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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發布機構:
交通運輸部
類:
政策主題;綜合管理
號:
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4號
發布日期:
2022年01月04日
詞:

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發布時間:2022年01月04日

字體:[]

  (2022年1月4日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4號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A章 總 則
  第135.1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對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進行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135.3條 適用范圍
  (a)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的運營人所實施的以取酬為目的的下列商業飛行活動:
  (1)使用下列小型航空器實施的定期、不定期載客或者載貨飛行,以及長途空中游覽飛行:
  (i)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
  (ii)正常類直升機。
  (2)使用下列運輸類飛機實施的載貨或者不定期載客飛行:
  (i)旅客座位數(不包括機組座位)30座及以下。
  (ii)最大商載3400千克及以下。
  (3)使用運輸類直升機實施的定期、不定期載客或者載貨飛行。
  (4)下列短途空中游覽飛行:
  (i)除自由氣球外,航空器的起飛和著陸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空中游覽飛行:
  (A)在同一起降點完成,並且航空器在飛行時距起降點的直線距離不超過40千米。
  (B)在兩個直線距離不超過40千米的起降點間實施。
  (ii)使用自由氣球在運營人的運行規范中經批准的飛行區域內實施,並且每次飛行的起飛和著陸地點應當包含在該區域之內的空中游覽飛行。
  (b)本規則所稱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是指從事本條(a)款規定商業飛行活動的運營人。
  (c)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在運行中所使用的人員以及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所載運的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中的適用要求。
  (d)本規則不適用於無人駕駛航空器。
  第135.5條 職責劃分
  (a)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的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工作,制定工作程序,統一規定運行合格證、運行規范及其申請書的格式。
  (b)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的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工作,頒發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並及時向民航局備案。
  (c)在本規則中,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統稱為局方。
  第135.7條 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的基本要求
  (a)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應當經局方按照本規則審定合格,獲得局方頒發的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運行合格證(以下簡稱運行合格證)和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運行規范(以下簡稱運行規范)後,方可按照運行規范的要求實施本規則規定的運行。
  (b)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取得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後,即成為本規則規定的運行合格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合格證持有人)。
  (c)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違反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要求實施運行。
  第135.9條 遵守的法律、規章和程序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其雇員知悉在境外運行時應當遵守運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規章和程序。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所有駕駛員熟悉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關的,為所飛地區、所用機場以及有關空中航行設施而制定的法律、規章和程序。還應當保證飛行機組的其他成員熟悉在航空器運行中與履行各自職責有關的法律、規章和程序。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運行控制負責,並且在運行手冊中應當包括實施運行控制有關的人員與其職責的說明。
  (d)在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控制程序中,應當確定機長對航空器的放行所負有的責任。
  (e)如果在危及航空器或者人員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違反規章或者程序的措施時,機長應當立即通知局方。對於境外運行,如事件發生地所在國或者地區提出要求,機長應當向該國或者地區的有關當局提交關於違章情況的報告,並在事件發生後的10日內向局方提交報告的副本。
  (f)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機長在航空器上可以獲得飛經地區有關搜尋與救援服務的重要資料。
  (g)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飛行機組成員符合《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稱為CCAR-61部)所規定的無線電通信所使用語言的溝通和理解能力要求。
  (h)合格證持有人在完成應當由持有執照的航空人員實施的工作時,所使用的航空人員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持有適合的現行有效的航空人員執照。
  (2)滿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中適用的資格要求,並能夠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135.11條 按照軍方要求實施運行的偏離批准
  (a)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證持有人偏離本規則的適用規定,以便於其實施軍方要求的特殊運行。
  (b)在按照本條批准一項偏離時,局方將對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頒發相應的修改項。
  (c)局方可以在任何時候終止按照本條頒發的偏離批准。
  第135.13條 實施應急運行的偏離批准
  (a)在緊急情況下並滿足下列條件時,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證持有人偏離本規則的適用規定:
  (1)在該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應當採取運送人員或者財產的行動。
  (2)局方認為,為了立即實施上述運行,應當偏離有關規定。
  (b)在緊急情況下,局方可以使用下列方法之一批准偏離:
  (1)局方對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頒發相應的修改項。
  (2)如果情況緊急不允許及時修改運行規范,則局方可以用口頭或者其他方式批准該偏離,但是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開始這種運行後24小時之內,向局方提交說明這種緊急情況性質的報告。
  第135.15條 需要立即決斷和處置的緊急情況
  (a)在涉及人員和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該緊急情況所需的限度內,偏離本規則中與航空器、設備和最低天氣標准相關的規定。
  (b)在涉及人員和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機長可以決定在該緊急情況所需的限度內偏離本規則的規定。
  (c)按照本條規定偏離本規則的任何人員,應當在作出偏離行為之後的10日內,向負責該合格證持有人的民航地區管理局飛行標准職能部門遞交一份關於所涉及航空器運行的完整報告,包括對所作偏離和作出偏離的原因的描述。
  第135.17條 航空器的濕租
  (a)除經民航局批准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濕租境內外非商業載客、載貨運營人的航空器用於本規則的運行(短途空中游覽飛行除外)。
  (b)合格證持有人在進行涉及濕租的運行前,應當向局方提交一份與境內外其他商業載客、載貨運營人簽訂的航空器濕租租賃合同和有關批准文件的副本,局方收到租賃合同副本後,將確定合同中航空器的運行控制方,並根據需要,給合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頒發運行規范的修改項,否則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進行濕租運行。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提供下列需要列入運行規范的信息:
  (1)合同雙方的名稱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2)合同所涉及的每架航空器的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
  (3)運行種類。
  (4)運行的機場或者區域。
  (5)具體說明計劃由哪一方控制運行和實施這種運行控制的時間、機場或者區域。
  (d)在對本條(b)款事項作出決定時,局方將考慮下列因素:
  (1)機組成員資格。
  (2)航空器適航性和維修工作。
  (3)運行控制。
  (4)航空器的地面保障服務。
  (5)航班計劃。
  (6)局方認為與安全有關的其他因素。
  (e)經局方批准,合格證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航空器的飛行時,可以濕租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其他商業載客、載貨運營人的航空器,載運其旅客進行替代飛行,但是應當遵守本規則相應於所實施的運行種類的規定。
  第135.19條 安全管理體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商業載客或者載貨飛行活動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且能夠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實施安全管理,該體系應當:
  (a)至少具備以下功能:
  (1)及時識別影響安全的危險源。
  (2)保證採取必要的糾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3)持續監督和定期評估安全水平。
  (4)持續改進整體安全水平。
  (b)明確地界定整個組織內部的安全責任界限,包括高層管理者應當對安全直接承擔的責任。
  (c)如運行最大起飛重量超過27000千克的飛機,制定並持續實施非懲罰性的飛行數據分析計劃,該計劃應當包含保護數據來源的妥當防護措施。
  (d)制定供運行人員使用的飛行安全文件系統。
  第135.21條 監督和檢查的實施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接受局方對其進行的監督檢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規定以及是否符合其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規定。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能在其主運行基地向局方提供下列資料:
  (1)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
  (2)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規定應當保存的每種記錄、文件、報告的現行清單。
  (c)負責保存合格證持有人記錄、文件、報告的所有人員,應當能向局方提供相關資料。
  (d)局方可以根據本條(a)款檢查的結果或者相關材料,確定合格證持有人是否符合繼續持有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相關要求。
  B章 運行合格審定
  第135.23條 運行種類
  申請人可以申請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運行種類的運行:
  (1)本規則第135.3條(a)款(1)項規定的使用小型航空器實施的定期、不定期載客或者載貨飛行(包括1至9座航空器定期、不定期載客或者載貨飛行,以及10至19座航空器定期、不定期載客或者載貨飛行)。
  (2)本規則第135.3條(a)款(1)項規定的長途空中游覽飛行。
  (3)本規則第135.3條(a)款(2)項規定的使用運輸類飛機實施的載貨或者不定期載客飛行。
  (4)本規則第135.3條(a)款(3)項規定的使用運輸類直升機實施的定期、不定期載客或者載貨飛行。
  (5)本規則第135.3條(a)款(4)項規定的短途空中游覽飛行。
  第135.25條 頒發條件
  申請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除申請僅實施本規則第135.3條(a)款(4)項規定的短途空中游覽飛行外,滿足本規則第135.19條和第135.27條要求。
  (2)滿足本規則第135.29條要求。
  (3)根據申請運行的種類,滿足本規則所有適用於該運行種類的條款的要求,具體如下:
  (i)對於本規則第135.3條(a)款(1)項規定的定期、不定期載客或者載貨飛行(小型航空器)以及長途空中游覽飛行,應當遵守本規則C章關於航空器及儀表設備、飛行機組成員、飛行運行、性能使用限制、維修、記錄和報告的規定。
  (ii)對於本規則第135.3條(a)款(2)項規定的載貨或者不定期載客飛行(運輸類飛機),應當遵守本規則D章關於航空器及儀表設備、機組成員、飛行運行、性能使用限制、維修、記錄和報告的規定。
  (iii)對於本規則第135.3條(a)款(3)項規定的定期、不定期載客或者載貨飛行(運輸類直升機),應當遵守本規則E章關於航空器及儀表設備、飛行機組成員、飛行運行、性能使用限制、維修、記錄和報告的規定。
  (iv)對於僅實施本規則第135.3條(a)款(4)項規定的短途空中游覽飛行,應當遵守其他有關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無需符合本規則C章、D章和E章的要求。
  (4)民航行業信用信息記錄中沒有與飛行運行相關的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135.27條 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所必需的管理機構和人員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擁有能夠有效控制和監督其整個運行的管理機構,並擁有足夠的合格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以保證在其運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下列職位上安排合格的專職人員:
  (1)運行主管,負責合格證持有人飛行運行的組織實施,確保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2)維修主管,負責合格證持有人的航空器維修工作,確保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3)對於按照本規則第135.3條(a)款(2)項和本規則第135.3條(a)款(3)項規定的運行種類實施運行的,應當安排總飛行師,負責合格證持有人的飛行人員訓練和技術管理,確保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b)對於某項具體運行,如果合格證持有人能夠證明,由於所涉及的運行種類、所使用的航空器數量與型號和運行的區域等因素,使用較少的管理人員或者不同的管理人員配置能夠完成本條(a)款規定職位的全部職責並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成運行,局方可以認可其管理人員的配備。
  (c)本條(a)款要求的或者按照本條(b)款認可的職位名稱和管理人員數量,應當明確填入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
  (d)擔任本條(a)款或者(b)款要求或者認可的職位的人員,以及按照運行合格證實施運行的各級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在訓練、經驗、專業知識上保持合格水平。
  (2)在其職責范圍內,熟悉下列資料中與合格證持有人各種運行有關的內容:
  (i)有關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
  (ii)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
  (iii)航空安全標准和安全運行常規。
  (iv)合格證持有人的手冊。
  (3)嚴格履行其職責,以符合適用的規章要求,並保證安全運行。
  (e)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手冊內的一般政策規定中,寫明本條(a)款規定的人員的任務、職責和權力,並寫明擔任這些職務人員的姓名和業務地址。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上述所列職位上的人員變換或者空缺後10日內通知局方。
  (f)擔任本條(a)款中運行主管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該管理人員應當至少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如果在該合格證持有人的某些運行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需要持有儀表等級,則該管理人員也應當持有儀表等級。如果在該合格證持有人的某些運行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需要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則該管理人員也應當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最近6年內未發生個人責任原因導致的征候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i)在最近3年內,在按照本規則或者《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稱為CCAR-121部)實施的運行中,有1年在運行主管或者類似職位上進行運行管理的經歷。
  (ii)在最近6年內,在按照本規則或者CCAR-121部實施的運行中,至少具有擔任機長3年的經歷。
  (iii)在最近6年內,在按照《特殊商業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稱為CCAR-136部)或者《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稱為CCAR-141部)實施的運行中,有2年在作業負責人、總飛行師或者主任飛行教員職位上進行運行管理的經歷。
  (iv)在按照CCAR-136部或者CCAR-141部實施的運行中,至少具有擔任機長或者飛行教員6年的經歷。
  (g)擔任本條(a)款中維修主管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並且其類別至少對應合格證持有人所使用的一種類別航空器。如果合格證持有人所使用某類航空器的維修需要機型簽署,則該管理人員也應當具備相應類別航空器的機型簽署經歷。
  (2)在最近6年內具有至少3年從事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至少一種類別航空器的維修或者維修管理經歷。
  (h)擔任本條(a)款中總飛行師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該管理人員應當至少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如果在該合格證持有人的某些運行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需要持有儀表等級,則該管理人員也應當持有儀表等級。如果在該合格證持有人的某些運行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需要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則該管理人員也應當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2)具有在該合格證持有人的至少一種機型上擔任機長的有效資格。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最近3年內未發生個人責任原因導致的征候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i)在按照本規則或者CCAR-121部實施的運行中,有1年在總飛行師或者類似職位上進行運行管理的經歷。
  (ii)在最近6年內,在按照本規則或者CCAR-121部實施的運行中,至少具有擔任機長3年的經歷。
  (iii)在最近6年內,在按照CCAR-136部或者CCAR-141部實施的運行中,有2年在作業負責人、總飛行師或者主任飛行教員職位上進行運行管理的經歷。
  (iv)在按照CCAR-136部或者CCAR-141部實施的運行中,至少具有擔任機長或者飛行教員6年的經歷。
  (i)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證持有人使用不符合本條(f)、(g)、(h)款規定的經歷要求的人員,隻要局方認為該人員勝任此項工作。
  第135.29條 主運行基地、飛行基地和維修基地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持一個主運行基地。合格證持有人還可以按照運行需要建立飛行基地和維修基地,飛行基地和維修基地可以與主運行基地在同一地點,也可以在不同地點。
  (b)在計劃變更主運行基地,建立或者變更飛行基地或者維修基地之前至少30日,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局方。
  第135.31條 申請材料
  申請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申請人應當按照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請書及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審定活動日程表。
  (2)符合本規則第135.121條、第135.323或者第135.513條所要求內容的手冊。
  (3)訓練大綱及課程。
  (4)本規則要求的管理人員資歷(如適用)。
  (5)航空器、運行設備設施的購買合同、租賃合同或者協議文件的副本。
  (6)申請人符合本規則所有適用條款的符合性聲明。
  (7)說明計劃運行的性質和范圍的文件。
  第135.33條 局方審查
  (a)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後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申請。申請人未能提交齊全的材料或者申請書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請人補充申請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該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b)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後,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本規則的要求進行審查,對申請人能否按照本規則安全運行進行驗證檢查。對於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本規則要求不符或者申請人不能按照本規則安全運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相關內容作出修訂或者對運行缺陷進行糾正。
  (c)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135.35條 證件頒發
  (a)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頒發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決定後,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
  (b)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決定不予頒發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c)運行規范是運行合格證的附件,內容包括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的與行使合格證權利相關的批准、條件和限制等規范。
  第135.37條 證件內容
  (a)運行合格證包含下列內容:
  (1)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
  (2)合格證持有人的地址。
  (3)合格證持有人主運行基地的地址。
  (4)合格證的編號。
  (5)合格證的頒發日期和更新日期(如適用)。
  (6)發證機關及負責人簽章。
  (7)獲得批准的運行種類。
  (8)說明經審定,該合格證持有人符合本規則的相應要求,批准其按照所頒發的運行規范實施運行。
  (b)運行規范包含下列內容:
  (1)主運行基地、飛行基地和維修基地的具體地址。
  (2)主要管理人員(如適用)。
  (3)所批准運行種類的運行范圍,包括批准運行的區域及限制。
  (4)批准使用的每架航空器型號、系列編號、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類型和特殊運行能力。
  (5)獲得批准的特殊運行。
  (6)局方按照規定批准的豁免或者批准的偏離。
  (7)運行管理體系,包括機構及實施運行管理的手冊體系。
  (8)維修管理體系,包括機構及實施維修管理的手冊體系。
  (9)技術管理規范,包括機組訓練、計劃維修、偏差放行、載重平衡和地面結冰條件下運行。
  (10)局方認為必需的其他項目。
  第135.39條 有效期限及運行間斷
  (a)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一經頒發,長期有效。
  (b)如果合格證持有人連續間斷其運行規范中批准實施的定期載客運行達30天,連續間斷定期載客運行之外的運行(空中游覽飛行除外)達90天或者連續間斷空中游覽飛行運行超過1年,隻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繼續實施該種運行:
  (1)在實施該種運行之前,至少提前7天通知局方。
  (2)如果局方決定重新進行全面檢查,以確定其能否實施安全運行,運營人應當在前述7天期間處於能隨時接受檢查的狀態。
  第135.41條 撤銷和注銷
  (a)合格證持有人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局方撤銷其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
  (b)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局方依法辦理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注銷手續:
  (1)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被吊銷或者撤銷的。
  (2)合格證持有人依法終止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135.43條 保存和使用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保存運行合格證和完整有效的運行規范,接受局方檢查。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每個參與運行的人員熟知運行規范中適用於該人員工作職責的有關規定並遵照執行。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其運行規范中的有關內容或者信息,寫進其運行手冊中,並且應當清楚地寫明這些內容是其運行規范的一部分,還應當說明運行規范的要求具有強制性﹔或者將完整的運行規范與運行手冊放在一起,按照本規則第135.121條、第135.323條或者第135.513條對手冊的要求進行分發、攜帶、存放和更新。
  第135.45條 運行合格證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運行合格證:
  (1)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且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進行此種修改。
  (b)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其運行合格證時,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計劃的修改生效日期前90日向頒發合格證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修改其運行合格證的申請書。
  (2)申請書應當按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c)當局方拒絕修改申請或者合格證持有人對局方作出的修改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收到局方通知後30日內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
  第135.47條 運行規范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運行規范:
  (1)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運營人申請修改,且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此種修改。
  (b)除本條(e)款規定的情形外,局方主動修改運營人的運行規范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內容,通知運營人。
  (2)局方確定7日以上的合理期限,運營人可以在此期限內對修改內容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和意見。
  (3)局方審查運營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後,作出下列決定之一並通知運營人:
  (i)採用全部修改意見。
  (ii)採用部分修改意見。
  (iii)拒絕所提出的修改意見。
  (4)運營人收到局方頒發的修改運行規范的通知30日後,修改事項生效,但下列情況除外:
  (i)根據本條(e)款,需要立即生效的。
  (ii)運營人根據本條(d)款,請求對修改的決定重新考慮的。
  (c)運營人申請修改運行規范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運營人應當按下列規定提交修改運行規范的申請書:
  (i)有下列任一情形的,應當至少在計劃的運行規范修改生效日期前30日提出申請:
  (A)兼並其他運營人或者增設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分支機構的﹔
  (B)增加運行的資產,需要重新證明其能夠安全運行的﹔
  (C)本規則第135.23條中確定的運行種類改變的﹔
  (D)由於破產行為而暫停運行後需要恢復運行的﹔
  (E)初次引進以前未經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或者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的航空器的。
  (ii)除上述事項外,應當至少在計劃的運行規范修改生效日期前15日提交修改其運行規范的申請書。
  (2)按照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向頒發運行規范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
  (3)局方審查運營人提交的材料後,作出下列決定之一並通知運營人:
  (i)接受所申請的全部修改。
  (ii)接受所申請的部分修改。
  (iii)拒絕所申請的修改。
  (4)運營人可以按本條(d)款規定申請局方對拒絕修改的決定進行重新考慮。
  (5)局方批准修改的,經與運營人協調,修改事項在局方批准的日期生效。
  (d)運營人申請局方重新考慮修改事項的,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運營人應當在收到局方拒絕修改的通知後,或者在收到局方提出修改運行規范的通知後30日內,向局方提出重新考慮的申請。
  (2)符合本款(1)項規定的期限要求的,修改事項暫不生效,除非根據本條(e)款需要立即生效。
  (3) 不符合本款(1)項規定的期限要求的,按照本條(c)款程序執行。
  (e)局方認為存在危及安全或者公眾利益,需要立即修改運行規范的情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局方主動修改運行規范,並規定運營人收到修改通知時立即生效。
  (2)局方應當向運營人發出通知說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或者公眾利益,需要立即修改運行規范的緊急情況。
  C章 小型航空器運行
  第一節 航空器及儀表、設備要求
  第135.51條 航空器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具有對按照本章運行的航空器的使用權,並在運行時攜帶現行有效的下列證件:
  (1)國籍登記證。
  (2)標准適航證。
  (3)無線電台執照。
  (b)如使用陸上飛機實施延伸跨水運行,應當通過適航審定表明水上迫降的符合性或者達到等效安全水平。
  (c)除下列情況外,按照本章運行的航空器應當處於適航狀態,並保持所安裝的儀表和設備正常工作:
  (1)符合航空器飛行手冊中規定的《外形缺損清單》。
  (2)符合合格證持有人根據航空器型號適用的《主最低設備清單》制定並獲得局方按照《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以下稱為CCAR-21部)運行符合性評審要求批准或者認可的《最低設備清單》。
  (d)當對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設計更改時,該設計更改應當按照CCAR-21部的規定獲得批准。
  第135.53條 基本飛行儀表和設備
  (a)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的航空器,應當獲得適航審定批准為可按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的航空器,並符合航空器飛行手冊對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的最低設備要求。
  (b)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航空器應當獲得適航審定批准為可按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的航空器,並符合航空器飛行手冊對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的最低設備要求。
  (c)計劃實施雲上或者夜間飛行的航空器應當獲得適航審定批准為允許夜間飛行的航空器,並符合航空器飛行手冊對夜間飛行的最低設備要求。
  (d)計劃實施結冰條件下運行的航空器應當獲得適航審定批准為允許結冰條件下飛行的航空器,並符合航空器飛行手冊對結冰條件下飛行的最低設備要求。
  第135.55條 應急和救生設備
  (a)任何航空器在載客運行時都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要求配備座椅和安全帶:
  (1)每一個2周歲以上乘員有一個座椅或者臥鋪。
  (2)每個座椅或者臥鋪配有一條安全帶。
  (3)在駕駛艙內的飛行機組或者與其平行的座位還應當配有一副肩帶。
  (4)每一靠近地板高度的出口處的客艙機組成員應當配備帶有安全帶和肩帶的座椅。
  (b)任何航空器都應當至少按照合格證持有人要求配備手提式滅火瓶:
  (1)在駕駛艙或者駕駛艙附近便於飛行機組取用的位置配備一個。
  (2)最大審定旅客座位數9座以上的航空器應當在客艙配備一個,並方便取用。
  (3)如果航空器設有E類貨艙,應當在貨艙區域配備一個,並方便滅火時取用。
  (c)任何航空器都應當按照局方批准或者認可的飛行手冊配備指示、告示標志或者標牌。
  (d)非增壓航空器在飛行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上運行時,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要求配備氧氣設備和氧氣:
  (1)對駕駛艙內執勤的每一飛行機組成員按照本規則第135.173條配備足夠的氧氣量。
  (2)在3000米(10000英尺)至4000米(13000英尺)之間超過30分鐘時,在該運行時間內向至少10%的乘客供氧。
  (3)高於4000米(13000英尺)的全部運行時間向所有乘客供氧。
  (e)增壓航空器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要求配備氧氣設備和氧氣:
  (1)對駕駛艙內執勤的每一飛行機組成員提供的氧氣量不得少於2小時。
  (2)在高度高於7600米(25000英尺)的高度飛行或者在高度低於7600米(25000英尺)的飛行高度飛行但不能在4分鐘內安全下降到4000米(13000英尺)或者以下的飛行高度時,為客艙中的乘員提供不少於10分鐘的氧氣。
  (3)在10500米(35000英尺)以上的高度飛行,應當為每名機組成員提供一個密封的快戴型氧氣面罩,每位駕駛員都有在5秒鐘內即能用單手從待用位置戴上面部供氧和正確固定,能一直供氧或者當飛機座艙氣壓高度超過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4000米(13000英尺)時自動供氧。
  (f)任何航空器在搜尋和救援困難的陸地區域上空運行時,應當配備至少一個煙火信號裝置,並根據機上乘員數量配備足夠的救生包。
  (g)實施跨水運行時,按照合格證持有人要求:
  (1)對於飛機,應當為每個乘員配備一件帶有救生定位燈的救生衣或者等效漂浮裝置,並存放在使用該裝置者的座椅或者臥鋪處等易於取用的位置。
  (2)對於直升機,應當為每個乘員配備一件救生衣或者等效漂浮裝置,並存放在使用該裝置者的座位或者鋪位處等易於取用的位置。
  (h)實施延伸跨水運行時,還應當配備下列應急救生設備:
  (1)可供機上人員乘坐的足夠數量的符合局方要求的救生筏,並存放在緊急時便於取用的地方。
  (2)配備適合的救生設備(包括根據機上乘員數量所配備的維持生命的設備)。
  (3)至少裝有一個煙火信號裝置。
  (i)按照合格證持有人要求配備應急定位發射機,並且其工作頻率應當能同時工作在121.5MHz和406MHz:
  (1)至少裝備一台自動應急定位發射機。
  (2)對於實施無人煙地區上空飛行或者延伸跨水運行時,至少裝備兩台,其中一台為救生型應急定位發射機(可放置在救生筏內)。
  (j)當設置單獨的艙室或者容器安放應急、救生設備時,在該艙室或者容器上易於觀察的地方至少用中文標明其所安放物品及上次檢驗的日期(如適用)。
  (k)如果有適於救援人員在緊急情況時要破開的機身部位,這些部位應當予以標出。標志的顏色應當為紅色或者黃色,必要時用白色勾畫出輪廓,以便與底色形成反差。如果角的標志相距超過2米,則其間應當另加一條9×3厘米的線,使任何兩個相鄰標志的距離不超過2米。
  第135.57條 通信、導航和監視設備
  按照本章運行的航空器,應當安裝或者配備符合下列要求的通信、導航和監視設備:
  (a)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或者在非地標領航的航路上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時,應當至少安裝兩套獨立的無線電導航系統,並能夠引導航空器按照飛行計劃和空中交通服務要求進行飛行。
  (b)在管制空域飛行時,應當至少安裝下列設備:
  (1)兩套獨立的無線電通信設備,與地面建立雙向通信,並且能在121.5MHz應急頻率工作。
  (2)一套能夠對空中交通服務的詢問進行編碼回答和自動發送氣壓高度信息的應答機,並且在涉及下列區域運行的還應當能夠對其他航空器進行對點編碼回答和自動發送氣壓高度信息:
  (i)在運輸機場空域運行。
  (ii)穿越或者佔用局方公布的中、高空航路。
  (c)對於渦輪噴氣動力飛機,應當安裝符合下列要求的高度保持和警告系統:
  (1)向飛行機組指示所飛的高度。
  (2)自動保持所選擇的高度。
  (3)當接近預選高度時,能向飛行機組至少發出音頻或者視頻提示信息。
  (4)當飛機偏離預選高度時,能向飛行機組至少發出音頻或者視頻警告信息。
  (d)在儀表氣象條件下,預計在可探測到的雷雨或者其他潛在危險天氣的航路或者區域運行時,應當安裝氣象雷達或者其他雷暴探測設備。
  (e)最大審定旅客座位數9座以上的渦輪噴氣動力飛機,應當安裝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統(TAWS)。
  (f)對於渦輪噴氣動力飛機,應當裝備有機載風切變警告與飛行指引系統。
  第135.59條 記錄設備
  (a)自2022年1月1日起,所有按照本章新投入運行的航空器應當至少安裝一套符合下列要求的飛行記錄器:
  (1)一個符合局方規定的記錄參數要求的飛行數據記錄器,對飛機,記錄時間不少於25小時。對於直升機,記錄時間不少於10小時。
  (2)一個駕駛艙話音記錄器,並且記錄時間不少於2小時。
  (b)在符合所有記錄要求的情況下,可以採用安裝一套組合式飛行記錄器(飛行數據記錄器/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方式,來分別替代獨立的飛行數據記錄器和獨立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
  (c)對於使用數據鏈通信的航空器,其飛行記錄器上應當記錄與駕駛艙話音記錄持續時間相同的所有發送和接收的數據鏈通信信息,並且與所記錄的駕駛艙語音相互關聯。
  第135.61條 其他設備
  (a)對於審定為水上飛機、水陸兩用飛機或者水上使用的直升機,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裝有《國際海上防撞規則》所規定的聲音信號設備(如適用)。
  (2)具有一副錨(當必須用來協助操縱時,還應當具有一副海錨或者浮錨)。
  (3)配備符合局方要求的水面停泊燈。
  (4)對於水上使用的直升機,裝有浮筒裝置。
  (b)在15000米(49000英尺)高度以上運行的渦輪噴氣動力飛機,應當在飛行機組成員易於看到的位置安裝能連續檢測和顯示所接受到宇宙輻射的輻射率和累積劑量的指示設備。
  第二節 飛行機組成員
  第135.63條 飛行機組成員的組成
  在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航空器上所配備的飛行機組成員,應當符合航空器操作限制或者航空器飛行手冊中的機組配備規定,以及本章對所實施運行類型的機組配備規定。
  第135.65條 機長或者副駕駛的指派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在按照本章運行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為每次飛行指派一名機長。
  (2)為每次需要兩名駕駛員的飛行,指派一名副駕駛。
  (3)合格證持有人實施II類或者III類等低能見度運行時,還應當指派一名副駕駛。
  (b)機長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的指派,在該次飛行的所有時間內承擔機長職責。
  第135.67條 儀表飛行規則運行中要求配備的副駕駛
  (a)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況外,在根據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載客運行時,應當配備一名副駕駛。
  (b)除按照本規則第135.63條和第135.65條(a)款(3)項的規定配備副駕駛的情況外,當裝備有經批准的自動駕駛儀系統,並且相應的運行規范中也已批准使用該系統時,可以偏離本條(a)款的要求,無需配備副駕駛。在此種情況下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在該廠家和型號的航空器上具有至少100小時的機長經歷時間。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使用自動駕駛儀系統代替副駕駛,應當向局方申請頒發相應的運行規范條款。
  (c)如果滿足下列條件,局方可以批准其使用自動駕駛儀代替副駕駛:
  (1)該自動駕駛儀能夠操縱航空器來保持飛行和進行繞三軸旋轉的機動飛行。
  (2)合格證持有人經演示證明,機長能夠在合理的工作負荷下完成所有職責,使用自動駕駛儀的運行能夠安全實施,符合本規則所有的運行要求。
  (3)相應的運行規范條款中,包含了局方認為出於安全考慮所需規定的使用自動駕駛儀的條件和限制。
  第135.69條 緊急情況和應急撤離職責
