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內蒙古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內蒙古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全文共七章六十二條,包括總則、代表性項目名錄、代表性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保存、傳承、傳播,管理與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對人口較少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給予重點扶持﹔鼓勵、支持實施生產性保護,推動非遺融入現代生活﹔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該條例立足內蒙古非遺保護工作實際,充分凸顯內蒙古的地方立法特色。
內蒙古自治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十余年來,取得了顯著的工作成效。現有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2項,國家級代表性項目89項,自治區級項目499項,盟市級項目1435項,旗縣級項目2958項﹔有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37人,自治區級傳承人674人,盟市級傳承人2656人,旗縣級傳承人4740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1個,重點項目保護傳承基地6個。
《內蒙古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出台,將對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進一步推動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撐。(來源: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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