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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貫徹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全面推進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文化部黨組書記、部長蔡武在貫徹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專家座談會上的講話(2011年3月1日)
發布時間:2011-03-08 10:00 來源:中國文化報 編輯:媛媛
信息來源:中國文化報 2011-03-08

  2011年2月25日,社會各界翹首期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獲高票通過,並將於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文化領域的一件大事、喜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台,順應了歷史和時代發展要求,回應了各民族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適應了文化多樣性發展的世界潮流,豐富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開啟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新篇章,對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民族凝聚力和創造力,推動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起草、制定歷時十余載,幾經磨礪,在制定過程中得到了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法制辦為這部法律的出台做了大量工作。社會各界人士不遺余力地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大聲疾呼、建言獻策。在此,我代表文化部,對所有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過程中付出辛勤勞動、做出無私奉獻的專家學者和同志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今天,我們召開專家座談會,主要目的是動員全社會深刻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出台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學習領會《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主要精神,深入貫徹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全面推進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入新的歷史發展階段。下面,我講幾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出台的重大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四位一體戰略布局中頒布的一部重要法律,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文化建設的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出台的重大意義,是准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貫徹實施好法律各項規定的重要前提。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文化立法的重要步驟

  文化領域的法律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的具體體現,在文化建設中具有基礎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文化立法取得了很大進展,一批文化法規和規章相繼出台,初步形成了覆蓋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公共文化服務、文化市場管理等全方位的法規體系。但總體上看,文化建設的法律層級還較低,體系還很不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繼《文物保護法》頒布近30年來,文化領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不僅提升了文化立法的層次和水平,而且豐富了我國法律體系的內容,在文化建設立法中具有裡程碑意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台,為文化領域其他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鑒。

  回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立法過程,取得的成果來之不易,積累的經驗彌足珍貴。我們要很好地總結《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立法經驗,加強文化領域的立法工作。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實踐,目前我國文化發展進入了歷史上最好的時期。我們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規律的認識不斷深化,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的探索取得了豐碩成果,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文化建設的特點有了切實的把握。要在文化領域全面貫徹依法治國的方略,我們必須對各項工作都不斷總結實踐經驗,進行理論創新,並上升為法律法規。作為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必須注重依法行政,提升文化管理工作水平,促進整個文化建設繁榮發展。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台將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堅實保障

  10年前,我們與國際接軌,將我們長期進行的民族、民間、民俗文化的保護工作整體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這項意義深遠的文化建設在一個新的層次和水平上得到迅速、長足的發展。

  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逐步深入,不僅僅是文化界,包括社會各界都認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需要一代一代做下去,需要法律、科技、行政和財政各項措施環環相扣,持續不斷。隨著工作實踐的深入,近些年來各地陸續頒布了一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方性法規,但在整個國家層面的立法仍是空白。《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台,將黨中央關於文化遺產保護的方針政策上升為國家意志,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效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將各級政府部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上升為法律責任,有利於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保護體系,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長期實施和有效運行提供了堅實保障。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台是我國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的重要體現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的瑰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僅是國家和民族發展的需要,也是國際社會文明對話和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政府高度重視參與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我國是制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重要發起國,並兩次當選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委員國。以法律的形式保護本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賦予締約國的重要職責。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中國有責任也有義務,為推進國際社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而努力。在充分吸收國際公約精神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踐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這是我國全面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的體現,彰顯了我國維護人類文化多樣性的決心和努力,是我國為促進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維護人類文化多樣性做出的積極貢獻。 二、准確把握《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精神實質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共六章四十五條,包括了總則、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與傳播、法律責任等五個方面。在我看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一個目標、兩大原則、三項制度”。

  (一)明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一個目標”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開宗明義,明確提出立法目的是“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承載著中華民族的輝煌歷史,銘刻著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是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資源,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各級政府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這一目標,過去主要體現在黨和國家的政策文件中,現在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確認。為了進一步體現這一目標,本法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制度設計:一是在調整范圍上,對保護對象進行了明確界定﹔二是在法律性質上,定位於行政保護為主﹔三是在保護措施上,實行區別保護,確認國家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保存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方式,保護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提出了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兩大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兩大基本原則:一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二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這兩大原則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驗的高度凝煉和總結,是我們在保護實踐中遵循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衍變規律,處理好有關民族、宗教問題以及傳統文化中的精華與糟粕等問題的重要指針。

  (三)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三項制度”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設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三項重要制度,分別是調查制度、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度、傳承與傳播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是保護工作的基礎,本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調查以及境外組織或個人在我國境內的調查分別做出了規定﹔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是為了集中有限的資源,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制定保護規劃,進行重點保護,並明確了建立名錄的程序規范和保護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既包括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和扶持,也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文化機構等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教育、傳播方面的重要責任。另外,國家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三、全面宣傳貫徹《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開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新篇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指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根本依據。因此,我們要深刻領會《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精神實質,准確把握其法律內涵,並通過廣泛宣傳,讓社會各界深入了解、全面貫徹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一)深入學習、廣泛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為宣傳貫徹《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全國人大和文化部在法律草案“二審”後即對有關宣傳工作進行了專門研究和部署。為使全社會及時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法》,2月25日下午該法通過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了新聞發布會,王文章同志代表文化部出席發布會並回答了新聞記者的提問。我們還將配合全國人大,召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貫徹實施會議,還要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釋義和施行指南。

