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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新聞
《大遺址利用導則(試行)》印發
促進大遺址合理利用,提升大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水平
發布時間:2020-08-28 13:20 來源:中國文化報 編輯:馬思偉
信息來源:中國文化報 2020-08-28

  當前,我國已初步形成“六片、四線、一圈”為核心,以150處大遺址為支撐的大遺址保護格局,“大遺址”概念得到普遍認可,在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增強中華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顯。但同時,當前大遺址利用情況復雜、水平參差不齊,一些大遺址還存在考古研究滯後、價值提煉不足、利用策略偏差、展示體系欠缺,甚至盲目建設、過度開發等問題,對大遺址的文物安全、價值傳播、持續利用造成不利影響。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促進大遺址合理利用,提升大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水平,國家文物局組織編制了《大遺址利用導則(試行)》(簡稱《導則》),試行期兩年。

  大遺址利用,是為了使大遺址的物質載體與文化意義被當代社會了解、認知、尊重,找尋大遺址在當代社會生活中的存在意義和價值。《導則》要求,大遺址利用應遵循“堅持保護第一”“注重文化導向”“服務社會民生”“實現可持續發展”四大基本原則。 

  《導則》規定,大遺址利用的對象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類型:文物本體,包括能夠反映文物格局、歷史沿革、價值內涵的各類遺存。文物環境,包括文物周邊景觀,與文物價值內涵直接相關的自然和人工環境要素(如地形地勢、水系、植被、村落等),文化、社會、經濟等背景環境要素(如習俗、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文物所承載的場所精神等。考古與科研成果,包括考古工作獲得的各類信息,考古發掘簡報、考古報告、學術論文等考古工作成果、研究成果,能夠反映考古技術和方法、考古工作歷程的文字記錄、工具設備、繪圖、影像、錄音等資料。歷史文化信息,包括能夠反映文物所處特定歷史時期、演變發展脈絡和文化背景的碑刻、史籍、文學作品、藝術品、人物典故等。保護管理成果,包括能夠反映文物保護理念、保護技術、保護工作進展的項目檔案與各類文字、影像資料等。 

  《導則》要求,大遺址利用應具備以下基礎條件:文物保存現狀良好,無重大安全隱患,能夠保障人員安全和文物安全﹔有明確的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權責清晰,能夠履行大遺址利用或監管職責﹔文物保護規劃已經公布實施,或文物保護區劃和管理規定已公布執行,保護、展示要求和策略明確﹔考古研究工作具有一定基礎,已編制中長期考古研究工作計劃,有固定的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承擔考古工作,並與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 

  《導則》明確了大遺址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概念,即直接承擔大遺址利用工作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團體、集體,其將主要負責大遺址利用過程中管理機制與制度建設、日常養護與安全責任、利用決策及運營管理、項目實施與全程監督的工作。《導則》提出,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大遺址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鼓勵各地研究、建立多部門協調機制、文物補償機制、激勵辦法和保障措施。 

  《導則》提出大遺址價值利用和相容使用兩種方式類型,並明確“以價值利用為導向,兼顧相容使用”。 

  大遺址價值利用方式主要有:文物展示,含現場展示、博物館展示、在線展示等,鼓勵具備條件的大遺址建設遺址博物館、遺址公園、城市公園等﹔科學研究,包括深化文物價值認知的各類學術科研活動,以及為文物保護、展示闡釋、傳播教育、產業轉化等提供學術指導﹔傳播教育,包括互聯網、出版物、電視、廣播、電影、游戲和巡回展覽等文化宣傳活動,以及公眾講座、社區課堂、日常教學、學校第二課堂、演出與文化活動、知識培訓等科普教育活動﹔產業轉化,包括依托大遺址的價值內涵和相關信息資源開展文學藝術創作、文化創意、演出、出版、文化節、旅游、體育等相關產業轉化的活動。 

  大遺址相容使用方式主要有:游憩休閑,將大遺址所處的空間環境開放為街心公園、公共綠地、小型廣場、街道活動場地等,設置必要的展示服務設施,為公眾提供具有歷史氛圍的公共活動場所﹔社會服務,在大遺址所在區域引入餐飲、園區游徑、文化娛樂、體育運動等社會服務項目,採用特許經營等市場手段,為公眾提供圍繞大遺址價值內涵的公眾文化服務。環境提升,在大遺址所在區域實施建筑整治、場地綠化和環境塑造等工作,改善和提升區域生態環境、人居環境。產業協調,圍繞大遺址利用調整所在地現有產業結構,形成適合大遺址保護利用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產業環境。在確保文物安全和文物價值的前提下,延續大遺址既有功能(如大運河的航運功能),反映大遺址歷史演變和功能變遷﹔或發展生態農業、文化產業、旅游業、體育業等低能耗低強度的產業,與大遺址價值展示和文物環境改善相協調。 

  《導則》指出,採用價值利用方式時,直接責任主體應重點闡釋和展示大遺址的獨特價值和歷史文化信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積極健康的文化導向,提高公眾審美水平﹔採用相容使用方式時,直接責任主體應堅持最小干預原則,建設項目應按照文物保護規劃科學選址,避讓文物密集分布區域,嚴格控制建設規模,不得影響文物本體安全、文物價值和景觀環境。 

  《導則》還提出大遺址利用工作的操作程序與技術要求,並明確利用過程中要落實管理責任和要求。《導則》強調,當出現重大文物險情,威脅文物安全和文物價值﹔發生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人員安全﹔利用方式和內容過度娛樂化、庸俗化,嚴重影響文物價值,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時,應立即停止大遺址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