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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文化統計管理辦法》解讀
發布時間:2015-05-21 16:49 來源: 編輯:易碩
信息來源: 2015-05-21
    2012年7月11日,文化部以部令的形式發布了《文化統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已於201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的出台,是文化統計系統貫徹落實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的重要體現,也是進一步推進文化統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的重要舉措。《辦法》的實施將為我國文化統計工作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助於進一步規范文化統計工作,提高文化統計數據質量。近期,針對《辦法》的出台背景、制定原則、主要內容等,財務司領導做了詳細的解讀。

 

  一、《辦法》的出台背景 

  文化統計工作是實施文化領域宏觀調控和行業管理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對於引導各級文化行政部門進行科學決策,實現有效管理,促進文化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近幾年來,在部領導的高度重視下,全國文化統計工作者嚴格貫徹落實《統計法》,緊緊圍繞文化發展大局,在統計制度改革、統計信息服務、統計基礎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開拓性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由於多方面因素的制約,文化統計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不能完全滿足文化發展的需要。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統計數據質量還不高。文化統計的范圍還不全,質量還不能令人信服,文化統計數據的權威性還沒有充分建立起來。二是統計工作還不規范。重復統計、盲目統計的現象時有發生,不但增加了基層負擔,還造成了“數出多門”,嚴重影響了部門形象。三是統計力量還很薄弱。部分文化部門和單位沒有統計人員,大多數統計人員專業知識比較匱乏且變動頻繁。

  當前我國文化發展已經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文化發展的新形勢給文化統計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要求。面對日益繁重的統計任務,面對不斷增強的統計責任,需要進一步規范統計工作,充實統計人員,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因此,借鑒國務院其他部門的經驗,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台《辦法》,為文化統計工作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非常必要。

  二、制定《辦法》的原則 

  統計工作是一項非常復雜和嚴謹的工作,要求統計邊界清晰、統計口徑可比、統計設計科學、統計發布規范、統計渠道暢通、統計保障有力。我們在起草《辦法》時,把握了以下原則:

  (一)整體性。文化統計工作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涉及到文化系統內外的方方面面。從橫向看,覆蓋公共文化、文化產業、文化市場、文化遺產保護、文化交流等各個領域﹔從縱向看,貫穿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企事業單位。我們在起草《辦法》時,力求將文化統計工作作為一個整體來統籌考慮。

  (二)規范性。統計工作是一項規范性很強的工作。從統計方案的制定、統計調查的實施、統計數據的發布到統計信息的使用,都應有明確的界定。可以說,沒有規范的統計工作,就沒有准確的統計數據。因此,《辦法》本身就是對統計工作規范化的要求。

  (三)針對性。《辦法》充分借鑒了其他單位的經驗做法,更立足於當前文化統計工作“制約手段相對不足”的現狀,重點是為了解決當前文化統計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四)可操作性。在起草《辦法》時,我們也充分考慮了當前文化系統統計人員極其缺乏、基礎非常薄弱的現狀。力求《辦法》不但具有前瞻性,更要具有可操作性。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六章37條,分別是總則、統計調查管理、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監督檢查與考核評比、附則。針對當前文化統計工作中存在的三個主要問題,《辦法》重點做了以下幾方面的規定:

  (一)關於統計數據質量問題。數據質量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線,是整個統計工作的基礎,也是制定《辦法》的重要著力點。《辦法》從不同角度對統計數據質量提出了要求,也提出了保證統計數據質量的具體措施。

  1、針對統計數據質量不高的問題,《辦法》對統計調查對象、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職責分別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文化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提供文化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第九條)

  “文化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第二十六條)

  “文化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第二十六條)

  2、對於如何保證統計數據質量,《辦法》規定:“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化統計調查質量控制體系。在搜集統計資料的同時,應當採取現場核查、邏輯檢驗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對統計資料進行審查和核實。”(第十條)

  (二)關於統計機構和人員問題。統計機構健全,統計人員完整是開展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針對當前統計力量薄弱的問題,《辦法》從多個角度做了規定。其中第四章全章從機構的設置和職能、人員的配備和職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主要條款有:

  1、在“總則”中對統計機構和人員提出整體要求,明確指出:“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統計工作的領導,健全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加強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五條)

  2、從文化部、地方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活動單位三個層次,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設置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文化部財務司作為文化部的綜合統計機構,配備專職統計人員,承擔文化綜合統計職能,管理全國文化統計工作。文化部有相關統計任務的業務機構,配備統計人員,負責業務范圍內的統計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明確承擔文化綜合統計職能的機構,並配備統計人員(其中省級應當配備專職統計人員),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文化統計工作﹔各級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有相關統計任務的業務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統計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業務范圍內的統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

  “從事文化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設置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負責文化統計工作。” (第二十四條)

  3、針對統計人員素質不高、變動頻繁,影響數據質量的問題,《辦法》也做了相應的規定,要求“文化統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統計業務知識和計算機操作能力,對不稱職、不合格的文化統計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各級文化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統計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離統計崗位時,應選派有能力承擔統計工作的人員接替,並須辦清交接手續,報上級文化統計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三)關於統計工作規范問題。如前所述,統計工作是一項規范性很強的工作。沒有規范的統計工作,就沒有准確的統計數據。《辦法》本身就是對統計工作規范化的要求。其中第二章“統計調查管理”,規范了文化統計調查的流程。如調查方案如何設計、調查工作如何開展等。第三章“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規范了統計資料(數據和信息)的審定、發布、使用、歸檔等。第四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規范了文化統計機構的設置和職能、文化統計人員的配備和職責、綜合統計機構和業務統計機構的職責分工等。

  四、當前文化統計工作的組織模式 

  經過多年的探索,文化部已經初步建立了“財務司組織管理協調,相關業務司局具體負責”的文化統計工作組織模式。《辦法》中也延續了這種組織模式,並對財務司和相關業務司局的分工做了詳細的描述。之所以延續這種組織模式,主要基於以下幾點考慮:一是由一個部門(財務司)綜合組織管理協調,可以保證文化統計工作的統一性和規范性,避免各業務單位統計指標交叉和統計數據矛盾,這也是《統計法》的明確要求。二是由相關業務司局具體負責,可以通過行政管理的力量,確保統計數據按時填報,確保統計工作的可操作性。三是相關業務司局本身多是統計數據的使用者,對統計數據的准確與否具有更大的話語權,有利於數據的審核。