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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辦公廳關於舉辦第十屆全國聲樂比賽的補充通知
發布時間:2012-07-19 17:01 來源: 編輯:藝術司
信息來源: 2012-07-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解放軍總政宣傳部藝術局:

第十屆全國聲樂比賽資格錄像審查工作已經結束。經過專家評委的認真遴選,共選拔出298名個人選手和11支合唱隊伍,參加第31屆中國﹒哈爾濱之夏音樂會暨第十屆全國聲樂比賽的現場比賽。其中,美聲項目組122名,民族項目組121名,流行音樂項目組55名。現將參賽具體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第十屆全國聲樂比賽由文化部與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共同主辦,哈爾濱市文化和新聞出版局承辦,定於201286日至20日在哈爾濱市舉行。

二、現場比賽包括美聲、民族、流行音樂3個項目組的初賽、復賽和決賽,以及合唱項目組的復賽和決賽。每輪比賽須演唱3首曲目,不得重復,比賽期間一律不得更改曲目。具體曲目要求及規定時間詳見《文化部辦公廳關於舉辦第十屆全國聲樂比賽的通知》(辦藝函2012122號)。

在選手報名資格審查中,發現部分選手在曲目選擇方面存在問題,曲目選擇不符合比賽要求,請參賽選手認真復核曲目,避免因此影響成績。

三、美聲項目組和民族項目組採用現場鋼琴伴奏形式,流行音樂項目組採用現場鋼琴伴奏或樂隊伴奏形式。

四、設獎及獎勵辦法

1.美聲、民族、流行音樂3個項目組各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3名,三等獎5名,優秀獎若干﹔合唱項目組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3名,三等獎5名,優秀獎若干,指揮獎3名。以上4個項目組共設伴奏獎4名,新創歌曲演唱獎若干。組委會可根據比賽特殊情況決定是否增設組委會特別獎﹔評委會亦可根據參賽現場實際情況提議是否增設評委會特別獎﹔各獎項名額亦可減少或空缺。

2.組委會將為等次獎獲獎者頒發獲獎證書、獎杯、獎金﹔為其他獎項獲得者頒發獲獎證書、獎杯。

3.獎金

1)美聲、民族、流行音樂項目組:

一等獎:50000

二等獎:30000

三等獎:20000

2)合唱項目組:

一等獎:60000

二等獎:40000

三等獎:20000

五、費用

參賽選手及伴奏人員一切費用自理。

六、報到

1.參賽選手須按比賽組委會要求按時報到,組委會負責協助選手安排食宿﹔

2.報到當天,組委會將在哈爾濱火車站出口和民航班車安發橋站點及民航大廈終點站前設接待站,接參賽選手到駐地﹔

3.請參賽選手接到通知後,填寫回執單(詳見附件2),並及時與組委會聯系:

聯 系 人:林志忠、譚小岩

聯系電話:0451-8466454986776242 13936278881

    真:0451-84664549

電子郵箱:shengyuebisai@163.com

4.報到時間:

美聲、民族項目組:85

流行音樂項目組:8月8

合唱項目組:81314

5.報到地點:

美聲項目組:哈爾濱友誼宮賓館正門大廳

  地址:哈爾濱市道裡區友誼路263

民族項目組:哈爾濱馬迭爾賓館正門大廳

  地址:哈爾濱市道裡區中央大街89

流行音樂項目組:哈爾濱市天鵝飯店正門大廳

           地址:哈爾濱市香坊區中山路95

合唱項目組:待定

七、抽簽與走台

美聲、民族項目組86日上午分組抽簽,流行音樂項目組8月9日上午抽簽。之後按抽簽序號在各自比賽場地走台。抽簽序號沿用至比賽結束。

八、比賽日程及安排詳見下表,逾期不到者視為棄權。

比賽組別

比賽時間

比賽地點

美聲項目組

初賽

87-10

哈爾濱

友誼宮劇場

復賽

811-12

決賽

813

民族項目組

初賽

87-10

哈爾濱音樂廳

復賽

811-12

決賽

813

流行音樂

項目組

初賽

810-11

哈爾濱電視台千米演播廳

復賽

812

決賽

813

合唱項目組

復賽

816

哈爾濱音樂廳

決賽

817

頒獎儀式

(美聲、民族、流行音樂) 

815

體育館

頒獎儀式(合唱組) 

817

哈爾濱音樂廳

九、其他

1.參賽選手須攜帶參加決賽的3首作品的歌詞電子版,以備電視台播出使用(外國作品需標明歌詞大意)。

2.比賽期間,選手須佩帶選手證,憑證從指定地點進入比賽場地。不得在後台大聲喧嘩、練聲或演奏,不得進入評委席和觀眾席。

3.參賽人員如需組委會協助辦理返程機票事宜,請提前3天與組委會接待處聯系。

十、請各地文化廳(局)為參賽選手提供便利條件,支持他們在比賽中取得好成績。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十屆全國聲樂比賽現場比賽名單

      2、參賽選手回執單

     3、參賽選手住宿標准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