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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布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類:
稅收
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發布日期:
2023年08月02日
詞: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3年08月02日

字體:[]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公告),進一步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並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並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三、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50%。

  四、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並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於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後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五、按12號公告應減征的稅款,在本公告發布前已繳納的,可申請退稅﹔也可自動抵減以後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12號公告發布之日前已辦理注銷的,不再追溯享受。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稅收政策對於市場主體穩定預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資經營的重要意義,認真做好宣傳解讀、做優精准輔導,為納稅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全面抓好推進落實。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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