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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修訂印發《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機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文物局;中央宣傳部
類:
文旅融合
號:
發改社會〔2024〕374號
發布日期:
2024年04月07日
詞: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修訂印發《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年04月07日

字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黨委宣傳部、住房城鄉建設廳、文化和旅游廳、廣播電視局、林草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進一步完善全國城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文化和自然遺產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推動文化旅游融合高質量發展,助力文化強國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對《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實施方案》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 央 宣 傳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文化和旅游部
廣?電?總?局
國 家 林 草 局
國 家 文 物 局
2024年3月22日

 

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實施方案

(修訂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提升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水平,推動文化旅游融合和高質量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據“十四五規劃《綱要》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以國家級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保護傳承為重點,統籌發展與安全,按照保護第一、傳承優先的原則,准確把握好事業與產業、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盡力而為和量力而行的關系,本著對歷史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通過專業化保護、精細化改造、特色化展示、創新性發展,讓文化和自然遺產得到延續彰顯,推動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堅定文化自信,助力文化強國建設。

  二、 基本原則 

  (一) 突出專精特新。突出專業化保護,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保護與發展、保護與開發等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中的重大關系。突出精細化改造,保持韌性、耐心、定力,堅持最小干預原則,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做好微改造和繡花功夫。突出特色化展示,以特色文化為基礎促進傳統與現代的結合,避免過度開發,杜絕拆真建假。突出創新性發展,促進產品創新、服務創新、技術創新、機制創新,探索多元活化利用途徑。

  (二) 聚焦重點領域。緊緊圍繞文化強國、擴大內需、文化安全、文旅融合,以及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國家重點文化工程、世界級旅游景區和度假區建設等,聚焦國家級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國家級自然遺產保護展示、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展示等重點領域,充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關鍵帶動作用,努力打造文化精品。

  (三) 堅持問題導向。以人民群眾對高品質文化生活的迫切需要為核心,通過發揮重大項目的牽引帶動作用,匯聚各方合力,補齊突出短板,持續提升基礎設施和服務水平,著力破解文化旅游領域存在的供給不足、水平不高、布局不均衡等問題。

  (四) 明確財權事權。嚴格依照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劃分標准,加大中央事權事項支持力度,在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事項中突出強調地方主體責任。科學合理確定建設規模,支持價值突出、效益優良、影響力強、顯示度高的重點項目,避免點多面廣、重復建設、“撒胡椒面,嚴禁增加地方債務風險。 

  (五) 強化監督監管。完善中央和地方合作機制,用好重大建設項目庫和在線監測子模塊,加強聯合督促和動態檢查,落實法定責任,強化責任追究,加強績效管理,確保中央資金撥付及時到位、使用合法合規、管理透明規范。

  三、 總體目標 

  依托國家級資源新建或改擴建一批重大文化設施,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促進優秀傳統文化和寶貴自然遺產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推動高質量發展和創造高品質生活相得益彰。

  國家級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方面。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論述精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街區更加有效保護發展,重要文物建筑、石窟寺、大遺址、革命文物等一大批珍貴文化遺產得到保護傳承,遺址遺跡富集地區考古機構文物發掘、存儲、研究能力進一步增強,長城、大運河、長征、黃河、長江等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更加完善,將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作為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的首要任務,嚴格保護文物古跡本體及環境,合理保存傳統文化生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展示水平持續、全面、系統提升。

  國家級自然遺產保護展示方面。系統展示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進一步健全,科研監測、自然教育等功能有效發揮,各類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訪客服務設施進一步完善,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

  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展示方面。中華文明發展歷程、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程、黨和國家建設成就有效展示,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進一步提升,打造形成一批中華文化重要標志,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影響力和感召力顯著提升,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充分發揮。

