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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霞 嘉誼
2010年7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在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一審全票通過,成為我區改革開放以來,新疆廳局級立法中第四個一審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同時,這也是我區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出台後的第二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地方性法規,以及我國專就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進行省級地方單項立法的首例,體現了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府對保護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高度重視和積極支持。
按照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扶持對重要文化遺產和優秀民間藝術的保護工作”和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強對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護,重視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方針,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對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新要求,在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建設取得了重大發展,已頒布實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開創了將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納入法制化軌道的新局面。同時,在《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申報“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獲得成功後,加強對該文化遺產的保護,確保履行我國政府向聯合國的保護承諾(其中包括立法保護),就成為一項重要工作。鑒於維吾爾木卡姆藝術這一珍貴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新疆分布地域最廣、涉及人群最多、影響最廣泛、瀕危情況也相應較為嚴重等情況,對其實施立法保護非常必要也迫切需要。
2007年底,文化廳根據維吾爾木卡姆藝術“申遺”時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承諾,參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和《蘇州市昆曲保護條例》,起草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草案)》初稿。2008年1月,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獲得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通過後,經文化廳申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被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列入自治區“十一五”立法計劃,以及被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列為立法調研論證項目。2008年9月,自治區人大科教文衛委、法工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文化廳、發改委、財政廳相關人員組成的立法調研組,對疆內維吾爾木卡姆藝術流傳相對集中的七個地(州)、市進行了立法調研。2010年4月、7月,自治區人大領導和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及文化廳相關人員,再次分別到南北疆木卡姆藝術主要流傳地進行了立法調研。政府法制辦和文化廳通過向自治區黨委、政府20余個部門單位、疆內各級文化部門和文化部政策法規司發函,並採取召開業內專家、法學專家和民間木卡姆傳承人座談會等方式,廣泛聽取了各方面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對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草案作了十余次修改,使條例草案日臻成熟,於2010年7月8日,經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正式立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保護維吾爾木卡姆藝術工作進入了有法可依、管理規范的歷史新紀元。《條例》將自治區五十多年來對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的成功經驗和好的做法,用地方法規的形式確定了下來。在適用范圍、保護對象、保護原則和預期目標、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職責任務、木卡姆藝術特定保護方式、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加強管理與落實保障等方面,都做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將來我區文化、教育、科研部門和社會各有關方面在搜集、整理、傳承、發展維吾爾木卡姆藝術方面長期實踐、探索的重要成果,即對維吾爾木卡姆藝術實行民間傳承、專業藝術團體傳承、教育傳承、文本傳承、媒體傳承等五種傳承方式以法條的形式予以確立。這既是實現對維吾爾木卡姆藝術立法保護目標的重要、必要措施,對搞好我區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具有顯著的示范效應。《條例》還對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工作作了具體化、可操作的規定﹔對維吾爾木卡姆藝術的合理利用與傳承人知識產權保護作了相應規定。可以說是一部反映新疆實際、具有時代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重要地方法規,對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的保護將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和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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