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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和旅游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機構:
文化和旅游部
類:
文旅融合
號:
辦辦發〔2019〕132號
發布日期:
2019年10月17日
詞:
信訪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和旅游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年10月17日

字體:[]

 

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經部領導批准,現將《文化和旅游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2019年10月9日          

    

 

  

文化和旅游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規定,為維護信訪秩序,規范信訪工作,結合文化和旅游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文化和旅游部信訪辦公室(設在辦公廳,以下簡稱“部信訪辦”)是部系統信訪工作專門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協調各司局、直屬單位的信訪工作。建立文化和旅游部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形成信訪工作統一領導、統籌兼顧、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加強信訪干部隊伍建設,人事部門在對涉及信訪工作干部的考察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的意見,了解其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部信訪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向我部提出的信訪事項,接待到部機關來訪的群眾﹔ 

  (二)承辦上級和部黨組、部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對部系統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六條  各司局、直屬單位是信訪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人應當閱批群眾重要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信訪工作中的疑難復雜問題﹔應指定專人協調、辦理本司局、本單位的信訪事項,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司局、本單位直接受理的信訪事項﹔ 

  (二)及時辦理部信訪辦轉送、交辦、督辦的信訪事項,並按要求向部信訪辦反饋辦理結果﹔ 

  (三)與部信訪辦一起共同接待涉及本司局、本單位職責的群眾來訪。對人數較多的集體訪,在依法規范、依法處置的同時,領導班子成員要出面接訪、化解矛盾﹔ 

  (四)信訪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司局的,由主要事項辦理司局牽頭辦理。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條  信訪人可依法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信訪事項。 

  第八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採用書信、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依法逐級上訪,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九條  部信訪辦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屬於文化和旅游部機關、直屬單位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應在5日內轉送有關司局或直屬單位辦理。有關司局、直屬單位收到信訪事項後,應當於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手機短信等適當方式告知信訪人。 

  第十條  對檢舉、揭發類事項,應按照紀檢監察工作相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處理。 

  第十一條  信訪事項有以下情形,不予(再)受理。 

  (一)不屬本單位職責范圍的﹔ 

  (二)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採取走訪形式,但越級上訪的﹔ 

  (四)在規定的辦理時限內再次提出同樣信訪訴求的﹔ 

  (五)未在規定時限內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提出復查、復核申請,信訪人仍就同一事項重復信訪的。 

  對不予(再)受理的信訪事項,應採取書面、手機短信等適當方式告知信訪人。不予(再)受理告知書隻出具一次。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十二條  各司局、直屬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信訪事項,並書面答復信訪人。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司局、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條  信訪人對相關司局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書面向部信訪辦提出復查請求。部信訪辦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訴求的,文化和旅游部不再受理。 

  第十四條  部信訪辦發現有關司局、直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督辦提醒、改進建議的司局、直屬單位應當在15日內書面向部信訪辦反饋情況﹔未採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信訪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文化和旅游部機關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沖擊部機關、重要活動場所,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舉挂標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文化和旅游部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文化和旅游部來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急重病患者棄留在來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編造、散布虛假信息,利用網絡媒體傳播虛假信息,在互聯網上煽動集體訪、非法聚集﹔ 

  (七)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信訪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工作人員和保衛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保衛部門協調公安機關現場執法,依法處置。 

  第十七條  各司局、直屬單位違反《信訪條例》規定,未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及有關法規和黨紀政紀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印發的《文化部信訪工作辦法》(文辦發〔2013〕21號)及2014年12月印發的《國家旅游局信訪工作實施細則》(旅辦發〔2014〕2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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