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文化部banner嵌入
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成果專欄 > 文件通知
文件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優化學術環境的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2021-01-28 17:29 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編輯:科技教育司
信息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2021-01-28

  國辦發〔2015〕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良好的學術環境是培養優秀科技人才、激發科技工作者創新活力的重要基礎。近年來,我國學術環境不斷改善,為推動產出重大創新成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目前我國支持創新的學術氛圍還不夠濃厚,仍然存在科學研究自律規范不足、學術不端行為時有發生、學術活動受外部干預過多、學術評價體系和導向機制不完善等問題。為進一步優化學術環境,更好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強化問題導向,堅持改革驅動,全面推進人才使用、吸引、培養的體制機制創新,加快實現政府職能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著力構建符合學術發展規律的科研管理、宏觀政策、學術民主、學術誠信和人才成長環境,引導科技工作者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我國創新文化建設,為科技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創新導向。緊緊圍繞創新驅動發展、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要求,破除制約創新的觀念和體制障礙,支持有利於激活創新要素的探索和實踐,鼓勵科技工作者增強創新自信,創立新學說,開發新技術,開拓新領域,創造新價值。

  堅持學術自主。維護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動中的主體地位,激發科技工作者研究探索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科學共同體在學術活動中的自主作用,建立科學、規范的學術自治制度,健全激勵創新的學術評價體系和導向機制。

  堅持自律為本。引導科技工作者發揚愛國奉獻、創新求實、淡泊名利、追求卓越的優良傳統,堅守學術誠信,完善學術人格,遵守學術規范,維護學術尊嚴,正確行使學術權力,履行社會責任,倡導崇實、唯實、求實的良好學風。

  堅持依法治學。建立保障學術自由的法治基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依法保障科技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的權利,引導科技工作者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抵制學術不端行為,確保科研活動造福人民、服務國家。

  堅持寬鬆包容。堅持人才是第一資源的理念,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和敢為人先、寬容失敗的學術氛圍,尊重科技工作者個性,倡導科學面前人人平等,鼓勵學術爭鳴和質疑批判,培育競爭共生的學術生態。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在影響學術創新的科技體制機制改革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與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相適應的科研管理、人才培養等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學術自治理念全面落實,學術評價更加科學規范,學術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創新人才競相涌現,科技工作者探索研究的積極性顯著提升。

  二、任務要求 

  (四)優化科研管理環境,落實擴大科研機構自主權。推動政府職能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更好發揮政府頂層設計和公共政策保障功能,尊重科技工作者科研創新的主體地位,不以行政決策代替學術決策。優化科研管理流程,避免讓科技工作者陷入各類不必要的檢查論證評估等事務中,確保科技工作者把更多時間和精力用在科研上。改革科研院所組織機構設置和管理運行機制,消除科研院所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和“官本位”弊端,實行有利於開放、協同、高效創新的扁平化管理結構,建立健全有利於激勵創新、人盡其才、繁榮學術的現代科研管理制度。在國家政策制度框架下,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研立項、人財物管理、科研方向和技術路線選擇、國際科技交流等方面的自主權,逐步推廣以項目負責人制為核心的科研組織管理模式,賦予創新型領軍人才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技術路線決策權。打破科技工作者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鼓勵高校和科研院所採用更加開放的用人制度,自主決定聘用流動人員。搭建學術交流和合作平台,推動科研團隊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研討、交流活動。放寬對學術性會議規模、數量等方面的限制,為科技工作者參加更多的國際學術交流提供政策保障和往返便利。

  (五)優化宏觀政策環境,減少對科研創新和學術活動的直接干預。完善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協調的機制,改變科技資源配置競爭性項目過多的局面,對國家實驗室等重大科研基地以穩定支持為主,鼓勵其圍繞重大科技前沿和國家目標開展持續穩定的研究。充分發揮國家科技計劃在促進學科交叉、跨界融合中的平台作用,推動跨團隊、跨機構、跨學科、跨領域協同創新。推動科研基礎設施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克服科研資源配置的碎片化和孤島現象。率先在國家實驗室等重大科研基地開展人事制度改革試點,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管理制度,增強對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以科技成果使用處置收益權管理改革為突破口,全面激發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工作者創新創業的積極性。改革科技評價制度,對從事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應用研究、成果轉化等不同活動的人員實行分類評價,對以國家使命為導向的科研基地建立中長期績效評價體系,拓寬科技社團、企業和公眾參與評價的渠道,切實避免評價過多過繁、評價指標重數量輕質量和“一刀切”的現象。

  (六)優化學術民主環境,營造濃厚學術氛圍。倡導學術研究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鼓勵科技工作者打破定式思維和守成束縛,勇於提出新觀點、創立新學說、開辟新途徑、建立新學派。不得以“出成果”名義干涉科學家研究工作,不得動輒用行政化“參公管理”約束科學家,不得以過多的社會事務干擾學術活動,不得用“官本位”、“等級制”等壓制學術民主。允許科學家採用彈性工作方式從事科學研究,確保用於科研和學術的時間不少於工作時間的六分之五。鼓勵開展健康的學術批評,發揮小同行評議和第三方評價的作用。科學合理使用評價結果,不能以各類學術排名代替學術評價,避免學術評價結果與利益分配過度關聯。

