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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獲通過
發布時間:2012-10-09 08:46 來源:山西省文化廳 編輯:全悅
信息來源:山西省文化廳 2012-10-09

    9月28日,山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為加強山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推進山西文化強省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據了解,列入《條例》范疇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傳統口頭文學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六大類。
    山西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目前全省共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105項,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72人,但許多技藝是通過口傳心授的傳統方式進行傳承的,為保護工作帶來不小的困難。《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摸清“家底”。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確認、記錄,並收集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所取得的資料,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數據庫。同時,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要常開展傳承活動,常隨學徒不少於2人。《條例》還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在尊重當地居民意願的前提下,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從事生產、建設和開發,不得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所依存的建(構)筑物、場所、遺跡等。
    為了進一步推動社會力量參與非遺保護工作,《條例》還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或捐贈資金和實物,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的關鍵環節。條例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薦,也可由公民本人自行申請。如果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不履行傳承義務,經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將按照規定的程序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不履行義務也將被取消資格。在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將給予警告﹔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或取得傳承人資格的,將予以撤銷,並責令返還項目保護費或傳承人補助費。(來源:山西省文化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