國社函〔2016〕2號
各全國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辦公廳,各全國性社會組織:
為加強社會組織管理,促進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和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的相關規定,決定開展2016年度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估對象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登記成立,未參加過評估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或2011年前(含2011年)參加過評估,評估等級有效期滿的。符合上述評估條件未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視為無評估等級。
(二)參加過評估,評估等級有效期滿3年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或2014年度在民政部登記成立的基金會,可提前申請參加2016年度評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評估:
1.未參加2015年度檢查﹔
2.2015年度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3.2014年度和2015年度年檢結論均為基本合格﹔
4.2015年度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5.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6.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四)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在評估期間發現與宗旨嚴重背離的事件,或者其活動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的,將取消其評估資格。
二、評估內容
社會組織評估按照組織類型的不同,實施分類評估。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按照評估標准,從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四個方面,對參評社會組織進行綜合評價。
三、具體安排
(一)網上填報。登錄社會組織評估申報系統(http://pgsb.mzngo.org),填寫《社會組織評估申報書》,打印裝訂後於2016年10月31日前報送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進行評估資格審核。
(二)材料准備。社會組織按照評估標准和現場評估材料目錄,認真准備材料。
(三)現場評估。評估資格審核通過後,由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評估專家進行現場評估,提出評估意見。
(四)等級確定。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對現場評估意見進行審核,確定評估等級並公示、公告。
四、有關要求
開展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是加強社會組織監督管理的重要舉措,也是推進社會組織承擔政府轉移職能的基礎,對於加強社會組織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能力建設,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十分必要。請各業務主管單位積極動員,廣泛宣傳,督促符合條件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參加評估。符合評估條件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應充分認識評估工作的重要意義,根據通知要求,對照評估標准,明確申報類型,認真准備材料,做好參評工作。
國家社會組織管理局
2016年9月27日
聯 系 人:張成剛 趙 娜
聯系電話:010-58124109 58124112
郵 箱:zhangchenggang@mca.gov.cn
(注:請到中國社會組織網下載評估材料。
原文鏈接http://www.chinanpo.gov.cn/2351/98942/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