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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依法治旅的江西探索
發布時間:2019-12-11 13:57 來源:中國旅游報 編輯:張靜
信息來源:中國旅游報 2019-12-11
  近日,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江西省旅游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定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全國第一部旅游者權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是江西省人大常委會依法治旅的一次創新性探索。《條例》的出台,對於打造“江西風景獨好”品牌、提升旅游法治化水平、加快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都將會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這是一次回應人民群眾呼聲的科學立法。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追求越來越高,旅游這一新興產業取得了長足進步,各地旅游產品、旅游業態不斷豐富提升,公共交通、景區服務、購物娛樂等旅游基礎設施有了較大程度改觀,旅游人次、旅游收入和高等級景區數量等實現了歷史性突破,旅游者的體驗感獲得感得到明顯增強。但不容忽視的是,旅游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依然突出,部分景點的硬件建設水平亟待提高、旅游服務等軟件建設有待改進,旅游監督執法、旅游經營者責任、旅游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規規定較為籠統,以致旅游市場拉客宰客、誘導消費以及不當競爭等得不到及時規范有效處理,這不僅直接侵害了當事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也間接給當地旅游業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
  為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質旅游服務需求,切實解決旅游者權益保護的痛點難點,全面推進全域旅游發展,江西將推動制定出台《條例》擺上了重要議事日程,決心通過法治方式,讓旅游者在江西樂享旅游、放心消費。一年來,省人大常委會及相關部門主動深入景區一線和旅游經營場所實地調研,聽取基層涉旅部門、旅游一線從業者和游客的意見建議,與干部群眾深入訪談交流,並在江西人大新聞網公布了草案及其說明,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征求民意民智。從條例的制定目的與過程來看,都充分體現了回應人民群眾呼聲、科學民主立法的立法原則。
  這是一次導向鮮明、特色紛呈的立法探索。
  《條例》共七章五十三條,內容涵蓋了旅游者權益保護的方方面面,不僅進一步明確旅游經營者的責任,落實各級政府的職責,而且在強化旅游者權利保護方面作了許多探索和創新,將各地行之有效的維護旅游者權益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法規。總體凸顯了四個鮮明導向:
  問題導向。《條例》針對旅游業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人員素質不高、旅游經營不規范、誘導購物、退購困難、旅游服務質量不高等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提出了解決措施,規定:旅游經營者發布的旅游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旅游產品和服務等應當明碼標價,並以明確的方式告知旅游者。旅游過程中,臨時增加購物場所、付費項目或者變更旅游線路、增減景點的,應當經全體旅游者書面同意等。
  實踐導向。《條例》主動順應新時代旅游發展變化,針對自駕游、徒步游、研學旅行以及民宿、旅游網絡交易平台等旅游新業態作出具體規定,突出對旅游者在新興旅游業態中的權益保護,規定:從事旅游民宿、家庭旅館經營的,應當辦理注冊登記,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對治安、消防、食品安全、衛生等方面的相關要求﹔旅行社承辦研學旅行的,應當為依法注冊的旅行社,且連續三年無重大質量投訴、不良誠信記錄、經濟糾紛及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
  創新導向。《條例》緊密結合江西實際,創新制定一系列有特色、有亮點制度規定,主要有:一是創新設立旅游專項理賠金。在總結婺源等地解決旅游購物退貨的成功經驗基礎上,規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游專項理賠金,對旅游者在旅游購物場所購買商品後,認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質價不符情形,三十日內要求退貨,旅游經營者拒絕退貨的,由政府專項理賠資金先行賠付。二是創新設立旅游法庭等旅游糾紛調解機構。規定在重要旅游景區及游客集散地可以設立旅游法庭、警務室以及由人民調解員、旅游協會成員、志願者等組成的旅游調解委員會,快訴快結旅游活動中發生的糾紛矛盾,及時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
  從嚴導向。《條例》針對各類侵犯旅游者權益的行為,分別設立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依法從嚴從緊要求把握,規定:旅行社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游者或者其他旅游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
  全社會共同努力,營造濃厚法治氛圍。
  立法不易,施法更難。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權威也在於實施。如果一部法規得不到很好的實施,規定得再好,也將成為一紙空文。江西各級人大、政府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單位應共同努力,積極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好《條例》,營造濃厚的依法治旅氛圍,推動旅游者權益保護工作上台階。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按照監督法的要求,綜合運用執法檢查、專題調研、代表視察、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各種監督形式,及時了解和掌握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實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督促政府及有關部門進一步履行好職責,推動《條例》的各項規定發揮作用。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群眾參與、游客互動”的旅游者權益保護長效機制,完善旅游者權益保護特別是先行賠付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對旅游者反映強烈的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強迫購物等問題,不僅要依法及時處理,更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開曝光,做好警示教育。
  各新聞媒體可通過新聞報道、制作專題片、公益性廣告等形式,多渠道主動宣傳《條例》,積極引導各級旅游管理部門及廣大旅游從業人員切實增強法治意識,為貫徹實施好《條例》、加快建設旅游強省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