  四、 建設任務 

  (一) 國家級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1.建設內容。

  1)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支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街區內部歷史建筑及公有建筑修繕及抗震加固、傳統街巷立面路面整治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消防安防設施建設、數字化展示利用設施建設等整體性保護利用。支持依托歷史文化街區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支持在有條件的地方改造利用歷史建筑、既有建筑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展示設施,包括公益性展演劇場、生產傳習用房、技藝展示廳等。

  2)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利用和考古發掘。支持與“中華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國工程及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等相關的重大項目建設,包括重要遺址遺跡保護管理設施、博物館、科研用房、考古實驗室、文物庫房、展陳場所等。支持世界文化遺產(含預備)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展示,包括古建筑、重要石窟寺、大遺址、文物主題游徑、革命文物及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含挂牌單位和立項單位)等保護利用、安全防護、展陳展示、開放服務等設施建設。支持在文物資源豐富、文化底蘊深厚的地區建設國家重點專題博物館、遺址博物館。

  3)重點地區考古標本庫房建設。支持重點地區考古機構標本庫房建設,包括庫房、文物修復場間、實驗室、檢測室、檔案室、信息數據庫等基礎設施,必要的配套設施和環境整治等。

  4)綜合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展示。支持綜合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展示設施建設,包括傳統表演藝術類的展演劇場、排練廳,傳統手工技藝類的生產傳習用房、技藝展示廳,傳統民俗活動類的展演活動場地、小型室內展示空間,以及必要的配套停車場、庫房、輔助用房和環境整治等。

  2.篩選標准。

  (1)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需列入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中國歷史文化名村和中央城市工作會議要求劃定的歷史文化街區等相關名錄中,且能兼顧其他不同級別和類型的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需要﹔建設內容應包括保護修繕、風貌提升、環境改善、基礎設施提升、必要的智慧化管理等幾類,避免內容過於單一。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展示設施的,需列入國家級或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2)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利用和考古發掘項目,其中涉及“中華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國工程的,需屬於珍貴遺存豐富、保存完好,具有突出的文化價值、歷史價值、考古價值、國際價值,與“中華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國工程直接相關的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涉及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的,需依托具有突出意義、重要影響、重大主題的文物和文化資源。涉及世界文化遺產(含預備)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需在相關名錄中且具有突出的文物保護、愛國主義、優秀文化、科學普及價值。涉及國家重點專題博物館、遺址博物館的,需珍貴文物庫藏豐富、具有迫切展陳展示需要,考古意義重大和展示利用價值突出,能夠實證我國百萬年人類史、一萬年文化史、五千多年文明史,在同類主題中具有代表性。

  (3)重點地區考古標本庫房建設項目,需位於遺址遺跡富集、考古任務較重的地區,能夠為周邊地區考古文物存放、研究等提供便利的服務條件。

  (4)綜合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展示項目,所在地區需擁有多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一批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且傳承基礎較好、群眾認可度較高,能發揮較大社會效益。

  (二) 國家級自然遺產保護展示。

  1.建設內容。

  1)國家公園等自然科普設施建設。結合國家公園空間布局,支持國家公園(含創建)的自然教育、科普宣教、展陳展示等設施建設,集中呈現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成效。支持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保護展示等設施建設。

  2)重要自然遺產地保護展示。支持國家級自然公園、世界自然遺產(含預備)、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宣教展示、訪客服務、自然教育、科研監測等設施建設。支持重點自然景區的智慧管理、游客服務、旅游交通等設施建設。

  2.篩選標准。

  (1)國家公園等自然科普設施建設項目,其中涉及國家公園的,需根據國家公園空間布局,選擇重要節點城市、門戶城鎮等開展建設,優先支持正式設立的三江源、大熊貓、東北虎豹、海南熱帶雨林、武夷山國家公園項目。前期工作扎實,已向國務院提出設立申請,經相關部門認定較為成熟、進行國家公園創建的候選區可考慮納入支持范圍。涉及雙遺產的,需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目錄內。

