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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關於實施民間投資專項擔保計劃的通知
發布機構: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類:
金融
號:
財金〔2026〕6號
發布日期:
2026年01月19日
詞:

關於實施民間投資專項擔保計劃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6年01月19日

字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相關銀行,相關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有效激發民間投資活力的決策部署,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增信分險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力支持擴大內需、科技創新、中小微企業等重點領域,現就實施民間投資專項擔保計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進一步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以下簡稱融擔基金)體系引領作用,綜合運用風險補償、降費補貼、資本金補充等措施,增強政府性融資擔保能力,暢通信貸資源投放,加快構建多層次、廣覆蓋、風險可控、可持續發展的普惠融資擔保體系,引導金融資源精准支持民間投資,擴大優質商品和服務供給,充分激發民間投資活力。

  二、實施方案

  (一)計劃額度。專項擔保計劃額度5000億元,分兩年實施。

  (二)精准聚焦支持對象。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民間投資貸款可享受本專項擔保計劃支持,具體包括用於支持購買設備及原材料、技術改造、中小企業數智化改造(含購買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改擴建廠房、店面裝修、經營周轉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用於餐飲住宿、健康、養老、托育、家政、文化娛樂、旅游、體育、綠色、數字、零售等消費領域場景拓展和升級改造的中長期貸款。其中,中小微企業需滿足的條件包括: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屬於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適當提高分險比例。在本計劃內,銀行承擔貸款風險責任比例不低於20%。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承擔貸款風險責任比例不高於80%,融擔基金適當提高對民營企業中長期貸款的風險分擔比例,減少直保機構的風險分擔責任和代償壓力。設置差異化分險機制,融擔基金分險比例分為三檔:對期限超過1年但不超過3年的貸款分險比例不超過30%,對期限超過3年但不超過5年的貸款分險比例不超過35%,對期限超過5年的貸款分險比例不超過40%。

  (四)進一步降低擔保費率。中央財政支持融擔基金降低再擔保費並給予降費補貼,融擔基金再擔保費減半收取,推動層層傳導至直保機構,切實降低民營企業實際承擔的擔保費,直保機構擔保費率不得超過1%。

  (五)提高授信擔保額度。對於本計劃內的貸款,單戶授信擔保額度不高於2000萬元。對於符合國家戰略要求、屬於重點領域的優質民營企業投資項目,鼓勵合作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在擔保額度上限內加大支持力度。

  (六)適當提高代償上限。為提高政府性融資擔保對中小微企業民間投資中長期貸款風險容忍度,融擔基金將該項業務代償率上限由4%提高至5%。允許將相應擔保貸款資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追加為反擔保物。

  (七)加大風險補償力度。中央財政對融擔基金實施本計劃新增代償支出給予風險補償。融擔基金年度業務規模由財政部根據企業融資需要、融擔基金運行和風控等情況統籌確定。

  (八)探索新型產品供給。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探索“供應鏈+融資擔保”、“場景金融+數字人民幣”等創新模式,聚焦擴大民間投資,開發中長期信貸擔保產品,積極為重點產業供應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九)增強融擔基金資本實力。中央財政向融擔基金注資50億元,實施“國家—省—市”三級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股權投資與業務聯動,融擔基金向省級擔保機構注資,用於獎勵提高業務規模、降低擔保費率、拉動民間投資、促進就業創業、有效防控風險等方面成效較好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注重政策支持均衡性,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三、組織實施

  (一)財政部加強對融擔基金風險補償資金監督管理,督促融擔基金加強風險控制,及時履行風險分擔責任,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金融管理部門加強監督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嚴格審核貸款資金用途,加大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

  (三)地方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加大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持力度,給予風險補償、獎補資金、擔保費補貼等支持﹔在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進行績效評價時,將本計劃業務規模、降費效果、就業貢獻度、經濟社會效益等因素作為重要評價內容。

  (四)融擔基金細化與合作機構支持民間投資業務具體操作安排,優化全國政府性融資擔保數字化平台功能,加強對本計劃業務的統計監測和動態分析,及時跟蹤政策落實情況。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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