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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聯合安徽省司法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實際,發布了《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
《免罰清單》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營業性演出、互聯網文化單位、旅行社、導游人員等多個市場門類存在的12項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做出免罰規定。
《免罰清單》明確,對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關信息的旅行社,以及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懸挂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的違法違規行為,若為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能及時改正,予以免罰處理。此外,對在執業過程中未攜帶電子導游證、未佩戴導游身份標識,未開啟導游執業相關軟件的導游人員,若為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能及時改正,同樣予以免罰處理。
對未懸挂《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或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若營業場所為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能及時改正,予以免罰處理﹔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若營業場所為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能在文化和旅游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予以免罰處理。(朱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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