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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聯消費﹝2011﹞2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文化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17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文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民委、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委8個部委和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2個行業組織聯合開展第六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審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文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評審工作統一要求,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辦法。評審工作牽頭部門(以下簡稱牽頭部門)參照部級層面評審組織架構確定(青海省除外),要按照《第六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工作管理辦法》所確定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申報范圍、申報資格等相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做好本地區的申報組織和推薦工作。
(一)申報材料
申報者須填寫《第六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申報評審表》(簡稱《申報表》),准備有關業績、成果、學歷、職稱、榮譽稱號證明的復印件等書面材料,按A4紙規格裝訂成冊(一式三套)﹔如有已經發表的具代表性的著作和論文可另附一套﹔並選擇主要由本人設計並制作的實物作品(簡稱申報作品)3件(套),按要求上報各地方牽頭部門。
(二)網上申報
申報者在准備申報作品、書面材料的同時,還須通過互聯網上專用的《第六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網上申報系統》注冊申報,系統網址為:http://art.vidc.info,在該網站上可下載操作手冊、《申報表》及填寫說明。不具備網上申報條件的申報者,應由地方牽頭部門代其錄入相關資料。
(三)地方評審
1.各地對《申報表》和有關書面材料、申報作品等進行審核,重點確認以下內容:
(1)申報者及其申報作品、申報材料符合申報要求﹔
(2)申報作品確為本人創作且無模彷(移植名畫和攝影作品以及文物復制品除外)﹔
(3)藝術業績無偽造、浮夸﹔
(4)學歷、高級職稱、作品獲獎、榮譽稱號、社會職務等法定證明原件﹔
(5)論文等無抄襲﹔
(6)其他需復核的重要材料。
2.上述內容審核無誤後,各地方牽頭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者進行初審,並進行現場制作考核,要求申報者現場制作申報作品的局部,並留存錄像資料,按名額要求擇優提出推薦人選並在其《申報表》上填寫推薦意見、加蓋公章。
3.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違法、違規、違紀等行為的個人和機構,應立即取消個人參評及機構組織評審的資格。
(四)上報材料
1.各地須通過《第六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網上申報系統》上報,同時向第六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工作辦公室(簡稱評審辦公室)正式行文,將推薦申報者的《申報表》等書面材料(一式三套)、其他附件和現場制作考核錄像資料(30分鐘以上)一並於2011年8月31日前報評審辦公室。
2.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材料復印件,應由地方牽頭部門加蓋印章。
3.申報作品的報送時間、地點另行通知(評審結束後作品一律退還申報者本人)。
二、工作要求
各地方要高度重視第六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和協調,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調動和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認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科學規范、客觀公正地完成好有關評審組織工作。
三、評審辦公室聯系方式
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郵政編碼:100804
電 話:010-68205670 68205544 68205540
傳 真:010-68205547 68205638
附件:第六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第六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申報評審表
第六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各地推薦申報者數量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文化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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