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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二次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及首批國家重點美術館復審實地考察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7-14 18:00 來源: 編輯:藝術司
信息來源: 2015-07-14

 

  藝美函〔2015〕19號

  

  關於第二次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及

  首批國家重點美術館復審實地考察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中國美術館:

  根據文化部《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辦法(修訂稿)》(文藝發〔2014〕33號)和《文化部辦公廳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工作的通知》(辦藝函〔2014〕478號)要求,第二次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及首批國家重點美術館復審的實地考察階段工作將於近期進行。在第二次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初審評選的基礎上,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專家對初審入圍的美術館進行實地考察,是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對參評美術館工作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於首批國家重點美術館復審的實地考察工作也將同步進行。現將相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專家組成

 由文化部聘任的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委員組成專家小組,對第二次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初審入圍美術館和首批國家重點美術館進行實地考察。專家小組設組長1人,專家4至6人,工作人員1至2人。

  二、主要內容和工作流程

  (一)召開美術館領導班子、中層干部及業務骨干會議,由館長作專題匯報﹔

  (二)對基礎設施及日常工作狀況進行現場考察﹔

  (三)對財務、基建、收藏、檔案等相關資料進行核查﹔

  (四)與部分干部職工進行座談﹔

  (五)聽取美術館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六)通過進行隨機調查或訪問等方式,了解觀眾意見﹔

  (七)專家小組工作會﹔

  (八)向美術館領導班子及美術館上級主管部門反饋考察意見和建議。

  三、時間及日程

  實地考察工作將集中安排在2015年7月下旬至8月中旬進行,每館實地考察時間為1天。赴各館考察的專家人數、具體時間及日程,由評估委員會辦公室視實際情況進行安排,並提前3至5天通知各地及各美術館。

  四、需要准備的工作

  (一)原則上,各美術館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業務負責人應全程參與實地考察工作,以便及時了解專家意見及評估情況。美術館所在地省(區、市)文化廳(局)相關業務負責人可視情況參與考察工作。

  (二)各美術館應對照《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標准評分細則表》的項目內容,逐項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檔案,特別是“必需項”的相關材料。支撐材料檔案應按照項目內容分類整理匯總,並提供《評估支撐材料目錄》,展示在專家小組會議室,以便隨時查閱。

  各美術館應按照《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辦法(修訂稿)》、《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標准》的要求,認真填寫《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標准評分細則表》中的“自檢得分”欄目,並撰寫《自評報告》,對自檢自查情況進行詳細的分析。相關材料請復印並裝訂整齊(A4規格),提供給到館實地考察的每位專家,以便工作使用。

  除上述基本材料外,首批國家重點美術館還需特別就本館對首次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所採取的整改措施及成效,進行具體說明並提供支撐材料。

  (三)專家小組進館實地考察期間,各美術館館領導及部門負責人需全天在崗。

  (四)各美術館應為專家小組准備工作專用會議室及必要的辦公設備。

  (五)各美術館設聯絡員1至2人,協助專家小組聯絡工作。

  五、紀律要求

  (一)專家小組在實地考察工作期間的交通、食宿等相關工作費用由文化部承擔。各美術館按照評估委員會辦公室的統一要求,協助安排實地考察工作期間專家小組在當地的有關工作。

  (二)各地、各美術館及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應按照有關要求,嚴格執行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工作紀律,共同維護評估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正性。考察過程中,各地、各美術館須妥善處理好以下事項:

  1. 各地各美術館領導不到機場、車站接送專家﹔

  2. 不得安排各種形式的宴請﹔

  3. 不送禮物、紀念品﹔

  4. 不得突擊安排展覽、公共教育等活動﹔

  5. 不得組織與評估工作無關的考察等活動。

  評估過程中如發現上述情形,將撤出專家小組,並取消本次評估資格。

  請各地及各美術館按照以上內容要求,認真准備,保證第二次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及首批國家重點美術館復審實地考察工作順利完成。

  特此通知。

  

  聯 系 人:文化部藝術司文學美術處  陳  岩

  聯系電話:010-59881765、13810092783



                                                              全國重點美術館評估委員會辦公室

                                                                  (文化部藝術司代章)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