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得到了蓬勃的發展,不僅數量上保持了快速增長,投資規模也在不斷擴大。2007年至2014年期間,有將近100支文化投資基金設立。以2014年為例,該年度新增文化產業投資基金51支,募集資金總額超過1200億元,單支基金的募集資金總額平均達到30億元。從當前我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領域來看,移動互聯網領域的投資額度最大,達到23%以上﹔旅游業和演藝業居其次,佔據了17%的份額。這充分說明,隨著我國文化產業轉型升級步伐的不斷加快,互聯網產業、媒體產業等新興產業贏得了巨大的發展空間,為文化產業投資基金迅速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舞台。
受傳統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等因素制約,當前大型的專業投資機構涉足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領域的還比較少,民間資本、金融機構以及政府部門在基金發展中發揮著主要作用。這些投資主體的資金實力相對薄弱,制約了基金規模的擴大,無法滿足日益增強的文化產業發展需求。為適應文化產業發展的需求,必須不斷拓展募集資金渠道,增強資金供給能力。應逐步建立多元化的募集資金渠道,吸引具有資金實力的大型機構參與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建立中。例如,可以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不斷擴大保險資金進入文化產業基金投資領域的規模,引導地方養老保險資金參與相關領域投資。同時,還可積極吸引外資和證券機構參與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發展,不斷擴大資金來源渠道。國家可以從規范監管、完善市場機制、健全融資體系等方面入手,推動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募集資金渠道邁向國際化、多元化。
在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發展過程中,我國走的是“政策支持鋪路、稅收政策推動”的道路。2000年召開的十五屆五中全會提出發展文化產業的戰略思路後,政府部門便加大了對文化產業的扶持力度。2007年和2009年相繼出台了針對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文化產業振興規劃》頒布,文化產業被定位為戰略性產業﹔2010年,9部委聯合出台《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鼓勵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發展﹔2011年出台《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提出要發展國家文化發展基金,擴大文化基金和專項資金規模﹔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於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進行了部署,提出要建立健全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引導金融資本、社會資本、文化資源相結合,共同推進文化產業發展,當年便成立了“國家藝術基金”,規模高達200億元﹔2014年出台《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和《關於深入推進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見》,進一步推動文化產業改革,並制定了更加具體有效的金融支持舉措﹔2015年,通過了《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而《文化產業促進法》的制定工作正在推進中。
但是,從稅收角度來看,與西方發達國家對文化產業投資領域採取的全面稅收優惠政策相比,我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企業面臨過重的稅收壓力。過重的稅收負擔不僅影響了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也挫傷了一些經濟組織進入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領域發展的積極性。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已經形成了有限合伙制、契約制和公司制三種模式。這三種模式是由於設立者面臨的法律環境不同和風險偏好不同而形成的,在組織形式、運作方式以及稅收政策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性,但本質上並沒有絕對的優劣可分。從稅收差異來看,有限合伙制企業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契約制的企業暫時享受免交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公司制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企業則需要交納雙重稅負。所以,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對於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財政補貼,另一方面要完善稅收政策,降低稅收優惠門檻,精簡稅收名目,簡化享受稅收政策的審批手續,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文化產業投資及基金發展。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依法治國。雖然近年來先後出台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合伙企業法》等一系列與產業基金發展有密切關系的法律法規,保護和支持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但最為重要的《股權投資基金法》卻始終沒有頒布,導致針對產業投資基金的立法缺失。同時,由於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特殊性,一些現行法律難以對其進行規范和指導。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例,文化產業基金在籌資方式、管理方式以及運行方式上與證券投資基金有著顯著不同,但在實踐操作中由於沒有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法,隻能參照該法執行,降低了對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依法監管力度。而在規范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投資方向方面也存在立法空白,使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使用效能降低。由此可見,立法缺失已成為制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重要因素。
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形式,要實現其健康發展,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保障和監管。首先,要整合現有的比較分散的法律法規規定,制定針對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特點的行業法律法規。其次,要制定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及時解決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出現的新情況。最後,要不斷提高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立法的規格,提高監管力度。用法制化推動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發展邁向市場化、規范化。
(作者單位:四川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