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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指南
內地與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申報辦事指南
發布時間:2017-11-06 16:12 來源: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門戶網站 編輯:易碩
信息來源: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門戶網站 2017-11-06

    一、事項名稱

    內地與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申報
    二、設定依據
    《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文港澳台發〔2013〕34號)
    三、組織機構
    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辦公室將作為文化和旅游部《對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扶持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扶持辦法》)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重點項目的申報、評審等工作﹔各省(區、市)文化廳(局)將作為重點項目的初審機構。

    四、申報時間

    一般於當年下半年啟動。
    五、申報主體
    各省(區、市)涉文化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各直屬單位。
    六、申報條件
    (一)申報項目應符合《扶持辦法》和本通知確定的重點方向和項目要求,項目預算真實合理、前期條件完備。
    (二)申報主體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財務狀況良好,無違規違法經營記錄,港澳合作方應富有經驗且信譽良好。
    (三)項目在申報及實施過程中,均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四)港澳合作方投入資金佔預算比例將作為重點項目評選的重要考量之一。文化和旅游部鼓勵各地方文化廳(局)為所轄地區入選項目匹配資金。
    (五)由多家內地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家單位作為申報主體進行申報,並由其他合作方在《項目內地共同舉辦方同意申報書》(模板見附件5)上簽字蓋章。如申報項目獲得立項扶持,申報主體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合作方,並負責項目實施中與各方的協調。申報主體應負責申報項目的申報及實施,並作為責任一方,接受對項目的審計和監督。
    七、申報流程
    (一)在內地與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申報管理系統(下稱“申報系統”,網址http://117.107.193.39/admin/login.jsp)登錄頁面下載並研讀本說明和《申報主體用戶手冊》《扶持辦法》《內地與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等文件。
    (二)首次申報的用戶請先點擊登錄框右上角“注冊申報用戶”進行注冊。“填寫注冊信息”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如實選擇申報主體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直屬單位請直接選擇“中央、國家機關、全國性人民團體”。已注冊用戶請直接登錄申報系統。
    (三)申報主體登錄申報系統後,逐項如實填寫申報內容,並將《申報表》填妥上傳後點擊提交。《申報表》中應包含以下材料:
    1. 經申報主體單位負責人簽字並蓋章的重點項目申報函原件掃描件(模板見附件4)。
    2. 申報主體法人資質證明(如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掃描件(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文化和旅游部直屬單位可不提供此材料)。
    3. 與港澳合作方草簽的合作意向,達成的協議、合同、港澳合作方邀請函等文件的原件掃描件,所提供材料應能顯示雙方合作方式、出資情況等信息。
    4. 項目經費預算(加蓋單位公章)原件掃描件。
    5. 《項目內地共同舉辦方同意申報書》原件掃描件(如無多個內地合作方共同完成項目,則無需提供此材料)。
    6. 項目內容資料,如劇本、主要演創人員介紹、往屆活動照片、海報、媒體報道等。演出類項目應提供節目視頻資料,展覽類項目應提供展品小樣清單。
    除材料6外,其他材料按要求粘貼在《申報表》電子版相應位置。項目經費預算原件、節目視頻資料和展品清單小樣,請通過所在省(區、市)文化廳(局)報送至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辦,文化和旅游部直屬單位請直接報送至港澳台辦。其他材料如無特別要求,無需單獨提交。
    (四)各省(區、市)文化廳(局)在申報系統上完成對本地區申報項目初審,認真填寫初評意見,並將通過初審的項目提交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辦公室。請將本地區申報項目初審結果請示件並本地區申報項目名單加蓋公章後報送至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辦公室。文化和旅游部直屬單位申報的材料由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辦直接進行初審。
    八、項目評審
    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辦公室將組織專家對初審通過的項目進行復審,並確定經費補貼額度。評審結果將在文化和旅游部網站上予以公示、公告。公示期為刊登之日起10日。公示期間,單位或個人如對評審結果存有異議,可以書面形式向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辦反映。
    評審通過項目一經立項,其申報表及提供的其他材料即成為具有約束力的項目協議,申報主體必須嚴格履行。
    九、經費劃撥
    入選的重點項目將獲獎勵性經費補貼。補貼經費將在項目公示通過後,經由相關地方文化廳(局)劃撥至申報主體,文化和旅游部直屬單位將由文化和旅游部直接劃撥。
    十、項目驗收
    項目完成後,申報主體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驗收材料,各地方文化廳(局)應對已完成項目進行初步驗收(文化和旅游部直屬單位項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辦直接進行初步驗收),具體說明如下:
    (一)申報主體在申報系統登錄頁面下載並研讀《內地與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驗收表》(下稱《驗收表》)。
    (二)申報主體登錄申報系統,逐項如實填寫驗收內容,並將《驗收表》填妥後,連同活動採訪報道、照片、調查問卷統計結果等材料一並上傳系統,在項目完成後的10個工作日內提交進行初步驗收。經費決算需提供原件,請通過所在地方文化廳(局)報送至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辦,文化和旅游部直屬單位請直接報送至港澳台辦。
    (三)各地方文化廳(局)應在收到申報主體驗收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驗收,按要求認真填寫驗收評審內容,並將省廳(局)和旅游部直屬單位項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辦直接進行初步驗收。
    (四)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辦公室將適時派人或委托專業機構於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監督、項目完成後審計和評估。
    十一、其他事項
    (一)如出現延遲或未完成驗收、驗收不合格、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等權利或其他《扶持辦法》第十七條中所提及情形,文化和旅游部將按《扶持辦法》規定進行通報批評,取消該申報單位3年內的申報資格,並採取暫緩撥款、終止撥款等措施。情節嚴重者將追回全部資助經費,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獲得資助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須注明該項目為“內地與港澳文化交流重點項目暨中華文化聯誼會重點資助項目”。 
    (三)所提交的各類材料均不予退回。
    (四)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辦公室對本說明享有最終解釋權。
    十二、聯系方式
    聯系人:汪勤 
    電話:010-59881583  傳真:010-59881923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辦公室
    郵編:1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