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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第十二屆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高票通過《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15年2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迎來了一個依法保護的新階段,是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裡程碑,具有深遠的意義。
《條例》起草過程中進行了省內外的深入調研,並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同時參考借鑒了外省市的地方立法經驗,在緊密聯系遼寧實際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內容,共六章三十五條,包括總則、代表性項目名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措施、法律責任、附則。該《條例》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地方配套法規,在貫徹上位法精神的基礎上,突出了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整體條款高度精煉,針對性強。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頒布實施後,全國各地加快了立法進程,目前已有十幾個省先後出台了地方條例,一般在四十條至五十條之間,遼寧省的條例是條款最少的。立法中本著高度精煉、務實的原則,凡上位法已經明確的條款和內容,遼寧省條例基本上不再表述,條款內容與遼寧省的實際工作緊密聯系,突出針對性,力求解決實際問題。二是重點內容表述全面,操作性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比如“代表性項目名錄”、“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等從推薦申請、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異議處理、批准公布等方面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表述,便於實際操作。三是突出了具體保護措施。為了處理好新形勢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播、發展的關系,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更加適應現代社會物質和精神生活的特點,《條例》重點規定了搶救性保護、生產性保護、區域性整體保護、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等具體措施。四是明確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條例》明確了省、市、縣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具體職責,通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保護規劃、設立專項資金、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扶持貧困地區發展、建立文化設施、開展宣傳展示和教育研究活動等具體措施,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發展。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形成全社會共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頒布實施,為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將有力推動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更好地弘揚和傳承優秀傳統文化。(來源:遼寧省文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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