  (a)對於每一型號的航空器,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每一機組必需成員指派其在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應急撤離的情況下應當履行的職責。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完成這些任務是現實可行的,並且考慮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的處理,包括個別機組成員可能喪失工作能力,或者在客貨混裝的航空器上,由於貨物的移動機組成員不能到達客艙類似的緊急情況。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本規則第135.121條所要求的手冊中規定本條(a)款要求的每類機組必需成員的職責。
  第135.71條 酒精和藥物的使用限制
  (a)處於下列身體狀況的人員,不得擔任按照本章運行的機組成員:
  (1)飲用含酒精飲料之後8小時以內。
  (2)處於酒精作用之下。
  (3)其呼出氣體或者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者大於0.04克。酒精含量是指每210升呼出氣體中含有的酒精克數或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的酒精克數。
  (4)使用了大麻、可卡因、鴉片、天使粉或者安非他明等禁用藥物或者影響人體官能的藥品。
  (b)除緊急情況外,駕駛員不得載運呈現醉態或者由其舉止、身體狀態可以判明處於藥物控制之下的人員(受到看護的病人除外)。
  (c)機組成員應當在局方要求時,接受局方人員或者局方委托的人員檢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測試。當局方認為某人有可能違反本條(a)款(1)項或者(3)項的規定時,此人應當根據局方的要求,將其擔任或者試圖擔任機組成員之後4小時內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測試結果提供給局方。
  (d)如果局方認為某人有可能違反本條(a)款(4)項的規定,此人應當根據局方的要求,將其擔任或者試圖擔任機組成員之後4小時內所做的每次體內藥物測試的結果提供給局方。
  (e)局方根據本條(c)款或者(d)款所取得的測試結果,可以用來判定該人員是否具備擔任機組成員執行該次飛行任務的資格,或者是否有違反中國民用航空法規的行為。
  第135.73條 機長的資格要求
  (a)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時,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至少持有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
  (2)對於飛機,至少具有500小時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包括至少100小時的轉場飛行時間,其中至少25小時在夜間完成。對於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實施雲上運行的直升機,至少具有500小時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包括至少50小時的轉場飛行時間,其中至少10小時在夜間完成。
  (3)對於飛機和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實施雲上運行的直升機,持有相應儀表等級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b)滿足下列條件時,擔任飛機機長的駕駛員可以偏離本條(a)款(3)項要求,無需持有儀表等級:
  (1)航空器為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單發飛機。
  (2)經局方批准,在無線電導航不可靠而主要使用地標導航的區域內飛行。
  (3)按照晝間目視飛行規則(VFR),符合《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以下稱為CCAR-91部)第91.351條的基本目視飛行規則(VFR)最低天氣標准,在飛行中能持續保持地面目視參考,且能見度不小於5公裡。
  (4)距合格證持有人飛行基地距離不超過400公裡的飛行。
  (5)飛行區域在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中得到批准。
  (c)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時,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至少持有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
  (2)至少具有10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包括500小時的轉場飛行時間、100小時的夜間飛行時間以及75小時的實際或者模擬儀表飛行時間(其中至少50小時為實際儀表飛行時間)。
  (3)持有相應儀表等級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第135.75條 副駕駛資格要求
  (a)在型號合格審定為兩名駕駛員的運行中,或者按照本規則第135.67條要求配備副駕駛的運行中,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應當至少持有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
  (b)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時,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應當持有相應的儀表等級,並滿足CCAR-61部中的近期儀表經歷要求。
  (c)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實施直升機雲上飛行,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應當持有直升機儀表等級,並滿足CCAR-61部中的近期儀表經歷要求。
  (d)對於本章未作要求而合格證持有人出於自身運行需要配備的副駕駛,應當至少持有相應類別和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並且在本章要求機長持有儀表等級時,該駕駛員也應當持有相應的儀表等級並滿足CCAR-61部中的近期儀表經歷要求。
  第135.77條 運行經歷
  (a)僅當駕駛員在指派為機長前已經在該型號的航空器上和該機組成員職位上取得了下列運行經歷,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在按照本章運行的載客航空器上擔任機長,該駕駛員方可接受合格證持有人的安排擔任機長:
  (1)單發航空器為10小時。
  (2)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多發航空器為15小時。
  (3)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多發航空器為20小時。
  (b)在獲取上述運行經歷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該經歷應當在圓滿完成針對該航空器和機組職位的相應地面和飛行訓練後獲取。在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大綱中應當包括關於獲取運行經歷的規定。
  (2)該經歷應當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載客運行的飛行中獲取。如果該航空器先前沒有在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運行中使用過,可以使用在參加驗證飛行或者調機飛行的航空器上獲取的運行經歷來滿足這一要求。
  (3)駕駛員在獲取運行經歷時,應當在有資格的飛行教員或者飛行檢查員的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
  (4)在非載客運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飛和著陸,或者載客運行中飛行時間不足1小時的飛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飛和著陸,可以算作一個飛行小時數,用於滿足本條(a)款要求的運行經歷小時數,但以該種方法計算的飛行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a)款要求的小時數的50%。
  第135.79條 近期經歷
  在按照本章實施的載客運行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在參加每次運行前90天內滿足下列近期經歷要求:
  (a)在所服務的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的航空器上,作為飛行控制裝置的唯一操縱者完成3次起飛和3次著陸。
  (b)對於夜間運行,本條(a)款所要求的3次起飛和3次著陸應當在夜間完成。滿足本款要求的駕駛員即認為其滿足晝間運行的近期經歷要求。
  (c)對於後三點飛機的運行,本條(a)款所要求的3次起飛和3次著陸應當在後三點飛機上完成,並且每次著陸均為全停著陸。滿足該款要求的駕駛員即認為其滿足相應類別和級別等級且不需要型別等級的其他飛機的近期經歷要求。
  第135.81條 用於滿足近期飛行經歷的航空器和設施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提供航空器和設施,用於滿足駕駛員近期飛行經歷要求,並持續保持其技術熟練水平,勝任所有被批准的運行。
  第135.83條 熟練檢查要求
  (a)僅當駕駛員在參加該次服務之前6個日歷月內,通過了由局方人員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飛行檢查員實施的,在其所飛每個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航空器上,按照CCAR-61部第61.59條所要求的熟練檢查,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該人員方可為其擔任駕駛員。對於本規則不要求駕駛員持有儀表等級的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隻需在前12個日歷月內通過其所飛每個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航空器的熟練檢查。
  (b)對於在CCAR-61部要求駕駛員具有型別等級的航空器上服務的駕駛員,其熟練檢查應當在所服務的該型別航空器上完成。對於不要求駕駛員具有型別等級的航空器,熟練檢查應當交替在所服務的該級別航空器上完成,但是對於多發飛機或者直升機,應當交替在所服務的該廠家和型號的飛機或者直升機上完成。
  (c)經局方批准,熟練檢查中的某些部分可以在航空器模擬機或者其他相應的訓練設備上完成。
  (d)熟練檢查不得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運行中進行。
  第135.85條 機長航線檢查
  (a)僅當駕駛員在該次服務之前12個日歷月內,在其所飛的一種級別或者型別(如適用)航空器上通過了航線檢查,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擔任機長,該駕駛員方可擔任這一職位。該檢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由局方人員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飛行檢查員實施。
  (2)包括了至少一次一個航段的飛行。對於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駕駛員,該檢查應當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
  (3)包括在一個或者多個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機場實施的起飛和著陸。
  (b)實施該次檢查的人員應當確定接受檢查的駕駛員是否合格於在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並在該駕駛員的訓練記錄中予以確認。
  第135.87條 考試和檢查的附加規定
  (a)按照本章接受考試或者飛行檢查的機組成員,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之前或者之後一個日歷月內完成相應考試或者飛行檢查,則認為該機組成員是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內完成了考試或者檢查。
  (b)如果被檢查的駕駛員未圓滿完成規定的動作,實施檢查的人員可以在實施檢查的飛行過程中對該駕駛員進行附加訓練。除了需要重復先前未通過的動作外,檢查人員可以要求該駕駛員重復其他判斷該駕駛員的熟練性所必需的動作。如果接受檢查的駕駛員不能向實施檢查的人員演示令人滿意的能力,則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允許該駕駛員參加運行,該駕駛員也不得作為飛行機組成員參加運行,直至其圓滿完成該檢查。
  第135.89條 訓練的管理政策
  (a)本章訓練規定適用於為每個雇佣或者使用的機組成員、飛行教員、飛行檢查員或者其他運行人員建立並保持經批准的訓練大綱的合格證持有人。
  (b)對於運行無型別等級要求的航空器駕駛員,為獲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或者增加類別、級別等級和儀表等級的訓練,應當在按照CCAR-141部經批准的訓練機構中,完成該訓練機構相應經批准課程的訓練並獲得相應的等級,不適用於本章的要求。
  (c)對於運行有型別等級要求的航空器駕駛員,合格證持有人可以根據運行需要按照本規則D章或者E章的相關要求對其進行初始增加型別等級訓練或者轉機型訓練,其訓練大綱、訓練設備、飛行教員、飛行檢查員應當滿足D章或者E章的相應要求。
  (d)本規則D章和E章所要求的人員近期經歷、訓練要求、飛行檢查或者資格要求,經過評估後可以替代C章的相應要求。
  (e)按照本規則第135.91條被要求具備訓練大綱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
  (1)制定訓練大綱並獲得批准,提供滿足本章要求的訓練,確保每個機組成員、飛行教員和飛行檢查員能得到充分的訓練以履行被指派的職責。
  (2)對本章所要求的訓練,提供足夠的地面和飛行訓練設施。
  (3)提供足夠的飛行教員、飛行檢查員和合格的地面教員,以實施本章要求的訓練和飛行檢查。
  (f)負責按照本章實施的某一特定地面訓練課目和飛行檢查的每個教員、主管人員或者飛行檢查員,在完成這些訓練或者檢查後,應當對被訓練或者檢查合格的機組成員、飛行教員或者飛行檢查員的技術熟練程度和知識水平作出合格證明。這種合格證明應當作為該人員個人記錄的一部分。
  (g)適用於一種以上航空器或者機組成員職位的訓練科目,如果作為該合格證持有人的雇員在先前的訓練中已經在另一航空器或者另一機組成員職位上完成了該訓練科目,則這些科目在以後的訓練中,除定期地面訓練外,不需要重復訓練。
  (h)對於履行危險物品處理或者載運職責的人員(含地面人員)應當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稱為CCAR-276部)規定進行訓練並保存訓練記錄。
  第135.91條 駕駛員的訓練要求
  (a)除本規則第135.87條款規定的情況外,僅當駕駛員在參加該次運行前12個日歷月內,完成了與其所服務的運行類型相適應的訓練大綱中的定期復訓課程,並通過相應的考試,合格證持有人方可在按照本章運行中使用該駕駛員擔任、該駕駛員方可擔任機組成員。
  (b)除定期復訓外,合格證持有人還應當提供必要的地面和飛行訓練內容、教學和實踐,以確保每一機組成員達到下列要求:
  (1)對於所服務的每架航空器、機組成員工作位置及運行類型,持續保持充分的訓練和近期熟練水平。
  (2)對新的設備、設施、程序和技術,包括對航空器的改裝,具有合格水平。
  (3)先前訓練過並獲得資格的機組成員,由於在要求的期限內沒有滿足下列要求而失去資格後應當進行重新獲得資格訓練:
  (i)本規則第135.83條的熟練檢查要求。
  (ii)本規則第135.85條的航線檢查要求。
  (4)在某一級別等級的航空器上審定合格並服務過的機組成員,在其到該級別等級航空器一個不同型號的相同職位上服務之前,當局方認為需要時應當進行差異訓練。
  第135.93條 駕駛員訓練大綱
  (a)除在運行中僅使用一名駕駛員的合格證持有人外,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並保持一份經批准的駕駛員訓練大綱。大綱應當與每個駕駛員被指派參加的運行(包括本規則附件F規定的適用的特殊運行)相適應,並滿足本規則第135.97條中的定期復訓要求。如果局方認為由於運行的規模和范圍的限制,偏離這些要求可以保證安全,局方可以批准其對本條要求的偏離。
  (b)每一按照本條(a)款要求具有訓練大綱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訓練大綱中包含關於下列訓練的地面和飛行訓練課程:
  (1)差異訓練。
  (2)定期復訓。
  (3)重新獲得資格訓練。
  (4)應急生存訓練。
  (5)特殊運行訓練(如適用)。
  第135.95條 訓練大綱制定、修訂及批准
  (a)為了獲得訓練大綱以及一份經批准的訓練大綱的修訂項的初始批准和最終批准,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局方提交:
  (1)建議的或者修訂後的課程綱要和可以為建議的訓練大綱或者修訂項提供初步評審的足夠資料。
  (2)局方要求的相關附加資料。
  (b)對於符合本章要求的訓練大綱或者其修訂項,局方發出初始批准,合格證持有人即可以依照該大綱實施訓練。局方在訓練過程中對該訓練大綱的訓練效果作出評估,並向合格證持有人指出應當予以糾正的缺陷。
  (c)如果局方確認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條(b)款得到初始批准後的大綱實施的訓練能保證每個受訓人員獲得充分的訓練以履行其指派的職責,局方可以為其頒發該訓練大綱或者其修訂的最終批准。
  (d)當局方認為應當對最終批准的訓練大綱作出某些修訂,以保持良好訓練效果時,合格證持有人在收到局方通知後應當對大綱進行相應的修改。合格證持有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在對請求未作出決定的期間,上述局方通知暫停生效。如果局方認為出於安全考慮應當使修訂立即生效,局方可以在向合格證持有人說明原因後,要求其立即對訓練大綱作出修改。
  第135.97條 定期復訓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機組成員的職位,在其訓練大綱中包含本條(a)款的地面訓練,以確保每位機組成員以每12個日歷月為一周期得到定期復訓,並將定期復訓的要求、實施程序和質量控制等相關內容列入本規則第135.93條要求的駕駛員訓練大綱中,以確保對相應航空器型別和飛行機組成員崗位得到充分理論訓練。
  (a)機組成員的定期復訓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一次確定機組成員對於相關航空器和機組成員崗位所具備的知識的問答或者其他形式的復習。
  (2)對於基礎教育地面訓練,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i)通用科目,包括下列內容:
  (A)機組成員的相應職責﹔
  (B)本章的相應規定﹔
  (C)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手冊中的相應部分。
  (ii)對於駕駛員,還應當完成包括下列內容的訓練:
  (A)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中的內容﹔
  (B)確定重量和平衡的原則和方法,以及對起飛和著陸的跑道限制﹔
  (C)足夠的氣象學知識,以保證具有對天氣現象的實踐知識,包括鋒面系統、結冰、霧、雷暴、風切變以及適用時的高空天氣條件的原理﹔
  (D)空中交通服務系統、程序和術語﹔
  (E)導航和導航設備的使用,包括儀表進近程序﹔
  (G)下降到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以下之前和下降到低於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過程中的目視參考﹔
  (H)其他保證駕駛員能力所需的教學。
  (iii)在地面結冰條件(如霜、冰或者雪)下運行,包括:
  (A)使用除冰和防冰液時對保持時間的限制﹔
  (B)航空器除冰和防冰程序,包括檢查程序及責任﹔
  (C)通信﹔
  (D)航空器表面污染物(如霜、冰或者雪的附著)和關鍵區域的辨別,以及污染物如何對航空器性能和飛行特性帶來不利影響的知識﹔
  (E)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的除冰和防冰液的類型和特性﹔
  (F)寒冷天氣下的飛行前檢查程序﹔
  (G)識別航空器上污染物的方法。
  (3)本規則第135.99條規定的應急生存訓練。
  (4)本規則第135.93條規定的特殊運行知識和技能訓練(如適用)。
  (b)完成定期復訓後,駕駛員應當通過由合格證持有人指定的訓練質量控制人員實施的對下列知識的筆試或者口試:
  (1)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的相應條款內容,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和手冊。
  (2)針對該駕駛員所飛的每一型號航空器的動力裝置、主要部件和系統、主要設備、性能和使用限制、標准和應急操作程序,以及經批准的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等效資料中的適用內容。
  (3)針對該駕駛員所飛的每一型號航空器,確定其符合起飛、著陸和航路運行的重量和平衡限制的方法。
  (4)導航和適用的導航設備的使用,包括適用的儀表進近設施和程序。
  (5)空中交通服務程序,包括適用的儀表飛行規則(IFR)程序。
  (6)一般氣象學知識,包括鋒面系統、結冰、霧、雷暴和風切變的原理,以及適用於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高空天氣。
  (7)下列程序:
  (i)識別和避開惡劣天氣條件。
  (ii)從惡劣天氣條件中脫離,對於直升機,不要求作脫離低空風切變的考試。
  (iii)進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顛簸(包括晴空顛簸)、結冰、冰雹和其他危險天氣環境。
  (8)新的設備、程序和技術(如適用)。
  (c)對於按照本章要求進行定期復訓的機組成員,在要求進行本條(b)款考試的那個日歷月之前或者之後一個日歷月中完成訓練的,被視為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中完成了訓練。
  第135.99條 機組成員應急生存訓練
  (a)每一機組成員應當完成訓練大綱規定的應急生存訓練。該訓練大綱應當針對每一航空器型別(如適用)、型號和布局,以及與每位機組成員和合格證持有人相適應的每種運行類型制定。
  (b)應急生存訓練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應急工作的任務分派和程序,包括機組成員之間的協調配合。
  (2)下列應急設備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i)用於水上迫降和撤離的設備(如適用)。
  (ii)急救設備及其正常使用。
  (iii)手提滅火瓶,重點是適用不同類型失火的滅火瓶型號。
  (3)緊急情況的處理,包括下列內容:
  (i)空中或者地面的失火和煙霧控制程序,重點是找到客艙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和相關的跳開關。
  (ii)水上迫降和撤離(如適用)。
  (iii)乘客或者機組成員生病、受傷等非正常情況的處置。
  (iv)劫機和其他偶然事件。
  (4)回顧和討論該合格證持有人以前與實際緊急情況有關的飛行事故和事件。
  第135.101條 飛行教員的資格審定
  (a)在本條和本規則第135.103條中:
  (1)飛行教員履行本規則第135.89條(a)款和(e)款(3)項以及(f)款相應職能。
  (2)實施為獲取執照和等級的飛行訓練的飛行教員應當符合CCAR-61部相關資質要求。
  (b)僅當駕駛員對於相應的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符合下列要求,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該駕駛員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訓練大綱中擔任飛行教員:
  (1)持有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相應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航空人員執照和等級。
  (2)圓滿完成在按照本規則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在該航空器上的訓練,包括定期復訓。
  (3)圓滿完成在按照本規則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熟練檢查和航線檢查。
  (4)滿足本規則第135.103條、135.309條或者135.505條規定的適用的訓練要求。
  (5)持有I級體檢合格證。
  (6)滿足本規則第135.79條中的近期經歷要求。
  第135.103條 飛行教員的初始和轉機型訓練要求
  (a)飛行教員的初始地面訓練應當包括:
  (1)飛行教員的職能、作用和責任。
  (2)適用的民用航空法規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實施要求的教學的適用方法、程序和技術。
  (4)對學員表現的正常評估,包括發現:
  (i)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訓練。
  (ii)申請人可能對安全有不利影響的個性。
  (5)針對訓練效果不滿意時的糾正措施。
  (6)經批准的在航空器上實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7)對於未持有飛行教員等級的,還需完成下列訓練:
  (i)教學過程的基本原理。
  (ii)教授方法和程序。
  (iii)教員和學員的關系。
  (b)在飛行教員的轉機型地面訓練中,應當包括實施適用於該飛行教員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經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飛行教員的初始和轉機型飛行訓練應當包括:
  (1)在教學期間可能會遇到的緊急情況下的安全措施。
  (2)在教學期間採取的安全措施不及時、不正確所帶給安全飛行的潛在後果。
  (3)從左座和右座實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機動飛行的訓練和實踐,確保其具備實施本章要求的飛行教學的能力。
  (4)教學期間,在可能產生的緊急情況下,從任一駕駛員座位採取的安全措施。
  第135.105條 飛行檢查員的資格審定
  (a)在本條和本規則第135.107條中飛行檢查員僅指飛行檢查員(航空器):
  (1)飛行檢查員(航空器)是指有資格針對特定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的航空器,在航空器上實施飛行檢查的人員。
  (2)飛行檢查員履行本規則第135.89條(a)款和(e)款(3)項以及(f)款相應職能。
  (b)僅當駕駛員符合下列條件,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該駕駛員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訓練大綱中擔任飛行檢查員:
  (1)持有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相應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
  (2)圓滿完成在按照本規則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在該航空器上的訓練,包括定期復訓。
  (3)圓滿完成在按照本規則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熟練檢查和航線檢查。
  (4)滿足本規則第135.107條規定的適用的訓練要求。
  (5)持有I級體檢合格證。
  (6)滿足本規則第135.79條中的近期經歷要求。
  (7)具有合格證持有人指派的飛行檢查職能。
  第135.107條 飛行檢查員的初始和轉機型訓練要求
  飛行檢查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訓練:
  (a)飛行檢查員的初始地面訓練,應當包括:
  (1)飛行檢查員的職能、作用和責任。
  (2)適用的民用航空法規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實施要求的檢查的適用方法、程序和技術。
  (4)對學生表現的正常評估,包括發現:
  (i)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訓練。
  (ii)申請人可能對安全有不利影響的個性。
  (5)檢查不滿意時的糾正措施。
  (6)經批准的在航空器上實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b)在飛行檢查員的轉機型地面訓練中,應當包括實施適用於該飛行檢查員的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經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飛行檢查員的初始和轉機型飛行訓練,應當包括:
  (1)在檢查期間可能會遇到的緊急情況下的安全措施。
  (2)在檢查期間採取的安全措施不正常、不及時或者不執行安全措施會造成的潛在結果。
  (3)從左座和右座實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飛行檢查的訓練和實踐,確保其實施本章要求的駕駛員飛行檢查的能力。
  (4)在檢查期間可能產生的緊急情況下,從任一駕駛員座位採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節 飛行運行
  第135.121條 手冊的要求
  (a)除在運行中僅使用一名駕駛員的合格證持有人外,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編寫手冊並保持其現行有效。
  (1)手冊中應當包含局方可以接受的合格證持有人的程序和政策,並滿足本規則第135.123條手冊內容的要求。
  (2)為合格證持有人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人員應當使用該手冊。如果局方認為由於運行的規模有限,沒有必要為飛行、維修或者其他地面人員編寫手冊某些部分,則局方可以批准其偏離本條要求。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保存至少一套手冊。
  (c)手冊不得與所有適用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合格證持有人在境外運行時適用的運行所在國法規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相抵觸。
  (d)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包括其修訂和增補,應當由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給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人員使用。
  (e)本條(d)款所述的合格證持有人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更新手冊,保持手冊的最新狀態,並使用最新有效的手冊內容。上述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應當能隨時查閱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已經在航空器上配備了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則不要求機組成員隨身攜帶這些手冊,但應當有專人負責這些手冊的更新。
  (f)手冊應當具有中文版本。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在運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中文的人員,則應當為其提供相應熟悉文字的手冊,並且應當保證這些手冊的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g)為了遵守本條(d)款的要求,合格證持有人可以用印刷形式或者其他符合局方規定的形式,為(d)款中所列的人員提供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如果合格證持有人使用印刷形式之外的形式,則應當保證為這些人員提供配套的閱讀設備。
  (h)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將航空器飛往存有相應維修資料的特定航站實施檢查和維修時,則該航空器上不需攜帶該相應維修資料。
  第135.123條 手冊內容
  在手冊每一經修訂的頁面上應當有最後一次修訂的日期。手冊的內容應當包括:
  (a)本規則第135.27條要求的經局方批准的管理人員的姓名,該人員被指派的職責和權限,以及按照本規則第135.9條被合格證持有人批准實施運行控制的有關人員及其職責的說明。
  (b)保證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
  (c)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或者相應的摘錄信息,包括批准運行的區域、批准使用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機組組成以及批准的運行種類。
  (d)遵守事故通報要求的程序。
  (e)確保機長了解航空器已經完成要求的適航檢查、符合相關維修要求並被批准返回使用的程序。
  (f)報告和記錄機長在飛行前、飛行中和飛行後發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的程序。
  (g)機長確認上次飛行中發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或者缺陷是否修復或者推遲修復的程序。
  (h)機長在合格證持有人沒有作出預先安排的地點獲得航空器維修、預防性維修和獲取服務時需要遵守的程序(如果駕駛員被批准為合格證持有人完成這一工作)。
  (i)特定類型運行所需的設備發生故障或者失效,判斷是否放行或者繼續飛行時,按照本規則第135.51條確定的程序。
  (j)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靜電防護),以及加油期間管理和保護乘客需要遵守的程序。
  (k)機長按照本規則第135.157條的要求,對乘客進行安全講解時需要遵守的程序。
  (l)相應的運行控制程序。
  (m)確保遵守應急程序,包括在緊急情況下每類機組必需成員的職責分工,以及按照本規則第135.69條應急撤離時的職責分工。
  (n)駕駛員的航路資格審定程序(如適用)。
  (o)批准的航空器維修方案。
  (p)遵守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相關規定的程序。
  (q)緊急情況下將需要他人協助的乘客快速撤離至出口需要遵守的程序。
  (r)控制相關運行人員執勤時間、飛行時間和休息期的程序。
  (s)防冰和除冰程序。
  (t)遵守中國民用航空有關安保規定的程序,包括防止非法干擾、劫機、破壞行為的程序。
  (u)確保在前90天之內未飛過某條航線或者某一機場的駕駛員,能夠在開始該次飛行前熟悉該次飛行安全運行所必需的所有可用資料的程序。
  (v)遵守本章其他有關要求的程序。
  第135.125條 合格證持有人名稱的使用
  (a)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時,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其運行合格證上所列名稱一致。
  (b)在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航空器上,應當明顯地標出運行該航空器的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否則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運行該航空器。航空器上標示名稱的方法及其可識別性應當符合局方規定。
  第135.127條 為運行人員提供的航空信息資料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所有運行人員提供運行規范中適用於該人員職責的信息,並且應當為每個駕駛員提供下列現行有效的資料:
  (a)必需的航空信息資料,包括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服務程序、應急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信息,或者包含相同信息的商業出版資料。
  (b)航空器操作手冊、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等效資料。
  第135.129條 駕駛艙中必需配備的資料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駕駛員提供下列資料,這些資料應當保持最新有效的狀態,以恰當、適用的形式編制,並且放置在駕駛員從其駕駛座位上易於取用的地方:
  (1)駕駛艙檢查單。
  (2)對於多發航空器或者帶可以收放起落架的航空器,按照適用情況包含本條(c)款要求的程序的駕駛艙應急檢查單。
  (3)駕駛員操作位置上一套相關的航空圖表,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應當包含航空地圖。
  (4)對於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駕駛員操作位置上一套適用的航路、終端區以及進近圖。
  (5)對於多發航空器,一台發動機失效時的爬升性能數據,並且當航空器被批准用於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或者雲上飛行時,該數據應當足以讓駕駛員判斷是否滿足本規則第135.215條(a)款(2)項的規定。
  (b)本條(a)款(1)項要求的駕駛艙檢查單中應當按照以下各個階段列出檢查項目:
  (1)開車前。
  (2)起飛前。
  (3)起飛後。
  (4)著陸前。
  (5)著陸後。
  (6)關車。
  (c)本條(a)款(2)項要求的駕駛艙應急檢查單應當按照適用情況包含以下方面的程序:
  (1)對燃油、液壓、電氣和機械系統的應急操作。
  (2)儀表和操縱系統的應急操作。
  (3)發動機失效程序。
  (4)其他保證安全所需的應急程序。
  第135.131條 陸上航空器跨水運行的性能要求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陸上航空器可以實施跨水載客運行:
  (a)當發動機失效時,航空器能從運行的高度到達陸上。
  (b)在起飛或者著陸過程中不可避免飛越水面。
  (c)對於多發航空器,其運行重量允許該航空器在臨界發動機不工作的情況下,能在離地(水面)高度300米(1000英尺)上以至少0.25米/秒(50英尺/分鐘)的速率爬升。
  (d)對於直升機,裝有浮筒裝置。
  第135.133條 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最低高度要求
  除航空器起飛和著陸外,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的航空器應當滿足下列最低高度要求:
  (a)對於飛機:
  (1)晝間飛行時,離地面、水面的高度不得低於150米(500英尺),並且離障礙物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150米(500英尺)。
  (2)夜間飛行時,飛行高度應當高於離預定飛行航路水平距離8公裡(5英裡)范圍內的最高障礙物至少300米(1000英尺)。在山區,飛行高度應當高於離預定飛行航路水平距離8公裡(5英裡)范圍內的最高障礙物至少600米(2000英尺)。
  (b)對於直升機,在飛越人口稠密區上空時,離地高度不得低於90米(300英尺)。
  第135.135條 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能見度要求
  (a)在運輸機場空域以外的空域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飛機時,如果雲底高小於300米(1000英尺),則飛行能見度不得小於3200米(2英裡)。
  (b)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900米(3000英尺)以下或者離地高度300米(1000英尺)以下(以高者為准)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直升機時,飛行能見度在晝間不得小於800米(1/2英裡),在夜間不得小於1600米(1英裡)。
  第135.137條 直升機目視飛行規則飛行中的目視參考要求
  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直升機時,駕駛員應當建立足夠的目視地面或者水面參考。對於夜間飛行,建立足夠的目視地面或者水面燈光參考,能夠保證其安全操作直升機。
  第135.139條 目視飛行規則雲上載客飛行的運行限制
  除滿足本規則第135.215條的要求外,航空器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進行雲上載客飛行時,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a)天氣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在預計的航空器雲上飛行結束時刻,天氣條件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1)允許航空器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下降到雲層之下,並且天氣預報表明,該天氣條件能夠一直保持到預計的雲上飛行結束時刻之後至少1小時。
  (2)允許在無雲條件下飛行至規定的最終進近設施上方的起始進近高度,然後再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進近和著陸,但按照CCAR-91部第91.365條的規定使用雷達引導的情況除外。
  (b)具備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完成下列飛行的條件:
  (1)對於單發航空器,在發動機失效後能夠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下降。
  (2)對於多發航空器,如果其臨界發動機失效,能夠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下降或者繼續飛行。
  第135.141條 天氣報告和預報
  (a)按照本規則運行航空器的人員,應當使用符合局方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提供的天氣報告或者預報。對於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實施的運行,當不能得到上述報告或者預報時,機長可以使用基於自己的觀察,或者基於其他有相應能力的人員所作的觀察而得到的氣象信息。
  (b)在本條(a)款中,在某機場進行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時,提供給駕駛員使用的天氣觀察應當在實施該次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機場完成。如果局方認為對於合格證持有人的某些特定運行,使用該機場以外地點完成的觀察亦能達到同等安全水平,則局方可以允許其偏離本條要求,在運行規范中批准其在該次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所在機場以外的地點完成觀察。
  第135.143條 結冰條件下的運行限制
  (a)除下列情況外,當有霜、冰或者雪附著在航空器的旋翼葉片、螺旋槳、風擋、機翼、安定面或者操縱面、動力裝置上或者附著在空速、高度、爬升率或者飛行姿態儀表系統上時,任何人員不得駕駛航空器起飛:
  (1)當有霜附著在機翼、安定面或者操縱面上,已經確定霜被除掉,使表面光滑後可以起飛。
  (2)如符合局方規定,當有霜附著在機翼下部油箱區域時,可以起飛。
  (b)任何情況下,當有理由認為霜、冰或者雪會附著在飛機上時,僅當駕駛員已經完成了本規則第135.91條要求的所有適用訓練,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合格證持有人方可指令、駕駛員方可駕駛飛機起飛:
  (1)在開始起飛前5分鐘之內完成了一次起飛前污染物檢查,該檢查針對特定飛機型號,由合格證持有人建立並得到局方批准。起飛前污染物檢查是用於確認機翼和操縱表面沒有霜、冰或者雪的檢查。
  (2)合格證持有人具有經批准的備用程序,並使用該程序確定沒有霜、冰或者雪。
  (3)合格證持有人具有滿足CCAR-121部第121.649條要求的經批准的除冰和防冰大綱,該次起飛遵守了該大綱的要求。
  (c)除配備有滿足運輸類飛機型號合格審定要求的防冰裝置的飛機外,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飛入已知的或者預報的輕度或者中度結冰區。
  (2)僅當航空器具有起作用的除冰或者防冰設備,可以保護每個旋翼葉片、螺旋槳、風擋、機翼、安定面或者操縱面,以及每個空速、高度、爬升率或者飛行姿態儀表系統,方可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飛入已知的輕度或者中度結冰區。
  (d)僅當直升機經型號合格審定,裝備了適合結冰條件中運行的設備,方可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飛入已知的或者預報的結冰區,或者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進入已知的結冰區。
  (e)除配備有滿足運輸類飛機型號合格審定要求的防冰裝置的飛機外,任何駕駛員不得將航空器飛入已知的或者預報的嚴重結冰區。
  (f)如果機長依據當前的天氣報告和通報信息發現,上次預報之後的天氣條件發生了變化,原來預報的將阻止該次飛行的結冰條件將不會在飛行中遇到,則本條(c)款、(d)款和(e)款基於預報條件的限制不再適用。
  第135.145條 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燃油供應要求
