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印发《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三批革命文物名录的通知》,该名录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44处,可移动革命文物100件(套)。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有4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1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南花园小洋房、吐鲁番市高昌区红星电厂旧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康苏苏氏建筑群、新疆大学解放楼等。
此次公布的可移动革命文物中有5件(套)二级文物、2件(套)三级文物、38件(套)一般文物、55件(套)未定级文物。主要包括“祝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锦旗”“献给新疆省首届人代大会锦旗”“新疆省建设公债”“林基路的小说手稿”等各级文物和未定级文物。
此次名录的公布,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持续推进革命文物资源系统梳理、夯实保护基础、深化价值挖掘的有力举措,有利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阐释研究和展示利用,不断提升全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更好发挥革命文物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重要作用。(王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