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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司
調整後的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公布
發布時間:2019-12-05 10:39 來源:中國文化報 編輯:非物質文化遺產司
信息來源:中國文化報 2019-12-05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公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布最新的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名單。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等的有關規定,今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檢查和調整工作的通知》,組織開展了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檢查和調整工作。根據檢查情況,經各地申報,文化和旅游部同意對793個涉及更名、撤銷、職能調整的保護單位進行調整和重新認定,對14個檢查不合格的保護單位給予限期整改,對38個檢查不合格的保護單位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

  按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應當確定保護單位﹔項目保護單位需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相對完整的資料,有實施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以及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認定後的項目保護單位應在當地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積極履行項目保護和傳承的各項職責,並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通知》要求,各地要落實管理責任,督促保護單位提高履責意識,做好保護工作,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