  (a)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飛機時,應當在考慮風和預報的天氣條件後,有足夠的燃油飛至第一個預計著陸點,並且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完成下列飛行:
  (1)對於晝間運行,至少再飛行30分鐘。
  (2)對於夜間運行,至少再飛行45分鐘。
  (b)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直升機時,應當在考慮風和預報的天氣條件後,有足夠的燃油飛至第一個預計著陸點,並且以正常巡航速度再飛行20分鐘。
  第135.147條 機場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的任何機場,應當考慮到機場的規模、道面、障礙物和燈光等因素認定該機場足以供運行使用。
  (b)航空器駕駛員夜間載運乘客在機場起飛和著陸,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駕駛員已經通過帶照明的風向指示器或者與當地的通信聯絡中確定了風向,或者在起飛前通過駕駛員的個人觀察確定了風向。
  (2)用於起飛或者著陸的區域界線已用下列設施清晰標出:
  (i)對於飛機,使用邊界標志燈或者跑道標志燈。
  (ii)對於直升機,使用邊界標志燈或者跑道標志燈,或者反光材料。
  (c)對於本條(b)款,如果起飛或者著陸區域使用馬燈等其他發光裝置標記,應當得到局方的批准。
  第135.149條 關鍵階段飛行機組成員的值勤要求
  (a)在飛行的關鍵階段,合格證持有人不得要求飛行機組成員完成航空器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飛行機組任何成員也不得承擔這些工作。該類工作包括但不限於:預定廚房供應品,確認乘客的銜接航班,對乘客進行合格證持有人的廣告宣傳、介紹風景名勝和其他與安全無關的廣播,填寫與運行無關的公司報告表、記錄表。
  (b)在飛行的關鍵階段,飛行機組成員不得從事可能分散飛行機組其他成員工作精力,或者可能干擾其他成員正確完成這些工作的活動,機長也不得允許其從事此種活動。該類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進餐、在駕駛艙無關緊要的交談、閱讀與正常飛行無關的刊物。
  (c)在本條中,飛行關鍵階段是指滑行、起飛、著陸和除巡航飛行以外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飛行階段。
  第135.151條 乘客佔用駕駛員座位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所用航空器的旅客座位數(不包含駕駛員座位)8座及以下,並且按照本規則規定允許其使用一名駕駛員實施運行,則可以允許機長、副駕駛、合格證持有人的航空檢查人員和局方監察員以外的人員佔用空置的駕駛員座位。
  第135.153條 禁止干擾機組成員
  任何人員不得在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航空器上攻擊、脅迫、威脅或者干擾履行機組職責的機組成員。
  第135.155條 飛行機組成員工作位肩帶的要求
  每個飛行機組成員在起飛和著陸時應當系緊肩帶,但機組成員在履行職責需要時可以鬆開肩帶。
  第135.157條 飛行前對乘客的簡介
  (a)在每次起飛前,載客航空器的機長應當保證所有乘客得到下列方面的口頭簡介:
  (1)吸煙。每位乘客應當得到何時、何處和在何種情況下禁止吸煙的簡介。該簡介應當包含合格證持有人申明: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要求乘客遵守點亮的乘客信息燈、出示的標牌和因安全目的指定的禁煙區的指令,並聽從機組成員的相關指令。簡介還應當包括關於現行法規禁止擺弄、損傷和毀壞航空器廁所(如該航空器裝有廁所的話)內安裝的煙霧探測器,禁止在廁所內吸煙,以及適用時,禁止在客艙內吸煙的規定。
  (2)安全帶使用。包括系緊和鬆開安全帶的方法,以及在何時、何地和何種情況下應當系緊安全帶。該簡介應當包括合格證持有人申明: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要求乘客遵守點亮的乘客信息燈給出的指令,並聽從機組成員關於使用安全帶的相關指令。
  (3)在起飛和降落前調直椅背。
  (4)乘客登機門和緊急出口的位置和打開方法。
  (5)救生設備的位置。
  (6)如果該次飛行涉及延伸跨水運行,所需漂浮裝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
  (7)如果該次飛行涉及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以上的運行,氧氣的正常和應急使用方法。
  (8)手提滅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b)在每次起飛之前,機長應當確保每位在緊急情況下需要別人幫助才能迅速撤至出口的人員和該人員的護理人員(如適用)都得到了簡介,被告知在發生緊急情況時撤離航空器的程序。本款不適用於那些在該架航空器的上一航程飛行中已接受此簡介的人員。
  (c)本條(a)款要求的口頭簡介應當由機長或者其他機組成員作出。
  (d)盡管有本條(c)款的規定,對於經審定可以載運19名及以下乘客的航空器,本條(a)款要求的口頭簡介可以由機長、一名機組成員或者合格證持有人指定的合格人員作出。
  (e)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本條(a)款要求的口頭簡介的內容印制在卡片上,卡片上的文字說明應當至少包括中文。這些卡片應當放置在航空器上方便每位乘客便於取用閱讀的地方。卡片上不得印有任何廣告,卡片的制作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適用於使用該卡片的航空器。
  (2)包括緊急出口的示意圖和使用方法。
  (3)包括使用機上應急設備所必需的其他指令。
  (f)本條(a)款要求的簡介可以用符合局方要求的錄音播放裝置播放,並應當使每位乘客在正常噪音水平環境下能清晰地聽到。
  第135.159條 飛行前檢查
  開始飛行前,機長應當確認航空器已按照適用情況完成了所要求的維修工作並處於適航狀態。對於合格證持有人規定由機長進行飛行前檢查的情況,應當在本規則第135.121條要求的手冊中明確,並在訓練大綱中增加相應的培訓要求。
  第135.161條 操縱裝置的控制
  除符合下列規定的人員外,機長不得允許任何人員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飛行中操作航空器的操縱裝置,任何人員也不得在這些飛行中操作航空器的操縱裝置:
  (a)合格證持有人雇佣的對該航空器具備資格的駕駛員。
  (b)正在履行飛行檢查工作職責,符合操作該航空器合格要求的監察員或者委任代表。
  第135.163條 機械不正常情況信息的控制
  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每架航空器上攜帶航空器飛行記錄本,以記錄機械不正常情況及修復或者延期修復的情況。
  第135.165條 報告潛在的危險氣象條件和通信或者導航設施的不正常情況
  駕駛員在飛行中一旦遇到潛在的危險氣象條件,或者發現某一地面通信或者導航設施不正常,如果認為嚴重影響飛行的安全,則應當盡快通知空中交通服務部門。
  第135.167條 緊急情況下有限制的繼續或者中止飛行
  (a)在按照本規則實施飛行期間,如果合格證持有人或者機長了解到會影響運行安全的實際情況(包括機場和跑道情況),則應當根據情況對繼續飛行加以限制或者中止飛行,直至相關的情況得到改善。
  (b)除下列情況外,機長不得允許航空器在出現本條(a)款規定的情況時繼續飛向計劃著陸機場:
  (1)有足夠的理由認定在預計到達計劃著陸機場時,影響運行安全的實際情況將得到消除。
  (2)除飛向著陸機場外已經沒有更為安全的方法。對於該種情況,繼續飛向上述機場將構成本規則第135.15條所規定的緊急狀態。
  第135.169條 安全帶和兒童限制裝置的使用
  (a)在航空器於地面移動、起飛和著陸期間,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航空器上的每個乘員,均應當在符合局方要求的座椅就座,並用單獨的安全帶適當系好。對於水上航空器和安裝有浮筒的直升機在地表移動期間,將水上航空器或者直升機推離碼頭或者將其系留在碼頭的人員,無需滿足前述座位和安全帶要求。對於2周歲以下的兒童可以由佔有符合局方要求座椅的成年人抱著。
  (b)隻有每一乘客座椅的椅背處於豎立位置,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航空器起飛或者著陸。
  (c)要求裝備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裝置的座椅上的每個乘員,在起飛和著陸過程中都應當用這種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裝置將乘員恰當扣緊,但在履行其正常職責需要時,可以鬆開肩帶。
  (d)在每個無人乘坐的座椅上,若裝有安全帶和肩帶裝置,則應當將其固定好,使其不妨礙機組成員執行任務或者應急情況下人員的迅速撤離。
  第135.171條 行李和貨物的載運
  合格證持有人載運貨物和行李(包括手提行李)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a)裝載在航空器內經批准的貨架、貨箱或者貨艙內。
  (b)按照符合局方規定的方式固定在航空器內。
  (c)以滿足下列全部要求的方式裝載在客艙內:
  (1)對於貨物,用安全帶或者其他有足夠強度的系留裝置予以固定,在正常可以預見的飛行與地面條件下不會產生移動。對於手提行李,進行系留以避免空中顛簸時發生移動。
  (2)進行包裝或者封蓋,以避免傷害乘客。
  (3)不會對座椅或者地板結構施加超過載荷限制的力。
  (4)不得放在妨礙通達或者使用應急出口和正常出口的位置,或者妨礙使用駕駛艙和客艙之間過道的位置。僅當有輔助的標牌或者其他符合局方要求的方法能為乘客提供明確的提示,方可放在擋住乘客視線,使乘客無法見到“安全帶”標牌、“禁止吸煙”標牌或者任何要求的出口標牌的位置。
  (5)不得直接放置在就座乘客的正上方。
  (6)對於某些在飛行過程中需要移動的物品,在起飛和著陸階段也應當按照本條規定進行存放。
  (7)對於全貨物運行,如果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貨物的裝載能夠保證至少有一個應急或者正常出口供機上所有乘員順利撤離航空器,則本條(c)款(4)項的要求不適用。
  (d)在乘客座位下方安放行李時,應當有措施能保證在航空器受到碰撞所產生的極限慣性力的作用下,所放行李不會發生滑動,該力是由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所依據的緊急著陸條件規則確定的。
  (e)如果裝載貨物的貨艙在設計上要求飛行機組成員在飛行中發生火災時進入貨艙滅火,則貨物的裝載應當保證機組成員能夠使用手提式滅火器將滅火劑噴射到貨艙所有部位。
  第135.173條 駕駛員使用氧氣的要求
  (a)非增壓航空器的駕駛員在進行下列飛行時應當持續使用氧氣:
  (1)高度超過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但不超過3600米(12000英尺),在這些高度上飛行超過30分鐘後的飛行時間段。
  (2)高度超過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
  (b)對於增壓航空器:
  (1)增壓航空器在座艙氣壓高度大於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10000英尺)時,每個駕駛員應當遵守本條(a)款的要求。
  (2)增壓航空器在平均海平面高度7600米至10600米(25000英尺至35000英尺)的高度上運行時,每個駕駛員應當配備一個快速佩戴型的氧氣面罩,否則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i)至少一名處於操作位置的駕駛員應當佩戴氧氣面罩,該面罩應當可靠地固定和密封,並且始終處於供氧狀態或者可以在座艙氣壓高度超過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時自動供氧。
  (ii)飛行期間,在駕駛艙值勤的每位其他駕駛員應當擁有一個與氧氣源相連接的氧氣面罩,該面罩放置在駕駛員能迅速戴至面部供其可靠、密封使用的位置。
  第135.175條 乘客醫用氧氣
  (a)除本條(d)款、(e)款規定的情況外,僅當所攜帶的裝置在制造上可以保證所有閥門、接頭和儀表在攜帶和使用的過程中不會損壞,並且滿足下列要求,合格證持有人方可允許攜帶或者使用儲存、發生或者分配醫用氧氣的設備:
  (1)該設備應:
  (i)由乘客攜帶該設備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確認其滿足我國或者運行所在國關於該設備制造、包裝、標記、標簽和維修方面的要求。
  (ii)由合格證持有人配置該設備時,該設備應當符合我國關於其制造、包裝、標記、標簽和維修方面的要求,並且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的維修方案進行維護。
  (iii)所有外表面無可燃污染物。
  (iv)被恰當固定。
  (2)當氧氣以液態形式儲存時,從購入新設備之日起或者從儲存容器最後一次被清洗之日起,該設備應當已經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的維修方案進行維修。
  (3)當氧氣以國家的相應標准所定義的壓縮氣體形式儲存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i)當合格證持有人擁有該設備時,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的維修方案維修。
  (ii)氧氣瓶中的壓力不得超過氧氣瓶的額定壓力。
  (4)在航空器上攜帶該設備時或者准備使用該設備時,應當通知航空器的機長。
  (5)應當存放好該設備,並且使用該設備的人員應當在座位上就座,以便不妨礙接近和使用所需的任何應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客艙中的過道。
  (b)任何人不得、合格證持有人也不得允許任何人在距離按照本條(a)款載運的氧氣儲存和分配設備3米(10英尺)的范圍內吸煙或者用火。
  (c)在航空器上載有乘客時,除了在使用醫用氧氣方面受過訓練的人員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允許任何人連接或者拆卸氧氣瓶或者其他附屬部件。
  (d)在緊急醫療事件中,由於沒有其他合理可用的運輸方法而參加醫療飛行的航空器,如果該次飛行所運送的人員由一名在醫用氧氣方面受過訓練的人員陪同,則對於航空器上載運的由專業或者醫療急救機構提供的氧氣設備,本條(a)款(1)項(i)目不適用。
  (e)根據本條(d)款規定偏離本條(a)款(1)項(i)目規定的合格證持有人參加應急醫療飛行,應當在作出偏離行動後10日內,向其合格證主管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一份關於偏離所涉及運行的完整報告,在報告中包括對偏離行動的描述和偏離的原因。
  第135.177條 禁止載運武器
  除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被批准攜帶武器的人員外,在合格證持有人所運行的航空器上的任何人員,不得以隱秘或者公開的方式在機上放置或者隨身攜帶武器。
  第135.179條 酒精飲料
  (a)除合格證持有人所供應的含酒精飲料外,任何人不得在航空器上飲用其他含酒精飲料。
  (b)對於航空器上顯示出醉酒狀態的人員,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再為其提供任何含酒精飲料。
  (c)對於顯示出醉酒狀態的人員,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允許其登機。
  第135.181條 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限制
  (a)除本條(b)款、(c)款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人不得在國家公布的航路之外的空域,以及沒有局方公布的標准儀表進近程序的機場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航空器。
  (b)當滿足下列條件時,局方可以頒發運行規范,允許合格證持有人在國家公布的航路之外的航路上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運行:
  (1)合格證持有人向局方證明,飛行機組成員有能力在沒有建立地面目視參考的情況下沿預計航跡飛行,並且不會偏離預計航跡5度或者8公裡(5英裡)(取兩者中較小者)。
  (2)局方認定所申請的運行能夠安全實施。
  (c)當局方確認合格證持有人需要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從某一沒有局方公布的標准儀表進近程序的機場離場,並且合格證持有人所申請的運行能夠安全實施時,可以允許其從該機場離場。
  第135.183條 儀表飛行規則起飛限制
  當天氣條件不低於起飛最低標准,但低於經批准的儀表飛行規則(IFR)著陸最低標准時,僅當在距起飛機場1小時飛行時間(在靜止空氣中以正常巡航速度飛行)的距離內有一備降機場,方可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航空器。
  第135.185條 儀表飛行規則目的地機場最低天氣標准
  僅當最新的天氣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在航空器到達預定著陸機場的預計時刻,天氣條件達到或者高於經批准的儀表飛行規則(IFR)著陸最低標准,方可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航空器或者進入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或者雲上運行。
  第135.187條 儀表飛行規則備降機場最低天氣標准
  (a)對於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中所用的備降機場,應當有相應的天氣實況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當航空器到達該機場時,該機場的天氣條件等於或者高於備降機場最低天氣標准。
  (b)對於按本規則運行的飛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經批准的機場最低運行標准上增加至少下列數值,作為該機場用作備降機場時的最低天氣標准:
  (1)對於隻有一套進近設施與程序的機場,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增加120米(400英尺),能見度增加1600米(1英裡)。
  (2)對於具有兩套(含)以上精密或者非精密進近設施與程序並且能提供不同跑道進近的機場,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增加60米(200英尺),能見度增加800米(1/2英裡),在兩條較低標准的跑道中取較高值。
  (c)對於按照本規則運行的直升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經批准的機場進近程序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上增加60米,能見度至少1600米,但是不小於所用進近程序最低能見度標准,作為該機場用作備降機場時的最低天氣標准。
  第135.189條 儀表飛行規則燃油及備降機場要求
  (a)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況外,僅當在考慮到天氣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後,航空器上攜帶了能完成下列飛行的燃油,方可在儀表飛行規則(IFR)條件下運行航空器:
  (1)完成到達第一個預定著陸機場的飛行。
  (2)從該機場飛至備降機場。
  (3)此後以正常巡航速度飛行45分鐘。對於直升機,以正常巡航速度飛行30分鐘。
  (b)如果第一個預定著陸機場具有局方公布的標准儀表進近程序,並且相應的天氣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在預計到達時刻前後至少1小時的時間段內達到下列天氣條件,則可以不選擇備降機場,本條(a)款(2)項不適用:
  (1)雲高在盤旋進近的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之上至少增加450米(1500英尺)。或者,如果該機場沒有局方公布的儀表盤旋進近程序,雲高為公布的最低標准之上至少450米(1500英尺)或者機場標高之上至少600米(2000英尺)(取兩者中較高者)。
  (2)在目的地機場實施儀表進近程序時,該機場預報的能見度至少為4.8公裡(3英裡),或者至少比最低的適用能見度最低標准大3.2公裡(2英裡)(取兩者中較大者)。
  (3)對於直升機,雲高高於機場標高300米或者高於適用的進近最低標准之上120米(以高者為准),能見度3000米。
  第135.191條 儀表飛行規則起飛、進近和著陸最低標准
  (a)航空器在某一機場實施儀表進近程序前,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該機場具有符合局方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
  (2)該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發布的最新氣象報告表明,天氣條件達到或者高於該機場經批准的儀表飛行規則(IFR)著陸最低標准。
  (b)當本條(a)款(1)項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發布的最新天氣報告表明天氣條件達到或者高於經批准的儀表著陸最低標准時,航空器駕駛員方可進入儀表進近程序中的最後進近階段繼續實施進近。
  (c)當駕駛員已經按照本條(b)款規定開始了儀表進近程序中的最後進近階段,並在此後收到後續的氣象報告表明天氣條件低於著陸最低標准,駕駛員仍可以操作航空器繼續進近。當航空器進近至經批准的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時,如果駕駛員斷定實際的天氣條件不低於該機場的最低著陸天氣標准,則可以繼續進近並完成著陸。本款所述的最後進近階段是指下列情況之一:
  (1)航空器實施儀表著陸系統(ILS)進近或者基於性能導航(PBN)的儀表進近時,已經通過最後進近定位點。
  (2)航空器實施機場監視雷達(ASR)或者精密進近雷達(PAR)進近時,已經移交至最後進近管制員。
  (3)航空器使用甚高頻全向信標台(VOR)、無方向性導航台(NDB)實施進近或者實施其他類似方法的進近時,該航空器已經通過相應的設施或者最後進近定位點,或者在沒有規定最後進近定位點時,已經完成了程序轉彎並且位於程序規定的距離內,按照最後進近航道向機場歸航。
  (d)對於在該型別飛機上擔任機長時間未達到100小時的渦輪發動機飛機機長,應當在局方公布的機場運行最低標准或者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中規定的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之上增加30米(100英尺),能見度在著陸最低標准上增加800米(1/2英裡),但不超過合格證持有人將該機場作為備降機場時使用的著陸最低標准。
  (e)駕駛員在軍方或者國外機場實施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進近和著陸時,應當遵守該機場規定的儀表進近程序和適用的最低天氣標准。如果該機場沒有規定最低天氣標准,應當遵守下列標准:
  (1)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時,能見度不得低於1600米(1英裡)。
  (2)進行儀表進近時,能見度不得低於800米(1/2英裡)。
  (f)當本條(a)款(1)項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所報告的天氣條件低於局方公布的機場運行最低標准或者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中規定的起飛最低標准時,航空器駕駛員不得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航空器。
  (g)除本條(h)款規定的情況外,當局方沒有為該起飛機場規定起飛最低標准,本條(a)款(1)項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所報告的天氣條件低於CCAR-91部或者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中規定的起飛最低標准時,航空器駕駛員不得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航空器。
  (h)除另有限制的機場外,在具有局方公布的直接儀表進近程序的機場,當本條(a)款(1)項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所報告的天氣條件不低於直接進近著陸最低標准時,如果滿足下列條件,航空器駕駛員可以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航空器:
  (1)起飛時刻所用跑道的風向和風速可以允許在該跑道上實施直接儀表進近。
  (2)有關的地面設施和機載設備工作正常。
  (3)合格證持有人已經被批准實施此種運行。
  第135.193條 駕駛員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在實施本規則運行中,不得指派機組成員在超出本章規定的機組成員適用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不符合休息要求的情況下執行飛行任務,任何機組成員也不得接受超出這些限制和要求的飛行任務指派。
  (b)當飛行機組配備1名駕駛員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值勤期最多14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值勤期後應當安排至少10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4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期後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9小時。
  (3)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16小時,但該值勤期後10小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c)當飛行機組配備2名駕駛員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值勤期最多14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值勤期後應當安排至少10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4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期後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9小時。
  (3)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16小時,但該值勤期後10小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第135.195條 機組成員的周、月、年飛行時間限制
  合格證持有人在為飛行機組成員安排飛行時,應當保證飛行機組成員的總飛行時間遵守以下規定,總飛行時間包括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飛行時間和訓練、調機飛行等的其他飛行時間:
  (a)任何7個連續日歷日內不得超過40小時。
  (b)任一日歷月內不得超過100小時,且在任何連續3個日歷月內的總飛行時間不得超過270小時。
  (c)任一日歷年內不得超過1000小時。
  第135.197條 機組成員值勤期和飛行時間安排的附加限制
  (a)如果機組成員以取酬為目的參加其他運行,則在參加本規則運行時,值勤時間、飛行時間的總和應當滿足本規則規定的值勤期和飛行時間限制。
  (b)合格證持有人安排機組成員的值勤期時,如果按照正常情況能夠在限制時間內終止值勤期,但由於運行延誤,所安排的飛行沒有按照預計時間到達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時間,則不認為該機組成員在排班時超出了值勤期限制。但是,應當遵守本規則第135.193條的規定,值勤期的延長最多不超過2個小時。
  (c)合格證持有人安排機組成員的飛行時間時,如果正常情況下能夠在限制飛行時間內結束飛行,但由於運行延誤,所安排的飛行沒有按照預計時間到達目的地,超出了飛行時間限制,則不認為該機組成員在排班時超出了飛行時間限制。
  (d)機組成員在起飛前由於延誤造成的待命時間,計入值勤期時間之內。
  第135.199條 機組成員休息時間的附加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機組成員規定的休息期內為其安排任何工作,該機組成員也不得接受合格證持有人的任何工作安排。
  (b)本章要求的休息期可以包含在其他休息期之內。
  (c)當合格證持有人為機組成員安排了其他工作任務時,該任務時間可以計入、也可以不計入值勤期。當不計入值勤期時,在值勤期開始前應當為其安排至少8個小時的休息期。
  (d)合格證持有人將機組成員運送到執行飛行任務的機場,或者將其從解除任務的機場運送回駐地,這些路途上所耗費的時間不應當被認為是休息期的組成部分。
  (e)隻有在發生運行延誤時,才允許按照本規則第135.193條中的規定縮短休息期,不允許作事先安排。
  第四節 性能使用限制
  第135.211條 適用范圍
  本節規定了本規則第135.3條(a)款(1)項所列類別的航空器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時所遵守的航空器性能使用限制。
  第135.213條 通勤類飛機的性能使用限制
  (a)運行通勤類飛機應當滿足經批准的飛機飛行手冊中的起飛重量限制。
  (b)按照通勤類進行型號合格審定的飛機不得以大於該飛機飛行手冊中所確定的某個重量起飛。在該重量下,能使其淨起飛飛行軌跡以至少10.7米(35英尺)的垂直間隔超越所有障礙物,或者在機場邊界內至少以60米(200英尺)的水平距離、在機場邊界外至少以90米(300英尺)的水平距離避讓障礙物。
  (c)通勤類飛機應當滿足本條(f)款至(k)款規定的著陸限制,否則不得起飛。
  (d)在按照本條(a)款至(c)款確定最大重量、最小距離和飛行軌跡時,應當根據所使用的跑道、機場的標高、有效的跑道坡度、環境溫度以及起飛時刻風的分量對該重量進行修正。
  (e)在本條中,假定飛機按照飛機飛行手冊中的淨起飛飛行軌跡飛行,飛機在到達15.2米(50英尺)高度之前沒有坡度,此後坡度不超過15度。
  (f)渦輪發動機驅動的通勤類飛機起飛前,應當在考慮到至目的地機場或者備降機場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後,使飛機到達時的重量不得超過該飛機飛行手冊中以該目的地機場或者備降機場的氣壓高度以及著陸時預計的環境溫度所確定的著陸重量。
  (g)除本條(h)款、(i)款、(j)款規定外,渦輪發動機驅動的通勤類飛機起飛前,應當在考慮到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後,使該飛機到達目的地機場時的重量,根據飛機飛行手冊中對該目的地機場的氣壓高度和預計在著陸時當地風的情況所規定的著陸距離,允許其在預定的目的地機場的下列跑道上,由超障面與該跑道交點上方15.2米(50英尺)處算起,在跑道的有效長度60%以內作全停著陸。為確定在目的地機場的允許著陸重量,假定:
  (1)飛機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靜止大氣中以最理想的方向著陸。
  (2)考慮到可能的風速、風向和該飛機的地面操縱特性,以及考慮到諸如著陸助航設備和地形等其他條件,飛機在最適宜的跑道上著陸。
  (h)對於不能符合本條(g)款(2)項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飛的渦輪螺旋槳驅動的飛機,如果指定了備降機場,除允許飛機在跑道有效長度的70%以內完成全停著陸外,該備降機場符合本條所有其他要求,則可以允許該飛機起飛。
  (i)對於渦輪噴氣飛機,在有關的氣象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任意組合表明目的地機場跑道在預計著陸時刻可能是濕的或者滑的時,該目的地機場的有效跑道長度應當至少為本條(b)款所要求的跑道長度的115%,否則,該飛機不得起飛。如果在濕跑道上的實際著陸技術證明,對特定型號的飛機,已經批准了某一較短但不小於本條(b)款要求的著陸距離,並且已經載入飛機飛行手冊,則可以按照手冊的要求執行。
  (j)由於不能符合本條(g)款(2)項而被禁止起飛的渦輪噴氣飛機,如果為其指定了符合本條(b)款所有要求的備降機場,則可以起飛。
  (k)在渦輪發動機驅動的通勤類飛機的飛行計劃中列為備降機場的機場,應當能使該飛機在到達該備降機場時以根據本條(g)款規定的假定條件預計的重量,由超障面與跑道交點上方15.2米(50英尺)處算起,在跑道有效長度的70%(渦輪螺旋槳動力飛機)或者60%(渦輪噴氣動力飛機)以內完成全停著陸。
  第135.215條 航空器雲上或者儀表飛行規則條件下運行的性能要求
  (a)除本條(b)款、(c)款和(d)款的規定外,任何人不得:
  (1)實施單發航空器的雲上載客運行。
  (2)在雲上或者儀表飛行規則(IFR)條件下實施多發航空器的載客運行,除非航空器在擬飛航路的最低航路高度(MEA)或者1520米(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取兩者的較大值)飛行時,其重量允許航空器在臨界發動機不工作的情況下以至少15米/分鐘(50英尺/分鐘)的速率爬升。
  (b)盡管有本條(a)款(2)項的限制,如果多發直升機在擬飛航路的最低航路高度(MEA)或者450米(15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取兩者的較大值)飛行時,其重量允許該直升機在臨界發動機不工作的情況下以至少15米/分鐘(50英尺/分鐘)的速率爬升,則多發直升機可以在雲上或者儀表飛行規則(IFR)條件下實施近海載客運行。
  (c)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航空器實施下列飛行時,不受本條(a)款的限制:
  (1)如果最新天氣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沿計劃航路(包括起飛和著陸)的天氣允許雲下(如果存在雲底)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並且預報的天氣狀況將持續保持到預計到達目的地時刻後至少1小時,則可以實施航空器的雲上運行。
  (2)如果最新天氣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航空器從起飛機場以正常巡航速度飛行不超過15分鐘的距離起,沿計劃航路的天氣允許雲下(如果存在雲底)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則可以:
  (i)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從出發機場起飛按照正常巡航速度飛行到距出發機場不超過15分鐘飛行時間的位置處。
  (ii)如果在計劃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的航路上遭遇到非預報的天氣狀況時,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航空器的運行。
  (iii)如果在該機場遭遇到非預報的天氣狀況,無法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實施進近時,在目的地機場實施儀表進近。
  (d)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航空器如果符合下列條件,可以實施航空器的雲上運行而不受本條(a)款的限制:
  (1)對於多發航空器,當其臨界發動機失效時,航空器可以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下降或者繼續飛行。
  (2)對於單發航空器,當其發動機失效時,航空器可以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下降。
  第五節 維修
  第135.217條 總則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保持航空器的適航性狀態負責,按照下列要求建立由維修主管負責的維修系統,並落實其適航性責任:
  (1)具有足夠的由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以下稱為CCAR-66部)頒發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並具有有效對應機型簽署的人員組成的維修隊伍,配備了必要設施、工具設備、器材實施航空器維修工作。或者具有對應機型維修能力的按照《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稱為CCAR-145部)獲得批准的維修單位實施航空器維修工作。
  (2)具有直接向維修主管報告的工程技術、生產計劃和質量管理部門,對維修系統符合本章的要求實施管理。
  (b)上述按照CCAR-145部獲得批准的維修單位可以是自建的,也可以是與他人合作共同組建的。對於與他人合作共同組建的情況,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以與維修單位簽署協議的方式委托維修。
  (c)當維修系統不具備飛機或者部件維修能力時,應當將相關航空器或者部件送至具有相應維修能力且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維修單位實施維修。
  (d)本章所述維修工作包括對航空器或者部件所進行的任何檢查、測試、修理、排故或者翻修工作。對於已經獲得適航審定部門批准的設計更改的實施,也視為維修工作。
  第135.219條 維修要求
  (a)航空器的維修要求包括合格證持有人適用持續適航文件中規定的維修任務:
  (1)局方發布的適航指令或者其他強制性要求中規定的維修任務。
  (2)航空器制造廠家發布並經局方批准的適航性限制要求中規定的維修任務。
  (3)航空器制造廠家發布並經局方批准的計劃維修文件中要求的維修任務。
  (4)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部件制造廠家發布的維修手冊中建議的維修任務。
  (5)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部件制造廠家發布的服務文件中建議的維修任務。
  (b)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系統可以直接使用上述持續適航文件計劃維修工作,或者基於上述持續適航文件制定所負責維修航空器單獨的維修方案來計劃維修工作,並符合合格證持有人要求:
  (1)僅當獲得適航審定部門的批准,方可更改或者超出適航指令或者適航性限制中要求的維修任務。
  (2)初始建立的維修方案不得低於上述持續適航文件中要求或者建議的維修任務。
  (c)在建立維修可靠性管理體系並基於可靠性分析的基礎上,可以調整上述持續適航文件中要求或者建議的維修任務,但不得更改或者超出適航指令或者適航性限制中要求的維修任務,包括任務間隔和內容。
  (d)如計劃允許航空器帶故障放行,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航空器型號適用的《主最低設備清單》制定《最低設備清單》,並獲得局方批准。
  (e)對於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進行載客運行的單台發動機航空器,合格證持有人還應當根據航空器制造廠家的建議建立發動機監控大綱。
  (f)當局方基於事故、事件或者報告的調查,提出其他維修要求時,飛機維修責任人或者單位應當嚴格執行。
  第135.221條 維修管理要求
  (a)維修系統應當滿足合格證持有人管理要求:
  (1)確保包括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部件制造廠家公開發布資料在內的經局方批准或者認可的持續適航文件齊全有效,並根據持續適航文件的要求准備合適的計劃維修任務工作單卡。
  (2)建立有效的維修計劃控制,確保計劃維修任務在規定的間隔前完成。
  (3)合理安排維修任務,提前准備需要的工具設備和器材,並妥善保管。
  (4)建立維修人員資質評估制度,確保維修人員在實施維修任務前熟悉相關的維修工作內容,並符合本條(b)款的要求。
  (5)按照本規則第135.225條的維修工作准則完成維修任務,對發現的故障或者缺陷進行修復,並規范簽署維修放行。
  (6)當航空器報告或者發現故障或者缺陷時,應當在下一次飛行前完成修復。當因不具備條件而無法及時完成修復工作時,可以在確認故障或者缺陷符合局方批准的《最低設備清單》或者航空器飛行手冊規定的條件下推遲修復,並控制在具備條件時及時完成修復。
  (7)建立供應商和對外送修的評估制度,確保維修中使用工具設備、器材的合法性和對外送修的維修質量。
  (b)如合格證持有人採用制定所負責維修航空器單獨的維修方案,並計劃在建立維修可靠性管理體系調整制造廠家持續適航文件中要求或者建議的維修任務,維修系統還應當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工程師。專業技術工程師應當具備相應機型的維修經驗,並且具有按照CCAR-66部規定的4級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
  (c)為落實上述管理要求,維修系統應當明確各部門或者人員職責,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規范和工作程序。維修系統的質量管理人員或者部門應當對質量管理規范和工作程序進行審核,監督其落實情況,並定期檢查每架航空器的適航性狀態。
  (d)當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部件制造廠家發布的持續適航文件為英文版本時,維修系統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要求安排實施維修工作:
  (1)按照CCAR-66部規定的3級或者以上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的維修人員可以直接使用英文版本文件。
  (2)按照CCAR-66部規定的2級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的維修人員,應當在3級或者以上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的維修人員指導下使用英文版本文件。
  (3)按照CCAR-66部規定的1級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的維修人員應當使用中文翻譯版文件。
  第135.223條 維修管理手冊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就如何落實適航性責任並符合本章要求制定維修管理手冊,並應當獲得局方批准。
  (b)維修管理手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維修主管聲明。
  (2)維修系統總體介紹。
  (3)機構和人員職責。
  (4)持續適航文件和維修工作單卡管理。
  (5)維修方案和可靠性管理(如適用)。
  (6)最低設備清單和推遲修復控制(如適用)。
  (7)維修計劃控制。
  (8)維修人員資質管理。
  (9)工具設備和器材管理。
  (10)維修實施管理。
  (11)供應商和送修評估管理。
  (12)安全質量管理。
  (13)相關工作表格樣式和附件。
  第135.225條 維修工作准則
  (a)對航空器或者部件實施任何維修工作時,都應當遵守合格證持有人工作准則:
  (1)按照准備的工作單卡並依據包括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部件制造廠家公開發布資料在內的經局方批准或者認可的持續適航文件中規定的方法、程序和標准實施。
  (2)正確使用上述持續適航文件中規定的工具設備,並確保工具設備的可用狀態。
  (3)使用上述持續適航文件中規定的器材,確保器材具備能夠有效證明其適航性狀態的符合性證明文件並處於合格狀態。
  (4)工作環境應當滿足確保維修工作質量的要求,當因氣溫、濕度、雨、雪、冰、雹、風、光和灰塵等因素影響而不能保證維修工作質量時,應當在工作環境恢復正常後開始工作。
  (5)保持維修工作現場整潔有序,臨時拆下的航空器部件應當明確標識其狀態、合適保護以防止意外損傷。恢復安裝應當檢查防止外來物進入航空器或者部件。
  (6)維修人員應當採取合適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嚴格遵守安全注意事項。
  (b)當使用包括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部件制造廠家公開發布資料在內的經局方批准或者認可的持續適航文件規定之外的方法、程序、標准、工具設備或者器材時,應當符合局方規定的要求。
  第135.227條 維修記錄和放行證明
  (a)維修工作記錄應當符合合格證持有人要求:
  (1)計劃維修工作應當採用工作單卡簽署的方式記錄具體完成的維修工作和依據的持續適航文件。
  (2)故障或者缺陷的修復應當採用在飛行記錄本直接填寫的方式記錄完成的維修工作和依據的持續適航文件。
  (3)所使用的器材,以及拆卸和更換零部件的具體信息。
  (4)所保留的未完成工作項目。
  (5)准確記錄每項維修工作完成的人員和日期。
  (b)按照CCAR-145部獲得批准的維修單位實施的維修工作應當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簽署維修放行證明。按照CCAR-66部頒發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實施的維修工作應當由本人在飛行記錄本上簽署維修放行。
  (c)維修記錄和維修放行證明應當由航空器所有權人妥善保存,一般維修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但下列記錄的保存應當符合合格證持有人要求:
  (1)涉及適航指令中要求的維修任務的記錄和放行證明應當在航空器全壽命周期一直保存。
  (2)對航空器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裝置工作、飛行特性有顯著影響的重要修理或者改裝的記錄和維修放行證明應當在航空器全壽命周期一直保存。
  (3)航空器部件維修記錄應當至少保存至安裝後再次拆下,但相關的維修放行證明應當保存至下一次同等深度維修工作完成後所簽發維修放行證明替代。
  第135.229條 航空器技術檔案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運行的每架航空器建立航空器技術狀態記錄,連續記錄航空器的技術狀態信息,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航空器的型號、制造廠家、制造序列號、出廠日期、購買日期。
  (2)國籍登記證、適航證件號及有效期。
  (3)購買前航空器所有人及累計使用時間。
  (4)購買後累計使用時間,包括日歷時間、飛行小時和起落次數。
  (5)完成的計劃維修工作的日期、累計使用時間、項目、實施人員或者單位、批准恢復使用人員(包括姓名、簽名和執照編號)。
  (6)適航指令執行記錄,包括自出廠以來完成的所有適航指令。
