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非物質文化遺產司
非物質文化遺產司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調整和重新認定部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3-19 14:09 來源: 編輯:張林林
信息來源: 2014-03-19

辦非遺函〔2014〕63號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調整和重新認定部分國家級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通知

 

北京市、河北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廣東省、海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明確和落實保護責任,在各地申報基礎上,文化部決定對鼓舞(花鈸大鼓)等121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進行調整和重新認定。

    請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指導重新認定後的各項目保護單位認真做好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為繼承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積極的貢獻。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調整和重新認定名單》.xls    

 

                            文化部辦公廳 

                              2014年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