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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於開展《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要求與評價》(LB/T 075-2019)實施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3-31 10:09 來源: 編輯:市場管理司
信息來源: 2021-03-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對文明旅游工作的引導,發揮文明旅游示范單位的示范帶動作用,促進公民旅游文明素質提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現就實施《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要求與評價》(LB/T 075-2019)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評定總則

(一)文明旅游示范單位是指積極推動文明旅游、在引導旅游者和組織培訓旅游從業人員文明行為等方面具有示范性的單位,包括A級旅游景區、星級旅游飯店、旅行社等提供旅游相關服務的單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開業一年以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均可申報。

(二)文明旅游示范單位劃分為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和省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

(三)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和管理堅持“注重實效、突出示范、嚴格遴選、動態管理”的原則,成熟一批、評定一批。

二、評定組織

(一)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機構為全國旅游標准化技術委員會。

(二)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和復核的具體工作主要由專家隊伍承擔。專家隊伍以全國旅游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委員為主,吸收部分行業代表組成,行業代表包括行業管理人員、行業協會代表、行業專家及經營者。

三、評定程序

(一)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工作按照“自願申報、初審推薦、復審推薦、現場檢查、評議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進行。

(二)申報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申報單位依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要求與評價》(LB/T 075-2019)及其評定細則進行自檢,遞交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申請評定報告書以及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經營許可證、榮譽證書等相關證照復印件,由所在地市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初審、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復審並推薦上報。

(三)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機構依據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通過材料審核的申報單位,開展現場檢查,根據綜合評議結果,確定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候選名單。

(四)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候選名單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對符合評定標准的申報單位,由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機構發布公告、頒發證書和標牌。

四、監督管理

(一)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准確。如弄虛作假,經查證後,取消申報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二)文明旅游示范單位在經營過程中,如出現《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要求與評價》(LB/T 075-2019)評定細則中“文明旅游負面清單管理措施”所列情況,由相應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等級並收回證書和標牌。

(三)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機構對期滿三年的示范單位開展復核。復核不達標的示范單位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取消等級。被取消等級的文明旅游示范單位,應交回證書和標牌。

(四)文明旅游示范單位等級證書和標牌由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機構統一設計,由相應評定機構制作頒發。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如因更名需更換證書,可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文件證明進行更換,同時交還原證書。

(五)文明旅游示范單位應在其宣傳廣告等資料中正確標明其等級。

五、組織實施

(一)省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的評定,由各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參照本通知組織實施,可以設立本地區省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機構,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省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和復核辦法。

(二)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第一批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工作。各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推薦本轄區內1—2個單位申報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匯總示范單位申報材料並分別裝訂成冊(一式三份),於2021年6月30日前(以郵戳時間為准)以郵政特快專遞方式報送全國旅游標准化技術委員會。 

六、聯系方式

全國旅游標准化技術委員會

人:牟琳

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

編:100740

聯系電話:010-65201450

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管理司

人:劉曉琦

聯系電話:010-59882711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