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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發布機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類:
稅收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6號
發布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詞:

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3年08月03日

字體:[]

  現將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融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於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於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於該筆貸款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本條公告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批准成立的已實現監管部門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批准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情況,以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准。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四、本公告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五、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金融機構應依法依規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一經發現存在虛報或造假騙取本項稅收優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公告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金融機構應持續跟蹤貸款投向,確保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的實際使用主體與申請主體一致。

  六、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或者沒有授信額度,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的規定免征增值稅。

  七、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