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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民政部等8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培育養老服務經營主體 促進銀發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發布機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民政部
類:
綜合管理
號:
民發〔2025〕66號
發布日期:
2026年01月13日
詞:

民政部等8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培育養老服務經營主體 促進銀發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6年01月13日

字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

  現將《關於培育養老服務經營主體 促進銀發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民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12月25日

 

關於培育養老服務經營主體 促進銀發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於促進服務消費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銀發經濟增進老年人福祉的意見》,充分激發各類養老服務經營主體活力,營造投資創業良好環境,促進銀發經濟發展,更好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推進品牌化建設 

  (一)加強品牌塑造。支持連鎖化養老服務經營主體設置具有品牌特色的標識牌匾,提升品牌認知度。鼓勵省級民政部門推動規范各類養老服務經營主體名稱及標牌,持續增強養老服務經營主體品牌辨識度。

  (二)引導品牌商標注冊。鼓勵和支持各類養老服務經營主體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將特征顯著、便於識別的標志申請注冊商標。鼓勵具有較廣泛知名度、較好市場聲譽的連鎖化養老服務經營主體依法用好馳名商標制度,加強商標品牌保護。

  (三)加強知名品牌推介。結合“敬老文明號”創建、優質服務創建、生活性服務業“領跑者”企業建設等活動,加強優質養老服務經營主體品牌推介,擇優將養老服務品牌納入中國消費名品方陣,打造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養老服務領域知名品牌和龍頭企業。

  二、促進養老服務市場化供需對接 

  (四)優化養老服務和適老化產品供給。推動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建設擴圍升級,引導養老服務機構通過連鎖化運營等方式進入社區,以社區為載體整合周邊資源提供服務,鼓勵家政企業積極發展老年人居家照護服務。支持培育專業化陪診助醫機構,規范開展老年人陪同診治等服務。鼓勵移動助浴車進社區,上門提供助浴服務。圍繞智能康復輔具、生活護理等類別推廣一批養老消費“時尚潮品”。鼓勵研發適合老年人的化妝品,研發加工低糖、高蛋白、易咀嚼等適合老年人的食品。積極引導服裝服飾企業開設老年產品線,加強服裝服飾適老設計,研究應用具有安全防護、蓄熱保暖、定位等特定功能的服裝服飾。推進居家適老化改造產品換新,構建適宜老年人的居住場景。

  (五)搭建供需對接平台。支持各地立足本地實際,依托現有平台開辟養老專區,拓展和強化供需對接、服務示范、行業指導、資源鏈接等綜合服務功能,統籌推動區域養老服務資源高效利用。支持各地用好現有博覽會、展銷會、對接會,結合實際增設銀發經濟展區或板塊,促進老年用品制造上下游企業、平台商、服務商、用戶群體之間的多元對接。鼓勵電商平台、大型商超舉辦主題購物節,設計老年版專用界面,支持設立銀發消費專區,便利線上線下消費。

  三、大力支持科技賦能養老服務 

  (六)鼓勵養老科技攻關及產品研發。加強養老服務領域數智化升級,將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北斗技術運用到老年人健康監測、安全報警以及個性化定制服務中。鼓勵養老服務機器人產業發展,針對家庭和機構對老年人日常護理、情感陪護及社會支持等需求,促進機器人技術、醫療康復、智能家居等跨產業協同與技術融合,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智能化養老支持。加快推動具身智能技術、新興材料技術、基因技術、康復輔具等產品研發,積極探索腦機接口、外骨骼機器人、肌肉外甲等技術,為身體功能退化的老年人提供科技支撐。

  (七)支持產品技術應用驗證。支持智能養老設備、康復護理機器人等開發企業嵌入養老服務機構,更新運用新技術新產品,通過服務共享、設備租賃、試點試用等方式增強老年用戶體驗感,加快產品適老化轉型和技術迭代。支持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和智能養老產品開發企業合作,依托社區綜合服務體等,開辟智能養老用品展示、體驗專區,讓更多老年人接觸適老科技。

  四、優化養老服務發展環境 

  (八)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各地要加快養老機構分類改革,持續優化各類型養老機構經營主體支持政策,在養老服務項目政府採購過程中不得設置損害公平競爭的限制性條款,禁止通過隱性條款限制異地養老機構落地。

  (九)建設標准認證體系。加快制定老年用品、養老服務等國家標准。建立銀發產品、服務相關認證制度,鼓勵認證機構依據相關標准和適老化需求開展銀發產品和服務自願性認證,引導老年群體、養老機構等用戶方依法依規採購獲得認證的產品和服務,建立健全獲證信息跟蹤、責任追溯機制和信用評價體系,推動形成“盲選”、“優選”市場機制。開展銀發產品、服務標准實施情況監測和實施效果評估,推動標准落地見效。

  (十)保護老年人權益。通過“法律服務 助老護老”、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敬老月”活動等廣泛開展老年反詐防騙教育。規范養老服務中介服務,嚴厲打擊夸大產品功效誘導老年人消費的“欺老”行為,集中整治非法集資、旅行社不合理低價旅游等侵害老年人權益的市場亂象,依法依規對違法侵權的養老服務經營主體實施失信懲戒。

  (十一)維護經營主體權益。合理確定養老服務機構行政檢查方式,最大限度減少檢查頻次,規范檢查行為,防止逐利檢查、任性檢查,嚴肅處理針對養老服務經營主體亂收費、亂檢查、亂執法、亂罰款問題。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引導養老服務機構合理定價。通過主流媒體、社交平台、公共場所等多渠道投放公益宣傳片,以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養老服務正面宣傳報道。

  五、加大要素扶持力度 

  (十二)完善政務服務。各地民政部門要依托政務熱線、政府門戶網站、咨詢平台等渠道,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狀況、養老服務設施分布以及利用情況、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養老服務供需信息或投資指南等,並為養老服務經營主體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詢指導服務。建立行業培育孵化機制,鼓勵養老服務經營主體申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

  (十三)優化證照辦理。健全養老服務機構信息聯動機制,實現登記信息的及時更新與共享。鼓勵地方依托國家政務服務平台,實現養老服務經營主體證照跨區域“一網通辦”,探索實行養老服務領域電子證照應用和全國互通互認。

  (十四)支持穩定運營。加強土地供給,新增和存量建設用地要根據當地人口老齡化程度優先保障布局養老服務設施和銀發經濟產業項目用地需求。對於承接公辦養老機構運營的市場主體,按穩定經營預期原則確定承接期限﹔運營方有較大投入的,承接期限可適當延長。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優化養老服務機構床位建設補助、運營補助等政策,並通過對養老服務機構實行“一床一碼”動態監管等舉措助力政策精准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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