  為貫徹落實《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近期文化部將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印發宣傳、貫徹《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通知﹔在全國范圍內舉辦一系列培訓班,邀請參與起草《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部門領導和專家,對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將與有關部門一起,研究制定法律的有關規章制度。

  今年的“文化遺產日”活動,也要以宣傳貫徹《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為主題。同時,我們要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大規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普法宣傳活動,積極發動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及文藝表演團體和場所,圍繞《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舉辦大規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展演、論壇、講座、咨詢等活動,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社區、進鄉村、進校園,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家喻戶曉﹔利用報刊雜志、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絡等新聞媒體,集中、全面、深入地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讓人民群眾珍愛我國瑰麗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覺參與依法保護工作。

  (二)貫徹落實《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進一步廓清保護工作思路

  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在廣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者的不斷探索和辛勤耕耘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進展,初步構建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體系。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頒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將迎來新的發展機遇。我們將以此為契機,將貫徹落實《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有機統一,堅持開拓創新,結合“十二五”規劃和今年工作計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重點以及保護的方式方法等,進行深入思考,進一步廓清工作思路。《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頒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法可依,同時也對我們的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強化責任和義務,著力創新,使我們的保護工作更加科學規范,更加符合保護工作實際和長遠發展。

  (三)關於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幾個問題的理解

  在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過程中,專家和社會各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涉及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在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過程中,我對這部法律涉及的幾個問題談幾點認識。

  一是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立法過程中,大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的內涵和關系進行了廣泛的探討甚至是激烈的爭論。目前出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分為“保存”和“保護”兩個層面,是考慮到在我國語境中“保護”更具有積極的意義,不能完全照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提法。同時,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性質各異,由於歷史的原因,有的民俗和民間信仰活動或多或少含有一些與時代發展不相符合的因素,需要在認真甄別的基礎上,針對不同的情況採取相應措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開展以來,社會上一直存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可能保護一些消極的、負面文化的擔憂。為了體現立法的嚴謹性,本法將“保護”與“保存”區別開來。對於本法界定范圍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通過影像資料、書面資料作為歷史的記憶保存下來,以便研究和展示﹔而對那些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包括將其列入名錄、建立傳承傳播機制進行保護和弘揚。

  二是關於如何看待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明確提出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自2007年以來,我們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的探索和實踐,開展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並根據國家“十一五”文化發展綱要的要求,相繼設立了11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並初步總結出文化生態保護的工作原則和措施,出台了指導性意見。

  但總體而言,區域性整體保護方式是我們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種探索和創新,可借鑒的國內外經驗較少,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內容、保護方式、管理模式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同區內各項建設事業的相互關系等需要做深入探索,總結出規律性的經驗,推動整個文化生態保護的發展。今後我們要進一步出台相關規章,加強對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管理,防止文化生態保護區變成一般意義上的經濟開發區。

  三是關於如何對待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規范政府和行政部門的行為,而知識產權屬於民事范疇,不是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蓋的。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非常復雜,特別是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創權屬關系不是很明確,誰是權利主體有時難以確定,這些問題具有相當的復雜性,學術界對此也有不同看法。但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使用會涉及知識產權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此做了銜接性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們也要結合工作實踐,就這一專題繼續進行深入研究。

  (四)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長效機制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設立的調查制度、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度、傳承和傳播制度,與近年來我們的保護工作實踐是一致的。下一步,我們要按照法律要求,將這些制度細化、轉化為各項長效工作機制,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邁上新台階:

  一是完善調查制度。開展調查、摸清家底,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礎。要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成果的利用,認真將第一次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收集的各種資料,進行系統化整理研究、建立檔案及相關數據庫、出版普查成果,對通過調查發現的瀕危項目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征集有關的珍貴實物資料,開展重點項目專項調查﹔要建立對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審批制度,並加強管理。

  二是強化名錄保護機制。要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為重點,總結已有經驗,進一步規范申報評審工作,並將工作重心轉移到保護上,制定富有針對性的分類保護標准規范,綜合運用搶救性保護、整體性保護、生產性保護等多種方式,對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全面、系統、科學地保護。

  三是健全傳承機制。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核心。要進一步抓住“傳”與“承”兩個環節,推動企業、家庭、學校、社會等各個渠道的傳承,進一步落實對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措施,比如提供傳習場所,支持其開展傳習活動和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同時研究制定對學藝者、繼承者的助學、獎學等激勵措施,逐步建立起長效的傳承機制。

  四是構建工作保障機制。人才隊伍與經費投入是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必要保障。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嚴重缺乏,全國隻有不到一半的省份建立了專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機構,現有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也參差不齊﹔各地的經費投入,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實需求和工作任務相比,還遠遠不足。因此,我們要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爭取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進一步加強機構隊伍建設,加大經費投入和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出台稅收優惠政策,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堅實保障。

  (五)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提高決策水平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之所以在較短時間內取得突出的成就,與專家的積極參與、建言獻策、學術指導分不開。我們要繼續充分發揮專家的學術專長,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普及保護知識,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踐經驗總結、理論研究、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提高文化主管部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水平,促進保護工作更加科學、規范。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偉大事業,保護好我國豐富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任重而道遠。同志們,讓我們抓住機遇,認真貫徹落實《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大力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弘揚,全面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當代民眾生活,為傳承中華文脈,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做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