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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關於優化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的通知
發布機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類:
財政資金
號:
財金〔2026〕2號
發布日期:
2026年01月19日
詞:

關於優化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6年01月19日

字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有關金融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兩新”政策實施的決策部署,支持經營主體開展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降低經營主體融資成本,推動形成有效投資,現就優化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支持范圍。經營主體實施設備更新行動且銀行向其發放貸款的,中央財政對經營主體的設備更新項目相關固定資產貸款本金貼息1.5個百分點,按照相關固定資產貸款發放之日起予以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將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政策支持的、銀行2026年起新發放的科技創新類貸款納入中央財政貼息支持范圍。政策實施至2026年12月31日,後續可視情延長實施期限。

  二、擴展支持領域。在支持工業、能源電力、交通運輸、物流、文旅、老舊農機具等領域設備更新基礎上,增加建筑和市政、用能設備、航空器材、電子信息、安全生產、設施農業、漁船、冷鏈設施、糧油加工、廢棄物循環利用、小水電、消費商業設施、人工智能、養老等領域,加大對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數字化設備更新支持。

  三、增加經辦銀行。貼息貸款經辦銀行為26家,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優化貼息流程。貼息資金撥付採取“預撥+結算”方式。2026年1月31日前,全國性銀行省級分行和地方性銀行總行(以下簡稱省行)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2026年全年貼息資金需求申請,省級財政部門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向省行預撥貼息資金。省行按月匯總分支機構貼息資金申請並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申請及證明材料。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審工作機制,集中組織相關部門開展並聯並審、聯合審核,強化審核結果互享互認,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出具審核結果。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不再對財政貼息資金進行日常審核。財政貼息不再以貸款獲得再貸款支持為前提。

  五、做好資金結算。自2027年起每年1月31日前省行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上年度貼息資金結算申請和本年貼息資金需求申請,省級財政部門於2月20日前出具審核意見並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向省級財政部門結算上年度並按一定比例預撥本年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及時向省行結算和撥付貼息資金。財政部門可根據銀行貼息資金使用進度提前或分階段開展結算工作。

  六、做好資金清算。2029年1月31日前省行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貼息資金清算申請,原則上省級財政部門自收到清算申請1個月內,出具貼息資金清算審核報告並報送財政部,財政部與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與經辦銀行省行分別清算貼息資金。資金清算時間視政策實施期限延長情況相應調整。

  七、強化組織實施。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行業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共同抓好組織實施。對於科技創新、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領域,中國人民銀行給予再貸款政策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行業管理部門指導地方做好設備更新項目審核。省級行業管理部門加強行業監督,做好審核把關。金融監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管,督促經辦銀行審核資金用途和跟蹤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經辦銀行向經營主體收息時,代財政支付貼息資金,並通過手機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增強經營主體體驗感和獲得感。

  八、加強監督管理。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管總局酌情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開展聯合抽查,發現被貼息經營主體有嚴重違規操作問題的,向經營主體收回貼息資金﹔對與經營主體合謀進行違規貼息操作的銀行,嚴格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經辦相關貼息業務。經辦銀行要嚴格履行審貸職責,做好貸款資金流向監控,嚴禁用於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並通過數據標簽做好分類統計,避免貸款重復享受中央財政貼息。

  九、規范信息報送。經辦銀行建立報表統計制度,經辦銀行總行於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政策執行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貸款發放和貼息使用情況,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總局。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關於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政策的通知》(財金〔2024〕54號)等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其他未盡事項,按照前期已印發政策文件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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