  (7)重要修理和改裝記錄,包括自出廠以來完成的所有重要修理和改裝。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妥善保存航空器技術檔案,並且建立有效的備份措施,以保證記錄丟失或者損毀後的可恢復性。
  第135.231條 年度適航性檢查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每架航空器在每年度開展一次適航性檢查。年度適航性檢查應當由質量人員或者部門獨立開展,並接受局方針對航空器適航性狀況的抽查。
  (b)年度適航性檢查應當基於航空器技術狀態記錄、維修記錄和維修放行證明開展,確認航空器當前狀態和是否完成了規定的維修要求。
  (c)完成年度適航性檢查後,質量人員或者部門應當及時向維修主管和局方如實報告以下信息:
  (1)年度累計飛行時間和起落次數。
  (2)當前狀態,如運行中、停場待修、油封、拆解儲存等。
  (3)維修要求的實施情況,對於未完成的計劃維修任務、長期未修復的故障或者缺陷,應當具體說明。
  (4)適航指令的實施情況,對於未完成的,應當具體說明。
  (5)重要修理和改裝(如適用)的實施情況,並具體說明。
  (d)當年度適航性檢查發現存在未完成的計劃維修任務、適航指令等導致航空器不適航的情況,維修主管應當及時安排糾正,並控制在糾正前停止運行。
  第六節 記錄和報告
  第135.233條 記錄保持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符合局方規定的其他地方保存以下資料,並處於能隨時接受局方檢查的狀態:
  (1)運行合格證。
  (2)運行規范。
  (3)一份可以用於本規則運行的航空器的清單,並列出每架航空器的裝備可以允許其實施的運行。
  (4)合格證持有人所使用的每名駕駛員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i)駕駛員姓名。
  (ii)駕駛員持有的執照種類、等級和編號。
  (iii)用於判斷駕駛員資格滿足本規則相應要求的詳細飛行經歷記錄。
  (iv)駕駛員當前的職位和被委派的日期。
  (v)駕駛員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等級和有效期。
  (vi)本規則要求的各種資格考試、熟練檢查和航線檢查的日期和結果,以及使用的航空器的型號。
  (vii)駕駛員飛行時間的詳細記錄。
  (viii)飛行檢查員的指派文件。
  (ix)解除駕駛員職位的有關記錄。
  (x)本規則要求的初始訓練和定期復訓的完成日期。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本條(a)款(3)項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6個月,應當將本條(a)款(4)項要求的每項記錄保存至少12個月。
  (c)對於多發航空器,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制定一式兩份包含航空器裝載信息的裝載艙單並對其准確性負責。艙單應當在每次起飛之前准備完畢,並且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乘客人數。
  (2)裝載後航空器的總重。
  (3)該次飛行的最大允許起飛重量。
  (4)重心限制。
  (5)裝載後的航空器重心。如果航空器根據裝載表或者其他經局方批准的方法進行裝載,能夠確保裝載後的航空器重心不會超出批准的限制,則不需要計算實際的重心。在這種情況下,需在艙單上注明,根據裝載表或者其他經批准的方法,該航空器的重心在限制之內。
  (6)航空器的登記號或者航班號。
  (7)該次飛行的始發地和目的地。
  (d)對於要求制定裝載艙單的航空器,機長應當將一份完整的艙單隨航空器攜帶至目的地。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另一局方同意的地點保存一份完整的艙單至少30個日歷日。
  第135.235條 飛行記錄本
  (a)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每架航空器上攜帶航空器飛行記錄本,記錄與飛行安全有關的運行信息、飛行機組和維修人員需要了解的有關數據和信息,包括運行中發現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況、所進行的維修工作和推遲維修項目、維修放行簽署等。
  (b)飛行記錄本的格式應當符合局方規定。如使用紙質記錄,各項內容應當使用墨水或者不可以更改的書寫工具及時填寫,並且有足夠的復頁以保證滿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c)對於在飛行時間內發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機長應當確保將其記錄在航空器飛行記錄本上。每次飛行前,機長應當對上次飛行結束時記錄在航空器飛行記錄本上的每項機械不正常情況的當前狀態作出判定。
  (d)每個對機體、動力裝置、螺旋槳、旋翼或者設備方面的故障或者失效採取修復或者延期修復措施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則中相應的維修要求將所採取的措施記錄在航空器飛行記錄本上。
  (e)除經局方批准採用的電子飛行記錄本外,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駕駛艙或者其他飛行機組成員易於取用的地方放置一份航空器飛行記錄本原件,其中至少記錄包括每次飛行前三次飛行期間填寫內容的連續記錄,並且每次起飛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記錄上一次飛行和該次飛行前填寫內容的航空器飛行記錄本的復頁。
  (f)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一個在航空器上保存本條要求的、供相關人員使用的航空器飛行記錄本的程序,並且在本規則第135.121條要求的手冊中包含這一程序。
  第135.237條 使用困難報告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本條(b)款的要求向局方報告航空器出現或者發現的下列事件:
  (1)飛行中的失火以及有關火警系統工作不正常。
  (2)飛行中的假火警信號。
  (3)在飛行中引起發動機、相鄰結構、設備或者部件損壞的發動機排氣系統故障或者失效。
  (4)飛行中引起煙、蒸汽、有毒或者有害煙霧在駕駛艙或者客艙積聚或者流動的航空器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
  (5)飛行中或者地面發動機熄火或者停車。
  (6)飛行中螺旋槳順槳系統失效或者該系統控制超速的能力不正常。
  (7)飛行中燃油系統或者應急放油系統的故障導致燃油流量受影響或者滲漏。
  (8)飛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者起落架艙門的開啟和關閉。
  (9)導致航空器在地面運動時制動力異常的剎車系統部件的失效或者故障。
  (10)航空器系統及其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導致中斷起飛或者在飛行中採取緊急措施的情況。
  (11)需要重大修理的航空器結構問題。
  (12)超出航空器制造廠家或者局方允許的結構裂紋、永久變形或者腐蝕。
  (13)其他已經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運行的故障或者缺陷。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發生或者發現系統工作不正常事件、結構失效或者缺陷情況的24小時之內向局方報告,並及時開展或者按要求配合局方開展相應的調查。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合格證持有人可獲得的適用信息,並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如實填報:
  (1)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的制造廠家、型號和序號。
  (2)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者部件的總使用時間和循環。
  (3)航空器國籍登記號。
  (4)發生或者發現的日期和地點。
  (5)不正常事件、失效或者缺陷具體描述和排故措施。
  (6)不正常事件、失效或者缺陷發生的飛行階段。
  (7)故障、失效或者缺陷部件和具體描述。
  (8)故障、失效或者缺陷部件所屬的章節、件號、名稱、序號、部位、使用時間和循環,維修經歷以及修後使用時間和循環。
  (9)採取的預防或者緊急措施。
  (c)對於合格證持有人自行開展調查的情況,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調查完成後及時向局方補報上述未填報完整的適用信息,並報告所採取的安全改進或者預防措施。如涉及到維修差錯,應當及時向局方報告涉及的維修單位和具體情況。如涉及設計或者制造缺陷,應當及時向局方和航空器制造廠家報告。
  D章 運輸類飛機商業載客或者載貨飛行
  第一節 飛機及儀表、設備要求
  第135.251條 飛機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具有對按照本章運行的飛機的使用權,並在運行時攜帶現行有效的下列證件:
  (1)國籍登記證。
  (2)標准適航證。
  (3)無線電台執照。
  (b)如使用陸上飛機實施延伸跨水運行,應當通過適航審定表明水上迫降的符合性或者達到等效安全水平。
  (c)除下列情況外,按照本章運行的飛機應當處於適航狀態,並保持所安裝的儀表和設備正常工作:
  (1)符合飛機飛行手冊中規定的《外形缺損清單》。
  (2)符合合格證持有人根據飛機型號適用的《主最低設備清單》制定並按照CCAR-21部運行符合性評審要求批准或者認可的《最低設備清單》。
  (d)當對飛機及其部件實施設計更改時,該設計更改應當按照CCAR-21部的規定獲得批准。
  第135.253條 基本飛行儀表和設備
  (a)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的飛機,應當獲得適航審定批准為可按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的飛機,並符合飛機飛行手冊對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的最低設備要求。
  (b)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飛機應當獲得適航審定批准為可按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的飛機,並符合飛機飛行手冊對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的最低設備要求。
  (c)計劃實施雲上或者夜間飛行的飛機應當獲得適航審定批准為允許夜間飛行的飛機,並符合飛機飛行手冊對夜間飛行的最低設備要求。
  (d)計劃實施結冰條件下運行的飛機應當獲得適航審定批准為允許結冰條件下飛行的飛機,並符合飛機飛行手冊對結冰條件下飛行的最低設備要求。
  第135.255條 應急和救生設備
  (a)任何飛機在載客運行時都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要求配備座椅和安全帶:
  (1)每一個2周歲以上乘員有一個座椅或者臥鋪。
  (2)每個座椅或者臥鋪配有一條安全帶。
  (3)在駕駛艙內的飛行機組或者與其平行的座位還應當配有一副肩帶。
  (4)每一靠近地板高度的出口處的客艙機組成員應當配備帶有安全帶和肩帶的座椅。
  (b)任何飛機都應當至少按照合格證持有人要求配備手提式滅火瓶:
  (1)在駕駛艙或者駕駛艙附近便於飛行機組取用的位置配備一個。
  (2)最大審定旅客座位數9座以上的飛機應當在客艙配備一個,並方便取用。
  (3)如果設有廚房隔艙,應當在廚房區域配備一個,並方便客艙機組取用。
  (4)如果飛機設有E類貨艙,應當在貨艙區域配備一個,並方便滅火時取用。
  (c)任何飛機都應當按照局方批准或者認可的飛行手冊配備指示、告示標志或者標牌。
  (d)非增壓飛機在飛行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上運行時,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要求配備氧氣設備和氧氣:
  (1)對駕駛艙內執勤的每一飛行機組成員提供的氧氣量不得少於2小時。
  (2)在3000米(10000英尺)至4000米(13000英尺)之間超過30分鐘時,在該運行時間內向至少10%的乘客供氧。
  (3)高於4000米(13000英尺)的全部運行時間向所有乘客供氧。
  (e)增壓飛機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要求配備氧氣設備和氧氣:
  (1)對駕駛艙內執勤的每一飛行機組成員提供的氧氣量不得少於2小時。
  (2)在高度高於7600米(25000英尺)的高度飛行或者在高度低於7600米(25000英尺)的飛行高度飛行但不能在4分鐘內安全下降到4000米(13000英尺)或者以下的飛行高度時,為客艙中的乘員提供不少於10分鐘的氧氣。
  (3)增壓飛機在10500米(35000英尺)以上的高度飛行,應當為每名機組成員提供一個密封的快戴型氧氣面罩,每位駕駛員都能在5秒鐘內用單手從待用位置戴上面罩並正確固定,且能一直供氧或者當飛機座艙氣壓高度超過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4000米(13000英尺)時自動供氧。
  (f)任何飛機在搜尋和救援困難的陸地區域上空運行時,應當配備至少一個煙火信號裝置,並根據機上乘員數量配備足夠的救生包。
  (g)實施跨水運行時,應當為每個乘員配備一件帶有救生定位燈的救生衣或者等效漂浮裝置,並存放在使用該裝置者的座椅或者臥鋪處易於取用的位置。
  (h)實施延伸跨水運行時,還應當配備下列應急救生設備:
  (1)可供機上人員乘坐的足夠數量符合局方要求的救生筏,並存放在緊急時便於取用的地方。
  (2)配備適合的救生設備(包括根據機上乘員數量所配備的維持生命的設備)。
  (3)至少裝有一個煙火信號裝置。
  (i)按照合格證持有人要求配備應急定位發射機,並且其工作頻率應當能同時工作在121.5MHz和406MHz:
  (1)至少裝備一台自動應急定位發射機。
  (2)對於實施無人煙地區上空飛行或者延伸跨水運行時,至少裝備兩台,其中一台為救生型應急定位發射機(可放置在救生筏內)。
  (j)當設置單獨的艙室或者容器安放應急、救生設備時,在該艙室或者容器上易於觀察的地方至少用中文標明其所安放物品及上次檢驗的日期(如適用)。
  (k)如果有適於救援人員在緊急情況時要破開的機身部位,這些部位應當予以標出。標志的顏色應當為紅色或者黃色,必要時用白色勾畫出輪廓,以便與底色形成反差。如果角的標志相距超過2米,則其間應當另加一條9×3厘米的線,使任何兩個相鄰標志的距離不超過2米。
  (l)旅客座位數19座以上的飛機應當配備一個符合規定要求的急救箱,用於處置飛行中或者輕微事故中可能發生的傷害。
  第135.257條 通信、導航和監視設備
  按照本章運行的飛機,應當安裝或者配備符合下列要求的通信、導航和監視設備:
  (a)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或者在非地標領航的航路上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時,應當至少安裝兩套獨立的無線電導航系統,並能夠引導航空器按照飛行計劃和空中交通服務要求進行飛行。
  (b)在管制空域飛行時,應當至少安裝下列設備:
  (1)兩套獨立的無線電通信設備,與地面建立雙向通信,並且能在121.5MHz應急頻率工作。
  (2)一套能夠對空中交通服務的詢問進行編碼回答和自動發送氣壓高度信息的應答機,並且在涉及以下區域運行的還應當能夠對其他航空器進行對點編碼回答和自動發送氣壓高度信息:
  (i)在運輸機場空域運行。
  (ii)穿越或者佔用局方公布的中、高空航路。
  (c)對於渦輪噴氣動力飛機,應當安裝符合下列要求的高度保持和警告系統:
  (1)向飛行機組指示所飛的高度。
  (2)自動保持所選擇的高度。
  (3)當接近預選高度時,能向飛行機組至少發出音頻或者視頻提示信息。
  (4)當飛機偏離預選高度時,能向飛行機組至少發出音頻或者視頻警告信息。
  (d)在儀表氣象條件下,預計在可探測到的雷雨或者其他潛在危險天氣的航路或者區域運行時,應當安裝氣象雷達或者其他雷暴探測設備。
  (e)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統(TAWS)。
  (f)機載防撞系統(ACAS Ⅱ或者TCAS Ⅱ 7.1版本)。
  (g)對於渦輪噴氣動力飛機,應當裝備有機載風切變警告與飛行指引系統。
  第135.259條 記錄設備
  (a)按照本章運行的飛機應當至少安裝一套符合下列要求的飛行記錄器:
  (1)一個符合局方規定的記錄參數要求的飛行數據記錄器,並且記錄時間不少於25小時。
  (2)一個駕駛艙話音記錄器,並且記錄時間不少於2小時。
  (b)在符合所有記錄要求的情況下,可以採用安裝兩套組合式飛行記錄器(飛行數據記錄器/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方式,來分別替代獨立的飛行數據記錄器和獨立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
  (c)對於使用數據鏈通信的飛機,其飛行記錄器上應當記錄與駕駛艙話音記錄持續時間相同的所有發送和接收的數據鏈通信信息,並且與所記錄的駕駛艙語音相互關聯。
  第135.261條 其他設備
  (a)對於審定為水上飛機或者水陸兩用的飛機,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裝有《國際海上防撞規則》所規定的聲音信號設備(如適用)。
  (2)具有一副錨(當必須用來協助操縱時,還應當具有一副海錨或者浮錨)。
  (3)配備符合局方要求的水面停泊燈。
  (b)在15000米(49000英尺)高度以上運行的渦輪噴氣動力飛機,應當在飛行機組成員易於看到的位置安裝能連續檢測和顯示所接受到宇宙輻射的輻射率和累積劑量的指示設備。
  第二節 機組成員
  第135.263條 機組成員的組成
  (a)飛行機組成員的組成和人數不得少於運行手冊的規定。除飛機飛行手冊或者其他與適航證有關的文件中規定的最少人數外,飛行機組還應當考慮到所用飛機的型別、運行的類型,以及飛行機組換班間隔的飛行持續時間等因素需要增加的成員。
  (b)合格證持有人運行旅客座位數19座以上的飛機,還應當配備一名客艙乘務員。
  第135.265條 機長或者副駕駛的指派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在按照本章運行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為每次飛行指派一名機長。
  (2)為每次需要兩名駕駛員的飛行,指派一名副駕駛。
  (3)合格證持有人實施II類或者III類等低能見度運行時,還應當指派一名副駕駛。
  (b)機長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的指派,在該次飛行的所有時間內承擔機長職責。
  第135.267條 儀表飛行規則運行中要求配備的副駕駛
  (a)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況外,在根據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載客運行時,應當配備一名副駕駛。
  (b)除按照本規則第135.263條和第135.265條(a)款(3)項的規定配備副駕駛的情況外,當裝備有經批准的自動駕駛儀系統並且相應的運行規范中也已批准使用該系統時,可以偏離本條(a)款的要求,無需配備副駕駛。在此種情況下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在該廠家和型號的飛機上具有至少100小時的機長經歷時間。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使用自動駕駛儀系統代替副駕駛,應當向局方申請頒發相應的運行規范條款。
  (c)如果滿足下列條件,局方可以批准其使用自動駕駛儀代替副駕駛:
  (1)該自動駕駛儀能夠操縱飛機來保持飛行和進行繞三軸旋轉的機動飛行。
  (2)合格證持有人經演示證明,機長能夠在合理的工作負荷下完成所有職責,使用自動駕駛儀的運行能夠安全實施,符合本規則所有的運行要求。
  (3)相應的運行規范條款中包含了局方認為出於安全考慮所需規定的使用自動駕駛儀的條件和限制。
  第135.269條 緊急情況和應急撤離職責
  (a)對於每一型號的飛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每一機組必需成員指派其在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應急撤離的情況下應當履行的職責。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完成這些任務是現實可行的,並且考慮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的處理,包括個別機組成員可能喪失工作能力,或者在客貨混裝的飛機上,由於貨物的移動導致機組成員不能到達客艙的類似緊急情況。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本規則第135.323條所要求的手冊中規定本條(a)款要求的每類機組必需成員的職責。
  第135.271條 酒精和藥物的使用限制
  (a)處於下列身體狀況的人員,不得擔任按照本章運行的機組成員:
  (1)飲用含酒精飲料之後8小時以內。
  (2)處於酒精作用之下。
  (3)其呼出氣體或者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者大於0.04克。酒精含量是指每210升呼出氣體中含有的酒精克數或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的酒精克數。
  (4)使用了大麻、可卡因、鴉片、天使粉或者安非他明等禁用藥物或者影響人體官能的藥品。
  (b)除緊急情況外,駕駛員不得載運呈現醉態或者由其舉止、身體狀態可以判明處於藥物控制之下的人員(受到看護的病人除外)。
  (c)機組成員應當在局方要求時,接受局方人員或者局方委托的人員檢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測試。當局方認為某人有可能違反本條(a)款(1)項或者(3)項的規定時,此人應當根據局方的要求,將其擔任或者試圖擔任機組成員之後4小時內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測試結果提供給局方。
  (d)如果局方認為某人有可能違反本條(a)款(4)項的規定,此人應當根據局方的要求,將其擔任或者試圖擔任機組成員之後4小時內所做的每次體內藥物測試的結果提供給局方。
  (e)局方根據本條(c)款或者(d)款所取得的測試結果,可以用來判定該人員是否具備擔任機組成員執行該次飛行任務的資格,或者是否有違反中國民用航空法規的行為。
  第135.273條 機長資格要求
  使用型號合格審定為兩名駕駛員的飛機按照本章實施運行時,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持有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第135.275條 副駕駛資格要求
  (a)在型號合格審定為兩名駕駛員的運行中或者按照本規則第135.267條要求配備副駕駛的運行中,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應當至少持有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
  (b)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時,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應當持有飛機儀表等級,並滿足CCAR-61部中的近期儀表經歷要求。
  (c)對於本章未作要求而合格證持有人出於自身運行需要配備的副駕駛,應當至少持有相應類別和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並且在本章要求機長持有儀表等級時,該駕駛員也應當持有儀表等級並滿足CCAR-61部中的近期儀表經歷要求。
  第135.277條 運行經歷
  (a)僅當駕駛員在指派為機長前已經在該型號的飛機上和該機組成員職位上取得了下列運行經歷,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在按照本章運行的載客飛機上擔任機長,該駕駛員方可接受合格證持有人的安排擔任機長:
  (1)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多發飛機(除渦噴飛機外)為20小時。
  (2)渦噴發動機驅動的飛機為25小時。
  (b)在獲取上述運行經歷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該經歷應當在圓滿完成針對該飛機和機組職位的相應地面和飛行訓練後獲取。在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大綱中應當包括關於獲取運行經歷的規定。
  (2)該經歷應當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載客運行的飛行中獲取。如果該飛機先前沒有在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運行中使用過,可以使用在參加驗證飛行或者調機飛行的飛機上獲取的運行經歷來滿足這一要求。
  (3)駕駛員在獲取運行經歷時,應當在有資格的飛行教員或者飛行檢查員的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
  (4)在非載客運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飛和著陸,或者載客運行中飛行時間不足1小時的飛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飛和著陸,可以算作一個飛行小時數,用於滿足本條(a)款要求的運行經歷小時數,但以該種方法計算的飛行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a)款要求的小時數的50%。
  第135.279條 近期經歷
  在按照本章實施的載客運行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在參加每次運行前90天內滿足下列近期經歷要求:
  (a)在所服務的相應級別和型別等級的飛機上,作為飛行控制裝置的唯一操縱者完成3次起飛和3次著陸。
  (b)對於夜間運行,本條(a)款所要求的3次起飛和3次著陸應當在夜間完成。滿足本款要求的駕駛員即認為其滿足晝間運行的近期經歷要求。
  第135.281條 用於滿足近期飛行經歷的飛機和設施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提供飛機和設施,用於滿足駕駛員近期飛行經歷要求,並持續保持其技術熟練水平,勝任所有被批准的運行。
  第135.283條 熟練檢查要求
  (a)僅當駕駛員在參加該次服務之前6個日歷月內,通過了由局方人員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飛行檢查員實施的,在其所飛每個型別的飛機上,按照CCAR-61部第61.59條所要求的熟練檢查,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該人員方可為其擔任駕駛員。該熟練檢查應當包括演示駕駛員遵守儀表飛行規則(IFR)的能力。對於本規則不要求駕駛員持有儀表等級的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隻需在前12個日歷月內通過其所飛每個型別飛機的熟練檢查。
  (b)經局方批准,熟練檢查中的某些部分可以在飛行模擬機或者其他相應的訓練設備上完成。
  (c)熟練檢查不得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運行中進行。
  第135.285條 機長的地區、航路和機場資格
  (a)在駕駛員符合本條(b)款和(c)款要求之前,合格證持有人不得指派任何駕駛員,任何駕駛員也不得在其尚無飛行資格的航路或者航段上擔任機長。
  (b)駕駛員應當向合格證持有人證明其具有下列足夠的知識:
  (1)對於所飛航路和所用機場,應當包括:
  (i)地形和最低安全高度。
  (ii)季節性氣象特點。
  (iii)氣象、通信和空中交通設施、服務與程序。
  (iv)搜尋與援救程序。
  (v)沿飛行航路的相關導航設施和程序,包括遠程導航程序。
  (vi)適用於飛越人口密集區和空中交通密集地區、障礙物、建筑群、燈光、進近助航設備的程序。
  (vii)進場、離場、等待與儀表進近程序和適用的最低運行標准。
  (c)機長應當在一名取得相應機場飛行資格的駕駛員作為飛行機組成員或者駕駛艙觀察員的陪同下,在航路上每個著陸機場完成一次實際的進近,但下列情況除外:
  (1)該機場為非特殊機場,且其儀表進近程序和助航設備與駕駛員熟悉的程序和設備相似,同時在正常運行最低標准之上增加了局方批准的裕度,或者能夠在目視氣象條件下進近和著陸。
  (2)能在晝間目視氣象條件下,從起始進近高度下降。
  (3)合格證持有人通過有效的圖形演示的方法,使機長獲得在有關機場著陸的資格。
  (4)該機場位於機長目前有資格著陸的機場附近。
  (d)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用於滿足本條要求的駕駛員資格的相關記錄。
  (e)僅當駕駛員在前12個日歷月按本條(b)款和(c)款重新取得資格,或者作為飛行機組成員、飛行檢查員或者飛行機組駕駛艙觀察員在以下條件完成至少一次飛行,合格證持有人方可繼續使用該駕駛員作為機長在航路上或者經批准的地區內運行:
  (1)在上述經批准的地區內。
  (2)需要特殊技術或者知識的任何航路或者用於起飛和著陸的任何機場。
  第135.287條 機長航線檢查
  (a)僅當駕駛員在該次服務之前12個日歷月內,在其所飛的一種型別的飛機上通過了航線檢查,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擔任機長,該駕駛員方可擔任這一職位。該檢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由局方人員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飛行檢查員實施。
  (2)包括了至少一次一個航段的飛行。對於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駕駛員,該檢查應當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
  (3)包括在一個或者多個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機場實施的起飛和著陸。
  (b)實施該次檢查的人員應當確定接受檢查的駕駛員是否合格於在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並在該駕駛員的訓練記錄中予以確認。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本規則第135.323條所要求的手冊中建立一套程序,確保在前90天之內未飛過某條航線或者某一機場的駕駛員,能夠在開始飛行前熟悉該次飛行所必需的安全運行資料。
  第135.289條 考試和檢查的附加規定
  (a)按照本章接受考試或者飛行檢查的機組成員,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之前或者之後一個日歷月內完成相應考試或者飛行檢查,則認為該機組成員是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內完成了考試或者檢查。
  (b)如果被檢查的駕駛員未圓滿完成規定的動作,實施檢查的人員可以在實施檢查的飛行過程中對該駕駛員進行附加訓練。除了需要重復先前未通過的動作外,檢查人員可以要求該駕駛員重復其它判斷該駕駛員的熟練性所必需的動作。如果接受檢查的駕駛員不能向實施檢查的人員演示令人滿意的能力,則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允許該駕駛員參加運行,該駕駛員也不得作為飛行機組成員參加運行,直至其圓滿完成該檢查。
  第135.291條 訓練的管理政策
  (a)本章訓練規定適用於下列合格證持有人:
  (1)委托按照《飛行訓練中心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稱為CCAR-142部)審定合格的訓練中心為其實施訓練、考試和檢查的合格證持有人。
  (2)為每個雇佣或者使用的機組成員、飛行檢查員、教員或者其他運行人員建立並保持經批准的訓練大綱的合格證持有人。
  (3)為實施大綱而使用經批准的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合格證持有人。
  (b)除合格證持有人自身外,隻有其他按照本規則或者CCAR-121部審定合格的合格證持有人,或者按照CCAR-142部審定合格的訓練中心,有資格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協議為按照本章要求接受訓練的人員提供訓練、考試和檢查。
  (c)按照本規則第135.293條被要求具備訓練大綱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
  (1)制定訓練大綱並獲得批准,提供滿足本章要求的訓練,確保每個機組成員、飛行教員和飛行檢查員能得到充分的訓練以履行被指派的職責。
  (2)對本章所要求的訓練,提供足夠的地面和飛行訓練設施。
  (3)提供足夠的飛行教員、飛行檢查員和合格的地面教員,以實施本章要求的訓練和飛行檢查。
  (d)涉及獲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型別等級的上述訓練大綱,應當按照CCAR-61部要求獲得局方批准。
  (e)獲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型別等級的訓練和考試,應當由滿足CCAR-61部要求的具備相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和具備相應資質的考試員實施。該考試可以替代本章要求的熟練檢查。
  (f)負責按照本章實施的某一特定地面訓練課目和飛行檢查的每個教員、主管人員或者飛行檢查員,在完成這些訓練或者檢查後,應當對被訓練或者檢查合格的機組成員、飛行教員或者飛行檢查員的技術熟練程度和知識水平作出合格證明。這種合格證明應當作為該人員個人記錄的一部分。
  (g)適用於一種以上飛機或者機組成員職位的訓練科目,如果作為該合格證持有人的雇員在先前的訓練中已經在另一飛機或者另一機組成員職位上完成了該訓練科目,則這些科目在以後的訓練中,除定期地面訓練外,不需要重復訓練。
  (h)對於履行危險物品處理或者載運職責的人員(含地面人員)應當按照CCAR-276部規定進行訓練並保存訓練記錄。
  第135.293條 機組成員訓練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駕駛員的職位,在其訓練大綱中包含下列初始增加型別等級和轉機型地面訓練:
  (1)對於新招聘的駕駛員,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基礎教育地面訓練:
  (i)機組成員的相應職責。
  (ii)本章的相應規定。
  (iii)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中的內容。
  (iv)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手冊中的相應部分。
  (2)按照適用情況,本規則第135.299條規定的初始增加型別等級和轉機型地面訓練。
  (3)本規則第135.305條規定的應急生存訓練。
  (b)每一訓練大綱中應當按照適用情況,提供本規則第135.301條規定的初始增加型別等級和轉機型飛行訓練。
  (c)每一訓練大綱中應當提供分別針對駕駛員和客艙乘務員本規則第135.303條規定的定期復訓地面訓練。
  (d)訓練大綱中應當包括本規則第135.299條和第135.301條規定的、作為合格的副駕駛在服務過的一特定型別飛機上轉升機長的升級訓練。
  (e)除初始增加型別等級、轉機型、升級和定期復訓訓練外,合格證持有人還應當提供必要的地面和飛行訓練內容、教學和實踐,以確保每一機組成員達到下列要求:
  (1)對於所服務的每架飛機、機組成員工作位置及運行類型,持續保持充分的訓練和近期熟練水平。
  (2)對新的設備、設施、程序和技術,包括對航空器的改裝,具有合格水平。
  (3)先前訓練過並獲得資格的駕駛員,由於在要求的期限內沒有滿足下列要求而失去資格後應當進行重新獲得資格訓練:
  (i)本規則第135.283條的熟練檢查要求。
  (ii)本規則第135.287條的航線檢查要求。
  (4)在某一特定型別的飛機上審定合格並服務過的機組成員,在其到該飛機一個特定改型的相同職位上服務之前,當局方認為需要時應當進行差異訓練。
  第135.295條 機組的訓練大綱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制定並保持一份經批准的駕駛員訓練大綱,對於使用為滿足本規則第135.263條(b)款要求的客艙乘務員的合格證持有人,還應當制定並保持一份經批准的客艙乘務員訓練大綱。訓練大綱應當與每個駕駛員和客艙乘務員被指派參加的運行(包括本規則附件F規定的適用的特殊運行)相適應,並保證對其所擔負的工作接受了充分的訓練。如果局方認為由於運行的規模和范圍的限制,偏離這些要求可以保證安全,局方可以批准其對本條要求的偏離。訓練大綱應當包括以下課程:
  (1)對於駕駛員,應當包括部分或者全部下列地面和飛行訓練課程:
  (i)初始增加型別等級訓練。
  (ii)轉機型訓練。
  (iii)升級訓練。
  (iv)定期復訓。
  (v)差異訓練。
  (vi)重新獲得資格訓練。
  (vii)機組成員應急生存訓練。
  (viii)特殊運行訓練(如適用)。
  (2)對於客艙乘務員,應當包括關於下列地面訓練課程:
  (i)定期訓練。
  (ii)差異訓練。
  (iii)機組成員應急生存訓練。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針對每種型別飛機上每一必需機組成員制定書面的訓練大綱課程,並保持其最新有效。該課程應當包括本章要求的地面和飛行訓練。
  (c)每個訓練大綱課程中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所提供的主要地面訓練科目的清單,包括應急訓練科目。
  (2)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的所有訓練設備、模擬設備、系統練習設備、程序練習設備和其它訓練輔助設備的清單。
  (3)在飛行訓練各階段中或者飛行檢查時將用到的正常、非正常和緊急操作動作、程序,以及用以表明在飛行訓練和飛行檢查的空中階段要完成的動作、程序和職能功能的詳盡文字描述或者圖解。
  (d)經局方批准後,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大綱中可以包括使用飛行模擬機和其他訓練設備的訓練課程。
  (e)每一按照本條(a)款要求具有訓練大綱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提供每位必需駕駛員和客艙乘務員使用的有效和適當的學習材料。
  (f)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局方提供機組成員訓練大綱及其所有修訂的副本。如果合格證持有人使用他人的訓練設施,還應當提供在這些訓練設施上使用的訓練大綱或者其適當部分的副本。
  第135.297條 訓練大綱制定、修訂及批准
  (a)為了獲得訓練大綱以及一份經批准的訓練大綱的修訂項的初始批准和最終批准,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局方提交:
  (1)建議的或者修訂後的課程綱要和可以為建議的訓練大綱或者修訂項提供初步評審的足夠資料。
  (2)局方要求的相關附加資料。
  (b)對於符合本章要求的訓練大綱或者其修訂項,局方發出初始批准,合格證持有人即可以依照該大綱實施訓練。局方在訓練過程中對該訓練大綱的訓練效果作出評估,並向合格證持有人指出應當予以糾正的缺陷。
  (c)如果局方確認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條(b)款得到初始批准後的大綱實施的訓練能保證每個受訓人員獲得充分的訓練以履行其指派的職責,局方可以為其頒發該訓練大綱或者其修訂的最終批准。
  (d)當局方認為應當對最終批准的訓練大綱作出某些修訂,以保持良好訓練效果時,合格證持有人在收到局方通知後應當對大綱進行相應的修改。合格證持有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在對請求未作出決定的期間,上述局方通知暫停生效。如果局方認為出於安全考慮應當使修訂立即生效,局方可以在向合格證持有人說明原因後,要求其立即對訓練大綱作出修改。
  第135.299條 駕駛員初始增加型別等級、轉機型和升級地面訓練
  駕駛員的初始增加型別等級、轉機型和升級地面訓練中,應當包括適用其職責的至少下列方面的教學,對於接受初始增加型別等級的駕駛員還應當通過由局方人員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飛行檢查員實施的本規則第135.303條(e)款所要求的考試:
  (a)一般課目:
  (1)合格證持有人的飛行定位程序。
  (2)確定重量和平衡的原則和方法,以及對起飛和著陸的跑道限制。
  (3)足夠的氣象學知識,以保證具有對天氣現象的實踐知識,包括鋒面系統、結冰、霧、雷暴、風切變以及適用時的高空天氣條件的原理。
  (4)空中交通服務系統、程序和術語。
  (5)導航和導航設備的使用,包括儀表進近程序。
  (6)正常和應急通信程序。
  (7)下降到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以下之前和下降到低於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過程中的目視參考。
  (8)其他保證駕駛員能力所需的教學。
  (b)對於每一型別:
  (1)一般介紹。
  (2)性能特征。
  (3)發動機和螺旋槳(如適用)。
  (4)主要部件。
  (5)主要系統(如飛行操縱、電氣和液壓系統),其他系統(如適用),正常、非正常和應急操作的原理,適用的程序和限制。
  (6)下列方面的知識和程序:
  (i)識別和避開惡劣天氣條件。
  (ii)從惡劣天氣條件(包括低空風切變)中脫離。
  (iii)進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顛簸(包括晴空顛簸)、結冰、冰雹和其他危險天氣環境。
  (iv)在地面結冰條件(如霜、冰或者雪)下運行,包括:
  (A)使用除冰和防冰液時對保持時間的限制﹔
  (B)航空器除冰和防冰程序,包括檢查程序和責任﹔
  (C)通信﹔
  (D)航空器表面污染物(如霜、冰或者雪的附著)和關鍵區域的辨別,以及污染物如何對航空器性能和飛行特性帶來不利影響的知識﹔
  (E)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的除冰和防冰液的類型和特性﹔
  (F)寒冷天氣下的飛行前檢查程序﹔
  (G)辨別航空器上污染物的方法。
  (7)使用限制。
  (8)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9)飛行計劃。
  (10)正常和應急程序。
  (11)經批准的飛行手冊和等效文件。
  (12)本規則第135.295條規定的特殊運行的相關知識(如適用)。
  第135.301條 駕駛員初始增加型別等級、轉機型、升級和差異飛行訓練
  (a)駕駛員的初始增加型別等級、轉機型、升級和差異訓練中應當包括經批准的訓練大綱課程中每種動作和程序的飛行和練習。
  (b)除經局方批准某些特定的動作和程序可以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適當的飛行訓練器上完成外,本條(a)款要求的動作和程序應當在飛行中完成。
  (c)如果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的訓練大綱中包括使用飛行模擬機或者其他訓練器的訓練課程,每個駕駛員應當圓滿完成:
  (1)模擬機或者訓練器上的訓練,該訓練應當至少滿足本章規定的且可以在模擬機和訓練器上實施的動作和程序。
  (2)一次為檢查機長或者副駕駛(如適用)的熟練水平,在飛機上實施的飛行檢查,或者在模擬機或者訓練器上的檢查,該檢查至少包含可以在模擬機或者訓練器上實施的動作和程序。
  第135.303條 定期復訓
  (a)僅當飛行機組成員在前12個日歷月內,完成了與其所服務的運行類型相適應的訓練大綱中的定期復訓課程,並通過相應的考試,合格證持有人方可在按照本章運行中使用該人員擔任、該人員方可擔任飛行機組成員。本章要求的初始增加型別等級地面訓練和考試可以替代定期復訓和本條要求的考試。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確保每位飛行機組成員以每12個日歷月為一周期得到定期復訓,並將定期復訓的要求、實施程序和質量控制等相關內容列入本規則第135.295條要求的機組成員訓練大綱中,以確保對於相應型別和機組成員崗位得到充分理論訓練。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確保為滿足本規則第135.263條(b)款要求的每位客艙乘務員,以每12個日歷月為一周期得到定期復訓,並將定期復訓的要求、實施程序和質量控制等相關內容列入本規則第135.295條要求的機組成員訓練大綱中,以確保對於相應型別和機組成員崗位得到充分理論和實操訓練。
  (d)機組成員的定期復訓地面訓練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一次確定機組成員對於相關飛機和機組成員崗位所具備的知識的問答或者其他形式的復習。
  (2)對於駕駛員,應當涵蓋本章對新雇員訓練中的地面基礎教育內容規定的課目中所必需的教學,包括低空風切變訓練、在地面結冰條件下的操縱訓練、應急訓練以及特殊運行訓練(如適用)等。
  (3)對於客艙乘務員,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的教學:
  (i)一般課目:
  (A)機長的權力﹔
  (B)處理乘客事務,包括處理神經錯亂的或者其行為可能危及安全的乘客時,需遵守的程序。
  (ii)對於每一型別:
  (A)對飛機的概述,重點包括對水上迫降、撤離、飛行中應急程序和其他相關職責存在相互影響的物理特性﹔
  (B)機上廣播系統和與其他飛行機組成員之間通話設施的使用,包括在有人企圖劫機或者其他異常情況下的緊急措施﹔
  (C)廚房電氣設備,以及客艙加溫和通風控制器的正常使用。
  (e)完成定期復訓地面訓練後,駕駛員應當通過由局方人員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飛行檢查員實施的對下列知識的筆試或者口試:
  (1)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的相應條款內容,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和手冊。
  (2)針對該駕駛員所飛的每一型號飛機的動力裝置、主要部件和系統、主要設備、性能和使用限制、標准和應急操作程序,以及經批准的飛機飛行手冊或者等效資料中的適用內容。
  (3)針對該駕駛員所飛的每一型別飛機,確定其符合起飛、著陸和航路運行的重量和平衡限制的方法。
  (4)導航和適用的導航設備的使用,包括適用的儀表進近設施和程序。
  (5)空中交通服務程序,包括適用的儀表飛行規則(IFR)程序。
  (6)一般氣象學知識,包括鋒面系統、結冰、霧、雷暴和風切變的原理,以及適用於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高空天氣。
  (7)下列程序:
  (i)識別和避開惡劣天氣條件。
  (ii)從惡劣天氣條件(包括低空風切變)中脫離。
  (iii)進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顛簸(包括晴空顛簸)、結冰、冰雹和其他危險天氣環境。
