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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通知
發布機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類:
綜合管理
號:
建辦科〔2021〕2號
發布日期:
2021年01月18日
詞: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年01月18日

字體:[]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以來,各地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要求,積極推動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一些地方工作進展緩慢、存在漏查漏報等情況,拆除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盜賣歷史建筑構件和異地遷建等問題時有發生,對城鎮風貌和文化遺產保護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強化歷史文化保護,現就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歷史文化保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更多採用“微改造”的“繡花”功夫,對歷史文化街區進行修復,像對待“老人”一樣尊重和善待城市中的老建筑,保留城市歷史文化記憶。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是城鄉記憶的物質留存,是人民群眾鄉愁的見證,是城鄉深厚歷史底蘊和特色風貌的體現,具有不可再生的寶貴價值。在城鄉建設中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工作,對於堅定文化自信、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塑造城鎮風貌特色、推動城鄉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應充分認識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重要性與緊迫性,加大保護力度,堅決制止各類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行為。 

  二、加強普查認定,盡快完善保護名錄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普查認定工作,按照應保盡保的原則,對照《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標准(參考)》(見附件1),查漏補缺,及時認定公布符合標准的街區和建筑,納入保護名錄。擴大普查地域空間范圍,重點加強對歷史悠久和歷史建筑數量偏少的市縣的普查認定力度,確保所有市縣符合標准的建筑均納入保護名錄。延展普查年代區間,全面梳理和發掘不同歷史時期的歷史文化遺存,尤其是將近現代、新中國成立以後、改革開放以來有代表性的建設成果納入保護名錄。豐富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內涵和類型,及時將符合標准的老廠區、老港區、老校區、老居住區等劃定為歷史文化街區,將符合標准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居住建筑和交通、水利等工程設施等確定為歷史建筑。創新工作方法,廣泛動員公眾參與普查認定工作,採取多種形式、發動多方力量征集歷史建筑線索。各地應於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現存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普查認定工作,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對保護名錄進行更新、匯總、校核後報我部。同時,建立長效機制,定期開展普查認定工作並補充保護名錄。 

  三、推進挂牌建檔,留存保護對象身份信息 

  各地要加快完成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挂牌保護工作。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應分別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城市(縣)為單位,根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標志牌參考樣式》(見附件2),結合地域文化特色,統一設計制定保護標志牌。標志牌應設置在歷史文化街區主要出入口和歷史建筑外部醒目位置。已經設立的標志牌可繼續使用,破損或已到使用壽命的及時更新替換。加快推進歷史建筑測繪建檔工作,開展歷史建筑數字化信息採集,建立數字檔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歷史建筑數據庫與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互聯互通。各地應於2021年底前完成所有已公布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標志牌設立工作,完成所有已公布歷史建筑的測繪建檔工作。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做好歷史建筑測繪建檔成果質量把關和驗收工作。 

  四、加強修復修繕,充分發揮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使用價值 

  各地要加大投入,開展歷史文化街區保護修復工作。結合老舊小區改造,重點圍繞建筑加固修繕,沿街立面風貌整治,路面整修改造,以及配套完善水電熱氣、通訊照明、垃圾收集中轉、消防安防設施等方面,修復和更新歷史文化街區,持續提升歷史文化街區的宜居性。加強歷史建筑安全評估,對存在安全風險的歷史建筑進行搶救性修繕。支持和鼓勵在保持外觀風貌、典型構件基礎上,賦予歷史建筑當代功能,與城市和城區生活有機融合,以用促保。禁止在歷史文化街區內大拆大建,對文物建筑、歷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在尊重街區整體格局和風貌的前提下進行創新性的更新改造、持續利用,改造後的建筑應與街區歷史建筑可以辨別。 

  五、嚴格拆除管理,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各地應嚴格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拆除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經認定公布的歷史建筑,不得隨意拆除和損壞歷史文化街區中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筑。不得假借“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名義,在歷史文化街區內新建、擴建與街區保護無關的項目。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內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更新改造和拆除,要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對不得不拆除的,應堅持先評估、後公示、再決策的程序,組織專家對擬拆除的建筑進行評估論證,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 

  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定期更新、匯總、上報本地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台賬。建立專家組定期巡回督導、社會公眾監督等機制,加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力度。對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破壞歷史文化街區格局風貌、拆除或異地遷建歷史建筑、盜賣歷史建筑構件的,要依法依規及時通報處理並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