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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14-04-02 10:05 來源:報送系統 編輯:李慶禹
信息來源:報送系統 2014-04-02

  3月21日,第十二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表決全票通過《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6月1日起施行。這是繼《河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頒布30年來,省文化領域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規。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頒布之後出台的第11個地方性法規。它標志著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迎來了一個依法保護的新階段,對全面加強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

  《條例》包括總則、非遺調查與代表性項目名錄、非遺傳承與傳播、非遺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四十一條,在內容上,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保持一致,又借鑒吸收了外省、市的經驗,與河北省實際相適應,彰顯了七方面亮點。

    一是進一步強化政府的責任主體地位。《條例》41條中有13條規定了政府的責任主體地位。

    二是保障措施更加有力。《條例》除明確規定“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外,還規定專項資金要“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增加而增加”,為解決全省特別是基層非物質保護工作經費短缺、缺乏財政保障的連續性等問題做出了剛性規定。

    三是確立了代表性傳承人動態管理機制《條例》規定,要定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評估。對於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規定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條例》的出台。

    四是重保護促發展,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健康發展。針對一些地方、部門或單位“重申報、輕管理”、片面著眼於經濟發展甚至過度開發破壞了非遺項目保護的核心等問題,《條例》規定要正確處理傳承保護和合理利用的關系。鼓勵、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效保護、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文化服務,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這些規定有利於形成傳承保護和激發相關企業單位發展活力的新局面,實現兩者共贏。

    五是體現社會各界廣泛參與非遺保護。在規定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的同時,《條例》對各級各類公共文化機構、學校、科研單位、非遺學術研究機構和保護工作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營單位,在開展非遺收集、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傳承、傳播等方面做出了規定,使非遺保護主體的社會涵蓋更加廣泛。

    六是明確了保護單位條件及認定程序、職責。這將有效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保護單位主體夠規范、履行職責不明明和不到位等問題。

    七是建立了異議處理機制。《條例》規定,對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持有異議,或者對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持有異議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依照有關規定處理。這項規定進一步提高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透明度、公平性,便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既反映了非遺保護工作的實際情況,也彌補了《非遺法》的空白。(來源:河北省文化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