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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
《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10月1日正式實施
發布時間:2016-09-08 09:54 來源:報送系統 編輯:李慶禹
信息來源:報送系統 2016-09-08

  《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於2016年8月19日審議通過,現已公布,將於2016年10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出台是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取得的一項重要成果,對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以下簡稱《非遺法》,推動黑龍江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法制化、正規化、制度化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和裡程碑意義它不但可以有效地解決全國層面上的共性問題,而且可以有效地解決黑龍江省地方特點的個性難題,更有利於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發展和推進。

    十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廣大非遺工作者辛勤努力下,黑龍江省非遺保護工作取得較大成績。已基本形成比較完備的四級名錄體系。目前,已有聯合國項目2項,國家級名錄34項,省級名錄303項,市級名錄505項,縣級名錄768項,涵蓋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美術、民俗、傳統醫藥等非遺十大類別。 

  《條例》共設六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代表性項目調查與名錄、傳承與傳播、保護與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始終以《非遺法》精神為統領,同時又體現黑龍江省特點。從黑龍江省實際著手,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規定,為黑龍江省非遺保護工作保駕護航。一是明確政府責任,強化保護意識如《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第二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應當納入各級領導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內容,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提高各級領導干部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二是確定建立項目名錄制度。建立代表性項目名錄是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措施。在《條例》的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進行明確,並對相關程序進行了規定。三是加強傳承與傳播。對傳承人管理作出規定。如《條例》的第十八條第二款對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代表性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傳承活動。”第三款“對代表性傳承人實行動態管理,具體辦法省文化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有場館、在新建公共文化設施中設立專門區域或者根據需要新建專項公共文化設施,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傳習館(所),並將其納入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建設,用於代表性項目的收藏、展示、傳承、傳播和研究四是促進開發利用。《條例》鼓勵將代表性項目的轉化、創新和研發,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文化服務和旅游項目以及通過融資、合作、入股等形式,利用營銷、品牌等手段促進非遺融入現代生活。(來源:黑龍江省文化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