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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吉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頒布實施
發布時間:2017-04-13 09:56 來源:報送系統 編輯:李慶禹
信息來源:報送系統 2017-04-13

  《吉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2017年3月24日經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吉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制定工作起步較早,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及省文化廳先後多次赴省內各地及外省(市區)開展調研。多次召開由全省各相關職能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相關責任人和傳承人參加的非遺立法座談會和征求意見會,為《吉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制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經過反復修改完善,先後通過了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人大常委會審定。

  《吉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條,包括總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中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代表性項目相對集中的區域應當實行整體性保護,有計劃地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保護名鎮、老街、傳統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態。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代表性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進行扶持和引導,實行生產性保護,使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以傳承。該條例立足吉林省保護工作實際,充分凸顯吉林的地方立法特色。

  吉林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十余年來,取得了顯著的工作成效。現有聯合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2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44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343項。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11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236人。目前,吉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平台建設穩步推進。2017年1月,吉林省公布了首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傳習所41個,其中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7個,省級生產(經營)性保護基地3個,省級展示傳播基地2個,省級研究培訓基地1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28個。

  《吉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出台對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進一步推動吉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進程,提升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弘揚吉林省優秀的傳統文化將發揮積極重要的作用。(來源:吉林省文化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