  (8)新的設備、程序和技術(如適用)。
  (f)完成定期復訓後,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通過考試確定該客艙乘務員已具備與其指派的職責相適應的下列知識和勝任能力:
  (1)機長的權力和機組成員的職責。
  (2)處理乘客事務,包括處理精神錯亂的或者其行為可能危及安全的乘客時需遵守的程序。
  (3)在飛機迫降(包括水上迫降)和緊急撤離時,機組成員的分工、職能和責任,包括幫助需要他人協助的人員快速撤至出口。
  (4)對乘客所作的安全講解。
  (5)便攜式滅火器與其他緊急設備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6)客艙中的設備和控制開關的正確使用方法。
  (7)乘客氧氣裝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8)所有正常和緊急出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包括撤離滑梯和繩索的使用方法。
  (9)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手冊中規定的,在緊急情況時需他人幫助方可快速撤至出口的人員的就座方法。
  (g)對於按照本章要求進行定期復訓的機組成員,在要求進行本條(e)款考試的那個日歷月之前或者之後一個日歷月中完成訓練的,被視為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中完成了訓練。
  第135.305條 機組成員應急生存訓練
  (a)每一機組成員應當完成訓練大綱規定的應急生存訓練。該訓練大綱應當針對每一型別、型號和布局,以及與每位機組成員和合格證持有人相適應的每種運行類型制定。
  (b)應急生存訓練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應急工作的任務分派和程序,包括機組成員之間的協調配合。
  (2)下列應急設備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i)用於水上迫降和撤離的設備。
  (ii)急救設備及其正常使用。
  (iii)手提滅火瓶,重點是適用不同類型失火的滅火瓶型號。
  (3)緊急情況的處理,包括下列內容:
  (i)急劇釋壓。
  (ii)空中或者地面的失火和煙霧控制程序,重點是找到客艙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和相關的跳開關。
  (iii)水上迫降和撤離。
  (iv)乘客或者機組成員生病、受傷等非正常情況的處置。
  (v)劫機和其他偶然事件。
  (4)回顧和討論該合格證持有人以前與實際緊急情況有關的飛行事故和事件。
  (c)除下列特定的演練,每一個機組成員應當使用適當的應急設備和程序進行演練,局方通過機組成員的演示確認其能夠得到足夠的訓練:
  (1)水上迫降(如適用)。
  (2)應急撤離。
  (3)滅火和煙霧控制。
  (4)操作和使用緊急出口,包括在適用時,展開和使用撤離滑梯。
  (5)機組和乘客氧氣的使用方法。
  (6)從飛機上放下救生筏,充氣,使用救生繩索,以及乘客和機組的登筏(如適用)。
  (7)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氣,以及其他漂浮裝置的使用(如適用)。
  (d)在25000英尺以上高度飛行的機組成員,應當接受下列內容的培訓:
  (1)呼吸原理。
  (2)缺氧。
  (3)高空不供氧情況下的有知覺持續時間。
  (4)氣體膨脹。
  (5)氣泡的形成。
  (6)減壓的物理現象和事件。
  第135.307條 飛行教員的資格審定
  (a)在本條和本規則第135.309條中:
  (1)飛行教員(飛機)是指有資格針對特定級別和型別等級的飛機,在飛機、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實施教學的人員。
  (2)飛行教員(模擬機)是指有資格針對特定級別和型別等級的飛機,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者兩者上實施教學的人員。
  (3)飛行教員(飛機)和飛行教員(模擬機)履行本規則第135.291條(a)款(1)項和(c)款(3)項以及(f)款相應職能。
  (b)僅當駕駛員對於相應的飛機級別和型別等級符合下列要求,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該駕駛員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訓練大綱中擔任飛行教員(飛機):
  (1)持有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航空人員執照和等級。
  (2)圓滿完成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在該飛機上的訓練階段,包括定期復訓。
  (3)圓滿完成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熟練檢查和資格檢查。
  (4)對於實施獲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增加型別等級訓練的飛行教員應當滿足CCAR-61部中相應飛行教員的執照、等級和訓練的要求。對於實施其他訓練的飛行教員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309條規定的適用的訓練要求。
  (5)持有I級體檢合格證。
  (6)滿足本規則第135.279條中的近期經歷要求。
  (c)僅當駕駛員對於相應的飛機級別和型別等級符合本條(b)款的要求,或者符合以下要求,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該駕駛員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訓練大綱中擔任飛行教員(模擬機):
  (1)持有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航空人員執照和等級(體檢合格證除外)。
  (2)圓滿完成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在該飛機上的訓練階段,包括定期復訓。
  (3)圓滿完成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熟練檢查和資格檢查。
  (4)對於實施獲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增加型別等級訓練的飛行教員應當滿足CCAR-61部中飛行教員的相應執照、等級和訓練的要求。對於實施其他訓練的飛行教員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309條規定的適用的訓練要求。
  (d)在合格證持有人建立的個人訓練記錄中,應當按照適用情況記入對飛行教員滿足本條(b)款(2)、(3)和(4)項或者(c)款(2)、(3)和(4)項要求的記錄。
  (e)未持有適當體檢合格證的飛行教員可以作為非機組必需成員在飛機上擔任教員,但不得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飛行機組成員。
  (f)飛行教員(模擬機)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在飛行模擬機上履行飛行教員職責前12個日歷月內,作為該級別和型別等級飛機的機組必需成員完成至少兩個航段的飛行。
  (2)順利完成了經批准的航線觀察大綱,參加航線觀察的期限在該大綱中規定並且應當是在飛行模擬機上履行飛行教員職責之前。
  (g)本條(f)款要求的飛行航段或者航線觀察大綱,如果在應當完成的那個日歷月之前或者之後一個日歷月內完成,則被認為是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內完成。
  第135.309條 飛行教員的初始和轉機型訓練要求
  實施獲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增加型別等級訓練的飛行教員,應當按照CCAR-61部有關規定完成相應飛行教員等級的訓練。對於實施其他訓練的飛行教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訓練:
  (a)飛行教員的初始地面訓練,應當包括:
  (1)飛行教員的職能、作用和責任。
  (2)適用的民用航空法規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實施要求的教學的適用方法、程序和技術。
  (4)對學員表現的正常評估,包括發現:
  (i)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訓練。
  (ii)申請人可能對安全有不利影響的個性。
  (5)針對訓練效果不滿意時的糾正措施。
  (6)經批准的在飛機上實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7)對於未持有飛行教員等級的,還需完成下列訓練:
  (i)教學過程的基本原理。
  (ii)教授方法和程序。
  (iii)教員和學員的關系。
  (b)在飛行教員的轉機型地面訓練中,應當包括實施適用於該飛行教員級別和型別等級飛機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經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飛行教員(飛機)的初始和轉機型飛行訓練應當包括:
  (1)在教學期間可能會遇到的緊急情況下的安全措施。
  (2)在教學期間採取的安全措施不及時、不正確所帶給安全飛行的潛在後果。
  (3)從左座和右座實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機動飛行的訓練和實踐,確保其具備實施本章要求的飛行教學的能力。
  (4)教學期間,在可能產生的緊急情況下,從任一駕駛員座位採取的安全措施。
  (d)對於本條(c)款的要求,可以按照適用情況全部和部分在飛行中、飛行模擬機上和飛行訓練器上完成。
  (e)飛行教員(模擬機)的飛行訓練應當包括:
  (1)實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訓練和實踐,確保其實施本章要求的飛行教學的能力。這種飛行和程序應當全部和部分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完成。
  (2)操作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者兩者的訓練,確保其具備實施本章要求的飛行教學的能力。
  第135.311條 飛行檢查員的資格審定
  (a)在本條和本規則第135.313條中飛行檢查員分為飛行檢查員(飛機)和飛行檢查員(模擬機):
  (1)飛行檢查員(飛機)是指有資格針對特定級別和型別等級的飛機,在飛機、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實施飛行檢查的人員。
  (2)飛行檢查員(模擬機)是指有資格針對特定級別和型別等級的飛機,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實施飛行檢查的人員。
  (3)飛行檢查員(飛機)和飛行檢查員(模擬機)履行本規則第135.291條(a)款(1)項和(c)款(3)項以及(f)款相應職能。
  (b)僅當駕駛員對於相應的飛機級別和型別等級符合下列條件,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該駕駛員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訓練大綱中擔任飛行檢查員(飛機):
  (1)持有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
  (2)圓滿完成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在該飛機上的訓練,包括定期復訓。
  (3)圓滿完成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熟練檢查和資格檢查。
  (4)對於實施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增加級別和型別等級的飛行檢查,應當符合CCAR-61部中相應考試員資格的要求。對於實施其他飛行檢查的飛行檢查員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313條規定的適用的訓練要求。
  (5)持有I級體檢合格證。
  (6)滿足本規則第135.279條中的近期經歷要求。
  (7)具有合格證持有人指派的飛行檢查職能。
  (c)對於相應的飛機級別和型別等級,僅當駕駛員符合本條(b)款的要求,或者符合以下要求,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該駕駛員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訓練大綱中擔任飛行檢查員(模擬機):
  (1)持有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體檢合格證除外)。
  (2)圓滿完成在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針對該飛機的訓練。
  (3)圓滿完成在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熟練檢查和資格檢查。
  (4)對於實施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增加型別等級的飛行檢查,應當符合CCAR-61部中相應考試員資格的要求。對於實施其他飛行檢查的飛行檢查員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313條規定的適用的訓練要求。
  (5)具有合格證持有人指派的模擬機飛行檢查職能。
  (d)在合格證持有人建立的個人訓練記錄中,應當按照適用情況記入對飛行檢查員滿足本條(b)款(2)、(3)和(4)項或者(c)款(2)、(3)和(4)項要求的記錄。
  (e)未持有適當體檢合格證的飛行檢查員可以擔任飛行檢查員(模擬機),但不得在本章運行中擔任飛行機組成員。
  (f)飛行檢查員(模擬機)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在飛行模擬機上履行飛行檢查員職責前12個日歷月內,作為該級別和型別等級飛機的機組必需成員完成至少兩個航段的飛行。
  (2)順利完成了經批准的航線觀察大綱,參加航線觀察的期限在該大綱中規定並且應當是在飛行模擬機上履行飛行檢查員職責之前。
  (g)本條(f)款要求的飛行航段或者航線觀察大綱,如果在應當完成的那個日歷月之前或者之後一個日歷月內完成,則被認為是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內完成。
  第135.313條 飛行檢查員的初始和轉機型訓練要求
  飛行檢查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訓練:
  (a)飛行檢查員的初始地面訓練,應當包括:
  (1)飛行檢查員的職能、作用和責任。
  (2)適用的民用航空法規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實施要求的檢查的適用方法、程序和技術。
  (4)對學生表現的正常評估,包括發現:
  (i)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訓練。
  (ii)申請人可能對安全有不利影響的個性。
  (5)檢查不滿意時的糾正措施。
  (6)經批准的在飛機上實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b)在飛行檢查員的轉機型地面訓練中,應當包括實施適用於該飛行檢查員的飛機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經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飛行檢查員(飛機)的初始和轉機型飛行訓練,應當包括:
  (1)在檢查期間可能會遇到的緊急情況下的安全措施。
  (2)在檢查期間採取的安全措施不正常、不及時或者不執行安全措施會造成的潛在結果。
  (3)從左座和右座實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飛行檢查的訓練和實踐,確保其實施本章要求的駕駛員飛行檢查的能力。
  (4)在檢查期間可能產生的緊急情況下,從任一駕駛員座位採取的安全措施。
  (d)對於本條(c)款的要求,可以按照適用情況全部和部分在飛行中、飛行模擬機上和飛行訓練器上完成。
  (e)飛行檢查員(模擬機)的飛行訓練,應當包括:
  (1)實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飛行檢查的訓練和實踐,確保其具備實施本章要求的駕駛員飛行檢查的能力。這種訓練和實踐應當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完成。
  (2)操作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者兩者的訓練,確保其具備實施本章要求的飛行檢查的能力。
  第三節 飛行運行
  第135.321條 運行設施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通過航行情報服務機構公布的官方資料或者從其他來源可隨時獲取的資料,確保飛行中所需和可用的地面或者水上設施(包括通信設施和導航設備)滿足實施飛行運行要求。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機場的規模、道面、障礙物和燈光等因素,以確定該機場的運行適用性。
  (c)在運行過程中發現設施不完善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通過適當的方式及時向局方報告。
  第135.323條 運行手冊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編寫手冊並保持其現行有效。
  (1)手冊中應當包含合格證持有人的程序和政策,並滿足本規則附件D飛機運行手冊內容的要求。
  (2)為合格證持有人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人員應當使用該手冊。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保存至少一套手冊。
  (c)手冊不得與所有適用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合格證持有人在境外運行時適用的運行所在國法規,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相抵觸。
  (d)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包括其修訂和增補,應當由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給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人員使用。
  (e)本條(d)款所述的合格證持有人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更新手冊,保持手冊的最新狀態,並使用最新有效的手冊內容。上述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應當能隨時查閱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已經在飛機上配備了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則不要求機組成員隨身攜帶這些手冊,但應當有專人負責這些手冊的更新。
  (f)手冊應當具有中文版本,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在運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中文的人員,則應當為其提供相應熟悉文字的手冊,並且應當保證這些手冊的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g)為了遵守本條(d)款的要求,合格證持有人可以用印刷形式或者其他符合局方規定的形式,為(d)款中所列的人員提供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如果合格證持有人使用印刷形式之外的形式,則應當保證為這些人員提供配套的閱讀設備。
  (h)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將飛機飛往存有相應維修資料的特定航站實施檢查和維修時,則該飛機上不需攜帶該相應維修資料。
  第135.325條 合格證持有人名稱的使用
  (a)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時,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其運行合格證上所列名稱一致。
  (b)在按照本規則運行的飛機上,應當明顯地標出運行該飛機的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否則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運行該飛機。飛機上標示名稱的方法及其可識別性應當符合局方規定。
  第135.327條 基本運行指令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通過合適的方法,指導所有運行人員明確其職責,以及在整體運行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
  (b)僅當駕駛員符合以下要求,合格證持有人方可允許該駕駛員、該駕駛員方可在機場活動區滑行:
  (1)已由合格證持有人指派。
  (2)其技術和能力水平完全勝任操縱飛機滑行。
  (3)有資格使用無線電通信。
  (4)曾接受過關於機場布局、路線、標記、標志、燈光、空中交通服務信號與指令、術語與程序等方面的培訓,並能夠遵守機場飛機活動安全運行標准的要求。
  (c)除符合下列規定的人員外,機長不得允許任何人員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飛行中操作飛機的操縱裝置,任何人員也不得在這些飛行中操作飛機的操縱裝置:
  (1)合格證持有人雇佣的對該飛機具備資格的駕駛員。
  (2)正在履行飛行檢查工作職責,符合操作該飛機合格要求的監察員或者委任代表。
  (d)在按照本規則實施飛行期間,如果合格證持有人或者機長了解到會影響運行安全的實際情況(包括機場和跑道情況),則應當根據情況對繼續飛行加以限制或者中止飛行,直至相關的情況得到改善。
  (e)除下列情況外,機長不得允許在出現本條(d)款規定的情況時繼續飛向計劃著陸機場:
  (1)有足夠的理由認定在預計到達計劃著陸機場時,影響運行安全的實際情況將得到消除。
  (2)除飛向著陸機場外已經沒有更為安全的方法。對於該種情況,繼續飛向上述機場將構成本規則第135.15條所規定的緊急狀態。
  第135.329條 飛行中模擬緊急情況
  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允許任何人、任何人也不得在載有乘客或者貨物時模擬緊急或者非正常情況。
  第135.331條 檢查單
  (a)在各個運行階段,以及在緊急情況中,飛行機組應當使用本條(b)款所提供的檢查單,以確保其操作符合飛機操作手冊、飛行手冊以及適航證相關的文件和運行手冊中的操作程序。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駕駛員提供根據人的因素原則設計的檢查單,並滿足下列程序和檢查項目要求:
  (1)按照以下各個階段列出檢查項目:
  (i)開車前。
  (ii)起飛前。
  (iii)起飛後。
  (iv)著陸前。
  (v)著陸後。
  (vi)關車。
  (2)對於多發飛機或者帶可收放起落架的飛機,應當編制應急檢查單,並包含以下方面的程序(如適用):
  (i)對燃油、液壓、電氣和機械系統的應急操作。
  (ii)儀表和操縱系統的應急操作。
  (iii)發動機失效程序。
  (iv)其他保證安全所需的應急程序。
  (c)檢查單應當保持現行有效,並且放置在駕駛員從其駕駛座位上易於取用的地方。
  第135.333條 最低飛行高度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已公布的航線最低航路高度,確定不低於該高度的最低飛行高度。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運行手冊中建立確定最低飛行高度的方法。
  第135.335條 乘客及飛行前簡介
  (a)在每次起飛前,載客飛機的機長應當保證所有乘客得到下列方面的口頭簡介:
  (1)吸煙。每位乘客應當得到何時、何處和在何種情況下禁止吸煙的簡介。該簡介應當包含合格證持有人申明: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要求乘客遵守點亮的乘客信息燈、出示的標牌和因安全目的指定的禁煙區的指令,並聽從機組成員的相關指令。簡介還應當包括關於現行法規禁止擺弄、損傷和毀壞廁所(如適用)內安裝的煙霧探測器,禁止在廁所內吸煙,以及適用時,禁止在客艙內吸煙的規定。
  (2)安全帶使用。包括系緊和鬆開安全帶的方法,以及在何時、何地和何種情況下應當系緊安全帶。該簡介應當包括合格證持有人申明: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要求乘客遵守點亮的乘客信息燈給出的指令,並聽從機組成員關於使用安全帶的相關指令。
  (3)在起飛和降落前調直椅背。
  (4)乘客登機門和緊急出口的位置和打開方法。
  (5)救生設備的位置。
  (6)如果該次飛行涉及延伸跨水運行,所需漂浮裝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
  (7)如果該次飛行涉及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以上的運行,氧氣的正常和應急使用方法。
  (8)手提滅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b)在每次起飛之前,機長應當確保每位在緊急情況下需要別人幫助才能迅速撤至出口的人員和該人員的護理人員(如適用)都得到了簡介,被告知在發生緊急情況時撤離飛機的程序。本款不適用於那些在該架飛機的上一航程飛行中已接受此簡介的人員。
  (c)本條(a)款要求的口頭簡介應當由機長或者其他機組成員作出。
  (d)盡管有本條(c)款的規定,對於經審定可以載運19名及以下乘客的飛機,本條(a)款要求的口頭簡介可以由機長、一名機組成員或者合格證持有人指定的合格人員作出。
  (e)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本條(a)款要求的口頭簡介的內容印制在卡片上,卡片上的文字說明應當至少包括中文。這些卡片應當放置在飛機上方便每位乘客便於取用閱讀的地方。卡片上不得印有任何廣告,卡片的制作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適用於使用該卡片的飛機。
  (2)包括緊急出口的示意圖和使用方法。
  (3)包括使用機上應急設備所必需的其他指令。
  (f)本條(a)款要求的簡介可以用符合局方要求的錄音播放裝置播放,並應當使每位乘客在正常噪音水平環境下能清晰地聽到。
  (g)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在起飛、著陸,以及由於顛簸或者飛行中發生任何緊急情況而需要加以預防時,所有飛機上乘客都要回到各自座位上系好椅帶或者安全帶。對於將水上飛機推離碼頭或者將其系留在碼頭的人員無需滿足前述座位和安全帶要求。
  (h)對於2周歲以下的兒童,可以由佔有符合局方要求座椅的成年人抱著,無需滿足本條(g)款的要求。
  (i)隻有每一乘客座椅的椅背處於豎立位置,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航空器起飛或者著陸。
  (j)要求裝備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裝置的座椅上的每個乘員,在起飛和著陸過程中都應當用這種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裝置將乘員恰當扣緊,但在履行其正常職責需要時,可以鬆開肩帶。
  (k)在每個無人乘坐的座椅上,若裝有安全帶和肩帶裝置,則應當將其固定好,使其不妨礙機組成員執行任務或者應急情況下人員的迅速撤離。
  第135.337條 為運行人員提供的航空信息資料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所有運行人員提供運行規范中適用於該人員職責的信息,並且應當為每個駕駛員提供下列現行有效的資料:
  (1)必需的航空信息資料,包括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服務程序、應急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信息,或者包含相同信息的商業出版資料。
  (2)飛機操作手冊、飛機飛行手冊或者等效資料。
  (b)本條(a)款(1)項所要求的資料應當放置在駕駛員從其駕駛座位上易於取用的地方。
  第135.339條 飛行准備
  機長應當在飛機實施運行前,確認飛機已按照適當的檢查清單核實並記錄以下項目處於可接受的狀態,方可實施運行:
  (a)已完成所要求的維修工作並處於適航狀態。
  (b)已裝備本章第一節所規定的相應儀表和設備。
  (c)滿足本規則第135.409條(a)款(1)項規定的要求。
  (d)重量和重心位置符合安全飛行的要求。
  (e)機上所有載荷分布適當並牢固固定。
  (f)符合本章第四節中規定的各項使用限制。
  (g)符合本規則第135.345條運行飛行計劃的規定。
  第135.341條 關鍵階段飛行機組成員的值勤要求
  (a)在飛行的關鍵階段,合格證持有人不得要求飛行機組成員、任何飛行機組成員也不得從事與飛機安全運行無關的任何其他工作。該類工作包括但不限於:預訂廚房供應品、確認乘客的銜接航班、對乘客進行廣告宣傳或者介紹風景名勝及其他與安全無關的廣播、填寫與運行無關的公司報告表、記錄表。
  (b)在飛行的關鍵階段,機長也不得允許、其他飛行機組成員也不得從事可能分散飛行機組其他成員工作精力,或者進行可能干擾其他成員正確完成相應工作的活動。該類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進餐、進行與飛行無關的交談、閱讀與正常飛行無關的刊物。
  (c)在本條中,飛行關鍵階段是指滑行、起飛、著陸和除巡航飛行以外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飛行階段。
  第135.343條 禁止干擾機組成員
  任何人員不得在按照本規則運行的飛機上攻擊、脅迫、威脅或者干擾履行機組職責的機組成員。
  第135.345條 運行飛行計劃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每一次飛行制定運行飛行計劃,該運行飛行計劃須經機長簽字確認並由合格證持有人保存,保存期至少6個日歷月。
  第135.347條 備降機場
  (a)起飛備降機場:
  (1)如果起飛機場的氣象條件低於合格證持有人規定的機場著陸最低標准,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可能返回起飛機場時,應當在運行飛行計劃中選擇一個起飛備降機場。
  (2)起飛備降機場距起飛機場的時間應當滿足下列要求:(i)對於雙發飛機,按飛機飛行手冊確定並使用實際起飛重量計算的一台發動機不工作的巡航速度,在國際標准大氣和靜風條件飛行1小時的時間。
  (ii)對於三發或者多於三發的飛機,按飛機飛行手冊確定並使用實際起飛重量計算的所有發動機都工作的巡航速度,在國際標准大氣和靜風條件下飛行2小時的時間。
  (iii)對於實施延長改航時間運行(EDTO)的飛機,在沒有符合(i)或
  (3)對所選定的起飛備降機場,已獲得的資料應當表明:在預計的使用時間內,機場的天氣狀況將等於或者高於合格證持有人規定的機場運行最低標准。
  (b)航路備降機場:對於雙發渦輪飛機的延長改航時間運行(EDTO),應當在運行飛行計劃中,按照本規則第135.375條和第135.377條的要求選擇和指定航路備降機場。
  (c)目的地備降機場:
  (1)按儀表飛行規則(IFR)進行的飛行,在運行飛行計劃中至少應當選擇和指定一個目的地備降機場。
  (2)當目的地機場存在以下條件之一時,應當選擇兩個目的地備降機場,並在運行飛行計劃中予以說明:
  (i)在預計使用時間內,氣象條件將低於合格證持有人為運行規定的機場運行最低標准。
  (ii)未提供氣象資料。
  第135.349條 氣象條件
  (a)開始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前,天氣實況報告和預報共同表明,按目視飛行規則(VFR)所飛航路或者航段的氣象條件應當在相應的時間內符合目視飛行規則(VFR)要求。
  (b)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的飛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在起飛機場起飛,該機場當時的氣象條件應當等於或者高於合格證持有人規定的機場運行最低標准。
  (2)起飛或者飛過重新放行點,預計著陸機場或者為遵守本規則第135.347條而選定的每個備降機場的天氣實況報告和預報共同表明,在預計使用時間內,氣象條件應當等於或者高於合格證持有人規定的最低標准。
  (c)對於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中所用的備降機場,應當有相應的天氣實況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當飛機到達該機場時,該機場的天氣條件等於或者高於備降機場最低天氣標准。
  (d)對於按本章運行的飛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經批准的機場最低運行標准上增加至少下列數值,作為該機場用作備降機場時的最低天氣標准:
  (1)對於隻有一套進近設施與程序的機場,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增加120米(400英尺),能見度增加1600米(1英裡)。
  (2)對於具有兩套(含)以上精密或者非精密進近設施與程序並且能提供不同跑道進近的機場,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增加60米(200英尺),能見度增加800米(1/2英裡),在兩條較低標准的跑道中取較高值。
  (e)合格證持有人為機場的預計使用時間而確定的時間段應當得到局方批准。
  (f)在已知或者預期結冰條件下運行,應當配備滿足飛機型號合格審定要求的防冰裝置。
  (g)在已知或者可能存在地面結冰條件下運行時,除完成污染物檢查並採取了必要的除冰和防冰措施外,飛機不得起飛。
  第135.351條 燃油要求
  (a)飛機應當攜帶可以安全完成計劃飛行和改航所需的足夠的可用燃油。
  (b)攜帶的可用燃油量應當至少基於:
  (1)下列數據:
  (i)從燃油消耗監控系統中獲得的特定飛機的當前數據(如可用)。
  (ii)採用飛機制造商提供的數據(如果沒有特定飛機的數據)。
  (2)計劃飛行的運行條件,包括:
  (i)飛機的預計重量。
  (ii)航行通告。
  (iii)天氣實況和預報。
  (iv)空中交通服務程序、限制及預期的延誤。
  (v)維修保留項或者構型偏離的影響。
  (c)飛行前對所需可用燃油的計算應當包含:
  (1)滑行燃油:考慮到起飛機場的當地條件和輔助動力裝置(APU)的燃油消耗,起飛前預計消耗的燃油量。
  (2)航程燃油:考慮到本條(b)款(2)項的運行條件,允許飛機從起飛機場或者從重新放行點飛到目的地機場著陸所需的燃油量。
  (3)不可預期燃油:為補償不可預見因素所需的燃油量。根據航程燃油方案使用的燃油消耗率計算,佔計劃航程燃油或者飛行中重新放行點5%的所需燃油,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低於以等待速度在目的地機場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標准條件下飛行5分鐘所需的燃油量。
  (4)目的地備降機場燃油,包含:
  (i)當需要有目的地備降機場時,飛機所需的燃油應當能夠:
  (A)在目的地機場復飛﹔
  (B)爬升到預定的巡航高度﹔
  (C)沿預定航路飛行﹔
  (D)下降到起始進近定位點﹔
  (E)在目的地備降機場進近並著陸。
  (ii)當需要兩個目的地備降機場時,根據本條(c)款(4)項(i)目計算的所需燃油量,能夠使飛機飛行到需要更多備用燃油的目的地備降機場。
  (iii)當不需要有目的地備降機場時,所需油量能夠使飛機在目的地機場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標准大氣條件下飛行15分鐘。
  (iv)當預定著陸機場是一個孤立機場時:
  (A)對於活塞式發動機飛機,飛行45分鐘的所需油量與巡航高度層上消耗的計劃飛行時間的15%所需油量之和(包括最後儲備燃油)或者飛行2小時的所需油量,取其中較小者。
  (B)對於渦輪發動機飛機,能夠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在目的地機場上空飛行2小時的所需油量(包括最後儲備燃油)。
  (5)最後儲備燃油:使用到達目的地備降機場,或者不需要目的地備降機場時,到達目的地機場的預計重量計算得出的燃油量:
  (i)對於活塞式發動機飛機,按照局方規定的速度和高度條件飛行45分鐘所需的油量。
  (ii)對於渦輪發動機飛機,以等待速度在機場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標准大氣條件下飛行30分鐘所需的油量。
  (6)額外燃油:所需燃油的補充,即如果根據本條(c)款(2)項至(5)項計算的最低燃油不足以:
  (i)假定在航路最困難臨界點發動機發生失效或者喪失增壓需要更多燃油的情況下,允許飛機在必要時下降並飛行到某一備降機場。
  (A)以等待速度在該機場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標准條件下飛行15分鐘。
  (B)進近並著陸。
  (ii)允許進行延長改航時間運行(EDTO)的飛機遵守局方批准的臨界燃油方案。
  (iii)滿足上述未包含的其他規定。
  (7)酌情燃油:機長自行決定攜帶的額外燃油。
  (d)僅當機上可用的燃油按照要求符合本條(c)款(1)項至(6)項的要求,方可開始飛行(如適用)。僅當機上可使用的燃油按照要求符合本條(c)款(2)項至(6)項的要求(如適用),方可從重新放行點繼續飛行。
  第135.353條 飛行中的燃油管理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制定飛行中實施燃油檢查與燃油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並經局方批准。
  (b)機長應當始終保證機上剩余的可用燃油量,不低於飛抵機場並完成安全著陸所需要的燃油量和計劃的落地最後儲備燃油量之和。
  (1)當意外情況可能導致飛往孤立機場的所需燃油不足或者在目的地機場著陸時,剩余燃油量小於最後儲備燃油與飛往備降機場的所需燃油之和,機長應當要求從空中交通服務得到相關延誤的信息。
  (2)當駕駛員計算飛往某一特定機場的現行許可的任何改變會導致著陸後的剩余燃油低於最後儲備燃油時,機長應當通過宣布“MINIMUM FUEL”(最低燃油)向空中交通服務通知最低油量狀態。宣布“MINIMUM FUEL”(最低燃油)是通知空中交通服務所有計劃的機場的選擇方案已降至一個特定的預定著陸機場,對現行許可的任何改變會導致著陸後的剩余燃油低於最後儲備燃油。這並非緊急狀況,僅表示如果再出現任何延誤很可能發生緊急狀況。
  (3)當預計隻能在可安全著陸的最近機場著陸,且著陸後的剩余燃油低於最後儲備燃油量時,機長應當通過廣播“MAYDAY MAYDAY MAYDAY FUEL”(緊急燃油)宣布燃油緊急狀況。
  第135.355條 乘客在飛機上時的加油
  (a)僅當機長或者其他有資格的人員在場,並隨時能以可行的最實用和快捷的方法引導乘客撤離飛機,方可在乘客登機、離機或者在機上時加油。
  (b)如果在乘客登機、離機或者在機上時加油,則應當使用飛機的內話系統或者其他適當的方法,保持監督加油的地面人員與機長或者本條(a)款所要求的其他有資格的人員之間的雙向通信。
  第135.357條 儀表飛行規則起飛、進近和著陸最低標准
  (a)在某一機場實施儀表進近程序前,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該機場具有符合局方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
  (2)該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發布的最新氣象報告表明,天氣條件達到或者高於該機場經批准的儀表飛行規則(IFR)著陸最低標准。
  (b)當本條(a)款(1)項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發布的最新天氣報告表明天氣條件達到或者高於經批准的儀表著陸最低標准時,駕駛員方可進入儀表進近程序中的最後進近階段繼續實施進近。
  (c)當駕駛員已經按照本條(b)款規定,進入最後進近階段後,收到氣象報告表明天氣條件低於著陸最低標准,仍可以繼續進近。當進近至經批准的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時,如果駕駛員斷定實際的天氣條件不低於該機場的最低著陸天氣標准,則可以繼續進近並完成著陸。本款所述的最後進近階段是指下列情況之一:
  (1)實施儀表著陸系統(ILS)進近時或者基於性能導航(PBN)的儀表進近,已經通過最後進近定位點。
  (2)實施機場監視雷達(ASR)或者精密進近雷達(PAR)進近時,已經移交至最後進近管制員。
  (3)使用甚高頻全向信標台(VOR)、無方向性導航台(NDB)實施進近或者實施其他類似方法的進近時,已經通過相應的設施或者最後進近定位點,或者在沒有規定最後進近定位點時,已經完成了程序轉彎並且位於程序規定的距離內,按照最後進近航道向機場歸航。
  (d)對於在相應型別等級的渦輪發動機飛機上擔任機長時間未達到100小時的駕駛員,應當在局方公布的機場運行最低標准或者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中規定的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之上增加30米(100英尺),能見度在著陸最低標准上增加800米(1/2英裡)或者等效的跑道視程(RVR),但不超過合格證持有人將該機場作為備降機場時使用的著陸最低標准。
  (e)在軍方或者國外機場實施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進近和著陸時,應當遵守該機場規定的儀表進近程序和適用的最低天氣標准。如果該機場沒有規定最低天氣標准,則應當遵守下列標准:
  (1)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時,能見度不得低於1600米(1英裡)。
  (2)儀表進近時,能見度不得低於800米(1/2英裡)。
  (f)當本條(a)款(1)項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報告的天氣條件低於局方公布的機場運行最低標准或者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中規定的起飛最低標准時,不得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
  (g)除本條(h)款規定的情況外,當機場未規定起飛最低標准時,且本條(a)款(1)項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報告的天氣條件低於CCAR-91部或者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中規定的起飛最低標准時,不得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
  (h)在具有局方公布的直接儀表進近程序的機場,當本條(a)款(1)項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報告的天氣條件不低於直接進近著陸最低標准時,除另有限制外,如果滿足下列條件,可以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
  (1)起飛所用跑道的風向和風速可以允許在該跑道上實施直接儀表進近。
  (2)有關的地面設施和機載設備工作正常。
  (3)合格證持有人已經被批准實施此種運行。
  第135.359條 機場運行最低標准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採用經局方批准的方法,對其運行中使用的每個機場制定機場運行最低標准。僅當經機場所在國特別批准,合格證持有人制定的最低標准方可低於機場所在國為該機場規定的最低標准。
  (b)在確定相應機場運行最低標准時,應當充分考慮:
  (1)飛機的型號、性能和操縱特性。
  (2)飛行機組的組成及其能力和經驗。
  (3)跑道的物理特征和特性。
  (4)地面輔助設備及其性能。
  (5)進近著陸和中斷進近過程中,導航、建立目視參考或者控制航跡的機載設備。
  (6)進近和中斷進近區域內的障礙物,以及儀表進近程序的越障高度/越障高。
  (7)測定和報告氣象條件所用的方法。
  (8)離場爬升區的障礙物和必要的越障裕度。
  第135.361條 報告潛在的危險氣象和飛行條件、通信或者導航設施的不正常情況
  (a)駕駛員在飛行中一旦遇到潛在的危險氣象條件,或者發現某一地面通信或者導航設施不正常,認為嚴重影響飛行安全時,應當盡快通知空中交通服務部門。
  (b)在遇到與氣象條件無關的危險飛行條件時,駕駛員應當盡快向有關航站或者相關方進行報告,包括涉及飛行安全的相關細節。
  (c)如果機場跑道剎車效應與公布的情況不符,駕駛員應當向空中交通服務部門及時報告。
  第135.363條 值勤崗位上的飛行機組成員
  (a)駕駛艙值勤的所有飛行機組成員,在起飛和著陸階段應當在各自的崗位上。
  (b)駕駛艙值勤的所有飛行機組成員,在航路階段,除為履行與飛機運行有關職責或者由於生理需要而有必要離開外,都應當在各自的崗位上。
  (c)所有飛行機組成員在值勤崗位上時,應當始終系緊座椅安全帶。
  (d)駕駛員座椅上的飛行機組成員,在起飛和著陸階段都應當始終系緊肩帶。但對於其他飛行機組成員,在履行其正常職責需要時可以鬆開肩帶。
  第135.365條 駕駛員使用氧氣的要求
  (a)非增壓飛機的駕駛員在進行下列飛行時應當持續使用氧氣:
  (1)高度超過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但不超過3600米(12000英尺),在這些高度上飛行超過30分鐘後的飛行時間段。
  (2)高度超過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
  (b)對於增壓飛機:
  (1)增壓飛機在座艙氣壓高度大於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10000英尺)時,每個駕駛員應當遵守本條(a)款的要求。
  (2)增壓飛機在平均海平面高度7600米(25000英尺)以上運行時,每個駕駛員應當配備一個快速佩戴型的氧氣面罩。
  (c)在本規則第135.255條(d)款和(e)款要求的供氧情況下,所有飛行機組成員在飛行中執行與飛機安全運行密切相關的職責時,應當連續使用呼吸用氧。
  第135.367條 乘客醫用氧氣
  (a)除本條(d)款、(e)款規定的情況外,僅當所攜帶的裝置在制造上可以保證所有閥門、接頭和儀表在攜帶和使用的過程中不會損壞,並且滿足下列要求,合格證持有人方可允許攜帶或者使用儲存、發生或者分配醫用氧氣的設備:
  (1)該設備應:
  (i)由乘客攜帶該設備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確認其滿足我國或者運行所在國關於該設備制造、包裝、標記、標簽和維修方面的要求。
