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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於:中國文化報 金巍
民間資本是中國的特有概念,廣義上是指所有非政府擁有的資本。狹義上,民間資本是私人所有的民營企業和股份制公司中的股份及其他形式資產的統稱。如何盤活引導民間資本,使之更好參與國民經濟建設和文化產業發展,是經濟政策決策者和文化產業管理者必須面對的問題。
產業資本則是產業內循環的多種形態的資本。產業資本如何參與到產業金融領域也是當前很前沿的課題。沒有產業資本的參與,文化金融是無法真正形成的。
民間資本應成金融主體之一
我國金融市場事實上存在規范金融和民間金融的二元結構,但規范的金融系統對小微企業支持力度明顯不足。統計數據顯示,銀行中小貸規模僅佔信貸總額8%左右。銀行、保險公司等大型金融機構本質上是企業,強制性要求大型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既不符合市場規律,在執行上也不會有很好的效果。所以,基於小微文化企業的市場需要,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金融領域成為產業金融體系的一部分,是文化產業金融的必然要求。
在文化產業中,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成為金融資本不存在政策障礙,在這個方面比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五個文件,在各大政府官網均可查詢到。
民間資本進入文化產業參與金融體系建設在執行上卻存在諸多難點。主要原因是民間資本獨立進行金融業務風險高,一旦失控社會影響大﹔二是,政策執行者經驗較少,政策的操作細則也還缺乏,對風險的控制缺乏判斷,執行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另外,民間資本參與金融常常處於“地下”狀態,普遍處於一種被歧視的境地。在文化產業中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建設體系,應充分利用現有金融資源,因時因地推動產融結合。
繼續通過政府資金建立各類市場化金融機構,吸引民間資本加入並參與經營。政府通過國有資本建立文化金融機構,除了承擔政策執行功能外,還應通過吸引民間資本加入,用混合所有制形式培育民間資本的金融參與度,尤其要讓民間資本更多參與到經營運作中來,慢慢培育文化產業金融的熟練運營者。
國務院2013年 “金十條”明確提出要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允許發展成熟、經營穩健的村鎮銀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內,調整主發起行與其他股東持股比例﹔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雖然“金十條”並不是專門針對文化產業的政策措施,但文化產業在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民間資本參與文化產業銀行、金融租賃公司等,是在文化產業中貫徹“金十條”的應有之義。
同時,應在文化產業發展較成熟的城市試點設立由民間資本獨立出資、獨立運作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文化產業中的民間資本參與文化金融機構也是重要的產業金融發展方向。可以通過地方立法形式對民營金融機構進行差異化管理,通過監管部門設計和建立相應的考核和評估體系,盡快推動民間資本參與,豐富文化金融市場主體。
充分利用已經初具規模的小額貸款公司,推動其和文化產業積極對接。我國各地政府如北京、天津、陝西、江蘇等地紛紛發起建立文化產業小貸公司,對文化產業進行支持。但是,這些遠遠不能滿足市場需要,現有的小額貸款公司也應充分利用,和文化產業進行對接。2008年我國小貸公司試點以來,小貸公司數量和貸款規模飛速增長。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5年4月發布的數據,全國小額貸款公司機構數量共計8922家,從業人員為113118人,實收資本8392.05億元,貸款余額達9453.7億元。
對已經在運營的民間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文化產業輔導和引導。數量規模巨大的民間融資擔保公司,由於市場減縮、監管不力等原因常常違規操作甚至進入非法借貸、非法集資領域。但這一行業仍然具有利用價值。政府可引導一些具有良好業績和記錄的融資擔保公司進入文化產業,與影視、藝術品、版權等領域進行對接,充分利用其原有金融資源。
巧借產業資本的特殊作用
產業金融的創新是一個體系,需要政府積極干預、社會組織和廠商的積極參與。體系的倡議者、設計者、推動者、參與者通過利益驅動共同構建產業創新體系。產業金融要求資本參與主體多元化,產業資本參與金融體系構建,是“從產業到金融”的產業金融路徑,也是文化產業金融的難點。
