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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機構:
工業和信息化部
類:
文旅融合
號:
工信部政法〔2023〕24號
發布日期:
2023年03月14日
詞: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年03月14日

字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現將《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3月2日


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國家工業遺產管理,弘揚工業精神,發展工業文化,提升中國工業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影響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十四五”文化發展規劃》,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推進工業文化發展的指導意見》《推進工業文化發展實施方案(2021—2025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國家工業遺產認定、保護管理、利用發展、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工業遺產,是指在中國工業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工業遺存。
  國家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是指代表國家工業遺產主要特征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廠房、車間、作坊、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與工業相關的管理和科研場所、其他生活服務設施及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生產工具、辦公用具、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規章制度、企業文化、工業精神等。
  第四條  開展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管理工作,應當發揮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工業遺產認定等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和遺產所有權人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公司總部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或本企業國家工業遺產的申報、推薦工作,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科研、科普、教育、捐贈、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大運河、黃河、長江沿線城市和革命老區、老工業城市通過國家文化公園、工業遺址公園、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和老工業城市搬遷改造系統性參與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
第二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申請國家工業遺產,需工業特色鮮明,遺產價值突出,保存狀況良好,管理水平較高,滿足國家工業遺產評價指標(附件1)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權明晰﹔ 

    (二)為省級工業遺產或中央企業工業文化遺產﹔ 

    (三)已制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規劃、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九條  由遺產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同意,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直接向公司總部提出申請,由公司總部初審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協商一致後聯合提出申請。
  第十條  國家工業遺產申報遵循自願原則,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報申請書(附件2)、提交書面申請,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國家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原則上不作調減。調增的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寫國家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增補備案表(附件3),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公司總部審核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一條  國家工業遺產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和現場核查,經審查合格並公示後,公布國家工業遺產名單並授牌。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立標志,內容包括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機構名稱、認定時間和相關說明。國家工業遺產標識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
  第十三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遺產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和品牌內涵等。
  第十四條  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規,並將國家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工作納入相關規劃,用好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政策,通過專項資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遺產保護專題研究和活化利用項目實施。
  鼓勵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公司總部對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補和表彰。工業和信息化部優先推薦先進單位參與工業文化建設相關試點示范項目。
  第十五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設置專門部門或由專人監測遺產的保存狀況,劃定保護范圍,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保持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征,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征出現較大改變的應當及時恢復,核心物項如有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有關情況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公司總部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十六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完備的遺產檔案,記錄國家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發展利用、資助支持等情況,收藏相關資料並存檔。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立和完善國家工業遺產檔案數據庫,加強數字化管理,做好國家版本庫資源對接工作,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公司總部提交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年度報告。內容包括當年工作總結、下一年工作計劃、國家工業遺產權屬變更和規劃調整等情況。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十八條  國家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通過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專家智庫的意見,科學決策,保持整體風貌,傳承工業文化。
  第十九條  國家工業遺產的利用,應與城市轉型發展相結合,注重生態保護、整體保護、周邊保護,與自然人文和諧共生。
  第二十條  加強對國家工業遺產的宣傳報道和傳播推廣,綜合利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等工業精神,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第二十一條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依托國家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發掘整理各類遺存,完善工業博物館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二條  支持利用國家工業遺產資源,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游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游線路。
  第二十三條  鼓勵利用國家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街區、創新創業基地、影視基地、城市綜合體、開放空間、文化和旅游消費場所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第二十四條  鼓勵利用國家工業遺產資源,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培育工業文化研學實踐基地(營地)、高校思政課實踐教學基地。創新工業文化研學課程設計,開展工業科普教育,培養科學興趣,掌握工業技能。
  第二十五條  支持工業文化智庫發展,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強化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學術研究,加強工業遺產資源調查,開展專業培訓及國內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於社會反映集中、面臨損毀等問題性質嚴重的核心物項,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專項調查。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公司總部應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或本企業的國家工業遺產保護情況的調查工作,按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年度工作報告(附件4),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加強自查,發現核心物項存在安全、損毀等問題隱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並及時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公司總部報告自查整改情況以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產權發生變化等)。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公司總部甄別核實後,將重大問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實名反映。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業遺產實施動態管理。經認定的國家工業遺產有效期為五年,每滿五年復核一次。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調查、復核等情況,適時調整國家工業遺產名單。
  第三十條  國家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嚴重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責令其進行整改,並在一年之內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評估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其從國家工業遺產名單中移出,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國家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志、標識。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工業遺產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產業〔2018〕23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國家工業遺產評價指標
  2.國家工業遺產申請書
  3.國家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增補備案表
  4.國家工業遺產年度工作報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