  (2)重要自然遺產地保護展示項目,其中涉及國家級自然公園、世界自然遺產(含預備)、風景名勝區的,需在相關名錄中且具有較高生態、科普教育價值,能夠發揮重要的生態屏障作用。涉及重點自然景區的,需在 4A 級及以上旅游景區、全國紅色旅游經典景區等相關名錄中,符合國家重大區域戰略和跨區域旅游發展規劃的任務要求,擁有良好資源環境稟賦、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支持文化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的國家級旅游休閑街區游客服務、智慧管理、展陳講解設施等改造提升。項目建設內容需具有顯示度,避免“小而散 

  (三) 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展示。

  1.建設內容。 

  1)大國重器配套宣教設施建設。支持反映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程、黨和國家建設成就的當代主題博物館建設。支持依托國家級重要建設工程、科學工程、國防工程等大國重器建設博物館、紀念館、展示館、主題宣教館等展陳展示、紀念宣教、配套服務設施等。

  2)重大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支持保障國家文化安全的設施和智慧廣電固邊工程建設。支持具有國家代表性、輻射作用強、有突出意義和重要影響力或能發揮對外文化交流重要作用、體現“國際會客廳”功能的現代重大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支持綜合性考古科技成果轉化實驗平台、考古科技創新、考古方艙等設施及設備建設。 

  2.篩選標准。

  (1)大國重器配套宣教設施建設項目,需列入科技、制造、水利等國家級規劃或科學計劃中,屬於國家層面規劃推進的重大工程,反映我國不同領域、行業對世界文明重大貢獻的偉大發明創造。

  (2)重大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項目,需在文化安全、國家代表性、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等方面具有突出特色,項目文化價值、社會價值、經濟價值等效益明顯。

  五、 資金安排 

  (一) 資金安排標准。 

  對中央單位項目,原則上按照核定總投資予以足額支持。對地方(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區域發展支持政策等,確定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對單個項目實行支持比例和最高限額雙限控制,具體支持比例參照《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超出部分不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范圍(見表 1)。

單個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最高支持限額

  (二) 資金下達方式。 

  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按項目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列出每一個項目的名稱、建設內容、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等。下達投資計劃時,應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對支持中央單位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使用直接投資的資金安排方式。對支持地方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按照發改投資規〔2020518 號文件規定,根據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性質,分別明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等資金安排方式。

  六、 保障措施 

  (一) 建立項目儲備。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需編制項目儲備庫。項目遴選過程中,綜合考量地方資源稟賦、財政能力、項目社會經濟效益等因素,優先考慮符合國家有關重大區域戰略規劃、資源價值突出、前期工作扎實的重點項目,並積極向民族地區、邊境地區、革命老區等地區傾斜。未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不得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二) 加強統籌協調。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相關項目的組織實施,將工作責任落實到崗到人。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要及時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推進本地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的思路、規劃和措施,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推動把相關項目建設納入各級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項清單,推動納入各級政府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相關考核評價體系,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三) 完善要素保障。地方政府要建立穩定的投入保障機制,依法保障設施用地,落實好地方建設資金,突出省、市兩級政府資金支付責任。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相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探索創新多元投入機制。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在組織項目申報、審核時,應明確相關機制安排並附說明材料,確保項目建成後有明確的管理運營主體,落實工作人員和經費保障,建立有效的設施設備管護機制。項目建設要注重生態保護,遵循綠色、低碳、環保原則,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和建設標准。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升項目建設從業人員素質,切實保障工程質量。

  (四) 加強過程管理。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要求,做好項目的組織、協調、監督等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全過程監管。要嚴格督促項目遵循有關建設程序實施,符合土地、環評、節能、安全生產等管理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竣工驗收等,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項目按期完工。對完工項目,要督促項目單位及時委托第三方按照相關建設標准和規范進行驗收。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將適時組織檢查和評估,並建立獎懲機制,對真抓實干、成效顯著的地區進行獎勵,對中央資金監管不力的地區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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