  (七)優化學術誠信環境,樹立良好學風。堅持道德自律和制度規范並舉,建設集教育、防范、監督、懲治於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完善科研機構學術道德和學風監督機制,實行嚴格的科研信用制度,建立學術誠信檔案,加大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力度,將嚴重學術不端行為向社會公布,並在項目申報、職位晉升、獎勵評定等方面採取限制措施。教育引導科技工作者強化誠信自律,嚴守學術道德,不准在科學研究中弄虛作假,嚴禁計算、試驗等數據資料造假﹔不准以任何形式抄襲盜用他人的論文等科研成果﹔不准為追求論文發表數量和引用量粗制濫造、投機取巧﹔不准利用中介機構或其他第三方代寫或變相代寫論文,或通過金錢交易在國內外刊物上發表論文﹔不准違反有關規定,在論文、科研項目、獎勵、人才評價等學術評審中拉關系、送人情,褻瀆學術尊嚴。廣泛開展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宣講工作,引導科技工作者嚴謹治學、誠實做人,秉持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社會良好風尚中率先垂范。

  (八)優化人才成長環境,促進優秀科研人才脫穎而出。堅決破除論資排輩、求全責備等傳統人才觀念,以更廣闊的視野選拔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創造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人才成長環境。重視發揮青年人才在科研工作中的生力軍作用,支持更多年輕科學家擔任項目負責人、組建團隊承擔重點課題、成長為學術帶頭人。鼓勵青年科技工作者平等開展學術討論和爭鳴,發表學術上的新觀點、新學說。健全全國優秀青年科學家的獎勵制度,引導社會力量加大對優秀青年科研人才的獎勵力度,通過國家獎勵、高級職稱聘任、院士推薦等使一批有真才實學、成就突出的青年科研人才脫穎而出。進一步發揮青年科學基金的育苗功能,增加對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資助強度並擴大覆蓋面,支持其開展原始性創新研究。深入實施青年項目,吸引更多海外人才回國工作。高度重視以領軍人才為核心的科研團隊建設,促進科研人員協作創新。

  三、保障措施 

  (九)發揮政府部門的引導促進職能。把優化學術環境作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強化頂層設計和宏觀指導,不斷完善促進學術繁榮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在制定科技發展規劃、部署重大專項等重大決策中,廣泛征求專家意見,支持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決策、充分自由表達意見建議。推進簡政放權,減少對學術活動的直接干預,依法保護科技工作者正常開展學術交流的權利,維護學術秩序。建立應對潛在技術風險的合理程序,制定管理計劃與倫理規范,明確科技工作者對涉及社會利益與風險的科學爭論應負的社會責任。研究建立引導社會資源支持公益性科研與學術活動的相關制度。支持科技社團依法依章獨立自主開展活動、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加大向科技社團購買服務力度,提高其創新和服務能力。

  (十)強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保障作用。堅持把優化學術環境作為高校和科研院所事業發展和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加大推進科技管理改革力度,建立健全內部治理體系,構建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和評價機制,發揮理事會、學術委員會在學術環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科研成果的質量水平、創新性和社會價值,推動各類公共資金資助的科研成果優先在我國中英文期刊上發表,推進已發表科研成果在一定期限內存儲到開放的公共知識庫,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遵循科技發展規律與人才成長規律,促進學術與行政適度分開,最大限度發揮好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布局與規劃、學科建設、資源配置、人才培養與管理、科技評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十一)增強科技社團的自律功能。支持科技社團組織開展學術活動,搭建自由表達學術觀點、開展學術交流的平台,營造維護保障學術自由的良好環境。強化學會人才舉薦和科技獎勵功能,發揮好同行評議的基礎性作用。及時研究更新相關專業領域的章程規范,加大對學術誠信、學術道德和學術倫理的監督力度,引導科技工作者加強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維護科技工作者學術權益。發揮科技社團第三方評估作用,組織動員科技工作者為科技發展規劃、項目指南、項目後評估、資質認證等方面提供支撐。

  (十二)引導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要正確處理技術創新與市場需求的關系,支持企業開展公益性、探索性、創新性學術活動,激勵大膽創造發明,鼓勵提出新觀點、新方案和新途徑,積極開展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企業科技工作者參與學術活動,提高學術水平和技術技能,依法保障其在知識產權、技術轉讓等方面的權益。

  (十三)突出科技工作者的主體地位。加大對優秀科技工作者和創新團隊的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營造尊崇創新、鼓勵探索、寬容失敗、多元包容的良好學術輿論。號召廣大科技工作者堅持從自身做起,恪守科學精神,樹立底線思維,堅守學術操守和道德理念,推進學術環境不斷優化。支持科技工作者參加學術爭鳴,尊重同行發現的優先權,客觀公正評價他人的學術成果,尊重他人理性懷疑的權利,不干擾和破壞他人的學術自由,自覺杜絕並堅決抵制學術不端行為。引導科技工作者正確行使學術權力,不打著學術旗號參與商業營利性活動。鼓勵科技工作者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為重大決策提供專業支持,面向社會關切主動釋疑解惑,引導公眾全面、正確地理解科學技術。引導科技工作者進一步規范科研行為,遵守科學倫理准則,謹慎評估科學技術風險,避免對科學技術的不當應用。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把優化學術環境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工作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協同合作,狠抓任務落實,以更好的學術環境,激勵廣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創新實踐,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作出更大貢獻。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