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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暫行規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2號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暫行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公布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接受境外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的中國文物進口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81號)經國務院批准同時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暫行規定
2.免稅進口藏品備案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弘揚和傳承中外傳統文化藝術,提高民族文化軟實力,促進我國對文物和藝術品等進口藏品的收藏和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以從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動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贈、歸還、追索和購買等方式進口的藏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是指:
(一)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相關部門所屬的國有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及美術館(以下簡稱省級以上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
省級以上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的名單,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公告的形式發布。
(二)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藏品,是指具有收藏價值的各種材質的器皿和器具、錢幣、磚瓦、石刻、印章封泥、拓本(片) 、碑帖、法帖、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典圖、文獻、古籍善本、照片、郵品、郵驛用品、徽章、家具、服裝、服飾、織繡品、皮毛、民族文物、古生物化石標本和其他物品。
第五條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與其收藏范圍相應的藏品,方能享受本規定的稅收政策。
第六條 符合規定的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應持捐贈、歸還、追索和購買等有效進口證明及海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辦理海關手續。免稅進口藏品屬於海關監管貨物。
第七條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免稅進口的藏品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博物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建立藏品登記備案制度。免稅進口藏品入境30個工作日內須記入藏品總賬--進口藏品子帳,列入本單位內部年度審計必審科目。同時按規定格式(見附表)報送主管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抄報海關。
第八條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免稅進口的藏品應永久收藏,並僅用於非營利性展示和科學研究等公益性活動,不得轉讓、抵押、質押或出租。
第九條 免稅進口藏品如需在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之間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撥、交換、借用,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同時報送主管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抄報海關。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將免稅進口藏品轉讓、抵押、質押或出租的,由海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在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 海關總署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