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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推動平台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
發布機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
類:
綜合管理
號:
發改高技〔2021〕1872號
發布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詞: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推動平台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24日

字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

  平台經濟是以互聯網平台為主要載體,以數據為關鍵生產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術為核心驅動力、以網絡信息基礎設施為重要支撐的新型經濟形態。近年來我國平台經濟快速發展,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顯。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從構筑國家競爭新優勢的戰略高度出發,堅持發展和規范並重,堅持“兩個毫不動搖”,遵循市場規律,著眼長遠、兼顧當前,補齊短板、強化弱項,適應平台經濟發展規律,建立健全規則制度,優化平台經濟發展環境。為進一步推動平台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完善規則制度

  (一)完善治理規則。

  修訂《反壟斷法》,完善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配套規則。制定出台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細化平台企業數據處理規則。制定出台平台經濟領域價格行為規則,推動行業有序健康發展。完善金融領域監管規則體系,堅持金融活動全部納入金融監管,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經營。

  (二)健全制度規范。

  厘清平台責任邊界,強化超大型互聯網平台責任。建立平台合規管理制度,對平台合規形成有效的外部監督、評價體系。加大平台經濟相關國家標准研制力度。建立互聯網平台信息公示制度,增強平台經營透明度,強化信用約束和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平台經濟公平競爭監管制度。完善跨境數據流動“分級分類+負面清單”監管制度,探索制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安全制度。

  (三)推動協同治理。

  強化部門協同,堅持“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原則,負有監管職能的各行業主管部門在負責線下監管的同時,承擔相應線上監管的職責,實現審批、主管與監管權責統一。推動各監管部門間抽查檢驗鑒定結果互認,避免重復抽查、檢測,探索建立案件會商和聯合執法、聯合懲戒機制,實現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推動行業自律,督促平台企業依法合規經營,鼓勵行業協會牽頭制定團體標准、行業自律公約。加強社會監督,探索公眾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推動提升平台企業合規經營情況的公開度和透明度。

  二、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競爭監管執法。

  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行業和領域,加強全鏈條競爭監管執法。依法查處平台經濟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嚴格依法查處平台經濟領域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強化平台廣告導向監管,對重點領域廣告加強監管。重點規制以減配降質產品誤導消費者、平台未對銷售商品的市場准入資質資格實施審查等問題,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落實線上經營者產品召回相關義務。加大對出行領域平台企業非法營運行為的打擊力度。強化平台企業涉稅信息報送等稅收協助義務,加強平台企業稅收監管,依法查處虛開發票、逃稅等涉稅違法行為。強化對平台押金、預付費、保證金等費用的管理和監督。

  (五)加強金融領域監管。

  強化支付領域監管,斷開支付工具與其他金融產品的不當連接,依法治理支付過程中的排他或“二選一”行為,對濫用非銀行支付服務相關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加強監管,研究出台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規范平台數據使用,從嚴監管征信業務,確保依法持牌合規經營。落實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嚴格審查股東資質,加強穿透式監管,強化全面風險管理和關聯交易管理。嚴格規范平台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督促平台企業及其控股、參股金融機構嚴格落實資本金和杠杆率要求。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加強營銷行為監管,確保披露信息真實、准確,不得勸誘超前消費。

  (六)探索數據和算法安全監管。

  切實貫徹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嚴厲打擊平台企業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超權限調用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從嚴管控非必要採集數據行為,依法依規打擊黑市數據交易、大數據殺熟等數據濫用行為。在嚴格保護算法等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支持第三方機構開展算法評估,引導平台企業提升算法透明度與可解釋性,促進算法公平。嚴肅查處利用算法進行信息內容造假、傳播負面有害信息和低俗劣質內容、流量劫持以及虛假注冊賬號等違法違規行為。推動平台企業深入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探索開展數據安全風險態勢監測通報,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國家機關在執法活動中應依法調取、使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

  (七)改進提高監管技術和手段。

  強化數字化監管支撐,建立違法線索線上發現、流轉、調查處理等非接觸式監管機制,提升監測預警、線上執法、信息公示等監管能力,支持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數字化監管試點創新。加強和改進信用監管,強化平台經濟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引導互聯網企業間加強對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相關信用評價互通、互聯、互認,推動平台企業對網絡經營者違法行為實施聯防聯控。

  三、優化發展環境

  (八)降低平台經濟參與者經營成本。

  持續推進平台經濟相關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便利化、規范化,支持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要求,統籌開展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試點。進一步清理和規范各地於法無據、擅自擴權的平台經濟准入等規章制度。完善互聯網市場准入禁止許可目錄。引導平台企業合理確定支付結算、平台佣金等服務費用,給予優質小微商戶一定的流量扶持。平台服務收費應質價相符、公平合理,應與平台內經營者平等協商、充分溝通,不得損害公平競爭秩序。

  (九)建立有序開放的平台生態。

  推動平台企業間合作,構建兼容開放的生態圈,激發平台企業活力,培育平台經濟發展新動能。倡導公平競爭、包容發展、開放創新,平台應依法依規有序推進生態開放,按照統一規則公平對外提供服務,不得惡意不兼容,或設置不合理的程序要求。平台運營者不得利用數據、流量、技術、市場、資本優勢,限制其他平台和應用獨立運行。推動制定雲平台間系統遷移和互聯互通標准,加快業務和數據互聯互通。

  (十)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

  落實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相關政策措施。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台企業、用工合作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認定標准,探索明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認定標准,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引導平台企業加強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之間的協商,合理制定訂單分配、計件單價、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和算法規則,並公開發布,保證制度規則公開透明。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獲得合理勞動報酬。開展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探索用工企業購買商業保險等機制。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促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培訓。