文化產業內的大型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文化企業在文化金融方面應大有可為。國家引導和促進各類資本參與文化金融創新,這為文化企業尤其是一些擁有充足資源優勢但又缺乏內容創新力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提供了一個絕佳商機。
大型國有文化企業參與文化金融的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通過成立投資控股公司(准金融控股公司)專門從事文化股權投資和管理,並以此為主導業務或主要業務,這種方式進入資本運營市場最直接,也沒有政策限制。二是大型國有文化企業成立企業財務公司,這是文化產業金融的一種重要形態,這些財務公司在為集團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將開始積累產業金融經驗,成為產業金融創新的發源地。第三是自主成立具有金融資質的融資擔保、小額信貸類企業,並吸引民間資本加入。第四是參股控股金融企業(如專業銀行、產業銀行),在其他行業中這種產融結合的方式已經很普遍,目前我國還沒有獨立的文化產業銀行、文化產業保險公司和文化信托公司。
另一種形式是文化產業外的產業資本的投資行為,這種跨領域的投資行為有時是一種產業轉型的表現,有時也表現為金融資本,關鍵看資本方的運作模式。其他產業的產業資本迅速整合資源形成與文化產業的融合性業態,已經對我國文化產業的格局產生了重大影響,而且這種影響可能是顛覆性的。
萬達集團進入文化產業並一躍成為文化產業的領軍企業,說明文化產業變局的真正力量並不在產業之內。阿裡巴巴、騰訊、百度三大互聯網企業並不是典型的文化企業,但是由於互聯網和文化的緊密聯系,介入文化產業是近水樓台。這些產業外資本往往對文化產業金融更具敏感性,因為他們在其他產業金融領域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產業園區應成金融“基站”
通過發展園區經濟,建立文化產業園區(藝術園區、創意產業園區),打造主導產業集群,形成地域經濟發展的增長極,一直以來都是各地試圖調整產業結構、改變增長方式的重要發展思路。據有關數據顯示,我國當前正常運行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有2047家 ,包括政府主辦和企業主辦的各級、各類文化產業園區。而據一些專家估算,全國和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的園區可能有上萬家。文化產業園區和文化金融的關系,不僅表現在金融如何支持產業園區的發展,更重要的是產業園區本身如何整合資源,構建產業金融生態系統。
將產業園區看作是特殊的產業組織,是文化產業創新和文化金融創新的特別視角,對我們突破固有的思維藩籬具有深刻的意義。但是,文化產業園區作為一種產業組織的性質還未得到足夠的重視。通常政府主導的園區被當作政策執行者和行政組織,企業主導的園區隻被當作純粹的企業。
產業園區是特定政策、機制、區域條件下運行並由政府、管理者、眾多產業關聯性較強的企業共同組成的組織形式,也集中表現了一個產業內的各種經濟和市場關系。從形式上,產業園區作為產業組織表現為企業、企業聯盟、第三部門等單位的一種組織集合,具有一定的統一主體性。
產業園區是產業集聚區,是形成產業金融的最佳土壤,在文化產業金融構建中具有中樞作用。我國高科技產業園區(例如北京亦庄經濟技術開發區 )的產業金融已經取得顯著效果,可以作為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借鑒。
文化產業園區能夠切實落實政府的金融政策。產業園區是經濟政策、國家行為的縮影,是文化產業制度創新和產業管理的焦點。作為上承政府、下接企業的紐帶,園區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執行金融制度提供制度供給,也可以通過扶持金融手段企業技術、產品、市場等方面的創新活動影響整個產業的發展。
通過投融資公共服務平台服務企業是文化產業園區的重要功能之一。投融資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方面,主要是通過對接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外部專業的金融機構服務於企業,這是建立產業金融服務體系的初級階段也是必要階段。作為外部金融機構和企業之間的紐帶,金融機構能夠通過服務平台更加了解文化企業,企業也能夠更多了解金融機構。在此基礎上,投融資服務能夠進一步促進企業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能夠整合企業資源共同打造文化金融體系。
文化產業園區可以通過自有資金並和社會資本結合,共同設立金融機構,如產業投資基金、融資租賃公司等。由於園區具有入住企業群體的優勢,基於實體產業的潛在價值,金融機構能夠和企業需求緊密結合。同時,園區主導或參與的金融資本,可以輻射園區外更多企業,這對產業金融的發展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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