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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關於做好台灣居民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工作的通知
發布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類:
綜合管理;營商環境
號:
發布日期:
2022年03月16日
詞:

關於做好台灣居民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年03月16日

字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進一步為台灣同胞特別是基層民眾、青年群體到大陸就業創業提供支持,國務院台辦、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3月16日聯合印發實施《關於做好台灣居民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做好台灣居民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省(直轄市)台辦、商務廳(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廳、委):
  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台灣居民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3月16日起,台灣居民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涪陵區等21個市轄區)、海南、大連、廈門、青島、深圳、石家庄、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合肥、濟南、武漢、廣州、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蘇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區、貴州貴安新區、陝西西咸新區等省、市(區域)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可直接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特許經營除外),試點期限與《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一致。
  二、台灣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為谷物種植等122項(詳見開放行業清單),經營范圍涉及行政審批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三、台灣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僅限於個人經營。
  四、台灣居民在試點地區以外區域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仍按照2015年12月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0個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擴大開放台灣居民在大陸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通知》(國台發〔2015〕3號)的規定執行。
  五、台灣居民在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的具體登記辦法按照原有登記規范執行。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商務部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