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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日前發布《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了針對文化和旅游行業進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的范圍,發布了信用評價體系。
征求意見稿明確,《辦法》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信用評價、信用監管等相關活動適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建設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監管平台,定期發布或更新全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主體相關公共信用信息,並與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評價將從基礎信用、政務信用、第三方信用、行業領域信用等4個維度,分類編制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評價標准,確定評價方法,實施信用評價﹔對信用評價指標及權重實行動態管理。市、區文化和旅游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於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合理降低檢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於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適當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此外,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後監管、實施行業信用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對於承諾人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等失信行為,按輕微違諾失信、一般違諾失信和嚴重違諾失信劃分等級,實行差異化懲戒措施。(沈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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