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公共服務司
公共服務司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2016年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城市區域文化聯動活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4-11 10:58 來源: 編輯:公共服務司
信息來源: 2016-04-11
  

辦公共函〔2016〕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精神,總結推廣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經驗,促進示范區(項目)創建城市之間及與其他城市之間“互學、互看、互促”和優秀公共文化資源交流共享,發揮示范區(項目)的典型示范帶動作用,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2016年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城市區域文化聯動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地按照《2016年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城市區域文化聯動活動工作方案》要求,認真組織策劃實施本地區域文化聯動活動,於2016年4月20日前將加蓋公章的工作方案(一式三份)報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監督管理處(電子版發送郵箱)。 

  二、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將在全國范圍內分專題舉辦經驗交流活動,有承辦意向的示范區、示范項目創建城市,請結合本地創新實踐,精心策劃專題活動主題,填寫《2016年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城市區域文化聯動專題經驗交流活動承辦意向表》,由省(區、市)文化廳(局)審核蓋章後,於4月28日前將意向表報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電子版發至郵箱)。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將統籌確定專題活動主題和承辦城市名單。 

  三、申請承辦全國專題經驗交流活動的城市應具備以下條件:當地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有明確承辦活動的意願和計劃安排,積極性高﹔在所承辦的專題活動領域具有開拓性和創新性,創建工作成效顯著,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導向性和帶動性﹔對所承辦的活動,有明確的經費來源和相應的保障條件。 

  四、文化部舉辦的專題經驗交流活動將納入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後續建設、過程管理和驗收中。根據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過程管理規定和驗收相關標准,對承辦城市將給予適當獎勵或加分。 

  聯 系 人: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監督管理處 

            朱  渤    王  來 

  電    話:010-59881727、59881740 

  電子郵箱:ggsjgc@126.com  

  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 

  郵政編碼: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1.2016年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城市區域文化聯動活動工作方案 

        2.2016年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城市區域文化聯動專題經驗交流活動承辦意向表 

    

    

    

  文化部辦公廳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