  (ii)由合格證持有人配置該設備時,該設備應當符合我國關於其制造、包裝、標記、標簽和維修方面的要求,並且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的維修方案進行維護。
  (iii)所有外表面無可燃污染物。
  (iv)被恰當固定。
  (2)當氧氣以液態形式儲存時,從購入新設備之日起或者從儲存容器最後一次被清洗之日起,該設備應當已經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的維修方案進行維修。
  (3)當氧氣以國家的相應標准所定義的壓縮氣體形式儲存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i)當合格證持有人擁有該設備時,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的維修方案維修。
  (ii)氧氣瓶中的壓力不得超過氧氣瓶的額定壓力。
  (4)在飛機上攜帶該設備時或者准備使用該設備時,應當通知飛機的機長。
  (5)應當存放好該設備,並且使用該設備的人員應當在座位上就座,以便不妨礙接近和使用所需的任何應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客艙中的過道。
  (b)任何人不得、合格證持有人也不得允許任何人在距離按照本條(a)款載運的氧氣儲存和分配設備3米(10英尺)的范圍內吸煙或者用火。
  (c)在飛機上載有乘客時,除了在使用醫用氧氣方面受過訓練的人員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允許任何人連接或者拆卸氧氣瓶或者其他附屬部件。
  (d)在緊急醫療事件中由於沒有其他合理可用的運輸方法而參加醫療飛行的飛機,如果該次飛行所運送的人員由一名在醫用氧氣方面受過訓練的人員陪同,則對於飛機上載運的由專業或者醫療急救機構提供的氧氣設備,本條(a)款(1)項(i)目不適用。
  (e)根據本條(d)款規定偏離本條(a)款(1)項(i)目規定的合格證持有人參加應急醫療飛行,應當在作出偏離行動後10日內向其合格證主管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一份關於偏離所涉及運行的完整報告,在報告中包括對偏離行動的描述和偏離的原因。
  第135.369條 禁止載運武器
  除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被批准攜帶武器的人員外,在合格證持有人所運行的飛機上的任何人員不得以隱秘或者公開的方式在機上放置或者隨身攜帶武器。
  第135.371條 儀表飛行程序
  所有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飛機都應當遵守機場所在國批准的儀表飛行程序。
  第135.373條 機長職責
  (a)機長在艙門關閉後應當對機上所有機組成員、旅客和貨物的安全負責。機長還應當在從飛機為起飛目的准備移動時起到飛行結束最終停止移動和作為主要推進部件的發動機停車時止的時間內,對飛機的運行和安全負責,並具有最終決定權。
  (b)機長應當保證飛行機組成員嚴格遵守本規則第135.331條所規定的檢查單中的所有內容。
  (c)機長應當負責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將導致人員嚴重受傷或者死亡、航空器或者財產的重大損壞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有關當局。
  (d)在飛行結束時,機長應當負責將所有已知的或者懷疑的飛機故障向合格證持有人報告。
  第135.375條 對飛往航路備降機場的運行超過60分鐘的要求
  (a)從航路上一個點飛往一個航路備降機場的運行超過60分鐘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確保:
  (1)對於所有飛機:
  (i)指定了航路備降機場。
  (ii)向飛行機組提供指定航路備降機場的最新資料,包括備降機場運行狀況與氣象條件。
  (2)對於雙發渦輪飛機,指定的航路備降機場的條件在預計使用時間,達到合格證持有人規定的機場運行最低標准。
  (b)除了前款要求以外,合格證持有人還應當考慮以下各項內容:
  (1)運行控制與飛行計劃程序。
  (2)運行程序。
  (3)培訓大綱。
  第135.377條 對延長改航時間運行的要求
  (a)除經局方批准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實施以下延長改航時間運行(EDTO):
  (1)對於實施載客運行的雙發渦輪動力飛機,以一台發動機不工作的巡航速度(在國際標准大氣和靜止空氣條件計算)從航路任何一點飛到航路備降機場的改航時間超過180分鐘的運行。
  (2)對於實施載客運行的兩台以上渦輪動力的飛機,以正常巡航速度(在國際標准大氣和靜止空氣條件計算)從航路任何一點飛到航路備降機場的改航時間超過180分鐘的運行。
  (b)合格證持有人實施延長改航時間運行(EDTO)時,最大改航時間應當得到局方在其運行規范上的批准,且不得超過240分鐘。
  (c)除本條(d)款規定外,合格證持有人申請延長改航時間運行(EDTO)的最大改航時間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不得超過飛機飛行手冊對於延長改航時間運行(EDTO)關鍵系統規定的最大限制(如適用),以及與運行有關的其他限制。
  (2)通過延長改航時間運行(EDTO)的合格審定。
  (d)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至少在下列方面能夠保持相當的安全水平:
  (1)合格證持有人的能力。
  (2)飛機的全面可靠性。
  (3)每個時間限制系統的可靠性。
  (4)飛機制造商提供的相關資料。
  (5)緩解風險的具體措施。
  (e)對於進行延長改航時間運行(EDTO)的飛機,應當遵守第135.351條(c)款(6)項對額外燃油儲備的要求。
  (f)僅當對指定的航路備降機場的可用性重新做過評估,且最新資料表明該機場的條件在預計使用時間將達到合格證持有人規定的機場運行最低標准,方可超過本條(a)款規定的閾值時間飛行。如果經確定的任何條件不允許在預計使用時間在該機場安全進近並著陸,應當制定一個備用方案。
  第135.379條 行李和貨物載運
  合格證持有人載運貨物和行李(包括手提行李)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a)裝載在飛機內經批准的貨架、貨箱或者貨艙內。
  (b)按照符合局方規定的方式固定在飛機內。
  (c)以滿足下列全部要求的方式裝載在客艙內:
  (1)對於貨物,用安全帶或者其他有足夠強度的系留裝置予以固定,在正常可以預見的飛行與地面條件下不會產生移動。對於手提行李,進行系留以避免空中顛簸時發生移動。
  (2)進行包裝或者封蓋,以避免傷害乘客。
  (3)不會對座椅或者地板結構施加超過載荷限制的力。
  (4)不得放在妨礙通達或者使用應急出口和正常出口的位置,或者妨礙使用駕駛艙和客艙之間過道的位置。僅當有輔助的標牌或者其他符合局方要求的方法能為乘客提供明確的提示,方可放在擋住乘客視線,使乘客無法見到“安全帶”標牌、“禁止吸煙”標牌或者任何要求的出口標牌的位置。
  (5)不得直接放置在就座乘客的正上方。
  (6)對於某些在飛行過程中需要移動的物品,在起飛和著陸階段也應當按照本條規定進行存放。
  (7)對於全貨物運行,如果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貨物的裝載能夠保證至少有一個應急或者正常出口供機上所有乘員順利撤離飛機,則本條(c)款(4)項的要求不適用。
  (d)在乘客座位下方安放行李時,應當有措施能保證在飛機受到碰撞所產生的極限慣性力的作用下,所放行李不會發生滑動,該力是由飛機型號合格審定所依據的緊急著陸條件規則確定的。
  (e)如果裝載貨物的貨艙在設計上要求飛行機組成員在飛行中發生火災時進入貨艙滅火,則貨物的裝載應當保證機組成員能夠使用手提式滅火器將滅火劑噴射到貨艙所有部位。
  第135.381條 對單一駕駛員按照儀表飛行規則或者在夜間運行的附加要求
  單一駕駛員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或者在夜間運行飛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經適航審定為單人制機組。
  (2)螺旋槳驅動的飛機。
  (3)最大審定旅客座位數9座及以下。
  (4)按照本章規定安裝相應設備。
  (5)機長符合本章規定的對經歷、培訓、檢查和近期經歷的要求。
  第135.383條 機組成員的周、月、年飛行時間限制
  合格證持有人在為飛行機組成員安排飛行時,應當保證飛行機組成員的總飛行時間遵守以下規定,總飛行時間包括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飛行時間和訓練、調機飛行等的其他飛行時間:
  (a)任何7個連續日歷日內不得超過40小時。
  (b)任一日歷月內不得超過100小時,且在任何連續3個日歷月內的總飛行時間不得超過270小時。
  (c)任一日歷年內不得超過1000小時。
  第135.385條 疲勞管理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附件C的要求,建立疲勞風險管理系統並得到局方批准,以管理與疲勞有關的安全風險。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規定飛行時間、飛行值勤期、值勤期的最大數值和休息期的最小數值。這些數值應當以科學原理知識為基礎,通過安全保證程序確定。
  (c)當合格證持有人的數據顯示這些數值過高或者過低時,局方將責令其分別降低最高值或者提高最低值。
  (d)隻有根據積累的疲勞風險管理系統經驗和與疲勞的相關數據對合格證持有人上述變動的理由進行評估之後,方可經局方批准提高最高值或者降低最低值。
  (e)合格證持有人執行疲勞風險管理系統來管理與疲勞有關的安全風險時,至少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疲勞風險管理系統內包含有科學原理知識。
  (2)不斷確定與疲勞有關的安全危害和由此產生的風險。
  (3)確保迅速實施為切實有效地減輕與危害有關風險的必要補救行動。
  (4)保證持續監測和定期評估這類行動實現的疲勞風險緩解措施。
  (5)保證不斷提高疲勞風險管理系統的整體表現。
  第四節 性能使用限制
  第135.401條 一般規定
  (a)飛機的運行應當符合適航審定所確定的性能要求,並且不得超出在其飛行手冊中的使用限制。
  (b)飛機的運行應當滿足局方制定的性能規范。僅當飛機飛行手冊所提供的性能資料,結合局方規定的其它補充數據(如適用),表明所要實施的飛行符合本條(c)款至(h)款的標准,方可開始飛行。
  (c)在應用本節各項標准時,應當考慮嚴重影響飛機性能的所有因素,這些因素應當直接作為運行參數加以考慮,或者用裕度的方法間接地加以考慮,可以通過性能數據表或者在飛機據以運行的、全面而詳細的性能規范規定該裕度。這些因素應當至少包括:
  (1)對於陸上飛機,飛機的重量、使用程序、與機場標高相應的氣壓高度、外界溫度、風、跑道坡度和道面狀況,以及是否存在雪、雪漿、水或者冰等。
  (2)對於水上飛機,水面情況等。
  (d)重量限制:
  (1)起飛重量不得超過本條(e)款至(h)款規定的重量,同時應當考慮到飛行過程中的燃油消耗、發生本條(f)款和(g)款的情況時可能出現的應急放油以及本款(3)項和(h)款關於備降機場的規定。
  (2)起飛重量不得超過飛行手冊中規定的與機場標高及其他氣象條件相對應的最大起飛重量。
  (3)著陸重量不得超過飛行手冊中規定的與機場標高及其他氣象條件相對應的最大著陸重量。
  (4)除經局方批准外,起飛和著陸重量不得超過相應的噪聲審定標准所規定的最大重量。
  (e)在起飛過程中的任一點發生臨界發動機失效時,飛機應當能夠中止起飛並在可用加速停止距離內停住,或者能繼續起飛並以足夠的垂直或者水平距離超越沿航跡的所有障礙物,直至滿足本條(f)款的規定。在確定越障性能時,應當考慮側風分量和導航精度等運行條件。在確定可用跑道長度時,應當考慮因飛機在起飛前對正跑道所損失的跑道長度。
  (f)在航路或者計劃改航航路上的任一點,一台發動機不工作或者發生臨界發動機不工作的情況下,飛機應當能夠飛往滿足本條(h)款要求的機場,並在任何一點上不低於最低飛行高度。
  (g)對於具有三台或者三台以上發動機的飛機,在航路的任一航段發生一台發動機不工作時,應當考慮第二台發動機不工作的可能性,以確保在兩台發動機不工作時繼續飛至航路備降機場並著陸。
  (h)在進近過程中,應當保證足夠的超障裕度,能夠在預定機場或者任一備降機場著陸,對於陸上飛機,應當在可用著陸距離內停住。對於水上飛機,應當在此距離內降低到合適的速度。在制定性能數據時,應當結合進近和著陸技術水平,如有必要,增加相應的余量。
  (i)對於備降機場,應當能使飛機在跑道有效長度的70%(螺旋槳飛機)或者60%(噴氣動力飛機)以內完成全停著陸。
  第135.403條 障礙物數據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障礙物數據,制定符合本規則第135.401條(f)款的程序。
  (b)合格證持有人在確定與本規則第135.401條(e)款的符合性時,應當考慮航圖的精度。
  第五節 維修
  第135.409條 總則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保持飛機的適航性狀態負責,按照下列要求建立由維修主管負責的維修系統,並落實其適航性責任:
  (1)在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維修單位實施維修工作。
  (2)具有直接向維修主管報告的工程技術、生產計劃和質量管理部門,對維修系統符合本章的要求實施管理。
  (b)本條(a)款(1)項要求的維修單位可以是自建的,也可以是與他人合作共同組建的。對於與他人合作共同組建的情況,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以與維修單位簽署協議的方式委托維修。
  (c)當維修系統不具備飛機或者部件維修能力時,應當將相關飛機或者部件送至具有相應維修能力且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維修單位實施維修。
  (d)本章所述維修工作包括對飛機或者部件所進行的任何檢查、測試、修理、排故或者翻修工作。對於已經獲得適航審定部門批准的設計更改的實施,也視為維修工作。
  第135.411條 維修方案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每架按照本章運行的飛機編制維修方案。初始的維修方案編制應當基於下列適用的持續適航文件,並經局方批准:
  (1)局方發布的適航指令或者其他強制性要求中規定的維修任務。
  (2)飛機制造廠家發布並經局方批准的適航性限制要求中規定的維修任務。
  (3)飛機制造廠家發布並經局方批准的計劃維修文件中要求的維修任務。
  (4)飛機、發動機、螺旋槳、部件制造廠家發布的維修手冊中建議的維修任務。
  (5)飛機、發動機、螺旋槳、部件制造廠家發布的服務文件中建議的維修任務。
  (b)在建立維修可靠性管理體系並基於可靠性分析的基礎上,可以調整上述持續適航文件中要求或者建議的維修任務﹔但不得在未獲得適航審定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更改適航指令或者適航性限制中要求的維修任務。
  (c)如計劃允許飛機帶故障放行,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飛機型號適用的《主最低設備清單》制定《最低設備清單》,並獲得局方批准。
  (d)當局方基於事故、事件或者報告的調查,提出其他維修要求時,飛機維修責任人或者單位應當嚴格執行。
  第135.413條 維修管理要求
  (a)維修系統的工程技術部門應當配備足夠的符合本條(e)款資質的專業技術工程師,並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1)確保包括飛機、發動機、螺旋槳、部件制造廠家公開發布資料在內的,經局方批准或者認可的持續適航文件齊全有效。
  (2)編制符合本規則第135.411條要求的維修方案,並准備合適的計劃維修任務工作單卡或者對外送修技術要求。
  (3)如果計劃通過可靠性分析持續優化維修方案,應當建立有效的維修可靠性管理體系。
  (4)根據飛機型號適用的《主最低設備清單》制定《最低設備清單》。
  (5)對維修實施提供技術支持,並開展必要的工程調查。
  (b)維修系統的生產計劃部門應當配備足夠的具備機型維修經驗的人員,並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1)建立有效的維修計劃控制,確保計劃維修任務在規定的間隔前完成。
  (2)協調維修系統內維修單位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實施具備維修能力的維修任務。
  (3)當維修系統不具備飛機或者部件維修的能力時,應當及時組織對外送修。
  (4)妥善保存飛機維修記錄並建立飛機技術檔案。
  (c)維修系統的質量管理部門應當配備足夠的具備機型維修經驗的質量管理人員,並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1)建立合適的質量管理規范和工作程序,確保維修系統內各部門的職責能夠有效落實。
  (2)建立合適的人員資質評估制度,確保各類人員在上崗前具備相應的資質。
  (3)建立合適的供應商和對外送修的評估制度,確保維修中使用工具設備、器材的合法性和對外送修的維修質量。
  (4)建立和實施定期的內部質量審核,持續監督質量管理規范和工作程序的落實情況。
  (5)定期檢查每架飛機的適航性狀態。
  (6)對飛機發生的維修質量問題開展有效的調查。
  (d)為落實上述管理要求,維修系統應當具備足夠的辦公場所和設施設備,支持維修系統各部門工作的有效開展。
  (e)維修系統的專業技術工程師應當至少具備相應機型的維修經驗,並且具有按照CCAR-66部規定的4級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
  (f)除本條(c)款規定的質量審核和監督要求外,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將本條中規定的其他維修管理要求進行外委。
  第135.415條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就如何落實適航性責任並符合本章要求制定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並經局方批准。
  (b)維修工程管理手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維修主管聲明。
  (2)維修系統總體介紹。
  (3)機構和人員職責。
  (4)工程技術管理。
  (5)生產計劃管理
  (6)安全質量管理。
  (7)相關工作表格樣式和附件。
  第135.417條 飛機技術檔案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運行的每架飛機建立飛機技術狀態記錄,連續記錄飛機的技術狀態信息,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飛機的型號、制造廠家、出廠日期、購買日期。
  (2)國籍登記證、適航證件號及有效期。
  (3)購買前飛機所有人及累計使用時間。
  (4)購買後累計使用時間,包括日歷時間、飛行小時和起落次數。
  (5)完成的計劃維修工作的日期、累計使用時間、項目、實施人員或者單位、批准恢復使用人員(包括姓名、簽名和執照編號)。
  (6)適航指令執行記錄,包括自出廠以來完成的所有適航指令。
  (7)重要修理和改裝記錄,包括自出廠以來完成的所有重要修理和改裝。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妥善保存飛機技術檔案,並且建立有效的備份措施,以保證記錄丟失或者損毀後的可恢復性。
  第135.419條 年度適航性檢查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每架飛機在每年度開展一次適航性檢查。年度適航性檢查應當由質量人員或者部門獨立開展,並接受局方針對飛機適航性狀況的抽查。
  (b)年度適航性檢查應當基於飛機技術狀態記錄、維修記錄和維修放行證明開展,確認飛機當前狀態和是否完成了規定的維修要求。
  (c)完成年度適航性檢查後,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維修主管和局方如實報告下列信息:
  (1)年度累計飛行時間和起落次數。
  (2)當前狀態,包括運行中、停場待修、油封、拆解儲存等。
  (3)維修要求的實施情況,對於未完成的計劃維修任務、長期未修復的故障或者缺陷,應當具體說明。
  (4)適航指令的實施情況,對於未完成的,應當具體說明。
  (5)重要修理和改裝(如適用)的實施情況,並具體說明。
  (d)當年度適航性檢查發現存在未完成的計劃維修任務、適航指令等導致飛機不適航的情況,維修主管應當及時安排糾正,並控制在糾正前停止運行。
  第六節 記錄和報告
  第135.421條 記錄保持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符合局方規定的其他地方保存下列資料,並處於能隨時接受局方檢查的狀態:
  (1)運行合格證。
  (2)運行規范。
  (3)一份按照本規則運行的飛機清單,並列出每架飛機的裝備及與其相應的運行種類。
  (4)實施運行的每名駕駛員的記錄,包括下列內容:
  (i)駕駛員姓名。
  (ii)駕駛員持有的執照種類、等級和編號。
  (iii)用於判斷駕駛員資格滿足本規則相應要求的詳細飛行經歷記錄。
  (iv)駕駛員當前的職位和被委派的日期。
  (v)駕駛員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等級和有效期。
  (vi)本規則要求的各種資格考試、熟練檢查和航線檢查的日期、結果,以及所使用的飛機的型號。
  (vii)駕駛員飛行時間的詳細記錄。
  (viii)飛行檢查員的指派文件。
  (ix)解除駕駛員職位的有關記錄。
  (x)本規則要求的初始訓練和定期復訓的完成日期。
  (5)每個客艙乘務員的個人記錄(如適用),其內容應當足以確定其符合本章相應要求。
  (6)飛行機組用於飛行准備的檢查清單,該清單應當保存至少3個月。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本條(a)款(3)項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6個月,應當將本條(a)款(4)項和(5)項要求的每項記錄保存至少12個月。
  (c)對於多發飛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制定一式兩份包含飛機裝載信息的裝載艙單並對其准確性負責。艙單應當在每次起飛之前准備完畢,並且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乘客人數。
  (2)裝載後飛機的總重。
  (3)該次飛行的最大允許起飛重量。
  (4)重心限制。
  (5)裝載後的飛機重心。如果飛機根據裝載表或者其他經局方批准的方法進行裝載,能夠確保裝載後的飛機重心不會超出批准的限制,則不需要計算實際的重心。在這種情況下,需在艙單上注明,根據裝載表或者其他經批准的方法,該飛機的重心在限制之內。
  (6)飛機的登記號或者航班號。
  (7)該次飛行的始發地和目的地。
  (d)對於要求制定裝載艙單的飛機,機長應當將一份完整的艙單隨飛機攜帶至目的地。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另一局方同意的地點保存一份完整的艙單至少30個日歷日。
  (e)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其所有機組成員的飛行時間、飛行值勤期和休息期的記錄至少12個月。
  (f)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填好的各種飛行准備表單保存3個月。
  (g)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燃油記錄,以使局方能夠確認合格證持有人在每一次飛行中都遵守了本規則第135.351條和第135.353條的要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至少將燃油記錄保存3個月。
  (h)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滑油記錄,以使局方能夠根據滑油消耗趨勢確認飛機有足夠滑油完成每次飛行。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至少將滑油記錄保存3個月。
  (i)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飛機每次高於15000米(49000英尺)飛行的記錄,以便能確定每一機組成員在連續12個月內所受到的宇宙輻射總量。
  第135.423條 飛行記錄本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於每架飛機建立飛行記錄本,記錄與飛行安全有關的運行信息、飛行機組和維修人員需要了解的有關數據和信息,包括運行中發現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況、所進行的維修工作和推遲維修項目、維修放行簽署等。
  (b)飛行記錄本的格式應當符合局方規定。如使用紙質記錄,各項內容應當使用墨水或者不可以更改的書寫工具及時填寫,並且有足夠的復頁以保證滿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c)除經局方批准採用的電子飛行記錄本外,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駕駛艙或者其他飛行機組成員易於取用的地方放置一份飛機飛行記錄本原件,其中至少記錄包括每次飛行前三次飛行期間填寫內容的連續記錄,並且每次起飛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記錄上一次飛行和該次飛行前填寫內容的飛機飛行記錄本的復頁。
  第135.425條 使用困難報告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本條(b)款的要求向局方報告飛機出現或者發現的下列事件:
  (1)飛行中的失火以及有關火警系統工作不正常。
  (2)飛行中的假火警信號。
  (3)在飛行中引起發動機、相鄰結構、設備或者部件損壞的發動機排氣系統故障或者失效。
  (4)飛行中引起煙、蒸汽、有毒或者有害煙霧在駕駛艙或者客艙積聚或者流動的飛機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
  (5)飛行中或者地面發動機熄火或者停車。
  (6)飛行中螺旋槳順槳系統失效或者該系統控制超速的能力不正常。
  (7)飛行中燃油系統或者應急放油系統的故障導致燃油流量受影響或者滲漏。
  (8)飛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者起落架艙門的開啟和關閉。
  (9)導致飛機在地面運動時制動力異常的剎車系統部件的失效或者故障。
  (10)飛機系統及其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導致中斷起飛或者在飛行中採取緊急措施的情況。
  (11)在實際撤離、培訓、測試、維修、演示或者無意使用時,任何應急撤離系統或者其部件(包括應急出口、乘客應急撤離燈光系統、撤離設備)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預定的功能。
  (12)需要重大修理的航空器結構問題。
  (13)超出飛機制造廠家或者局方允許的結構裂紋、永久變形或腐蝕。
  (14)其他已經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運行的故障或者缺陷。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發生或者發現系統工作不正常事件、結構失效或者缺陷情況的24小時之內向局方報告,並及時開展或者按要求配合局方開展相應的調查。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可獲得的適用信息,並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如實填報:
  (1)飛機、發動機、螺旋槳的制造廠家、型號和序號。
  (2)飛機、發動機、螺旋槳或者部件的總使用時間和循環。
  (3)飛機國籍登記號。
  (4)發生或者發現的日期和地點。
  (5)不正常事件、失效或者缺陷具體描述和排故措施。
  (6)不正常事件、失效或者缺陷發生的飛行階段。
  (7)故障、失效或者缺陷部件和具體描述。
  (8)故障、失效或者缺陷部件所屬的章節、件號、名稱、序號、部位、使用時間和循環,維修經歷以及修後使用時間和循環。
  (9)採取的預防或者緊急措施。
  (c)對於自行開展調查的情況,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調查完成後及時向局方補報上述未填報完整的適用信息,並報告所採取的安全改進或者預防措施。如涉及到維修差錯,應當及時向局方報告涉及的維修單位和具體情況。如涉及設計或者制造缺陷,應當及時向局方和飛機制造廠家報告。
  第135.427條 攜帶的應急和救生設備記錄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其參與國際運行的飛機上攜帶的應急和救生設備建立清單,以便隨時能夠將清單提交救援協調中心。如適用,清單內應當包括救生筏和信號彈的數量、顏色和型號、應急醫藥用品、水的儲備量以及便攜式應急無線電設備的型號和頻率等的詳細信息。
  第135.429條 飛行記錄器的記錄
  當合格證持有人的飛機涉及某一事故或者事件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盡可能保證將所有有關的飛行記錄器的記錄(必要時連同飛行記錄器一起)予以保存並妥善保管,以待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E章 運輸類直升機商業載客或者載貨飛行
  第一節 直升機及儀表、設備要求
  第135.451條 直升機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具有對按照本章運行的直升機的使用權,並在運行時攜帶現行有效的下列證件:
  (1)國籍登記證。
  (2)標准適航證。
  (3)無線電台執照。
  (b)除下列情況外,按照本章運行的直升機應當處於適航狀態,並保持所安裝的儀表和設備正常工作:
  (1)符合直升機飛行手冊中規定的《外形缺損清單》。
  (2)符合合格證持有人根據直升機型號適用的《主最低設備清單》制定並按照CCAR-21部運行符合性評審要求批准或者認可的《最低設備清單》。
  (c)當對直升機及其部件實施設計更改時,該設計更改應當按照CCAR-21部的規定獲得批准。
  第135.453條 基本飛行儀表和設備
  (a)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的直升機應當獲得適航審定批准為可按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的直升機,並符合直升機飛行手冊對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的最低設備要求。
  (b)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直升機應當獲得適航審定批准為可按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的直升機,並符合直升機飛行手冊對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的最低設備要求。
  (c)計劃實施雲上或者夜間飛行的直升機應當獲得適航審定批准為允許夜間飛行的直升機,並符合直升機飛行手冊對夜間飛行的最低設備要求。
  (d)計劃實施結冰條件下運行的直升機應當獲得適航審定批准為允許結冰條件下飛行的直升機,並符合直升機飛行手冊對結冰條件下飛行的最低設備要求。
  (e)計劃實施特殊運行的直升機應當獲得相應的適航審定批准,並符合直升機飛行手冊對特殊運行的最低設備要求。
  第135.455條 應急和救生設備
  (a)任何直升機在載客運行時都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要求配備座椅和安全帶:
  (1)每一個2周歲以上乘員都有一個座椅或者臥鋪。
  (2)每個座椅或者臥鋪都配有一條安全帶。
  (3)在駕駛艙內的飛行機組或者與其平行的座位還應當都配有一副肩帶。
  (b)任何直升機都應當至少按照合格證持有人要求配備手提式滅火瓶:
  (1)在駕駛艙或者駕駛艙附近便於飛行機組取用的位置配備一個。
  (2)最大審定旅客座位數9座以上的,應當在客艙配備一個,並方便取用。
  (3)如果直升機設有貨艙,且貨艙未裝備滅火系統,應當在貨艙區域配備一個,並方便滅火時取用。
  (c)任何直升機都應當按照局方批准或者認可的飛行手冊配備指示、告示標志或者標牌。
  (d)直升機在飛行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上運行時,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要求配備氧氣設備和氧氣:
  (1)對駕駛艙內執勤的每一飛行機組成員提供按照本規則第135.551條配備足夠的氧氣量。
  (2)在3000米(10000英尺)至4000米(13000英尺)之間超過30分鐘時,在該運行時間內向至少10%的乘客供氧。
  (3)高於4000米(13000英尺)的全部運行時間向所有乘客供氧。
  (e)任何直升機在搜尋和救援困難的陸地區域上空運行時,應當配備至少一個煙火信號裝置,並根據機上乘員數量配備足夠的救生包。
  (f)實施跨水運行時,應當為每個乘員配備一件救生衣或者等效漂浮裝置,並存放在使用該裝置者的座位或者鋪位處等易於取用的位置。
  (g)實施延伸跨水運行時,應當配備下列應急救生設備:
  (1)供機上所有人員乘坐的足夠數量符合局方要求的救生筏,並存放在緊急時便於取用的地方。
  (2)配備適合的救生設備(包括根據機上乘員數量所配備的維持生命的設備)。
  (3)永久性或者可迅速展開的漂浮設備,以保證直升機在水上安全迫降。
  (h)按照合格證持有人要求配備應急定位發射機,並且其工作頻率應當能同時工作在121.5MHz和406MHz:
  (1)至少裝備一台自動應急定位發射機。
  (2)最大審定旅客座位數19座以上的直升機至少裝備兩台,其中一台須為自動的。
  (3)對於在無人煙地區上空飛行或者實施延伸跨水運行時,至少裝備兩台,其中一台為救生型應急定位發射機(可放置在救生筏內)。
  (i)當設置單獨的艙室或者容器安放應急、救生設備時,在該艙室或者容器上易於觀察的地方至少用中文標明其所安放物品及上次檢驗的日期(如適用)。
  第135.457條 通信、導航和監視設備
  按照本章運行的直升機,應當安裝或者配備符合下列要求的通信、導航和監視設備:
  (a)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或者在非地標領航的航路上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時,應當至少安裝兩套獨立的無線電導航系統,並能夠引導航空器按照飛行計劃和空中交通服務要求進行飛行。
  (b)在管制空域飛行時,應當至少安裝下列設備:
  (1)兩套獨立的無線電通信設備,與地面建立雙向通信,並且能在121.5MHz應急頻率工作。
  (2)一套能夠對空中交通服務的詢問進行編碼回答和自動發送氣壓高度信息的應答機,並且在涉及以下區域運行的還應當能夠對其他航空器進行對點編碼回答和自動發送氣壓高度信息:
  (i)在運輸機場空域運行。
  (ii)穿越或者佔用局方公布的中、高空航路。
  (c)在儀表氣象條件下,預計在可探測到的雷雨或者其他潛在危險天氣的航路或者區域運行時,應當安裝氣象雷達或者其雷暴探測設備。
  第135.459條 記錄設備
  (a)按照本章運行的直升機應當至少安裝一套符合下列要求的飛行記錄器:
  (1)一個符合局方規定的記錄參數要求的飛行數據記錄器,並且記錄時間不少於10小時。
  (2)一個駕駛艙話音記錄器,並且記錄時間不少於2小時。
  (b)在符合所有記錄要求的情況下,可以採用安裝一套組合式飛行記錄器(飛行數據記錄器/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方式,來分別替代獨立的飛行數據記錄器和獨立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
  (c)對於使用數據鏈通信的直升機,其飛行記錄器上應當記錄與駕駛艙話音記錄持續時間相同的所有發送和接收的數據鏈通信信息,並且與所記錄的駕駛艙語音相互關聯。
  第135.460條 其他設備
  對於審定為水上使用的直升機,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裝有《國際海上防撞規則》所規定的聲音信號設備(如適用)。
  (2)具有一副錨(當必須用來協助操縱時,還應當具有一副海錨或者浮錨)。
  (3)配備符合局方要求的水面停泊燈。
  (4)裝有浮筒裝置。
  第二節 飛行機組成員
  第135.461條 飛行機組成員的組成
  飛行機組的組成和人數不得少於運行手冊的規定。除直升機飛行手冊或者其他與適航證有關的文件中規定的最少人數外,飛行機組還應當考慮到所用直升機的型別、運行的種類以及飛行機組換班間隔的飛行持續時間等因素需要增加的成員。
  第135.463條 機長或者副駕駛的指派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在按照本章運行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為每次飛行指派一名機長。
  (2)為每次需要兩名駕駛員的飛行,指派一名副駕駛。
  (3)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直升機實施II類或者III類等低能見度運行時,應當指派一名副駕駛。
  (b)機長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的指派,在該次飛行的所有時間內承擔機長職責。
  第135.465條 儀表飛行規則運行中要求配備的副駕駛
  (a)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況外,在根據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載客運行時,應當配備一名副駕駛。
  (b)除按照本規則第135.461條和第135.463條(a)款(3)項的規定配備副駕駛的情況外,當裝備有經批准的自動駕駛儀系統並且相應的運行規范中也已批准使用該系統時,可以偏離本條(a)款的要求,無需配備副駕駛。在此種情況下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在該廠家和型號的直升機上具有至少100小時的機長經歷時間。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使用自動駕駛儀系統代替副駕駛,應當向局方申請頒發相應的運行規范條款。
  (c)如果滿足下列條件,局方可以批准其使用自動駕駛儀代替副駕駛:
  (1)該自動駕駛儀能夠操縱直升機來保持飛行和進行繞三軸旋轉的機動飛行。
  (2)合格證持有人經演示證明,機長能夠在合理的工作負荷下完成所有職責,使用自動駕駛儀的運行能夠安全實施,符合本規則所有的運行要求。
  (3)相應的運行規范條款中包含了局方認為出於安全考慮所需規定的使用自動駕駛儀的條件和限制。
  第135.467條 應急職責
  (a)對於每一型號的直升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每一機組必需成員指派其在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應急撤離的情況下應當履行的職責。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大綱應當包含完成上述職責的年度訓練,且包括對規定要攜帶的所有應急和救生設備使用的講解和應急撤離的演練。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本規則第135.513條所要求的手冊中規定本條(a)款要求的每類機組必需成員的職責。
  第135.469條 酒精和藥物的使用限制
  (a)處於下列身體狀況的人員,不得擔任按照本章運行的機組成員:
  (1)飲用含酒精飲料之後8小時以內。
  (2)處於酒精作用之下。
  (3)其呼出氣體或者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者大於0.04克。酒精含量是指每210升呼出氣體中含有的酒精克數或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的酒精克數。
  (4)使用了大麻、可卡因、鴉片、天使粉或者安非他明等禁用藥物或者影響人體官能的藥品。
  (b)除緊急情況外,駕駛員不得載運呈現醉態或者由其舉止、身體狀態可以判明處於藥物控制之下的人員(受到看護的病人除外)。
  (c)機組成員應當在局方要求時,接受局方人員或者局方委托的人員檢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測試。當局方認為某人有可能違反本條(a)款(1)項或者(3)項的規定時,此人應當根據局方的要求,將其擔任或者試圖擔任機組成員之後4小時內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測試結果提供給局方。
  (d)如果局方認為某人有可能違反本條(a)款(4)項的規定,此人應當根據局方的要求,將其擔任或者試圖擔任機組成員之後4小時內所做的每次體內藥物測試的結果提供給局方。
  (e)局方根據本條(c)款或者(d)款所取得的測試結果可以用來判定該人員是否具備擔任機組成員執行該次飛行任務的資格,或者是否有違反中國民用航空法規的行為。
  第135.471條 機長資格要求
  (a)使用型號合格審定為兩名駕駛員的直升機按照本章運行時,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持有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b)在本章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至少符合本條(c)款和(d)款的要求。
  (c)駕駛員應當向合格證持有人證明其具有下列足夠的知識:
  (1)所實施的運行相關知識,包括:
  (i)地形和最低安全高度。
  (ii)季節性氣象特點。
  (iii)氣象、通信和空中交通設施、服務與程序。
  (iv)搜尋與援救程序。
  (v)與飛行航路或者區域有關的導航設施和程序。
  (2)適用於飛越人口稠密區和空中交通密集地區、障礙物、建筑群、燈光、進近導航設備的程序。
  (3)進場、離場、等待和儀表進近程序,以及適用的運行最低標准。
  (d)機長應當在一名具有相應運行資格的駕駛員陪同下,作為飛行機組成員實施過一次能夠代表相應運行的飛行,至少包括在一個具有代表性的起降場的一次著陸。
  (e)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用於滿足本條要求的駕駛員資格的相關記錄。
  (f)駕駛員在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應當在履行機長職責前12個月內,作為飛行機組成員實施至少一次具有代表性的飛行或者按本條(c)款和(d)款重新取得資格。
  第135.473條 副駕駛資格要求
  (a)在型號合格審定為兩名駕駛員的運行中或者按照本規則第135.465條要求配備副駕駛的運行中,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應當至少持有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
  (b)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時,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應當持有直升機儀表等級,並滿足CCAR-61部中的近期儀表經歷要求。
  (c)對於本章未作要求而合格證持有人出於自身運行需要配備的副駕駛,應當至少持有相應類別和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並且在本章要求機長持有儀表等級時,該駕駛員也應當持有儀表等級並滿足CCAR-61部中的近期儀表經歷要求。
  第135.475條 運行經歷
  (a)僅當駕駛員在指派為機長前已經在該型號的直升機上和該機組成員職位上取得了下列運行經歷,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在按照本章運行的載客直升機上擔任機長,該駕駛員方可接受合格證持有人的安排擔任機長:
  (1)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直升機為15小時。
  (2)渦輪發動機驅動的直升機為20小時。
  (b)在獲取上述運行經歷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該經歷應當在圓滿完成針對該直升機和機組職位的相應地面和飛行訓練後獲取。在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大綱中應當包括關於獲取運行經歷的規定。
  (2)該經歷應當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載客運行的飛行中獲取。如果該直升機先前沒有在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運行中使用過,可以使用在參加驗證飛行或者調機飛行的直升機上獲取的運行經歷來滿足這一要求。
  (3)駕駛員在獲取運行經歷時,應當在有資格的飛行教員或者飛行檢查員的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
  (4)在非載客運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飛和著陸,或者載客運行中飛行時間不足1小時的飛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飛和著陸,可以算作一個飛行小時數,用於滿足本條(a)款要求的運行經歷小時數,但以該種方法計算的飛行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a)款要求的小時數的50%。
  第135.477條 近期經歷
  在按照本章實施的載客運行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在參加每次運行前90天內滿足下列近期經歷要求:
  (a)在所服務的相應型別等級的直升機上,作為飛行控制裝置的唯一操縱者完成3次起飛和3次著陸。
  (b)對於夜間運行,本條(a)款所要求的3次起飛和3次著陸應當在夜間完成。滿足本款要求的駕駛員即認為其滿足晝間運行的近期經歷要求。
  第135.479條 用於滿足近期飛行經歷的直升機和設施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提供直升機和設施,用於滿足駕駛員近期飛行經歷要求,並持續保持其技術熟練水平,勝任所有被批准的運行。
  第135.481條 熟練檢查要求
  (a)僅當駕駛員在參加該次服務之前6個日歷月內,通過了由局方人員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飛行檢查員實施的,在其所飛每個型別的直升機上,按照CCAR-61部第61.59條所要求的熟練檢查,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該人員方可為其擔任駕駛員。該熟練檢查應當包括演示駕駛員遵守儀表飛行規則(IFR)的能力。對於本規則不要求駕駛員持有儀表等級的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隻需在前12個日歷月內通過其所飛每個型別直升機的熟練檢查。
  (b)經局方批准,熟練檢查中的某些部分可以在直升機模擬機或者其他相應的訓練設備上完成。
  (c)熟練檢查不得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運行中進行。
  第135.483條 機長航線檢查