  四、增強創新發展能力

  (十一)支持平台加強技術創新。

  引導平台企業進一步發揮平台的市場和數據優勢,積極開展科技創新,提升核心競爭力。鼓勵平台企業不斷提高研發投入強度,加快人工智能、雲計算、區塊鏈、操作系統、處理器等領域的技術研發突破。鼓勵平台企業加快數字化綠色化融合技術創新研發和應用,助推構建零碳產業鏈和供應鏈。營造良好技術創新政策環境,進一步健全適應平台企業創新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支持有實力的龍頭企業或平台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圍繞工業互聯網底層架構、工業軟件根技術、人工智能開放創新、公共算法集、區塊鏈底層技術等領域,推進關鍵軟件技術攻關。

  (十二)提升全球化發展水平。

  支持平台企業推動數字產品與服務“走出去”,增強國際化發展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積極參與跨境數據流動、數字經濟稅收等相關國際規則制定,參與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國際協調,充分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先行先試作用,推動構建互利共贏的國際經貿規則,為平台企業國際化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培育知識產權、商事協調、法律顧問等專業化中介服務,試點探索便捷的司法協調、投資保護和救濟機制,強化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預警、維權援助、糾紛調解等工作機制,保護我國平台企業和經營者在海外的合法權益。鼓勵平台企業發展跨境電商,積極推動海外倉建設,提升數字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推動中小企業依托跨境電商平台拓展國際市場。積極推動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培育倉儲、物流、支付、通關、結匯等跨境電商產業鏈和生態圈。

  (十三)鼓勵平台企業開展模式創新。

  鼓勵平台企業在依法依規前提下,充分利用技術、人才、資金、渠道、數據等方面優勢,發揮創新引領的關鍵作用,推動“互聯網+”向更大范圍、更深層次、更高效率方向發展。鼓勵基於平台的要素融合創新,加強行業數據採集、分析挖掘、綜合利用,試點推進重點行業數據要素市場化進程,發揮數據要素對土地、勞動、資本等其他生產要素的放大、疊加、倍增作用。試點探索“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資源共享新模式,盤活雲平台、開發工具、車間廠房等方面閑置資源,培育共享經濟新業態。鼓勵平台企業開展創新業務眾包,更多向中小企業開放和共享資源。

  五、賦能經濟轉型發展

  (十四)賦能制造業轉型升級。

  支持平台企業依托市場、數據優勢,賦能生產制造環節,發展按需生產、以銷定產、個性化定制等新型制造模式。鼓勵平台企業加強與行業龍頭企業合作,提升企業一體化數字化生產運營能力,推進供應鏈數字化、智能化升級,帶動傳統行業整體數字化轉型。探索推動平台企業與產業集群合作,補齊區域產業轉型發展短板,推動提升區域產業競爭力。引導平台企業積極參與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工程,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公共平台培育,推動構建多層次、系統化的工業互聯網平台體系。深入實施普惠性“上雲用數賦智”行動,支持中小企業從數據上雲逐步向管理上雲、業務上雲升級。實施中小企業數字化賦能專項行動,鼓勵推廣傳統產業數字化、綠色化、智能化優秀實踐。

  (十五)推動農業數字化轉型。

  鼓勵平台企業創新發展智慧農業,推動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領域數字化,提升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物流等產業鏈各環節數字化水平,健全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以品牌化、可追溯化助力實現農產品優質優價。規范平台企業農產品和農資交易行為,採購、銷售的農產品、農獸藥殘留不得超標,不採購、銷售質量不合格農資,切實保障產品質量安全,支持有機認證農產品採購、銷售。引導平台企業在農村布局,加快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推進“互聯網+”農產品出村進城。進一步引導平台經濟賦能“三農”發展,加快推動農村信用信息體系建設,以數字化手段創新金融支持農業農村方式,培育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新動能。

  (十六)提升平台消費創造能力。

  鼓勵平台企業拓展“互聯網+”消費場景,提供高質量產品和服務,促進智能家居、虛擬現實、超高清視頻終端等智能產品普及應用,發展智能導購、智能補貨、虛擬化體驗等新興零售方式,推動遠程醫療、網上辦公、知識分享等應用。引導平台企業開展品牌消費、品質消費等網上促銷活動,培育消費新增長點。鼓勵平台企業助力優化公共服務,提升醫療、社保、就業等服務領域的普惠化、便捷化、個性化水平。鼓勵平台企業提供無障礙服務,增強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享受智能化產品和服務的便捷性。引導平台企業開展數字幫扶,促進數字技術和數字素養提升。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統籌協調。

  充分依托已有機制,強化部門協同、央地聯動,加強對平台經濟領域重大問題的協同研判。加強監管行動、政策的統籌協調,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尤其是行政相對人意見,避免影響、中斷平台企業正常經營活動,防范政策疊加導致非預期風險。強化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地方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堅持責任劃分、評估考評與追責問責有機統一。

  (十八)強化政策保障。

  鼓勵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加大投入科技創新領域,支持企業科技創新。鼓勵依托各類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和研究機構加強對數字經濟高端人才、實用人才的培養。加強全民數字技能教育和培訓。各地要積極推進平台經濟發展,健全推進平台經濟發展的政策體系,及時研究解決平台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九)開展試點探索。

  依托國家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國家智能社會治理實驗基地、全國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等,探索建立適應平台經濟發展的監管模式,構建與平台經濟創新發展相適應的制度環境。

  國家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

  中 央 網 信 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 業 農 村 部

  商 務 部

  人 民 銀 行

  稅 務 總 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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