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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為貫徹落實國家簡政放權、先照後證改革要求,推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載明事項,提高工作效率,文化部決定啟用新版許可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版許可證證面版式統一為一種,分正本與副本。正本與副本正面內容一致,按照《新版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印制標准》(附件1)印制,並按照《新版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打印標准》(附件2)打印。
二、新版許可證對舊版許可證載明事項做了調整,共9種格式,分別適用於不同類型的市場主體。許可證格式及調整後的載明事項請參照《新版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打印標准》。二維碼登載許可證基本信息、專項信息和處罰信息等。
三、新版許可證和舊版許可證並行使用一段時間。自2016年4月1日起,新版許可證開始啟用,舊版許可證停止發放,但有效期未屆滿的舊版許可證依然有效。沒有注明有效期的舊版許可證的使用最遲不超過2017年3月31日。
四、民族自治地區需要在許可證上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的,由省(自治區)文化廳將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許可證正、副本樣品報文化部批准。
五、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統一負責本轄區許可證印制的組織工作。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確定定點印制企業,並按照《新版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印制標准》規定的標准,加強對新版許可證印制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印制質量和安全。對於印刷質量不合格的許可證,一律禁止出廠,並予以銷毀。
六、新版許可證由文化部委托制作單位設計,版權歸文化部所有。新版許可證源文件由文化部提供省級文化行政部門使用。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組織,有計劃地開展新版許可證換發工作。新版許可證在使用中的情況及問題,請及時報告文化部。
特此通知。
附件:1.新版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印制標准
2.新版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打印標准
文化部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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