  (a)僅當駕駛員在該次服務之前12個日歷月內,在其所飛的一種型別的直升機上通過了航線檢查,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擔任機長,該駕駛員方可擔任這一職位。該檢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由局方人員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飛行檢查員實施。
  (2)包括了至少一次一個航段的飛行。對於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駕駛員,該檢查應當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
  (3)包括在一個或者多個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機場實施的起飛和著陸。
  (b)實施該次檢查的人員應當確定接受檢查的駕駛員是否合格於在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並在該駕駛員的訓練記錄中予以確認。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本規則第135.513條所要求的手冊中建立一套程序,確保在前90天之內未飛過某條航線或者某一機場的駕駛員,能夠在開始飛行前熟悉該次飛行所必需的安全運行資料。
  第135.485條 考試和檢查的附加規定
  (a)按照本章接受考試或者飛行檢查的機組成員,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之前或者之後一個日歷月內完成相應考試或者飛行檢查,則認為該機組成員是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內完成了考試或者檢查。
  (b)如果被檢查的駕駛員未圓滿完成規定的動作,實施檢查的人員可以在實施檢查的飛行過程中對該駕駛員進行附加訓練。除了需要重復先前未通過的動作外,檢查人員可以要求該駕駛員重復其它判斷該駕駛員的熟練性所必需的動作。如果接受檢查的駕駛員不能向實施檢查的人員演示令人滿意的能力,則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允許該駕駛員參加運行,該駕駛員也不得作為飛行機組成員參加運行,直至其圓滿完成該檢查。
  第135.487條 訓練的管理政策
  (a)本章訓練規定適用於下列合格證持有人:
  (1)委托按照CCAR-142部審定合格的訓練中心為其實施訓練、考試和檢查的合格證持有人。
  (2)為每個雇佣或者使用的機組成員、飛行檢查員、教員或者其他運行人員建立並保持經批准的訓練大綱的合格證持有人。
  (3)為實施大綱而使用經批准的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合格證持有人。
  (b)除合格證持有人自身外,隻有其他按照本規則或者CCAR-142部審定合格的訓練中心,有資格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協議為按照本章要求接受訓練的人員提供訓練、考試和檢查。
  (c)按照本規則第135.491條被要求具備訓練大綱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
  (1)制定訓練大綱,獲得批准,提供滿足本章要求的訓練,確保每個機組成員、飛行教員和飛行檢查員能得到充分的訓練以履行被指派的職責。
  (2)對本章所要求的訓練,提供足夠的地面和飛行訓練設施。
  (3)提供足夠的飛行教員、飛行檢查員和合格的地面教員,以實施本章要求的訓練和飛行檢查。
  (d)涉及獲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型別等級的上述訓練大綱應當按照CCAR-61部要求獲得局方批准。
  (e)獲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型別等級的訓練和考試,應當由滿足CCAR-61部要求的具備相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和具備相應資質的考試員實施。該考試可以替代本章要求的熟練檢查。
  (f)負責按照本章實施的某一特定地面訓練課目和飛行檢查的每個教員、主管人員或者飛行檢查員,在完成這些訓練或者檢查後,應當對被訓練或者檢查合格的機組成員、飛行教員或者飛行檢查員的技術熟練程度和知識水平作出合格證明。這種合格證明應當作為該人員個人記錄的一部分。
  (g)適用於一種以上直升機或者機組成員職位的訓練科目,如果作為該合格證持有人的雇員在先前的訓練中已經在另一直升機或者另一機組成員職位上完成了該訓練科目,則這些科目在以後的訓練中,除定期地面訓練外,不需要重復訓練。
  (h)對於履行危險物品處理或者載運職責的人員(含地面人員)應當按照CCAR-276部規定進行訓練並保存訓練記錄。
  第135.489條 機組成員訓練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駕駛員的職位,在其訓練大綱中包含下列初始增加型別等級和轉機型地面訓練:
  (1)對於新招聘的駕駛員,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基礎教育地面訓練:
  (i)機組成員的相應職責。
  (ii)本章的相應規定。
  (iii)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中的內容。
  (iv)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手冊中的相應部分。
  (2)按照適用情況,本規則第135.495條規定的初始增加型別等級和轉機型地面訓練。
  (3)本規則第135.501條規定的應急生存訓練。
  (b)每一訓練大綱中應當按照適用情況,提供本規則第135.497條規定的初始增加型別等級和轉機型飛行訓練。
  (c)每一訓練大綱中應當提供針對駕駛員的本規則第135.499條規定的定期復訓地面訓練。
  (d)訓練大綱中應當包括本規則第135.495條和第135.497條規定的、作為合格的副駕駛在服務過的一特定型別直升機上轉升機長的升級訓練。
  (e)除初始增加型別等級、轉機型、升級和定期復訓訓練外,合格證持有人還應當提供必要的地面和飛行訓練內容、教學和實踐,以確保每一機組成員達到下列要求:
  (1)對於所服務的每架直升機、機組成員工作位置及運行類型,持續保持充分的訓練和近期熟練水平。
  (2)對新的設備、設施、程序和技術,包括對航空器的改裝,具有合格水平。
  (3)先前訓練過並獲得資格的駕駛員,由於在要求的期限內沒有滿足下列要求而失去資格後應當進行重新獲得資格訓練:
  (i)本規則第135.481條的熟練檢查要求。
  (ii)本規則第135.483條的航線檢查要求。
  (4)在某一特定型別等級的直升機上審定合格並服務過的機組成員,在其到該直升機一個特定改型的相同職位上服務之前,當局方認為需要時應當進行差異訓練。
  第135.491條 機組的訓練大綱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制定並保持一份經批准的駕駛員訓練大綱。訓練大綱應當與每個駕駛員被指派參加的運行(包括本規則附件F規定的適用的特殊運行)相適應,並保證對其所擔負的工作接受了充分的訓練。如果局方認為由於運行的規模和范圍的限制,偏離這些要求可以保證安全,局方可以批准其對本條要求的偏離。訓練大綱應當包括部分或者全部關於下列訓練的地面和飛行訓練課程:
  (1)初始增加型別等級訓練。
  (2)轉機型訓練。
  (3)升級訓練。
  (4)定期復訓。
  (5)差異訓練。
  (6)重新獲得資格訓練。
  (7)機組成員應急生存訓練。
  (8)特殊運行訓練(如適用)。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針對每種型別直升機上每一必需機組成員制定書面的訓練大綱課程,並保持其最新有效。該課程應當包括本章要求的地面和飛行訓練。
  (c)每個訓練大綱課程中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所提供的主要地面訓練科目的清單,包括應急訓練科目。
  (2)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的所有訓練設備、模擬設備、系統練習設備、程序練習設備和其它訓練輔助設備的清單。
  (3)在飛行訓練各階段中或者飛行檢查時將用到的正常、非正常和緊急操作動作、程序,以及用以表明在飛行訓練和飛行檢查的空中階段要完成的動作、程序和職能功能的詳盡文字描述或者圖解。
  (d)經局方批准後,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大綱中可以包括使用飛行模擬機和其他訓練設備的訓練課程。
  (e)每一按照本條(a)款要求具有訓練大綱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提供每位必需駕駛員使用的有效和適當的學習材料。
  (f)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局方提供機組成員訓練大綱及其所有修訂的副本。如果合格證持有人使用他人的訓練設施,還應當提供在這些訓練設施上使用的訓練大綱或者其適當部分的副本。
  第135.493條 訓練大綱制定、修訂及批准
  (a)為了獲得訓練大綱以及一份經批准的訓練大綱的修訂項的初始批准和最終批准,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局方提交:
  (1)建議的或者修訂後的課程綱要和可以為建議的訓練大綱或者修訂項提供初步評審的足夠資料。
  (2)局方要求的相關附加資料。
  (b)對於符合本章要求的訓練大綱或者其修訂項,局方發出初始批准,合格證持有人即可以依照該大綱實施訓練。局方在訓練過程中對該訓練大綱的訓練效果作出評估,並向合格證持有人指出應當予以糾正的缺陷。
  (c)如果局方確認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條(b)款得到初始批准後的大綱實施的訓練能保證每個受訓人員獲得充分的訓練以履行其指派的職責,局方可以為其頒發該訓練大綱或者其修訂的最終批准。
  (d)當局方認為應當對最終批准的訓練大綱作出某些修訂,以保持良好訓練效果時,合格證持有人在收到局方通知後應當對大綱進行相應的修改。合格證持有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在對請求未作出決定的期間,上述局方通知暫停生效。如果局方認為出於安全考慮應當使修訂立即生效時,局方可以在向合格證持有人說明原因後,要求其立即對訓練大綱作出修改。
  第135.495條 駕駛員初始增加型別等級、轉機型和升級地面訓練
  駕駛員的初始增加型別等級、轉機型和升級地面訓練中,應當包括適用其職責的至少下列方面的教學,對於接受初始增加型別等級的駕駛員還應當通過由局方人員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飛行檢查員實施的本規則第135.499條(d)款所要求的考試:
  (a)一般課目:
  (1)合格證持有人的飛行定位程序。
  (2)確定重量和平衡的原則和方法,以及對起飛和著陸的跑道限制。
  (3)足夠的氣象學知識,以保證具有對天氣現象的實踐知識,包括鋒面系統、結冰、霧、雷暴、風切變以及適用時的高空天氣條件的原理。
  (4)空中交通服務系統、程序和術語。
  (5)導航和導航設備的使用,包括儀表進近程序。
  (6)正常和應急通信程序。
  (7)下降到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以下之前和下降到低於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過程中的目視參考。
  (8)其他保證駕駛員能力所需的教學。
  (b)對於每一型別:
  (1)一般介紹。
  (2)性能特征。
  (3)發動機和旋翼。
  (4)主要部件。
  (5)主要系統(如飛行操縱、電氣和液壓系統),其他系統(如適用),正常、非正常和應急操作的原理,適用的程序和限制。
  (6)下列方面的知識和程序:
  (i)識別和避開惡劣天氣條件。
  (ii)從惡劣天氣條件中脫離(不要求作脫離低空風切變的考試)。
  (iii)進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顛簸(包括晴空顛簸)、結冰、冰雹和其他危險天氣環境。
  (iv)在地面結冰條件(如霜、冰或者雪)下運行,包括:
  (A)使用除冰和防冰液時對保持時間的限制﹔
  (B)航空器除冰和防冰程序,包括檢查程序和責任﹔
  (C)通信﹔
  (D)航空器表面污染物(如霜、冰或者雪的附著)和關鍵區域的辨別,以及污染物如何對航空器性能和飛行特性帶來不利影響的知識﹔
  (E)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的除冰和防冰液的類型和特性﹔
  (F)寒冷天氣下的飛行前檢查程序﹔
  (G)辨別航空器上污染物的方法。
  (7)使用限制。
  (8)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9)飛行計劃。
  (10)正常和應急程序。
  (11)經批准的飛行手冊和等效文件。
  (12)本規則第135.491條規定的特殊運行的相關知識(如適用)。
  第135.497條 駕駛員初始增加型別等級、轉機型、升級和差異飛行訓練
  (a)駕駛員的初始增加型別等級、轉機型、升級和差異訓練中應當包括經批准的訓練大綱課程中每種動作和程序的飛行和練習。
  (b) 除經局方批准某些特定的動作和程序可以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適當的飛行訓練器上完成外,本條(a)款要求的動作和程序應當在飛行中完成。
  (c)如果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的訓練大綱中包括使用直升機模擬機或者其他訓練器的訓練課程,每個駕駛員應當圓滿完成:
  (1)模擬機或者訓練器上的訓練,該訓練應當至少滿足本章規定的且可以在模擬機和訓練器上實施的動作和程序。
  (2)一次為檢查機長或者副駕駛(如適用)的熟練水平,在直升機上實施的飛行檢查,或者在模擬機或者訓練器上的檢查,該檢查至少包含可以在模擬機或者訓練器上實施的動作和程序。
  第135.499條 定期復訓
  (a)僅當飛行機組成員在前12個日歷月內,完成了與其所服務的運行類型相適應的訓練大綱中的定期復訓課程,並通過相應的考試,合格證持有人方可在按照本章運行中使用該人員擔任、該人員方可擔任飛行機組成員。本章要求的初始增加型別等級地面訓練和考試可以替代定期復訓和本條要求的考試。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確保每位飛行機組成員以每12個日歷月為一周期得到定期復訓,並將定期復訓的要求、實施程序和質量控制等相關內容列入本規則第135.491條要求的機組成員訓練大綱中,以確保對於相應型別和機組成員崗位得到充分理論訓練。
  (c)飛行機組成員的定期復訓地面訓練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一次確定飛行機組成員對於相關直升機和機組成員崗位所具備的知識的問答或者其他形式的復習。
  (2)涵蓋本章對新雇員訓練中的地面基礎教育內容規定的課目中所必需的教學,包括低空風切變訓練、在地面結冰條件下的操縱訓練、應急訓練以及特殊運行訓練(如適用)等。
  (d)完成定期復訓地面訓練後,飛行機組成員應當通過由局方人員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飛行檢查員實施的對下列知識的筆試或者口試:
  (1)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的相應條款內容,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和手冊。
  (2)針對該飛行機組成員所飛的每一型號直升機的動力裝置、主要部件和系統、主要設備、性能和使用限制、標准和應急操作程序,以及經批准的直升機飛行手冊或者等效資料中的適用內容。
  (3)針對該飛行機組成員所飛的每一型別直升機,確定其符合起飛、著陸和航路運行的重量和平衡限制的方法。
  (4)導航和適用的導航設備的使用,包括適用的儀表進近設施和程序。
  (5)空中交通服務程序,包括適用的儀表飛行規則(IFR)程序。
  (6)一般氣象學知識,包括鋒面系統、結冰、霧、雷暴和風切變的原理,以及適用於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高空天氣。
  (7)下列程序:
  (i)識別和避開惡劣天氣條件。
  (ii)從惡劣天氣條件中脫離,不要求作脫離低空風切變的考試。
  (iii)進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顛簸(包括晴空顛簸),結冰,冰雹和其他危險天氣環境。
  (8)新的設備、程序和技術(如適用)。
  (e)對於按照本章要求進行定期復訓的飛行機組成員,在要求進行本條(d)款考試的那個日歷月之前或者之後一個日歷月中完成訓練的,被視為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中完成了訓練。
  第135.501條 機組成員應急生存訓練
  (a)每一機組成員應當完成訓練大綱規定的應急生存訓練。該訓練大綱應當針對每一型別、型號和布局,以及與每位機組成員和合格證持有人相適應的每種運行類型制定。
  (b)應急生存訓練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應急工作的任務分派和程序,包括機組成員之間的協調配合。
  (2)下列應急設備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i)用於水上迫降和撤離的設備。
  (ii)急救設備及其正常使用。
  (iii)手提滅火瓶,重點是適用不同類型失火的滅火瓶型號。
  (3)緊急情況的處理,包括下列內容:
  (i)急劇釋壓。
  (ii)空中或者地面的失火和煙霧控制程序,重點是找到客艙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和相關的跳開關。
  (iii)水上迫降和撤離。
  (iv)乘客或者機組成員生病、受傷等非正常情況的處置。
  (v)劫機和其他偶然事件。
  (4)回顧和討論該合格證持有人以前與實際緊急情況有關的飛行事故和事件。
  (c)除下列特定的演練外,每一個機組成員應當使用適當的應急設備和程序進行演練,局方通過機組成員的演示確認其能夠得到足夠的訓練:
  (1)水上迫降(如適用)。
  (2)應急撤離。
  (3)滅火和煙霧控制。
  (4)操作和使用緊急出口,包括在適用時,展開和使用撤離滑梯。
  (5)機組和乘客氧氣的使用方法。
  (6)從直升機上放下救生筏,充氣,使用救生繩索,以及乘客和機組的登筏(如適用)。
  (7)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氣,以及其他漂浮裝置的使用(如適用)。
  (d)在25000英尺以上高度飛行的機組成員,應當接受下列內容的培訓:
  (1)呼吸原理。
  (2)缺氧。
  (3)高空不供氧情況下的有知覺持續時間。
  (4)氣體膨脹。
  (5)氣泡的形成。
  (6)減壓的物理現象和事件。
  第135.503條 飛行教員的資格審定
  (a)在本條和本規則第135.505條中:
  (1)飛行教員(直升機)是指有資格針對特定型別等級的直升機,在直升機、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實施教學的人員。
  (2)飛行教員(模擬機)是指有資格針對特定型別等級的直升機,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者兩者上實施教學的人員。
  (3)飛行教員(直升機)和飛行教員(模擬機)履行本規則第135.487條(a)款(1)項和(c)款(3)項以及(f)款相應職能。
  (b)僅當駕駛員對於相應的直升機型別等級符合下列要求,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該駕駛員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訓練大綱中擔任飛行教員(直升機):
  (1)持有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航空人員執照和等級。
  (2)圓滿完成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在該直升機上的訓練階段,包括定期復訓。
  (3)圓滿完成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熟練檢查和資格檢查。
  (4)對於實施獲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增加型別等級訓練的飛行教員應當滿足CCAR-61部中相應飛行教員的執照、等級和訓練的要求。對於實施其他訓練的飛行教員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505條規定的適用的訓練要求。
  (5)持有I級體檢合格證。
  (6)滿足本規則第135.477條中的近期經歷要求。
  (c)僅當駕駛員對於相應的直升機型別等級符合本條(b)款的要求,或者符合以下要求,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該駕駛員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訓練大綱中擔任飛行教員(模擬機):
  (1)持有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航空人員執照和等級(體檢合格證除外)。
  (2)圓滿完成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在該直升機上的訓練階段,包括定期復訓。
  (3)圓滿完成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熟練檢查和資格檢查。
  (4)對於實施獲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增加型別等級訓練的飛行教員應當滿足CCAR-61部中飛行教員的相應執照、等級和訓練的要求。對於實施其他訓練的飛行教員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505條規定的適用的訓練要求。
  (d)在合格證持有人建立的個人訓練記錄中,應當按照適用情況記入對飛行教員滿足本條(b)款(2)、(3)和(4)項或者(c)款(2)、(3)和(4)項要求的記錄。
  (e)未持有適當體檢合格證的飛行教員可以作為非機組必需成員在直升機上擔任教員,但不得在按照本規則運行中擔任飛行機組成員。
  (f)飛行教員(模擬機)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在飛行模擬機上履行飛行教員職責前12個日歷月內,作為該型別等級直升機的機組必需成員完成至少兩個航段的飛行。
  (2)順利完成了經批准的航線觀察大綱,參加航線觀察的期限在該大綱中規定並且應當是在飛行模擬機上履行飛行教員職責之前。
  (g)本條(f)款要求的飛行航段或者航線觀察大綱,如果在應當完成的那個日歷月之前或者之後一個日歷月內完成,則被認為是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內完成。
  第135.505條 飛行教員的初始和轉機型訓練要求
  實施獲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增加型別等級訓練的飛行教員應當按照CCAR-61部有關規定完成相應飛行教員等級的訓練。對於實施其他訓練的飛行教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訓練:
  (a)飛行教員的初始地面訓練應當包括:
  (1)飛行教員的職能、作用和責任。
  (2)適用的民用航空法規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實施要求的教學的適用方法、程序和技術。
  (4)對學員表現的正常評估,包括發現:
  (i)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訓練。
  (ii)申請人可能對安全有不利影響的個性。
  (5)針對訓練效果不滿意時的糾正措施。
  (6)經批准的在直升機上實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7)對於未持有飛行教員等級的,還需完成下列訓練:
  (i)教學過程的基本原理。
  (ii)教授方法和程序。
  (iii)教員和學員的關系。
  (b)在飛行教員的轉機型地面訓練中,應當包括實施適用於該飛行教員型別等級直升機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經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飛行教員(直升機)的初始和轉機型飛行訓練應當包括:
  (1)在教學期間可能會遇到的緊急情況下的安全措施。
  (2)在教學期間採取的安全措施不及時、不正確所帶給安全飛行的潛在後果。
  (3)從左座和右座實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機動飛行的訓練和實踐,確保其具備實施本章要求的飛行教學的能力。
  (4)教學期間,在可能產生的緊急情況下,從任一駕駛員座位採取的安全措施。
  (d)對於本條(c)款的要求,可以按照適用情況全部和部分在飛行中、飛行模擬機上和飛行訓練器上完成。
  (e)飛行教員(模擬機)的飛行訓練應當包括:
  (1)實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訓練和實踐,確保其實施本章要求的飛行教學的能力。這種飛行和程序應當全部和部分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完成。
  (2)操作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者兩者的訓練,確保其具備實施本章要求的飛行教學的能力。
  第135.507條 飛行檢查員的資格審定
  (a)在本條和本規則第135.509條中飛行檢查員分為飛行檢查員(直升機)和飛行檢查員(模擬機):
  (1)飛行檢查員(直升機)是指有資格針對特定型別等級的直升機,在直升機、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實施飛行檢查的人員。
  (2)飛行檢查員(模擬機)是指有資格針對特定型別等級的直升機,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實施飛行檢查的人員。
  (3)飛行檢查員(直升機)和飛行檢查員(模擬機)履行本規則第135.487條(a)款(1)項和(c)款(3)項以及(f)款相應職能。
  (b)僅當駕駛員對於相應的直升機型別等級符合下列條件,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該駕駛員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訓練大綱中擔任飛行檢查員(直升機):
  (1)持有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
  (2)圓滿完成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在該直升機上的訓練,包括定期復訓。
  (3)圓滿完成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熟練檢查和資格檢查。
  (4)對於實施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增加型別等級的飛行檢查,應當符合CCAR-61部中相應考試員資格的要求。對於實施其他飛行檢查的飛行檢查員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509條規定的適用的訓練要求。
  (5)持有I級體檢合格證。
  (6)滿足本規則第135.477條中的近期經歷要求。
  (7)具有合格證持有人指派的飛行檢查職能。
  (c)對於相應的直升機型別等級,僅當駕駛員符合本條(b)款的要求,或者符合以下要求,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用該駕駛員、該駕駛員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訓練大綱中擔任飛行檢查員(模擬機):
  (1)持有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體檢合格證除外)。
  (2)圓滿完成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針對該直升機的訓練。
  (3)圓滿完成在按照本章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熟練檢查和資格檢查。
  (4)對於實施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增加型別等級的飛行檢查,應當符合CCAR-61部中相應考試員資格的要求。對於實施其他飛行檢查的飛行檢查員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509條規定的適用的訓練要求。
  (5)具有合格證持有人批准的模擬機飛行檢查職能。
  (d)在合格證持有人建立的個人訓練記錄中,應當按照適用情況記入對飛行檢查員滿足本條(b)款(2)、(3)和(4)項或者(c)款(2)、(3)和(4)項要求的記錄。
  (e)未持有適當體檢合格證的飛行檢查員可以擔任飛行檢查員(模擬機),但不得在本章運行中擔任飛行機組成員。
  (f)飛行檢查員(模擬機)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在飛行模擬機上履行飛行檢查員職責前12個日歷月內,作為該型別等級直升機的機組必需成員完成至少兩個航段的飛行。
  (2)順利完成了經批准的航線觀察大綱,參加航線觀察的期限在該大綱中規定並且應當是在飛行模擬機上履行飛行檢查員職責之前。
  (g)本條(f)款要求的飛行航段或者航線觀察大綱,如果在應當完成的那個日歷月之前或者之後一個日歷月內完成,則被認為是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內完成。
  第135.509條 飛行檢查員的初始和轉機型訓練要求
  飛行檢查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訓練:
  (a)飛行檢查員的初始地面訓練,應當包括:
  (1)飛行檢查員的職能、作用和責任。
  (2)適用的民用航空法規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實施要求的檢查的適用方法、程序和技術。
  (4)對學生表現的正常評估,包括發現:
  (i)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訓練。
  (ii)申請人可能對安全有不利影響的個性。
  (5)檢查不滿意時的糾正措施。
  (6)經批准的在直升機上實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b)在飛行檢查員的轉機型地面訓練中,應當包括實施適用於該飛行檢查員的直升機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經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飛行檢查員(直升機)的初始和轉機型飛行訓練,應當包括:
  (1)在檢查期間可能會遇到的緊急情況下的安全措施。
  (2)在檢查期間採取的安全措施不正常、不及時或者不執行安全措施會造成的潛在結果。
  (3)從左座和右座實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飛行檢查的訓練和實踐,確保其實施本章要求的駕駛員飛行檢查的能力。
  (4)在檢查期間可能產生的緊急情況下,從任一駕駛員座位採取的安全措施。
  (d)對於本條(c)款的要求可以按照適用情況,全部和部分在飛行中、飛行模擬機上和飛行訓練器上完成。
  (e)飛行檢查員(模擬機)的飛行訓練,應當包括:
  (1)實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飛行檢查的訓練和實踐,確保其具備實施本章要求的駕駛員飛行檢查的能力。這種訓練和實踐應當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完成。
  (2)操作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者兩者的訓練,確保其具備實施本章要求的飛行檢查的能力。
  第三節 飛行運行
  第135.511條 運行設施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通過航行情報服務機構公布的官方資料或者從其他來源可隨時獲取的資料,確保飛行中所需和可用的地面或者水上設施(包括通信設施和導航設備)滿足實施飛行運行要求。
  (b)在運行過程中發現設施不完善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通過適當的方式及時向局方報告。
  第135.513條 運行手冊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編寫手冊並保持其現行有效。
  (1)手冊中應當包含合格證持有人的程序和政策,並滿足本規則附件E直升機運行手冊內容的要求。
  (2)為合格證持有人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人員應當使用該手冊。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保存至少一套手冊。
  (c)手冊不得與所有適用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合格證持有人在境外運行時適用的運行所在國法規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相抵觸。
  (d)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包括其修訂和增補,應當由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給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人員使用。
  (e)本條(d)款所述的合格證持有人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更新手冊,保持手冊的最新狀態,並使用最新有效的手冊內容。上述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應當能隨時查閱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已經在直升機上配備了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則不要求機組成員隨身攜帶這些手冊,但應當有專人負責這些手冊的更新。
  (f)手冊應當具有中文版本,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在運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中文的人員,則應當為其提供相應熟悉文字的手冊,並且應當保證這些手冊的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g)為了遵守本條(d)款的要求,合格證持有人可以用印刷形式或者其他符合局方規定的形式為(d)款中所列的人員提供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如果合格證持有人使用印刷形式之外的形式,則應當保證為這些人員提供配套的閱讀設備。
  (h)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將直升機飛往存有相應維修資料的特定航站實施檢查和維修時,則該飛機上不需攜帶該相應維修資料。
  第135.515條 合格證持有人名稱的使用
  (a)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時,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其運行合格證上所列名稱一致。
  (b)在按照本規則運行的直升機上,應當明顯地標出運行該直升機的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否則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運行該直升機。直升機上標示名稱的方法及其可識別性應當符合局方規定。
  第135.517條 基本運行指令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通過合適的方法,指導所有運行人員明確其職責,以及在整體運行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
  (b)僅當滿足下列要求之一時,合格證持有人方可允許操作人員、操作人員方可出於飛行目的通電轉動直升機旋翼:
  (1)操作人員是具有相應資質的駕駛員。
  (2)已接受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適當的專門培訓並有能力遵守相應程序的人員。
  (c)除符合下列規定的人員外,機長不得允許任何人員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飛行中操作直升機的操縱裝置,任何人員也不得在這些飛行中操作直升機的操縱裝置:
  (1)合格證持有人雇佣的對該直升機具備資格的駕駛員。
  (2)正在履行飛行檢查工作職責,符合操作該直升機合格要求的監察員或者委任代表。
  (d)在按照本規則實施飛行期間,如果合格證持有人或者機長了解到會影響運行安全的實際情況(包括機場和跑道情況),則應當根據情況對繼續飛行加以限制或者中止飛行,直至相關的情況得到改善。
  (e)除下列情況外,機長不得允許在出現本條(d)款規定的情況時繼續飛向計劃著陸機場:
  (1)有足夠的理由認定在預計到達計劃著陸機場時,影響運行安全的實際情況將得到消除。
  (2)除飛向著陸機場外已經沒有更為安全的方法。對於該種情況,繼續飛向上述機場將構成本規則第135.15條所規定的緊急狀態。
  第135.519條 飛行中模擬緊急情況
  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允許任何人、任何人也不得在載有乘客或者貨物時模擬緊急或者非正常情況。
  第135.521條 檢查單
  (a)在各個運行階段,以及在緊急情況中,飛行機組應當使用本條(b)款所提供的檢查單,以確保其操作符合直升機操作手冊、飛行手冊以及適航證相關的文件和運行手冊中的操作程序。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駕駛員提供根據人的因素原則設計的檢查單,並滿足下列程序和檢查項目要求:
  (1)按照以下各個階段列出檢查項目:
  (i)開車前。
  (ii)起飛前。
  (iii)起飛後。
  (iv)著陸前。
  (v)著陸後。
  (vi)關車。
  (2)對於多發直升機,應當編制應急檢查單,並包含以下方面的程序(如適用):
  (i)對燃油、液壓、電氣和機械系統的應急操作。
  (ii)儀表和操縱系統的應急操作。
  (iii)發動機失效程序。
  (iv)其他保證安全所需的應急程序。
  (c)檢查單應當保持現行有效,並且放置在駕駛員從其駕駛座位上易於取用的地方。
  第135.523條 最低飛行高度
  (a)根據目視飛行規則(VFR)實施運行時:
  (1)駕駛員應當建立足夠的目視地面或者水面參考,或者在夜間飛行時建立足夠的目視地面或者水面燈光參考,能夠保證其安全操作直升機。
  (2)在飛越人口稠密區上空時,離地高度不得低於90米(300英尺)。
  (b)根據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運行時:
  (1)在已規定最低航路高度的航線上,合格證持有人可以自行建立最低飛行高度,但僅當得到特別批准,該高度方可低於相關當局規定的最低航路高度。
  (2)對尚未規定最低航路高度的航線,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運行手冊中建立確定最低飛行高度的方法。
  第135.525條 乘客及飛行前簡介
  (a)在每次起飛前,載客直升機的機長應當保證所有乘客得到下列方面的口頭簡介:
  (1)吸煙。每位乘客應當得到何時、何處和在何種情況下禁止吸煙的簡介。該簡介應當包含合格證持有人申明: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要求乘客遵守點亮的乘客信息燈、出示的標牌和因安全目的指定的禁煙區的指令,並聽從機組成員的相關指令。簡介還應當包括關於現行法規禁止擺弄、損傷和毀壞廁所(如適用)內安裝的煙霧探測器,禁止在廁所內吸煙,以及適用時,禁止在客艙內吸煙的規定。
  (2)安全帶使用。包括系緊和鬆開安全帶的方法,以及在何時、何地和何種情況下應當系緊安全帶。該簡介應當包括合格證持有人申明: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要求乘客遵守點亮的乘客信息燈給出的指令,並聽從機組成員關於使用安全帶的相關指令。
  (3)在起飛和降落前調直椅背。
  (4)乘客登機門和緊急出口的位置和打開方法。
  (5)救生設備的位置。
  (6)如果該次飛行涉及延伸跨水運行,所需漂浮裝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
  (7)如果該次飛行涉及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以上的運行,氧氣的正常和應急使用方法。
  (8)手提滅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b)在每次起飛之前,機長應當確保每位在緊急情況下需要別人幫助才能迅速撤至出口的人員和該人員的護理人員(如適用)都得到了簡介,被告知在發生緊急情況時撤離直升機的程序。本款不適用於那些在該架直升機的上一航程飛行中已接受此簡介的人員。
  (c)本條(a)款要求的口頭簡介應當由機長或者其他機組成員作出。
  (d)盡管有本條(c)款的規定,對於經審定可以載運19名及以下乘客的直升機,本條(a)款要求的口頭簡介可以由機長、一名機組成員或者合格證持有人指定的合格人員作出。
  (e)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本條(a)款要求的口頭簡介的內容印制在卡片上,卡片上的文字說明應當至少包括中文。這些卡片應當放置在直升機上方便每位乘客便於取用閱讀的地方。卡片上不得印有任何廣告,卡片的制作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適用於使用該卡片的直升機。
  (2)包括緊急出口的示意圖和使用方法。
  (3)包括使用機上應急設備所必需的其他指令。
  (f)本條(a)款要求的簡介可以用符合局方要求的錄音播放裝置播放,並應當使每位乘客在正常噪音水平環境下能清晰地聽到。
  (g)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在起飛、著陸,以及由於顛簸或者飛行中發生任何緊急情況而需要加以預防時,所有直升機上乘客都要回到各自座位上系好椅帶或者安全帶。對於將安裝有浮筒的直升機推離碼頭或者將其系留在碼頭的人員無需滿足前述座位和安全帶要求。
  (h)對於2周歲以下的兒童,可以由佔有符合局方要求座椅的成年人抱著,無需滿足本條(g)款的要求。
  (i)隻有每一乘客座椅的椅背處於豎立位置,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航空器起飛或者著陸。
  (j)要求裝備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裝置的座椅上的每個乘員,在起飛和著陸過程中都應當用這種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裝置將乘員恰當扣緊,但在履行其正常職責需要時,可以鬆開肩帶。
  (k)在每個無人乘坐的座椅上,若裝有安全帶和肩帶裝置,則應當將其固定好,使其不妨礙機組成員執行任務或者應急情況下人員的迅速撤離。
  第135.527條 跨水飛行
  在惡劣環境條件下在水上飛行的所有直升機均應當通過局方組織的水上迫降適航審定。
  第135.529條 為運行人員提供的航空信息資料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所有運行人員提供運行規范中適用於該人員職責的信息,並且應當為每個駕駛員提供下列現行有效的資料:
  (1)必需的航空信息資料,包括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服務程序、應急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信息,或者包含相同信息的商業出版資料。
  (2)直升機操作手冊、直升機飛行手冊或者等效資料。
  (b)本條(a)款(1)項所要求的資料應當放置在駕駛員從其駕駛座位上易於取用的地方。
  第135.531條 飛行准備
  在直升機實施運行前,機長應當確認其已按照適當的檢查清單核實並記錄以下項目處於可接受的狀態,否則不得實施運行:
  (a)已完成所要求的維修工作並處於適航狀態。
  (b)已裝備本章第一節所規定的相應儀表和設備。
  (c)滿足本規則第135.587條(a)款(1)項規定的要求。
  (d)重量和重心位置符合安全飛行的要求。
  (e)機上所有載荷分布適當並牢固固定。
  (f)符合本章第四節中規定的各項使用限制。
  (g)符合本規則第135.537條關於運行飛行計劃的規定。
  第135.533 條 關鍵階段飛行機組成員的值勤要求
  (a)在飛行的關鍵階段,合格證持有人不得要求飛行機組成員、任何飛行機組成員也不得從事與直升機安全運行無關的任何其他工作。該類工作包括但不限於:預訂廚房供應品、確認乘客的銜接航班、對乘客進行廣告宣傳或者介紹風景名勝及其他與安全無關的廣播、填寫與運行無關的公司報告表、記錄表。
  (b)在飛行的關鍵階段,機長也不得允許、其他飛行機組成員也不得從事可能分散飛行機組其他成員工作精力,或者進行可能干擾其他成員正確完成相應工作的活動。該類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進餐、進行與飛行無關的交談、閱讀與正常飛行無關的刊物。
  (c)在本條中,飛行關鍵階段是指滑行、起飛、著陸和除巡航飛行以外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飛行階段。
  第135.535條 禁止干擾機組成員
  任何人員不得在按照本規則運行的直升機上攻擊、脅迫、威脅或者干擾履行機組職責的機組成員。
  第135.537條 運行飛行計劃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每一次飛行或者系列飛行制定運行飛行計劃,該運行飛行計劃須經機長簽字確認並由合格證持有人保存,保存期至少6個日歷月。
  第135.539條 備降機場
  (a)起飛備降機場
  (1)如果離場起降場的天氣條件等於或者低於適用的起降場運行最低標准,則應當選擇一個起飛備降機場,並在運行飛行計劃中予以說明。
  (2)對於被選定作為起飛備降機場的起降場,其現有的資料應當表明,就該次運行而言,在預計使用的時間段內,該起降場的條件將等於或者高於起降場運行最低標准。
  (b)目的地備降機場
  (1)除下列情況外,按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的飛行,在運行飛行計劃中應當至少指定一個目的地備降機場:
  (i)根據其飛行持續時間和當時的氣象條件,在預計到達預定著陸起降場的時刻以及在預計到達時刻前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可以在局方規定的目視氣象條件下進近和著陸。
  (ii)預定著陸的起降場地處孤立,無法選擇適當的備降機場時,應當確定一個不能返航點(PNR)。
  (2)對於被選定作為目的地備降機場的起降場,其現有的資料應當表明,在預計使用的時間,氣象條件等於或者高於起降場運行最低標准。
  (c)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指定適當的離岸備降機場:
  (1)隻有在不能返航點之後才可使用離岸備降機場。在不能返航點之前應當使用陸上備降機場。
  (2)在確定備降機場適用性時,應當考慮關鍵性操縱系統和關鍵性部件的機械可靠性。
  (3)在到達備降機場之前,應當能達到一台發動機不工作時的性能水平。
  (4)應當保證起降平台可用。
  (5)天氣資料應當准確可靠。
  第135.541條 氣象條件
  (a)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形外,根據目視飛行規則(VFR)實施運行時,應當遵守CCAR-91部相關規定。
  (b)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900米(3000英尺)以下或者離地高度300米(1000英尺)以下(以高者為准)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直升機時,飛行能見度在晝間不得小於800米(1/2英裡),在夜間不得小於1600米(1英裡)。
  (c)對於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中所用的備降機場,應當有相應的天氣實況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當直升機到達該機場時,該機場的天氣條件等於或者高於備降機場最低天氣標准。
  (d)對於按照本規則運行的直升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經批准的機場進近程序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上增加60米,能見度至少1600米,但是不小於所用進近程序最低能見度標准,作為該機場用作備降機場時的最低天氣標准。
  (e)對於雲上飛行,應當根據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運行。
  (f)在已知或者預期結冰條件下運行,應當配備滿足直升機型號合格審定要求的防冰裝置。
  (g)在已知或者可能存在地面結冰條件下運行時,在完成污染物檢查並採取了必要的除冰和防冰措施後,直升機方可起飛。
  第135.543條 燃油和滑油供應
  (a)直升機應當載有足夠的燃油和滑油,以及攜帶應付緊急情況的備份油量,否則不得開始飛行。
  (b)按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時,為符合本條(a)款的規定所裝載的燃油和滑油量,應當至少包括:
  (1)飛往目的地起降場的所需油量。
  (2)以最大航程速度飛行20分鐘所需的最後儲備燃油。
  (3)合格證持有人規定的額外燃油,以便在發生可能的意外情況下足以應付增加的油耗。
  (c)在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時,為符合本條(a)款的規定所裝載的燃油和滑油量,應當至少包括:
  (1)當按本規則第135.539條(b)款(1)項(i)目所述不要求有一備降機場時,飛往目的地起降場:
  (i)在標准大氣條件下,在目的地起降場上空450米(1500英尺),以等待速度飛行30分鐘所需的最後儲備燃油,然後進近和著陸。
  (ii)合格證持有人規定的額外燃油,以便在發生可能的意外情況下足以應付增加的油耗。
  (2)在要求有一備降機場時,飛往目的地起降場並在該機場做一次進近和一次復飛:
  (i)飛往備降機場並執行一次進近。
  (ii)在標准大氣條件下,在備降機場上空450米(1500英尺),以等待速度飛行30分鐘所需的最後儲備燃油,然後進近和著陸。
  (iii)合格證持有人規定的額外燃油,以便在發生可能的意外情況下足以應付增加的油耗。
  (3)當按本規則第135.539條(b)款(1)項所述沒有適當備降機場可用時(如孤立的起降場),應當攜帶足夠的燃油以使直升機飛往目的地起降場,然後考慮地理和環境後再飛行一段時間,直至能夠安全著陸。
  (d)在計算本條(a)款中所需的燃油和滑油量時,應當至少考慮下列因素:
  (1)預報的氣象條件。
  (2)可能的空中交通服務航路和交通延誤。
  (3)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時,在目的地起降場進行一次儀表進近,包括一次復飛。
  (4)運行手冊規定的失壓程序或者航路上一台發動機失效的程序(如適用)。
  (5)可能造成延誤或者增加燃油和滑油消耗的任何其他情況。
  第135.545條 儀表飛行規則起飛、進近和著陸最低標准
  (a)在某一機場實施儀表進近程序前,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該機場具有符合局方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
  (2)該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發布的最新氣象報告表明,天氣條件達到或者高於該機場經批准的儀表飛行規則(IFR)著陸最低標准。
  (b)當本條(a)款(1)項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發布的最新天氣報告表明天氣條件達到或者高於經批准的儀表著陸最低標准時,駕駛員方可進入儀表進近程序中的最後進近階段繼續實施進近。
  (c)當駕駛員已經按照本條(b)款規定,進入最後進近階段後,收到氣象報告表明天氣條件低於著陸最低標准,仍可以繼續進近。當進近至經批准的決斷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時,如果駕駛員斷定實際的天氣條件不低於該機場的最低著陸天氣標准,則可以繼續進近並完成著陸。本款所述的最後進近階段是指下列情況之一:
  (1)實施儀表著陸系統(ILS)進近或者基於性能導航(PBN)的儀表進近時,已經通過最後進近定位點。
  (2)實施機場監視雷達(ASR)或者精密進近雷達(PAR)進近時,已經移交至最後進近管制員。
  (3)使用甚高頻全向信標台(VOR)、無方向性導航台(NDB)實施進近或者實施其他類似方法的進近時,已經通過相應的設施或者最後進近定位點,或者在沒有規定最後進近定位點時,已經完成了程序轉彎並且位於程序規定的距離內,按照最後進近航道向機場歸航。
  (d)在軍方或者國外機場實施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進近和著陸時,應當遵守該機場規定的儀表進近程序和適用的最低天氣標准。如果該機場沒有規定最低天氣標准,則應當遵守下列標准:
  (1)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時,能見度不得低於1600米(1英裡)。
  (2)儀表進近時,能見度不得低於800米(1/2英裡)。
  (e)當本條(a)款(1)項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報告的天氣條件低於局方公布的機場運行最低標准或者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中規定的起飛最低標准時,不得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
  (f)除本條(g)款規定的情況外,當機場未規定起飛最低標准時,且本條(a)款(1)項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報告的天氣條件低於CCAR-91部或者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中規定的起飛最低標准時,不得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
  (g)在具有局方公布的直接儀表進近程序的機場,當本條(a)款(1)項規定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報告的天氣條件不低於直接進近著陸最低標准時,除另有限制外,如果滿足下列條件,可以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起飛:
  (1)起飛所用跑道的風向和風速可以允許在該跑道上實施直接儀表進近。
  (2)有關的地面設施和機載設備工作正常。
  (3)合格證持有人已經被批准實施此種運行。
  第135.547條 報告潛在的危險氣象和飛行條件、通信或者導航設施的不正常情況
  (a)駕駛員在飛行中一旦遇到潛在的危險氣象條件或者發現某一地面通信或者導航設施不正常,認為嚴重影響飛行安全時,應當盡快通知空中交通服務部門。
  (b)在遇到與氣象條件無關的危險飛行條件時,駕駛員應當盡快向有關航站或者相關方進行報告,包括涉及飛行安全的相關細節。
  (c)如果機場跑道剎車效應與公布的情況不符,駕駛員應當向空中交通服務部門及時報告。
  第135.549條 值勤崗位上的飛行機組成員
  (a)駕駛艙值勤的所有飛行機組成員,在起飛和著陸階段應當在各自的崗位上。
  (b)駕駛艙值勤的所有飛行機組成員,在航路階段,除為履行與直升機運行有關職責或者由於生理需要而有必要離開外,都應當在各自的崗位上。
  (c)所有飛行機組成員在值勤崗位上時,應當始終系緊座椅安全帶。
  (d)駕駛員座椅上的飛行機組成員,在起飛和著陸階段都應當始終系緊肩帶。但對於其他飛行機組成員,在履行其正常職責需要時可以鬆開肩帶。
  第135.551條 駕駛員使用氧氣的要求
  (a)非增壓直升機的駕駛員在進行下列飛行時應當持續使用氧氣:
  (1)高度超過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但不超過3600米(12000英尺),在這些高度上飛行超過30分鐘後的飛行時間段。
  (2)高度超過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
  (b)對於增壓直升機:
  (1)增壓直升機在座艙氣壓高度大於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10000英尺)時,每個駕駛員應當遵守本條(a)款的要求。
  (2)增壓直升機在平均海平面高度7600米至10600米(25000英尺至35000英尺)的高度上運行時,每個駕駛員應當配備一個快速佩戴型的氧氣面罩。
  (c)在本規則第135.455條(d)款要求的供氧情況下,所有執行對直升機安全運行必不可少的職責的飛行機組成員應當連續使用呼吸用氧。
  第135.553條 乘客醫用氧氣
  (a)除本條(d)款、(e)款規定的情況外,僅當所攜帶的裝置在制造上可以保證所有閥門、接頭和儀表在攜帶和使用的過程中不會損壞,並且滿足下列要求,合格證持有人方可允許攜帶或者使用儲存、發生或者分配醫用氧氣的設備:
  (1)該設備應:
  (i)由乘客攜帶該設備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確認其滿足我國或者運行所在國關於該設備制造、包裝、標記、標簽和維修方面的要求。
  (ii)由合格證持有人配置該設備時,該設備應當符合我國關於其制造、包裝、標記、標簽和維修方面的要求,並且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的維修方案進行維護。
  (iii)所有外表面無可燃污染物。
  (iv)被恰當固定。
  (2)當氧氣以液態形式儲存時,從購入新設備之日起或者從儲存容器最後一次被清洗之日起,該設備應當已經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的維修方案進行維修。
  (3)當氧氣以國家的相應標准所定義的壓縮氣體形式儲存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i)當合格證持有人擁有該設備時,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的維修方案維修。
  (ii)氧氣瓶中的壓力不得超過氧氣瓶的額定壓力。
  (4)在直升機上攜帶該設備時或者准備使用該設備時,應當通知直升機的機長。
  (5)應當存放好該設備,並且使用該設備的人員應當在座位上就座,以便不妨礙接近和使用所需的任何應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客艙中的過道。
  (b)任何人不得、合格證持有人也不得允許任何人在距離按照本條(a)款載運的氧氣儲存和分配設備3米(10英尺)的范圍內吸煙或者用火。
  (c)在直升機上載有乘客時,除了在使用醫用氧氣方面受過訓練的人員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允許任何人連接或者拆卸氧氣瓶或者其他附屬部件。
  (d)在緊急醫療事件中由於沒有其他合理可用的運輸方法而參加醫療飛行的直升機,如果該次飛行所運送的人員由一名在醫用氧氣方面受過訓練的人員陪同,則對於直升機上載運的由專業或者醫療急救機構提供的氧氣設備,本條(a)款(1)項(i)目不適用。
  (e)根據本條(d)款規定偏離本條(a)款(1)項(i)目規定的合格證持有人參加應急醫療飛行,應當在作出偏離行動後10日內向其合格證主管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一份關於偏離所涉及運行的完整報告,在報告中包括對偏離行動的描述和偏離的原因。
  第135.555條 禁止載運武器
  除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被批准攜帶武器的人員外,在合格證持有人所運行的直升機上的任何人員不得以隱秘或者公開的方式在機上放置或者隨身攜帶武器。
  第135.557條 飛行中的燃油管理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制定飛行中實施燃油檢查與燃油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並經局方批准。
  (b)機長應當始終保證機上剩余的可用燃油量,不低於飛抵目的地起降場並完成安全著陸所需要的燃油量和計劃的落地最後儲備燃油量之和。
  (c)當駕駛員計算飛往某一特定起降場的現行許可的任何改變會導致著陸後的剩余燃油低於最後儲備燃油時,機長應當通過宣布“MINIMUM FUEL”向空中交通服務通知最低油量狀態。
  (d)當預計隻能在可安全著陸的最近起降場著陸,且著陸後的剩余燃油低於最後儲備燃油量時,機長應當通過廣播“MAYDAY MAYDAY MAYDAY FUEL”宣布燃油緊急狀況。
  第135.559條 機長職責
  (a)從發動機起動時起,直至直升機結束飛行最終停止移動、發動機關閉且旋翼葉片停止轉動時止,機長應當對直升機的運行和安全及機上所有機組成員、乘客和貨物的安全負責。
  (b)機長應當保證飛行機組成員嚴格遵守第135.521條所規定的檢查單中的所有內容。
  (c)機長應當負責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將導致人員嚴重受傷或者死亡、航空器或者財產的重大損壞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有關當局。
  (d)在飛行結束時,機長應當負責將所有已知的或者懷疑的直升機故障向合格證持有人報告。
  第135.561條 行李和貨物的載運
  合格證持有人載運貨物和行李(包括手提行李)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a)裝載在直升機內經批准的貨架、貨箱或者貨艙內。
  (b)按照符合局方規定的方式固定在直升機內。
  (c)以滿足下列全部要求的方式裝載在客艙內:
  (1)對於貨物,用安全帶或者其他有足夠強度的系留裝置予以固定,在正常可以預見的飛行與地面條件下不會產生移動。對於手提行李,進行系留以避免空中顛簸時發生移動。
  (2)進行包裝或者封蓋,以避免傷害乘客。
  (3)不會對座椅或者地板結構施加超過載荷限制的力。
  (4)不得放在妨礙通達或者使用應急出口和正常出口的位置,或者妨礙使用駕駛艙和客艙之間過道的位置。僅當有輔助的標牌或者其他符合局方要求的方法能為乘客提供明確的提示,方可放在擋住乘客視線,使乘客無法見到“安全帶”標牌、“禁止吸煙”標牌或者任何要求的出口標牌的位置。
  (5)不得直接放置在就座乘客的正上方。
  (6)對於某些在飛行過程中需要移動的物品,在起飛和著陸階段也應當按照本條規定進行存放。
  (7)對於全貨物運行,如果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貨物的裝載能夠保證至少有一個應急或者正常出口供機上所有乘員順利撤離直升機,則本條(c)款(4)項的要求不適用。
  (d)在乘客座位下方安放行李時,應當有措施能保證在直升機受到碰撞所產生的極限慣性力的作用下,所放行李不會發生滑動,該力是由直升機型號合格審定所依據的緊急著陸條件規則確定的。
  (e)如果裝載貨物的貨艙在設計上要求飛行機組成員在飛行中發生火災時進入貨艙滅火,則貨物的裝載應當保證機組成員能夠使用手提式滅火器將滅火劑噴射到貨艙所有部位。
  第135.563條 駕駛員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在實施本章運行中不得指派機組成員在超出本章規定的機組成員適用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不符合休息要求的情況下執行飛行任務,任何機組成員也不得接受超出這些限制和要求的飛行任務指派。
  (b)當飛行機組配備1名駕駛員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值勤期最多14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值勤期後應當安排至少10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4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期後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9小時。
  (3)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16小時,但該值勤期後10小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c)當飛行機組配備2名駕駛員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值勤期最多14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值勤期後應當安排至少10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4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期後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9小時。
  (3)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16小時,但該值勤期後10小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第135.565條 機組成員的周、月、年飛行時間限制
  合格證持有人在為飛行機組成員安排飛行時,應當保證飛行機組成員的總飛行時間遵守以下規定,總飛行時間包括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飛行時間和訓練、調機飛行等的其他飛行時間:
  (a)任何7個連續日歷日內不得超過40小時。
  (b)任一日歷月內不得超過100小時,且在任何連續3個日歷月內的總飛行時間不得超過270小時。
  (c)任一日歷年內不得超過1000小時。
  第135.567條 機組成員值勤期和飛行時間安排的附加限制
  (a)如果機組成員以取酬為目的參加其他運行,則在參加本規則運行時,值勤時間、飛行時間的總和應當滿足本規則規定的值勤期和飛行時間限制。
  (b)合格證持有人安排機組成員的值勤期時,如果按照正常情況能夠在限制時間內終止值勤期,但由於運行延誤,所安排的飛行沒有按照預計時間到達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時間,則不認為該機組成員在排班時超出了值勤期限制。但是,應當遵守本規則第135.563條的規定,值勤期的延長最多不超過2個小時。
  (c)合格證持有人安排機組成員的飛行時間時,如果正常情況下能夠在限制飛行時間內結束飛行,但由於運行延誤,所安排的飛行沒有按照預計時間到達目的地,超出了飛行時間限制,則不認為該機組成員在排班時超出了飛行時間限制。
  (d)機組成員在起飛前由於延誤造成的待命時間,計入值勤期時間之內。
  第135.569條 機組成員休息時間的附加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機組成員規定的休息期內為其安排任何工作,該機組成員也不得接受合格證持有人的任何工作。
  (b)本章要求的休息期可以包含在其他休息期之內。
  (c)當合格證持有人為機組成員安排了其他工作任務時,該任務時間可以計入、也可以不計入值勤期。當不計入值勤期時,在值勤期開始前應當為其安排至少8個小時的休息期。
  (d)合格證持有人將機組成員運送到執行飛行任務的機場,或者將其從解除任務的機場運送回駐地,這些路途上所耗費的時間不應當被認為是休息期的組成部分。
  (e)隻有在發生運行延誤時,才允許按照本規則第135.563條中的規定縮短休息期,不允許作事先安排。
  第135.571條 機場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的任何機場,應當考慮到機場的規模、道面、障礙物和燈光等因素認定該機場足以供運行使用。
  (b)駕駛員夜間載運乘客在機場起飛和著陸,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已經通過帶照明的風向指示器或者與當地的通信聯絡中確定了風向,或者在起飛前通過駕駛員的個人觀察確定了風向。
  (2)用於起飛或者著陸的區域界線已使用邊界標志燈、跑道標志燈或者反光材料等設施清晰標出。
  (c)對於本條(b)款,如果起飛或者著陸區域使用馬燈等其他發光裝置標記,應當得到局方的批准。
  第135.573條 水上平台運行
  按照本章進行水上平台飛行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和駕駛員應當滿足水上平台安全運行要求,且水上平台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相關標准。
  第四節 性能使用限制
  第135.581條 一般規定
  (a)直升機運行應當滿足局方制定的性能規范。
  (b)在發生臨界發動機失效不能確保繼續安全飛行的情況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以成功實施安全迫降:
  (1)根據直升機特性確定的最小能見度。
  (2)是否在飛行航徑下方存在安全迫降的場地。
  (c)在人口稠密的惡劣環境條件下的起降場之間往返運行時,考慮發動機失效風險,起飛和著陸應當以1級性能運行。
  (d)直升機的運行應當符合適航審定所確定的性能要求,並且不得超出在其飛行手冊中的使用限制。
  (e)僅當直升機飛行手冊提供的性能資料表明,將要進行的飛行符合本條(f)款和本規則第135.583條的標准方可開始飛行。
  (f)在應用本節各項標准時,應當考慮嚴重影響直升機性能的所有因素,包括重量、操作程序、與運行所在地標高相應的氣壓高度、氣溫、風和地面條件等。這些因素應當直接作為運行參數加以考慮,或者用裕度的方法間接地加以考慮,可以通過性能數據表或者在飛機據以運行的、全面而詳細的性能規范規定該裕度。
  (g)起飛和著陸階段,隻有能夠實施安全迫降,方可按照2級性能運行。
  第135.583條 重量限制
  (a)起飛重量不得超過本規則第135.581條(a)款中性能規范規定的重量,同時應當考慮飛行過程中的燃油消耗,以及必要時的應急放油。
  (b)起飛重量不得超過直升機飛行手冊規定的最大起飛重量。
  (c)著陸重量不得超過直升機飛行手冊中規定的最大著陸重量。
  (d)除經局方批准外,起飛和著陸重量不得超過相應的噪聲審定標准所規定的最大重量。
  (e)起飛和初始爬升階段
  (1)實施1級性能運行時,在起飛決斷點或者該點之前發生臨界發動機失效時,直升機應當能夠終止起飛並在可用中斷起飛區內停住,或者在起飛決斷點或者該點之後發生臨界發動機失效時,直升機應當能夠繼續起飛,保持足夠的越障余度,直至滿足本條(f)款(1)項的規定。
  (2)實施2級性能運行時,達到起飛後限定點(DPATO)之後的任何時間發生臨界發動機失效,直升機應當能夠繼續起飛,並保持足夠的越障余度,直至滿足本條(f)款(1)項的規定。在起飛後限定點(DPATO)之前,臨界發動機失效可能導致直升機迫降,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581條(b)款的要求。
  (3)實施3級性能運行時,在航跡上任何一點,發動機失效都會導致直升機迫降,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581條(b)款的要求。
  (f)航路階段
  (1)實施1級和2級性能運行時,在任一點臨界發動機發生失效時,所有飛行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飛行高度。對於1級性能運行,應當能夠繼續飛行到一個符合本條(g)款(1)項的條件的場地。對於2級性能運行,應當能夠繼續飛行到一個符合本條(g)款(2)項條件的場地。
  (2)在所有發動機都工作的情況下,應當能夠繼續沿航路飛行,且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飛行高度。任何時候,一台發動機失效將導致直升機迫降,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581條(b)款的要求。
  (g)進近和著陸階段
  (1)實施1級性能運行時,在著陸決斷點之前的進近和著陸階段任一點臨界發動機發生失效時,應當能夠在目的地機場或者任何備降機場的進近過程中,保持足夠的越障余度,並在可用著陸距離內停住。當復飛時,應當滿足本條(e)款(2)項的越障要求。當失效發生在著陸決斷點之後,應當能夠繼續著陸並在可用著陸距離內停住。
  (2)實施2級性能運行時,在著陸前限定點(DPBL)之前臨界發動機發生失效時,應當能夠在目的地機場或者任何備降機場的進近過程中,保持足夠的越障余度,並在可用著陸距離內停住。當復飛時,應當滿足本條(e)款(2)項的越障要求。在著陸前限定點(DPBL)之後,一台發動機發生失效可能導致直升機迫降,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581條(b)款的要求。
  (3)實施3級性能運行時,任何時候,一台發動機發生失效將導致直升機迫降,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581條(b)款的要求。
  第135.585條 障礙物數據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障礙物數據,制定符合性能規范中規定的起飛、初始爬升、進近和著陸階段要求的程序。
  第五節 維修
  第135.587條 總則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保持直升機的適航性狀態負責,按照下列要求建立由維修主管負責的維修系統,並落實其適航性責任:
  (1)在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維修單位實施維修工作。
  (2)具有直接向維修主管報告的工程技術、生產計劃和質量管理部門,對維修系統符合本章的要求實施管理。
  (b)本條(a)款(1)項要求的維修單位可以是自建的,也可以是與他人合作共同組建的。對於與他人合作共同組建的情況,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以與維修單位簽署協議的方式委托維修。
  (c)當維修系統不具備直升機或者部件維修能力時,應當將相關直升機或者部件送至具有相應維修能力且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維修單位實施維修。
  (d)本章所述維修工作包括對直升機或者部件所進行的任何檢查、測試、修理、排故或者翻修工作。對於已經獲得適航審定部門批准的設計更改的實施,也視為維修工作。
  第135.589條 維修方案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每架按照本章運行的直升機編制維修方案。初始的維修方案編制應當基於下列適用的持續適航文件,並經局方批准:
  (1)局方發布的適航指令或者其他強制性要求中規定的維修任務。
  (2)直升機制造廠家發布並經局方批准的適航性限制要求中規定的維修任務。
  (3)直升機制造廠家發布並經局方批准的計劃維修文件中要求的維修任務。
  (4)直升機、發動機、旋翼、部件制造廠家發布的維修手冊中建議的維修任務。
  (5)直升機、發動機、旋翼、部件制造廠家發布的服務文件中建議的維修任務。
  (b)在建立維修可靠性管理體系並基於可靠性分析的基礎上,可以調整上述持續適航文件中要求或者建議的維修任務﹔但不得在未獲得適航審定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更改適航指令或者適航性限制中要求的維修任務。
  (c)如計劃允許直升機帶故障放行,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直升機型號適用的《主最低設備清單》制定《最低設備清單》,並獲得局方批准。
  (d)當局方基於事故、事件或者報告的調查,提出其他維修要求時,直升機維修責任人或者單位應當嚴格執行。
  第135.591條 維修管理要求
  (a)維修系統的工程技術部門應當配備足夠的符合本條(e)款資質的專業技術工程師,並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1)確保包括直升機、發動機、旋翼、部件制造廠家公開發布資料在內的,經局方批准或者認可的持續適航文件齊全有效。
  (2)編制符合本規則第135.589條要求的維修方案,並准備合適的計劃維修任務工作單卡或者對外送修技術要求。
  (3)如果計劃通過可靠性分析持續優化維修方案,應當建立有效的維修可靠性管理體系。
  (4)根據直升機型號適用的《主最低設備清單》制定《最低設備清單》。
  (5)對維修實施提供技術支持,並開展必要的工程調查。
  (b)維修系統的生產計劃部門應當配備足夠的具備機型維修經驗的人員,並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1)建立有效的維修計劃控制,確保計劃維修任務在規定的間隔前完成。
  (2)協調維修系統內維修單位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實施具備維修能力的維修任務。
  (3)當維修系統不具備直升機或者部件維修的能力時,及時組織對外送修。
  (4)妥善保存直升機維修記錄並建立直升機技術檔案。
  (c)維修系統的質量管理部門應當配備足夠的具備機型維修經驗的質量管理人員,並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1)建立合適的質量管理規范和工作程序,確保維修系統內各部門的職責能夠有效落實。
  (2)建立合適的人員資質評估制度,確保各類人員在上崗前具備相應的資質。
  (3)建立合適的供應商和對外送修的評估制度,確保維修中使用工具設備、器材的合法性和對外送修的維修質量。
  (4)建立和實施定期的內部質量審核,持續監督質量管理規范和工作程序的落實情況。
  (5)定期檢查每架直升機的適航性狀態。
  (6)對直升機發生的維修質量問題開展有效的調查。
  (d)為落實上述管理要求,維修系統應當具備足夠的辦公場所和設施設備,支持維修系統各部門工作的有效開展。
  (e)維修系統的專業技術工程師應當至少具備相應機型的維修經驗,並且具有按照CCAR-66部規定的4級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
  (f)除上述(c)款規定的質量審核和監督要求外,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將本條中規定的其他維修管理要求進行外委。
  第135.593條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就如何落實適航性責任並符合本章要求制定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並經局方批准。
  (b)維修工程管理手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維修主管聲明。
  (2)維修系統總體介紹。
  (3)機構和人員職責。
  (4)工程技術管理。
  (5)生產計劃管理
  (6)安全質量管理。
  (7)相關工作表格樣式和附件。
  第135.595條 直升機技術檔案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運行的每架直升機建立直升機技術狀態記錄,連續記錄直升機的技術狀態信息,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直升機的型號、制造廠家、出廠日期、購買日期。
  (2)國籍登記證、適航證件號及有效期。
  (3)購買前直升機所有人及累計使用時間。
  (4)購買後累計使用時間,包括日歷時間、飛行小時和起落次數。
  (5)完成的計劃維修工作的日期、累計使用時間、項目、實施人員或者單位、批准恢復使用人員(包括姓名、簽名和執照編號)。
  (6)適航指令執行記錄,包括自出廠以來完成的所有適航指令。
  (7)重要修理和改裝記錄,包括自出廠以來完成的所有重要修理和改裝。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妥善保存直升機技術檔案,並且建立有效的備份措施,以保證記錄丟失或者損毀後的可恢復性。
  第135.597條 年度適航性檢查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每架直升機在每年度開展一次適航性檢查。年度適航性檢查應當由質量人員或者部門獨立開展,並接受局方針對直升機適航性狀況的抽查。
  (b)年度適航性檢查應當基於直升機技術狀態記錄、維修記錄和維修放行證明開展,確認直升機當前狀態和是否完成了規定的維修要求。
  (c)完成年度適航性檢查後,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維修主管和局方如實報告下列信息:
  (1)年度累計飛行時間和起落次數。
  (2)當前狀態,包括運行中、停場待修、油封、拆解儲存等。
  (3)維修要求的實施情況,對於未完成的計劃維修任務、長期未修復的故障或者缺陷,應當具體說明。
  (4)適航指令的實施情況,對於未完成的,應當具體說明。
  (5)重要修理和改裝(如適用)的實施情況,並具體說明。
  (d)當年度適航性檢查發現存在未完成的計劃維修任務、適航指令等導致直升機不適航的情況,維修主管應當及時安排糾正,並控制在糾正前停止運行。
  第六節 記錄和報告
  第135.599條 記錄保持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符合局方規定的其他地方保存以下資料,並處於能隨時接受局方檢查的狀態:
  (1)運行合格證。
  (2)運行規范。
  (3)一份按照本規則運行的直升機清單,並列出每架直升機的裝備及與其相應的運行種類。
  (4)實施運行的每名駕駛員的記錄,包括下列內容:
  (i)駕駛員姓名。
  (ii)駕駛員持有的執照種類、等級和編號。
  (iii)用於判斷駕駛員資格滿足本規則相應要求的詳細飛行經歷記錄。
  (iv)駕駛員當前的職位和被委派的日期。
  (v)駕駛員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等級和有效期。
  (vi)本規則要求的各種資格考試、熟練檢查和航線檢查的日期、結果,以及所使用的直升機的型號。
  (vii)駕駛員飛行時間的詳細記錄。
  (viii)飛行檢查員的指派文件。
  (ix)解除駕駛員職位的有關記錄。
  (x)本規則要求的初始訓練和定期復訓的完成日期。
  (5)飛行機組用於飛行准備的檢查清單。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本條(a)款(3)項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6個月,應當將本條(a)款(4)項要求的每項記錄保存至少12個月。
  (c)對於多發直升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制定一式兩份包含直升機裝載信息的裝載艙單並對其准確性負責。艙單應當在每次起飛之前准備完畢,並且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乘客人數。
  (2)裝載後直升機的總重。
  (3)該次飛行的最大允許起飛重量。
  (4)重心限制。
  (5)裝載後的直升機重心。如果直升機根據裝載表或者其他經局方批准的方法進行裝載,能夠確保裝載後的直升機重心不會超出批准的限制,則不需要計算實際的重心。在這種情況下,需在艙單上注明,根據裝載表或者其他經批准的方法,該直升機的重心在限制之內。
  (6)直升機的登記號或者航班號。
  (7)該次飛行的始發地和目的地。
  (d)對於要求制定裝載艙單的直升機,機長應當將一份完整的艙單隨直升機攜帶至目的地。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另一局方同意的地點保存一份完整的艙單至少30個日歷日。
  (e)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其所有機組成員的飛行時間、飛行值勤期和休息期的記錄至少12個月。
  (f)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填好的各種飛行准備表單保存3個月。
  (g)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燃油記錄,以使局方能夠確認合格證持有人在每一次飛行中都遵守了本規則第135.543條和第135.557條的要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至少保存燃油記錄3個月。
  (h)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滑油記錄,以使局方能夠根據滑油消耗趨勢確認有足夠滑油完成每次飛行。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至少保存滑油記錄3個月。
  第135.601條 飛行記錄本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於每架直升機建立飛行記錄本,記錄與飛行安全有關的運行信息、飛行機組和維修人員需要了解的有關數據和信息,包括運行中發現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況、所進行的維修工作和推遲維修項目、維修放行簽署等。
  (b)飛行記錄本的格式應當符合局方規定。如使用紙質記錄,各項內容應當使用墨水或者不可以更改的書寫工具及時填寫,並且有足夠的復頁以保證滿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c)除經局方批准採用的電子飛行記錄本外,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駕駛艙或者其他飛行機組成員易於取用的地方放置一份直升機飛行記錄本原件,其中至少記錄包括每次飛行前三次飛行期間填寫內容的連續記錄,並且每次起飛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記錄上一次飛行和該次飛行前填寫內容的直升機飛行記錄本的復頁。
  第135.603條 使用困難報告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本條(b)款的要求向局方報告直升機出現或者發現的下列事件:
  (1)飛行中的失火以及有關火警系統工作不正常。
  (2)飛行中的假火警信號。
  (3)在飛行中引起發動機、相鄰結構、設備或者部件損壞的發動機排氣系統故障或者失效。
  (4)飛行中引起煙、蒸汽、有毒或者有害煙霧在駕駛艙或者客艙積聚或者流動的直升機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
  (5)飛行中或者地面發動機熄火或者停車。
  (6)飛行中燃油系統或者應急放油系統的故障導致燃油流量受影響或者滲漏。
  (7)飛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者起落架艙門的開啟和關閉。
  (8)導致直升機在地面運動時制動力異常的剎車系統部件的失效或者故障。
  (9)直升機系統及其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導致中斷起飛或者在飛行中採取緊急措施的情況。
  (10)需要重大修理的結構問題。
  (11)超出直升機制造廠家或者局方允許的結構裂紋、永久變形或腐蝕。
  (12)其他已經危及或者可能危及直升機安全運行的故障或者缺陷。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發生或者發現系統工作不正常事件、結構失效或者缺陷情況的24小時之內向局方報告,並及時開展或者按要求配合局方開展相應的調查。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可獲得的適用信息,並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如實填報:
  (1)直升機、發動機、旋翼的制造廠家、型號和序號。
  (2)直升機、發動機、旋翼或者部件的總使用時間和循環。
  (3)直升機國籍登記號。
  (4)發生或者發現的日期和地點。
  (5)不正常事件、失效或者缺陷具體描述和排故措施。
  (6)不正常事件、失效或者缺陷發生的飛行階段。
  (7)故障、失效或者缺陷部件和具體描述。
  (8)故障、失效或者缺陷部件所屬的章節、件號、名稱、序號、部位、使用時間和循環,維修經歷以及修後使用時間和循環。
  (9)採取的預防或者緊急措施。
  (c)對於自行開展調查的情況,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調查完成後及時向局方補報上述未填報完整的適用信息,並報告所採取的安全改進或者預防措施。如涉及到維修差錯,應當及時向局方報告涉及的維修單位和具體情況。如涉及設計或者制造缺陷,應當及時向局方和直升機制造廠家報告。
  第135.605條 機載應急和救生設備記錄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其參與國際運行的直升機上攜帶的應急和救生設備建立清單,以便隨時能夠將清單提交援救協調中心。如適用,清單內應當包括救生筏和信號彈的數量、顏色和型號、應急醫藥用品、水的儲備量以及便攜式應急無線電設備的型號和頻率等的詳細信息。
  第135.607條 飛行記錄器記錄
  當合格證持有人的直升機涉及某一事故或者事件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盡可能保證將所有有關的飛行記錄器的記錄(必要時連同飛行記錄器一起)予以保存並妥善保管,以待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F章 法律責任
  第136.701條 一般規定
  違反本規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135.703條 未取得相應證件的處罰
  違反本規則第135.7條,運營人未取得相應的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范,或者違反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范的要求,實施本規則規定的運行的,由局方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35.705條 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申請人在申請材料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自該行為發現之日起1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本規則規定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
  第135.707條 欺騙賄賂取得許可的處罰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由局方撤銷相應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規則規定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
  第135.709條 對違反本規定實施運行的處罰(一)
  合格證持有人違反本規則第135.9條、第135.17條、第135.19條、第135.21條、第135.27條、第135.29條有關運營人基本要求、法規程序、航空器濕租、安全管理體系、監督檢查、管理人員或者基地相關要求的,由局方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違反本規則第135.9條(h)款規定的除外。
  第135.711條 對違反本規定實施運行的處罰(二)
  合格證持有人違反本規則C章、D章或者E章相關規定,實施本規則第135.23條規定的運行種類的運行的,由局方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35.713條 航空人員的責任處罰
  對於未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的手冊或者管理規則履行職責而導致違反本規則規定,或者其本人直接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航空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局方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135.715條 信用管理
  合格證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記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
  (1)拒絕接受或者拒不配合局方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的。
  (2)拒不執行局方限期改正要求的。
  (3)在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范的申請、修改中,有欺騙、偽造、非法更改或者故意提交虛假材料等行為的。
  (4)因故意行為導致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范被撤銷的。
  G章 附則
  第135.801條 施行和廢止
  (a)本規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b)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原民航總局於2005年9月20日以民航總局令第151號公布,交通運輸部於2017年1月23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號、2018年11月16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9號修改的《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同時廢止。
  (c)在2022年6月30日前已持有按照《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頒發的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應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相應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合格證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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