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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場監管總局 文物局 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機構:
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文物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類:
文旅融合
號:
商流通規發〔2023〕6號
發布日期:
2023年04月10日
詞: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場監管總局 文物局 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年04月10日

字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文物、知識產權主管部門:

  為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監管總局、文物局、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了《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文物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年1月6日

 

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於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華老字號,是指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制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營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的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三條商務部負責全國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工作,會同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監管總局、文物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稱相關部門)將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強示范引領性的品牌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為中華老字號企業,建立中華老字號名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相關工作。

  第四條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遵循“自願申報、自主創建、優中擇優、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以企業為主體,創建企業應當體現品牌示范性、企業代表性、行業引領性,注重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經營、營銷、管理等各方面創新,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二章示范條件


  第六條中華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在5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范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七條中華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中華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中華老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傳承關系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連續經營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三章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認定並公布新一批次中華老字號名錄。

  中華老字號申報和認定工作主要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網址:https://zhlzh.mofcom.gov.cn)進行,具體時間安排由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發布通知。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規定日期內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上傳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5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並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完整,其中能夠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相關部門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

  中央企業可通過其一級集團(總公司)並經主管單位同意後向商務部申報。

  第十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研究論證後向商務部提出推薦名單,並優先推薦已被認定為省級老字號3年(含)以上的企業。

  商務部將根據各地中華老字號和省級老字號數量,結合各地歷史文化、經濟發展等綜合情況,採用因素法確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薦的數量上限。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委托市級相關部門對本地區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推薦名單應當對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推薦意見並上報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評議,按照不超過全國推薦總量80%的比例提出擬認定的中華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

  參與評議的專家可根據需要或委托有關機構採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商務部在商務部網站對擬認定的中華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商務部提出異議,並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

  商務部在接到異議後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如存在較大爭議,商務部可召開聽證會。

  第十三條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列入中華老字號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由商務部依據本辦法授予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頒發中華老字號牌匾。

  第十四條中華老字號標識屬商務部標志,中華老字號企業可依據《中華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附件),使用中華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中華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或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向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該注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後,應按照中華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商務部。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情況或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向社會公示。

  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後進行復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並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公布復核通過的企業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中華老字號企業應當於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填報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可在季報年報公布後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上報)。

  第十七條商務部組織有關機構開展中華老字號日常監測,建立“紅綠燈”機制,對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有關情形的中華老字號企業,分別採取相應管理措施。商務部組織有關機構建立創新發展評估模型,原則上每年對中華老字號企業進行評估,發布評估報告,並依據評估結果分別採取通報表揚、約談警示等措施。

  第十八條中華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3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後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按時在商務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的﹔

  (三)中華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中華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六)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九條中華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商務部暫停其中華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被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商務部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作出暫停其中華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並責令其於3個月內完成整改。

  中華老字號企業整改完成後,由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商務部。商務部認為整改到位的,應當作出撤銷暫停其中華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二十條中華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商務部將其移出中華老字號名錄並收回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所有權及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重復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中華老字號示范稱號的﹔

  (五)被暫停中華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後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中華老字號和中華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商務部認為確有必要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中華老字號名錄並收回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對中華老字號開展復核。對復核中發現已經不符合中華老字號條件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中華老字號名錄、收回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商務部作出暫停或收回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移出中華老字號名錄決定的,在商務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中通報並在商務部網站向社會公布。

  被移出中華老字號名錄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中華老字號。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條省級各相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老字號知識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的保護,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中華老字號企業違反《中華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採取相關措施。

  中華老字號企業因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被暫停中華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權期間,應撤回其含有中華老字號標識的相關產品、服務,移除並妥善保存中華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中華老字號名義開展宣傳。

  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中華老字號標識或牌匾,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按照本辦法管理,無需重新申報,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定期復核。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商務部關於實施“振興老字號工程”的通知》(商改發〔2006〕171號)、《商務部關於印發〈“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規定〉的通知》(商改發〔2007〕137號)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