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關於實施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政策的通知
- 發布機構: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 分類:
-
- 財政資金
- 文號:
- 財金〔2026〕4號
- 發布日期:
- 2026年01月19日
- 主題詞: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激發民間投資活力的決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業增加投資和擴大再生產,充分挖掘經濟潛能,增強經濟發展韌性,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適用對象。投向相關重點領域產業鏈及其上下游產業的全部中小微民營企業(包括但不限於由支持小微企業融資協調工作機制推薦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共享的優質中小微民營企業)固定資產貸款,中小微民營企業參與項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資金。
(二)投向領域。支持新能源汽車、工業母機、醫藥工業、醫療裝備、基礎軟件和工業軟件、民用大飛機、服務器、移動通信設備、新型顯示、儀器儀表、工業機器人、軌道交通裝備、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農機裝備等相關重點產業鏈及上下游產業,科技服務、物流服務、信息和軟件服務、節能環保服務、生產性租賃服務、商務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領域,農、林、牧、漁、農副產品加工業領域,以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新興領域。
(三)貼息標准。對2026年1月1日起經辦銀行發放的、符合條件的中小微民營企業固定資產貸款和中小微民營企業參與項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資金,中央財政按照貸款本金給予年化1.5個百分點、期限不超過2年的貼息支持,單戶貼息貸款規模上限5000萬元。政策實施期限暫定1年,後續可視情延長。同一筆貸款不得重復享受中央財政其他貼息政策。
(四)經辦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全國性銀行,金融監管評級3A及以上的城市商業銀行、省級農村商業銀行、省會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
(五)工作機制。財政部門與銀行對接實行“總對總”模式。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財政部對接,其他經辦銀行與該行總部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對接,縮短工作鏈條,高效開展貼息資金預撥、審核、結算、清算等各項工作。
二、操作流程
(一)申請發放。符合條件的企業可自主向相關經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辦銀行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審批,自主決策貸款發放條件並及時放款。
(二)預撥資金。貼息資金撥付採取“預撥+結算”方式。經辦銀行總部於2026年2月5日前,結合上一年度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發放額、本年度預計增幅等因素,向對口財政部門提出全年貼息資金申請。省級財政部門於2026年2月28日前,匯總相關經辦銀行總部貼息資金申請並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匯總後,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向對口經辦銀行按一定比例預撥貼息資金,並向相關省級財政部門按一定比例預撥其他總部位於當地的經辦銀行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貼息資金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撥付至對口經辦銀行。經辦銀行在向企業收息時,代財政支付貼息資金,並通過手機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
(三)貼息審核。經辦銀行總部按月匯總本行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發放情況,每月5日前將上月新發放貸款情況報送對口財政部門,財政部門重點審核相關貸款是否符合投向領域,並及時將審核結果反饋經辦銀行總部。
(四)資金結算。經辦銀行總部匯總本行全系統2026年度實際使用的貼息資金,於2027年1月31日前向對口財政部門提出2026年度貼息資金結算和2027年貼息資金需求申請,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准確性負責。相關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對口經辦銀行資金申請,於2027年2月20日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與對口經辦銀行以及相關省級財政部門結算2026年度貼息資金並撥付2027年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與對口經辦銀行結算、撥付貼息資金。結算2027年度貼息資金和撥付2028年貼息資金參照執行。財政部門可視政策實施情況提前或分階段開展結算工作。
(五)資金清算。經辦銀行總部應於2029年1月31日前向對口財政部門提出貼息資金清算申請。原則上省級財政部門自收到清算申請1個月內,出具貼息資金清算審核報告並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分別與對口經辦銀行、相關省級財政部門清算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與對口經辦銀行清算貼息資金。資金清算時間視政策實施期限延長情況相應調整。
三、組織實施
(一)做好信息報送。經辦銀行建立報表統計制度,於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對口財政部門報送政策執行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貸款發放和貼息使用情況,抄送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省級財政部門於每月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轄內政策實施情況報送財政部。
(二)強化各方協同。財政部牽頭組織實施,做好預算管理,加強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抽查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相關領域清單,加強對貸款資金投向的指導。金融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在支持小微企業融資協調工作機制下指導各省級工作機制推薦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產性服務業領域清單。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向有意願的金融機構共享專精特新等優質中小微企業名單。
(三)加強監督管理。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管總局酌情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開展聯合抽查,發現被貼息企業有嚴重違規操作問題的,向企業收回貼息資金,對與企業合謀進行違規貼息操作的銀行,嚴格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經辦相關貼息業務。金融監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管,督促經辦銀行審核資金用途和跟蹤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經辦銀行嚴格履行審貸職責,做好貸款資金流向監控,嚴禁用於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並通過數據標簽做好分類統計,避免貸款重復享受中央財政貼息。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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