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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旅游市場監管的重要遵循
發布時間:2020-09-18 15:07 來源:中國旅游報 編輯:市場管理司
信息來源:中國旅游報 2020-09-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不僅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依據,也是作為行使公權力主體的各級政府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行使旅游市場監管職權的法律依據。

5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實實施民法典”舉行第二十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要抓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政府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日常旅游市場監管工作中,應該在哪些方面、哪些環節、哪些工作中依據民法典作出監管決策、履行監管職能呢?從內容和意義上考量,民法典作為依法監管的法律依據,其對旅游市場監管工作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各級政府機關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制定有關旅游監管方面的立法、規范性文件時應遵循民法典。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行政機關在制定民宿管理規章、規范性文件時,必須遵循法律優位原則,必須遵循民法典關於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則,應當與民法典保持一致,不得違法調整民法典有關住宅用途調整的規則、條件。

民法典第三條明確規定: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據此,旅游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包括政府及其部門在內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基於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循民法典的規定,不僅不得侵害旅游經營者在行政法上的權利(如旅行社在接受行政處罰中的陳述權、申辯權、提出行政復議權、提出行政訴訟權等),同樣也不得侵害作為民事主體的旅游經營者在民法上的權利(如財產權、名譽權等)。如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害了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如違法關停旅游景區、違法要求旅游經營者對不可抗力引發的旅游糾紛承擔法律責任等,旅游經營者可以行政相對人的身份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遭受財產損失的,還有權申請國家賠償。我國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確立保護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既包括旅游經營者在行政法上的權益,也包括當事人的民事權益。這就是說,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如果侵害了旅游經營者的民事權益,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同樣受到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保護。

守法經營是民法典對旅游經營者明確設定的法律義務。如民法典第八十六條規定:“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無論是旅行社,還是旅游景區、旅游飯店以及其他旅游經營者,作為營利法人從事旅游經營活動,必須接受包括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內的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督,這就表明民法典為旅游經營主體從事某項旅游經營活動設定了行政法上的義務。它表明,旅游經營主體從事旅游市場經營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行政監管,參與旅游行政監管法律關系。

政府對旅游投資項目的監管應貫徹民法典確立的誠信原則。誠信原則是民法典總則部分確立的原則,也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基本保障。目前,誠信原則已經引入政府管理、行政監管之中。《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提出,要大力推進政務誠信,建設誠信政府。明確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包括旅游經營者等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包括旅游經營者在內的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從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案例來看,一些地方政府以生態保護、環境治理等為名,隨意撕毀、變更旅游投資協議,給旅游投資者造成了巨額的非經營性損失,嚴重侵害旅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影響當地政府的公信力。由此看來,民法典確立的誠信原則,應當成為政府對旅游投資市場監管遵循的原則。

民法典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民法典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秉持法治思維,在旅游市場監管中嚴格遵循民法典的原則、理念、規定,尊重旅游經營者的各項權利,維護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推進旅游業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王天星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規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