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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發布《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6-02-03 16:11 來源:文化市場司 編輯: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
信息來源:文化市場司 2016-02-03

    文化部日前發布了新修訂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近年來,我國藝術品市場發展快速,藝術品網絡化、金融化趨勢明顯,據《2014年藝術品市場年度報告》顯示,2014年我國藝術品交易額2137億元,佔全球藝術品市場交易總額的22%,列世界第二位。但同時,藝術品市場存在的制假售假、虛假鑒定、虛高評估、交易不透明等問題亟需規范。 

    《辦法》適應行業發展實際,將“美術品”改為“藝術品”,對藝術品市場實行全方位內容監管,將網絡藝術品、投融資標的物藝術品、鑒定評估等納入監管范圍,取消對“裝裱”、“比賽”、“咨詢”等這些與藝術品內容關系不大的活動的管理。 

    《辦法》落實中央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下放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壓縮審批時限,以進一步激發藝術品市場內生發展動力。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將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下放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取消了藝術品經營單位、藝術品進出口經營單位的設立條件及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部分與藝術品內容無關的申請材料﹔將一般性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時限由原規定的15日調整為5日,將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的審批時限縮短為15日。 

    《辦法》提出要建立專家委員會、明示擔保、盡職調查、鑒定評估、信用監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過立規矩、明底線、強化主體責任,促進藝術品公開透明交易,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辦法》禁止經營來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義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動植物為材質的藝術品。《辦法》強調,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隱瞞藝術品來源,誤導消費者﹔不得以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未經批准,不得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藝術品經營單位應買受人要求,應當對買受人購買的藝術品進行盡職調查,提供能夠證明或者追溯藝術品來源的證明文件。《辦法》還明確了鑒定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及有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