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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文化和旅游部關於印發《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機構:
文化和旅游部
類:
文旅融合
號:
文旅資源發〔2019〕143號
發布日期:
2019年12月20日
詞: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

文化和旅游部關於印發《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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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為了規范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促進旅游度假區高質量發展,我部制定了《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12月20日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促進旅游度假區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旅游度假休閑需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度假區,是指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閑服務、有明確的空間邊界和獨立管理機構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是指符合國家標准《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相關要求,經文化和旅游部認定的旅游度假區。 

  第三條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度假休閑旅游發展水平,推動旅游業轉型升級。 

  第四條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循自願申報、規范認定、動態管理和示范引領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由文化和旅游部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標准《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資源開發司承擔。 

  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初審推薦和日常管理,以及省級旅游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 

  第六條  鼓勵旅游度假區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標准《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要求,積極開展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建設和申報工作。 

  第七條  申報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標准《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要求﹔ 

  (二)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 

  (三)度假設施相對集聚,經營狀況良好﹔ 

  (四)旅游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健全﹔ 

  (五)游客綜合滿意度較高﹔ 

  (六)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 

  (七)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八)主要經營主體近3年無嚴重違法違規等行為記錄﹔ 

  (九)近3年未發生重大旅游安全責任事故﹔ 

  (十)被認定為省級旅游度假區1年以上。 

  第八條  申報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應當經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推薦文件﹔ 

  (二)國家級旅游度假區認定申請報告書,包括旅游度假區基本信息(含名稱、管理機構、空間范圍、面積、總覽圖等)、度假設施分布和經營狀況、旅游公共信息服務體系、游客綜合滿意度、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等內容﹔ 

  (三)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自評報告及相關說明材料(含文字、圖片和視頻)﹔ 

  (四)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關於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相關材料﹔ 

  (五)近3年無嚴重違法違規等行為記錄和未發生重大旅游安全責任事故的承諾書﹔ 

  (六)文化和旅游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下列程序組織認定國家級旅游度假區: 

  (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組織專家評審組按照旅游度假區等級基礎評價評分細則,對通過材料審核的旅游度假區進行基礎評價﹔ 

  (三)組織專家或者第三方機構按照旅游度假區等級綜合評分細則,對通過基礎評價的旅游度假區以暗訪的形式進行現場檢查﹔ 

  (四)對通過現場檢查的旅游度假區進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答辯環節,確定公示名單﹔ 

  (五)對確定的公示名單,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六)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發布認定公告。 

  第十條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等級標識、標牌樣式由文化和旅游部統一設計。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可以根據文化和旅游部統一設計的等級標識、標牌樣式,自行制作簡潔醒目、庄重大方、具有自身特點的等級標牌。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應當將等級標牌置於度假區內醒目位置,並在宣傳推廣中正確使用其等級標識、標牌。 

  未被認定或者被取消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等級標識、標牌。 

  第十一條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變更名稱、管理機構或者調整空間邊界的,應當自變更或者調整之日起2個月內,經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第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採取重點復核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調查、游客意見反饋等方式,對國家級旅游度假區進行管理和復核。原則上每3年進行1次全面復核。 

  第十三條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給予通報批評處理,並要求限期整改: 

  (一)經檢查或者復核,部分達不到國家標准《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要求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訴較多或者旅游市場秩序混亂,且未及時有效處理的﹔ 

  (四)因管理失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發生較大旅游安全責任事故的﹔ 

  (六)變更名稱、管理機構或者調整空間邊界未及時備案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給予取消等級處理: 

  (一)經檢查或者復核,與國家標准《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要求差距較大的﹔ 

  (二)存在嚴重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行為的﹔ 

  (三)資源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 

  (四)發生重大旅游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受到通報批評處理的,應當及時認真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整改期限屆滿後,經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文化和旅游部檢查驗收。通過檢查驗收的,下達整改合格通知﹔未通過檢查驗收的,文化和旅游部給予取消等級處理。 

  第十六條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受到取消等級處理的,自取消等級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國家級旅游度假區。 

  第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部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對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品牌建設和形象推廣等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鼓勵地方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協調相關部門,在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引進、宣傳推廣等方面,對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提供支持與服務,為旅游度假區建設和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十九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省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於下發〈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的通知》(旅辦發〔2015〕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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