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文化部banner嵌入
當前位置: 首頁 > 信息發布 > 全國聯播 > 湖北
湖北
《武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11月1日正式實施
發布時間:2016-08-26 10:02 來源:報送系統 編輯:李慶禹
信息來源:報送系統 2016-08-26

  《武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武漢非遺保護條例》)於2016年5月26日經湖北省武漢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7月28日經湖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批准,將於201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武漢非遺保護條例》的起草、制定歷時3年,幾經磨礪,業內人士翹首以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武漢非遺保護條例》是武漢市首部非遺保護地方性法規,武漢市也成為全國副省級及省會城市中唯一一個具有非遺保護地方性法規的城市。 

  《武漢非遺保護條例》是對國家非遺法、省非遺條例的繼承和拓展,在不少方面有了新突破、新闡釋。它緊緊把握上位法精神,並廣泛吸收當今學界非遺保護最新理論研究成果,牢牢結合武漢本土非遺保護的工作實踐和經驗,突出“保護至上”的非遺理念,對上位法有關原則規定進一步細化、具化和強化﹔同時也將近年來武漢市非遺保護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與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系列有力、明晰的操作規范。《武漢非遺保護條例》的出台,對於武漢非遺保護工作,乃至全市文化事業發展具有歷史性裡程碑的意義,對於武漢市非遺保護事業具有奠基性作用。縱觀《條例》全文,有以下亮點: 

  一、《條例》突出“保護”二字

    將“條例”定名為《保護條例》,並在法規中將“保護”作為一條主線貫穿始終。這裡的保護明確為大保護概念,具體包括保護、傳承、利用、發展四個部分,同時在全文中著重論述了不同的保護方式。這也充分凸顯武漢的地方立法特色。 

  二、明確政府是非遺保護的責任主體 

  一是明確市區人民政府職責。包括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建立非遺保護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設立非遺保護專項資金,提供經費保障﹔實行績效管理責任制,加強考核和監督檢查﹔根據本級文化發展規劃,統籌建設非遺公共文化設施等。 

  二是明確政府相關部門各自職責。並在本領域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部門擔當組織、指導、培訓、督查和申報作用。 

  三是明確工作隊伍與工作機構。也就是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保護機構,加強專門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

    三、明確實施分級保護制度 

  《武漢非遺保護條例》提出分級保護原則,對國家、省、市、區四級名錄中的代表性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採取不同的保護措施。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重點保護,編制專項計劃,配套單項扶持資金,設立專題展示場所或者博物館,為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並對其收徒傳藝給予補貼﹔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設立專題展示場所或者博物館,可以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對市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按照項目保護規劃實行保護。 

  四、明確實施分類保護制度 

  鑒於非物質文化遺產門類廣泛、內容豐富、形態差異較大,生存狀況和傳承情況也各有不同的情形,《武漢非遺保護條例》確立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分類保護的原則。對存續狀態受到威脅、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搶救性保護﹔對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記憶性保護﹔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傳承性保護﹔對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藥物炮制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數量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村鎮、街區或者特定區域,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文化主管部門建立瀕危項目名錄和技藝項目名錄進行重點保護。 

  五、倡導非遺保護的社會化傳承 

  一是結合武漢自身老字號眾多的狀況,《武漢非遺保護條例》提出對本市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符合條件的,優先推薦列入本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二是提出保護單位和傳承人共同選拔項目學藝者,並制訂培養計劃,傳授技藝﹔三是規定通過制訂人才培養計劃、指導和幫助代表性傳承人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稱﹔四是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非遺相關專業或傳承班,培養專門人才。五是對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代表性傳承人可以優先轉入本市戶籍。 

  六、明確界定非遺區域流動的權責關系 

  武漢市在開展非遺生產性保護過程中,非遺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流動現象比較突出,有市內跨區流動的,也有跨省市流動的,由此也帶來了非遺保護單位與傳承人之間、保護單位與流動區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界定不明的問題。《武漢非遺保護條例》在上位法總體框架下,結合武漢市實際做出相關規定。一是鼓勵本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跨區域設立傳承場所﹔二是鼓勵本市行政區域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在本市設立傳承場所,依法開展傳承活動﹔三是規定本市引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相關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代表性傳承人可以優先轉入本市戶籍。 

  七、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 

  《武漢非遺保護條例》在上位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進一步細化。一是鼓勵、支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園區)。二是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為本市旅游形象宣傳內容﹔三是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和服務﹔四是市區政府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在資金、場所、宣傳推介、產品營銷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幫助,對符合政策的給予稅收優惠或資金扶持﹔五是利用武漢高校及研究機構眾多優勢,支持開展非遺保護科學研究,提高非遺保護和利用水平﹔六是鼓勵支持依法開展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七是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有權依法優先利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 

  八、鼓勵非遺保護的社會參與 

  《武漢非遺保護條例》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保護與民間保護相結合,財政投入與社會資金投入相結合,鼓勵社會力量興建非遺基礎設施﹔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業協會和相關專業協會,按照各自章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咨詢服務、權益維護等活動﹔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法人開展非遺文獻、典籍、資料的整理、翻譯、出版,開展以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的文化藝術創作﹔明確開展非遺保護的合作方式,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九、明確非遺保護的執法機構及“冒用者”的法律責任 

  《武漢非遺保護條例》明確提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違反非遺條例行為的應當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文化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同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 

  《武漢非遺保護條例》還規定,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並設定了行政處罰。(來源: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