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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策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2 11:32 来源: 编辑:谢雯
信息来源: 2021-01-12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和财关税〔201915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规定调整如下: 

  一、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含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情形,下同)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下同)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 

  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12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二、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20207月至2022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标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1231日前完成招标。 

  三、未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免税店 

  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