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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關於加快推進“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 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10-03-05 10:57 來源: 編輯:政策法規司
信息來源: 2010-03-05

為全面推進台州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加大對城市公共文化事業的投入力度,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增強城市的凝聚力和輻射力,根據《關於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0721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在2005年以來我市實施“百分之一文化計劃”示范工程的基礎上,加快推進“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通過實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文化品位,提升城市文化創新能力,增強城市文化發展活力,促進我市公共文化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實施范圍

   “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是指在項目建設投資總額中提取百分之一的資金用於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所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必須是能使公眾享受或者參與的場所或者項目。台州市規劃區內下列新建工程,納入“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的執行范圍:所有政府性建筑工程、城市主干道臨街建設項目、城市次干道用地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臨街建設項目、佔地5公頃以上的工業企業項目、用地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含學校、醫院、圖書館、體育館、博物館和各類辦公樓、賓館、商業建筑等)、居住小區(含用地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單體高層住宅樓)、其它總投資 2000 萬元以上的非公共設施項目。

   三、工作機構

   (一)建立台州市“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建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指導委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和市委辦、市府辦、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建設規劃局、市文廣新局、台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決策重大公共文化項目建設,指導協調公共文化交流活動,制定公共文化項目檔案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指導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由指導委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公共文化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專項資金的監管及具體的協調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台州市“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藝術委員會(以下簡稱藝委會)。藝委會由國內有關藝術家、藝術評論家和市內文化、建筑、規劃、園林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公共文化項目的評估,參與公共文化內容與質量的把關,對重大公共文化項目提供決策咨詢等。

   四、實施內容

   (一)環境藝術設施。包括城市雕塑、室外壁畫、文化長廊、具有藝術造型的城市家具(廣告牌、座椅、公用電話、標識系統等)、環藝小品、市政配套設施的藝術裝飾等。

   (二)對公眾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包括藝術館、圖書室、閱覽室、藝術創作室、藝術博物館、文化俱樂部、畫廊、室內外文化和體育活動場所、露天表演舞台等。

   (三)政府性公共文化藝術推廣活動。包括藝術展覽、藝

術比賽、藝術沙龍、對外藝術交流和文化演出活動等。

   (四)以冠名等形式捐助政府性文化活動和以認建、捐建、冠名等形式建設公共文化藝術設施。 業主單位開展或建設的項目不屬於以上內容的,須經藝委會認定,並報指導委批准後,方可納入“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實施內容。

   五、資金使用和管理

   (一)業主單位要以建設項目的地上建筑面積乘以單方造價作為總投資,提取百分之一比例列入預算,設立“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專項資金帳戶,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由業主單位自行管理,並於每年年底向指導委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指導委將委托審計等相關部門進行核查和監管。單方造價由市建議主管部門公布,每年一次。

   (二)項目建成後,經指導委審核,投資額不足 1%的,業主單位在扣除必需的日常維護費用後,將不足部分資金以冠名等形式捐助政府性文化活動和以認建、捐建、冠名等形式建設公共文化藝術設施。業主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面積、位置或減少投資額。

   六、實施要求

   (一)需實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的建設項目,應在其項目規劃選址和土地出讓時予以明確,並納入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文件,實施內容必須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實施內容作為主體建設工程的附屬工程納入規劃管理,由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方案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劃竣工認可等環節中分別予以把關。規劃驗收時,應有1%公共文化工程管理機構參加。

   (三)業主單位應委托專業的環境藝術(景觀)設計單位進行“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專題設計,確定實施內容和工作方案。設計方案可單獨也可納入綠化環藝設計報規劃主管部門審批。重大項目在報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前須經藝委會審定。

   (四)業主單位應將經批准的設計方案及建設預算情況報指導委辦公室備案,指導委辦公室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必要的檢查。

   七、維護要求

   公共文化設施建成後,投資單位擁有產權,並承擔維護與管理責任。投資單位要根據所建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制定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並落實專人負責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等工作。同時要充分發揮公共文化設施服務公眾、服務社會的作用,保證該公共文化產品和設施能使公眾享受,不斷豐富和充實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

   八、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實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是改善台州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舉措,更是我市推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舉措。通過該政策的實施,由政府和社會共同承擔建設公共文化設施的責任,有利於繁榮我市的文化事業,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的重要性,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制定計劃,認真抓好組織實施工作,保證建設項目積極穩妥地實施。

   (二)扎實推進,加強引導。由建設規劃部門牽頭,文化行政部門配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一次調查摸底工作,認真總結前幾年全市實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示范工程的經驗,全面掌握符合實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條件單位的基本情況,大力推進“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的實施。同時,定期組織“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項目評比活動,對優秀項目的主體工程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市、省級其他工程獎項的推薦﹔未實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的項目,不得參加市、省級其他工程獎項的評選﹔對在“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實施過程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納入台州市公共文化貢獻獎,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三)加強協作,明確職責。“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確保取得實效。宣傳部門要做好綜合協調工作,扎實推進工作有序開展﹔國土部門要在土地出讓文件中明確“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的內容要求﹔建設規劃部門要按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把“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劃”工作內容嚴格納入規劃管理,在規劃選址(規劃條件設置)、建筑方案審批、規劃許可、規劃竣工認可等規劃管理程序中分別給予落實,確保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順利進行﹔文化行政部門要在公共文化設施建筑設計、建設過程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加強引導。其他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此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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