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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關於《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發布機構:
財政部
類:
財政資金
號:
財國合〔2020〕30號
發布日期:
2020年08月11日
詞:
經濟改革 項目管理

關於《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發布時間:2020年08月11日

字體:[]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河南省財政廳、廣東省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相關精神,進一步優化世界銀行貸款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的管理流程,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5號),我們對《中國經濟改革促進與能力加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財際〔2014〕8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具體補充內容通知如下: 

  一、將第一條、第四十九條中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修改為“《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5號)”﹔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中的“財政部國際司”修改為“財政部國際財金合作司”。 

  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涉及以下調整,應當由子項目單位直接或通過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和世界銀行提出,由財政部商世界銀行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執行:1、《子項目執行協議》或《子項目轉貸協議》的調整﹔2、預算表中各類別預算的上限調增以及在各類別預算限額內,超過貸款總額5%(含5%)的預算增幅﹔3、預算表中類別間超過貸款總額5%的調整﹔4、活動類型和項目目標內容的調整。其他調整均需提前10個工作日報財政部備案(子項目單位經批准的外事計劃及調整的批復按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 

  三、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子項目單位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子項目,應當在項目原實施期結束前2個月向財政部正式提出延期申請,由財政部商世界銀行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 

  四、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子項目單位應當合理使用子項目資金。子項目資金僅限於以下類別:(一)聘用咨詢專家(機構/個人)的費用(包括其差旅費)﹔(二)培訓學習、調研、研討會、資料、翻譯等費用﹔(三)與項目密切相關的少量設備購置(僅限能力建設部分項目)﹔(四)項目成果的宣傳與推廣”。 

  五、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子項目單位應當承擔和落實主體責任,將子項目下的出國(境)活動納入本部門、本地區外事計劃管理。應按照中央和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履行本部門、本地區審批程序,開展子項目下相關出國(境)活動。經批准的外事計劃及調整的批復在出境前45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六、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子項目單位利用子項目資金出國調研、培訓的費用開支標准,按財政部、外交部印發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財政部、國家外國專家局印發的《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財行〔2014〕4號),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調整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准的通知》(外專發〔2012〕126號),財政部、外交部印發的《關於調整因公臨時出國住宿費標准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行〔2017〕43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上述文件如有調整,則從其最新規定”。 

  七、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財政部應當對項目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子項目單位違反資金使用、採購、外事管理等方面的行為,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財政部應當責令子項目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時間內加以解決和糾正。財政部將視整改情況作出恢復、暫停或者終止子項目的決定”。 

  請嚴格遵照《暫行辦法》及補充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切實強化項目管理,壓實項目實施主體責任,積極推進實施。 

  《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與本補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補充通知為准。 

  財  政  部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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