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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決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
江蘇在全國最早立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2006年9月頒布施行的《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下稱《條例》),對全面、扎實地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江蘇文脈,發揮了重要的主導和推動作用,也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建設和立法提供了實踐經驗和借鑒。《條例》實施六年多來,全省各地認真組織實施,廣泛宣傳發動,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建設、基礎建設和隊伍建設,在全國率先創立代表性傳承人命名資助制度﹔“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全國最多,國家級項目名列前茅﹔基本建成四級項目名錄和傳承人保護體系﹔展示和傳承館(所)等基本設施建設全國領先﹔全面完成非遺資源大普查﹔工作機制逐步健全,保護機構和隊伍建設不斷加強,經費投入不斷加大,理論研究逐漸深入,初步形成了以國家級項目保護為重點,以瀕危項目搶救為優先,以傳承人保護為核心,以生態化保護為方向,以傳承發展為目標的江蘇特色保護體系,全社會自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日益增強。保護工作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已成為江蘇文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成為文化強省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全省普查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28922個、已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10項、國家級項目108項、省級369項、市級1480多項、縣區級2740多項,建成國家級項目傳承及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7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4個、各類非遺展示館(廳)和傳習所(傳承基地)513個,尚有31個在建、擬建。
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下稱《非遺法》),將黨和國家關於文化遺產保護的方針政策上升為國家意志,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效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將各級政府暨部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上升為法律責任。《非遺法》頒布施行,既對加大貫徹實施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對江蘇省修訂完善《條例》提出了迫切要求。為此,2011年10月江蘇省人大、省政府就將修訂《條例》列入了2012年度立法計劃和省政府重點工作。省文化廳協同省政府法制辦與省人大教科文衛委、法工委經過近一年的調查研究,廣泛征詢各地、各界意見,在全面總結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踐和經驗的基礎上,對原《條例》進行了重新修訂。
新《條例》在立法理念、法條設置、立法技術等方面既與上位法相銜接,又體現了江蘇省特色的保護制度、措施和方法﹔既立足於本省實際,又借鑒了其他省、市、區相關立法經驗。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引導方式、投入方式、保障方式、激勵方式和管理方式。進一步強化了各法律主體,尤其是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和工作職責,進一步完善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代表性項目名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和傳播”等四項基本制度。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兩個名錄”(代表性項目名錄、瀕危項目名錄)。對項目、保護單位、傳承人實行動態管理的“三個退出”規定,系全國首創,不僅與原《條例》和相關法規政策相銜接,較好地保持了連續性,也是對國家大法的補充和完善,體現了江蘇省立法的創新性、科學性和前瞻性。新《條例》還對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文化經濟、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保存、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推薦、申報代表性項目等,分別作了規定和細化。
新《條例》頒布施行,為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長期實施和保護工作的有效運行提供了堅實保障,將對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傳承和可持續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來源:江蘇省文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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